大乘法苑义林章决择记

  章。非初摄受者。
  近事近住名初摄受。可多少受出家。既非初摄受。故必尽形。所以不得多少受等。
  章。其十善至摄初众者。
  近事等名为初众者。近事亦不称者。此意难云。能摄十善既许多少。所摄近事近住二种。何故不许同於十善多少受耶。
  章。即具等支者。
  其等字错。应为十字。
  章。菩萨律仪具十支故者。
  言说菩萨而有十支。除疑错应。勘之。
  章。性罪护谓等者。
  谓字错。合是治字。据其色支俱言其七。通其非色即有十支。
  章。前依后说之得有顿渐者。
  谈表无表得有渐顿。如下自悉。近住后受出家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时更得名之为重。三支名业。曾未得故。久但受十戒六法。名之为单。后受具戒名为重也。从师等受至后时不定者。后近事等。表与无表不同所以约必善。以后时不定所以不得表无表。受字应剩。又自受等者。谓近事等。表与无表同时而发。前师一向不许同时。后师说有同不同不定也。故与前别。以自受时礼拜发言。发身语七。亦俱能发於无表也。更思。
  章。未成杀生所生者。
  未得杀生所越业道。
  章。及余不善业道者。
  即余偷盗及断狱等不善业道。虽生彼家。未作之时亦得不得。同杀生也。
  章。后若现行等者。
  初生彼宗发新心等。即得不律仪。作杀生业事方成表业。由先得无表。故言后也。
  章。处中表业至或作方得者。
  如遣使杀。处分得即。若自作。作时即得。杀余可知。
  章。余戒名得准此应知者。
  余别解脱戒。准定等戒俱用倍增。名之为得。
  章。相即可尔等者。
  据其不相。可知后说正理即非。如文可悉。
  章。或通无漏心受者。
  即无漏心得受别解脱。命终时亦舍也。
  章。持律为第五者。
  有二解。一云五人悉皆持律。今言第五谈羯磨人。二云五人悉皆清净。言持律者是智法人。知法人者羯磨人也。余四人者清净即得。今观从应正。捡俱舍。
  章。六十贤部者。
  部者部类。六十贤人者为贤部。
  章。故唯三种佛无时得者。
  物护得四。佛无亦得。若别言之。其大戒等唯得法。彼七八九三沙弥尼等。三归亦得。
  章。后当为名等者。
  此师意云。言不善根为不律者。从当为名。
  章。由公因中者。
  即遮难缘而有六种。问。唯除阙减至僧众等。六因之中几因所摄。答。捡文方悉。
  章。故法师等者。
  此文错也。应勘之。诸小乘部中有说和尚虽不在坛。但遥推法而亦得成。
  章。若等护持福无差别者。
  自从他受。若是自受一种护持。福亦一种。生惭愧增佗受胜。兼自他故而不犯也。
  章。从他何人不清净耶者。
  此但问词而无答语。准大论文。清净人方得戒。应捡文。
  章。菩萨地说受菩萨戒心等者。
  若从他受及以自受一种名等。
  章。虽有续皆不定故者。
  从师乞戒。礼拜之时名为表业。以后之者而即非也。不由以后相续之相而能发戒。身语无表起身后表。必须善心。以后有无三性不定。故不取。
  章。非发无表之业也者。
  虽有表业而更不发无表。以圆满故。
  章。虽圣不作者。
  得圣之者名为无形。
  章。虫食之时即入见道者。
  圣教之中有此事也。若无之者说之谁信。既言入见得戒不失。若无其戒如何入见。
  章。比丘转为尼得彼戒者。
  由受戒时诸恶法断。所以具得僧尼二戒。俱为佛制持有差别。故转根时随得彼戒。然僧有犯尼戒之时亦不为犯。据不制说。尼准之知。应思。
  章。俱舍至不可依据者。
  俱舍意说无界等。根不入见道信等五根及眼身等五。命根意根男女随一。未知根者。世於见道。所以无根不得入见。道不可依者。是许无根入见师语。
  章。不无戒除三漏者。
  若其无形而失戒者。应同二形除三无漏。论既不除三漏者。明知有戒。
  章。断善根同其戒先后舍者。
  受别解脱戒而有二心。方便生得。方便心受。断善方便其戒无舍。生得心受。正断善时其戒方舍。所以然者。断善根但断生得。善根无力能断方便善故。为此其戒舍有前后。问。生得善心如何得戒。感於果耶。答。求三乘果名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所以生得亦能受戒。人言问别解脱者。此文错也。
  章。命终已至名舍者。
  此明第五弃同分舍。
  章。然正法灭者重新更不得者。
  有云。佛正法灭。其戒亦舍。今章意说。但不新受。旧戒不舍。
  章。亦起不同分心者。
  舍於佛法入外道中。
  章。亦隐形影者。
  由近住中有日出舍隐形。断善近事之中显断善舍。
  章。故应有四者。
  加其断善。
  章。此同於上者。
  同前别解脱犯重失戒。
  章。要决择分者。
  此文似错。无由来也。勘。
  章。出家亦犯重舍。
  以下广明舍不善也。
  章。息谤俗为论者。
  谈实舍戒无俗。生谤故言不失。
  章。又弃戒可说上说上等者。
  上品犯重失菩萨戒。非上品犯即不失。故此亦属第二解。
  章。心必宽漫者。
  漫者遍也。
  章。及别皆不失者。
  别余趣生。名之为别。即云大同分不失戒。
  章。若不受菩萨戒至以随作生者。
  此意说云。菩萨但受出家之戒。命终亦舍。何以故。若菩萨戒通於五趣。命终不舍。出家之戒不遍诸趣。随作令受而合受之。所以命终形没等舍。且为此趣。应勘余本。
  章。若生分者舍至亦得随转者。
  此文意说。菩萨生分中尽转趣余生。其出家戒而亦不舍。随彼而转。菩萨期心得多生故。
  章。准此文故者。
  准决择文。得许经生而戒不舍。而勘别不得者。余文之中不许菩萨出家之戒经生不失。而无答也。今思答者。经生舍者据别受说。言不舍者约其同受。上下有此答意。
  章。还得顺意四乘故者。
  身三语一。章不说述。戒而便舍者。不说彼人体持戒已前不律仪而亦弃舍。故知还得名不律仪。
  章。义准至道理亦尔者。
  舍不律仪。通系非系。准据律仪。亦可得有暂时多时。十善等戒随多少时皆得受故。今观文势明不律仪。何须说彼律仪。律仪无许短长受故。今助释者。受不律仪亦可得故。许短长而受成不律仪。而同於舍。思之。
  章。况彼唯恶与恶行事却便舍恶者。
  不律仪者是最恶。诸有彼形没二形生。恶行恶念更增。如何言却舍恶法。
  章。得烦恼所引无表者。
  信所引无表。信萎时舍。烦恼所引无表。烦恼尽时舍。
  章。若菩萨至亦不舍者。
  菩萨善中所摄处中律仪。命终不舍。菩萨意广彼故。诸菩萨像造作经所行施等皆处中也。
  章。其退菩提心第一摄者。
  菩萨戒二缘舍中退菩萨心。即六缘中初之所摄。
  章。由此但五者。
  菩萨舍处中戒但有五缘。无表表。断断坏。坏舍舍者。即是命终具六缘者。据其余人。
  章。如鼻舌应亦尔者。
  说佛鼻舌。佛既恒居第四静虑。明知二识上地亦有。不尔。佛岂无八识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无漏身语八地有。亦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禅。虽无有漏鼻舌二识。然许此菩萨起欲界鼻舌二识。依上界根。然借六识理亦无违。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无漏识故。借下识者是有漏故。
  章。善者如前者。
  同次前表业。欲及四禅五地所摄。有云。有漏身语表。得许已上三定而起。说十八梵。佛边受戒不可起。初禅散心发表。有漏善系。地强故上不起下。有漏定亦然。又彼定中不发身语。若起下无记。如何受戒。故知但是自地散善发表业。故而受戒也。彼有思故。故知有漏身语表通上三定。故命终等得起下。染唯借识。但异地意言相行因缘。言定不起下善心等者。唯第六识。第五识得起不识行。依上根上识不得依下根也。更有超禅等。可容上起不定心地舍证。
  章。此别解至定是无漏者。
  此意说云。若是色界回心菩萨别脱戒。为菩萨时依於色界而是有漏。至佛位时舍前有漏。决定得其无漏别脱。有云。此约菩萨无漏心受以上三定。有漏不能发身语表。故言定无漏。此义不然。既许四禅凡夫得受菩萨律仪。岂可不发身语表业得戒无表。以此故知。回心之者不得言定无漏心受。
  章。十八梵者。
  有云十八天中梵王。非余少梵王。且作此释。未为决定。
  章。别受别脱除诸一切圣者者。
  若是圣者即能别受出家别脱。凡夫即不然。既简凡夫唯不得受出家戒。明知亦得受菩萨戒。如何说言三定唯依无漏心受。
  章。上界至由此不得者。
  释色界凡夫不得别受出家律仪。又释者色界回心必不生下。故须於上受出家。凡虽回心求大菩提。还下生。故不定受。谈实容受於理何伤。思之。
  章。既许欲天至得别脱者。
  住梵行者有圣教文得别脱戒。虽未见文。举梵行例。
  章。但非彼性者。
  虽受五八俱名妙行。相似解脱非真解脱。以彼非是受戒器故。言有别脱。但据相似。
  章。非菩萨戒者。
  此意既云非畜生五八。但是相似。非实别脱。若菩萨戒彼受得。非如五八是相似也。
  章。地狱无由至可摄於彼者。
  地狱唯得菩萨戒摄。然杂受处。今解或可纯受处得。亦何妨哉。佛等力故。云纯受者。据余时说。
  章。瑜伽俱遮意至不遮畜生等。
  此论意云。畜生等趣既非所遮。何故不得受近事戒。俱字疑错。
  章。根依发起犯戒烦恼者。
  根者三不善根。此根为依而能发起犯戒烦恼种子。初未至定能对治之。有云。根字错。合为总字。总依犯戒烦恼种子。立所对治。
  章。法尔静虑皆能伏者。
  伹是静虑。此能伏者但是静虑。即能伏於犯戒。非也。
  章。唯是色界有此为未可者。
  若色界有定律仪。理为不可。若其有宗定戒。色界有色。故唯在色。
  章。有唯修道等者。
  前言六地是常途义。章家欲明下三无色而亦得有。所以更言有义而为征起。今观文势。复无有义二字。理亦应好。言不次故。
  章。非想地者至明断义者。
  明字应合是得字。说彼非想但是远分得断义也。非是断。对治名为断也。得断义字。向属於非想。若明断义。向属下者。理即相违。色界等身非得断义违分。所以然者。要断下惑方生於上。身既生。欲界惑已断。如何上二界身得断义耶。故知身但得远。谓此所以不得属下。
  章。三界身一切容起者。
  此文总也。上二界身但起远分。依欲界身可通起也。思之可知。
  章。意表等及无漏者。
  即是前明处中之中。许处中戒而有无漏师义。章。起者下。明诸趣起诸律仪故。言故者。即据举也。
  章。三界别说者。
  说字错也。合是脱字。三界别脱者。是菩萨戒。何以故。摄善法戒即三界漏与无漏一切善法皆是菩萨摄善别脱。善言说者有何所以。次言定道及无漏者。通三乘说。三界别脱。说唯菩萨戒。更思。
  章。皆是能至四大所造者。
  即以无漏等律仪色。此是造彼。欲界怨身语。能造四大之所造。
  章。所以亦界已名造者。
  此义错剩无用故。
  章。小乘必有至知相无故为杀者。
  小乘说鬼神见彼仙人身语。现其瞋色。有勤说故而方行杀。所以上有表发无表。
  章。大乘意表至发杀生无者。
  无者无身语表。
  章。若不尔至云何成者。
  若仙人意业亦有。依身语表故。便违二十论。可知。
  章。今解至非彼论意者。
  不用身业者。说仙人不以身杀国人也。能杀具者。即是仙人现其瞋时。身色改变感动。语发怨声。此等皆是杀家之具。此杀具不所发色。故意无表亦得色名。彼论本意不说意业。依表而发言。由先至鬼成者。会彼论意。彼论意云。但由意行成杀鬼。非亲行杀。故说意业不有身语等表。据本成罪鬼。然鬼神等未杀之时。仙人业道亦复未得。要杀方得。
  章。扇据半择迦者。
  初重后轻。
  章。外道贼住者。
  外道诈为比丘。名外道贼住。若受戒时缘不具等。虽受而不得戒。处比丘中同布萨等。名贼住。准可知。
  章。若别异住者。
  犯四根本。无藏心而即发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无露故汗别住。终身忏悔。故与不共而别明也。有曰是异喜住盗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发露之者。
  章。若王所恶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业者。
  不宜业者。违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设成盗巳后转与余人。余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盗将。虽作一解。然欲多别。不及前解。
  章。若从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剩初遮字。受十戒时但品得其遮戒。余四共从。
  章。若损至即顿等者。
  三支四支不别相望。初戒之时即得名为顿也。望名斩者。据相望也。
  章。又尼五戒等者。
  五字错。合是具字。此难意云。受具戒时四支先得。舍具戒时但为舍三。为四亦舍。
  章。总舍七支等者。
  问。虽言别受。但增其明。更不别明。何故。舍时即舍七也。答。言舍三。七支全舍。四支据舍。增明而说。非舍彼体也。十戒时得故舍十。舍若尔。舍六法时何故即言舍四体。答。六法受持更无别法。但持前四如七受业。故六法舍舍四体具戒。依於大僧所受而别作法。与彼十戒作法不同。为此但舍四体之用。法师助一释云。受大戒时可得四体不同。六法作法别故。六法十戒但依尼受。不可发具戒。要依大僧之受。从师乞戒更复作之。何故不别得四体耶。故知别得理亦无失。若其别得舍具戒时。舍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