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诃止观辅行搜要记

  复次下。约开会简别。言不知者。不知圆融故也。言虽非即者。非谓所行。开仍非即。判昔所行。今开方顿。依本习入故云各乘。称本所习故云适愿。开其所习故云决了。言别理者。通别之别。
  故涅盘下。引例助释。大经不隔。功由法华。故亦得名开渐显顿。若别接之。言兼二意。一弹斥洮汰。正当别接。位隐在权。说未彰灼。二者至法华会名会为接。此是摄引。非关交际。是故二义前异后同。
  复次四种下。约不定者。初渐顿四句。义当八教中二。次两重四法。义当渐中开四。是故更约不定简之。无密同前。不必并待等者。前三菩萨随处入故。
  所以下。譬。譬昔闻了因。今随处得入。此五味譬。泛云味变。非谓法华名第五味。此是昔教。今非不定。
  众生下。合。言奢促者。理教行证。迭论奢促。约行时近远判之。如支佛者。例理发也。
  理发下。引同。若佛未出。若闻华严。总名不定。总得名乳。此於华严四法判五味发。闻教如乳。观行如酪。相似如二苏。增道如醍醐。相似发证。故云相似证发。问。增道是定。何名不定。答。增道是定。超故不定。若三教教行证位。发圆不定。博地名教。凡位名行。圣位名证。言贤圣者。即贤家之圣。方便是贤。岂更从贤。
  复有下。通释不定。名同义异。故非煞人。如本期无漏。暖是有漏。非其志故。亦得名为不求自发。三惑全在。故云全不。若修中道去。约修中说。亦非煞人。粗惑前除。号为无漏。无明未破。故非煞人。
  复次四种下。约渐等料简。先立四因。名二为渐。四果为圆。渐圆名同。故更简之。
  从圆圆下。二句互简。故知三教之果非圆家果。三教之因非圆家因。亦应更云渐圆非圆圆。渐渐非圆渐。法华疏者。指玄文耳。
  然渐渐下。简开可否。前三教佛不须开故。故云不可更成佛也。
  例下。例余四章。可否亦尔。然大小半满复须分别。如云大家之小。或指衍中二教。或指衍中二乘。大大或指三教果。或指圆因果。小大者。或三藏菩萨。或三藏佛果。半满意同。若欲开通。准此说之。观心往推等者。佛依心说。师顺佛心。心与法合。不违法相。
  次引四教。四教俱有圆渐之文。第六捡文未见。恐文误。三十二经如文。但第九文如牛新生。经文在后。今移在前。顺次第故。第八文证不定者。恐悞。文在二十七。但经列五味以五道合之。今以五时合者。只是於五道身而经五味。亦不相违。
  今约下。列上下文。皆应作此料简引证。虽可例今。应如前文料简大小异偏圆也。
  五权实者。本是如来功能。故曰权谋。不同藏通有谋之权。故引法华证是体内。暂等用者。与今意同。故借之也。问意者何意用权。答意者以顺机故。五味判者。不约五味无以显法华部实。
  今更下。开前四悉展转说之。似未永癈。但似判耳。故更料简。开四俱实。
  又四种下。以教望理。理实教权。教虽有实。从说并权。等是等者。难教中权实。俱名强说。可以权实更互不耶。
  以有下。答。约说则权实不滥。望理则理实说权。
  又此下。更判。
  何故下。释。教即理故。俱不可说。
  此非权等下。示同。虽复双非。终无异辙。向以下。重示。只是开权。无得别求。若异下。遮。有别所观。能观应异。能所不可别之。
  对权下。释。无别所以破权说实。故须双明。欲俱癈教故须双非。对破与痴。教意俱显。故双非理是所开理。故云无二无别。说异故不合。理同故不散。
  双非下。一止观结。
  观故下。异名。
  此非下。总结。一切俱理。理无定计。犹属等者。恐更计双非。故结云亦是。问。玄中先开后癈。此何先癈后开。答。彼消莲华。先开为便。此但约法。先癈为便。又彼约开。於部教开已方乃名癈。此约展转论癈。癈前仍似未开。故更癈后明开。开前未开之癈。又亦可癈约於待。故且前明。
  问为实下。因简接义。总有五问。以一问字冠下五句。一问为权实。二问非四数。三问但接通。四问被接位。五问入何位。
  答中二重。先教次谛。先约教中答初问者。凡云被接。岂尽入证。
  四教下。答第二问。若将别接。但用其终。诸教下。答第三问者。从教乃圆接通别。从理则且从邻近。若从实论。理只是一。
  若齐教下。答第四问。八地方接。此约下根。九地下。答第五问。从下根来。多至初地。中上入者。此则不定。又下根人若案位入。但在地前。若进入者方入初地。言九地伏十地破者。仍本立名称九十地。入别圆已但云地位。
  若就下。约谛答。阙答四数。非正显理。故且阙之。第一者。空中合论。空权中实。
  破见下。答第四。即八地也。问。何须至八。答。示真同中。故须真极。证已方示。见断粗通。若尔。中上云何。答。且从教观。故异於下。是故诸教多附於下。闻已下。答第五问。但云别位不示名者。一以入者不定。二者别名据在十地。如别语圆位。以初住当之。
  三藏菩萨下。答第三问。伏惑如前说。二乘待会故不论接。问。玄文法华唯会。今何以接。答。今处处论会。论修观边。且借接名。暂用无妨。况接在菩萨。与会不殊。玄文简之为辨今昔。接义通今。会名隔昔。从意义论二名互通。於理何爽。况开明之。处处无妨。
  问三权下。简理教权实二番。初番可见。次番问兼。初问通别仍名为权。次问三藏初后不知。即与涅盘.胜鬘相违。二经皆有文云知。答中先明初意。别虽闻实。教道仍权。通别者问。教终是权。
  若言下。答第二问。先牒难。
  大经下。通於中。先通大经。汝所引经作此难者。今为通之。初明不知。言自力者。无圣力加。尚不得在弹斥洮汰。况蒙记耶。
  次举譬不知。
  罗汉下。合不知。故引法华证知因他。又云下。结前自不知。兼举大况小。
  次经称下。正申经意。经非知大。但齐知已理。经作此说者。举昔斥今。不闻小常。小尚不具。况未闻大。能趣道耶。故准法华。尔前无分。灭后小证尚伫四依。若决了时。小名复没。故经称知但在真谛。故须引昔言见法身非常住也。
  又律仪下。次申两文归戒之难见。空上名道。但无表况。但事律仪。
  故华严下。证非常住。若得常住何不名佛。
  若不下。结成。既具禁戒。常名不局。
  又举下。例先引经。
  欲名下。例。
  故三藏下。结答所释。不违大经。次通胜鬘。汝引胜鬘作此难者。须分二初。初标远初。故云莫不结缘。王子且指示迹。故云远寻。
  若取下。指近初。业若古下。重释远初。闻小亦以大常为本。若全未闻大小都无。谁论禁戒具不具耶。覆相论之。云闻小常具小禁戒。开显论之。皆由根本。怖畏等者。如舍利弗发大心已。不能达於乞眼之境。便生小志。故惧大道难成。不如且取小果。出大论(云云)。法才王子者。说璎珞时八万人退。谓净眼天子.法才王子.舍利弗等欲入七住。为恶知识退。乃至千劫起大邪见。及涅盘者二十六经。师子吼白佛。佛性若常何故有退。佛答意者。岂以退故令道无常。
  譬如下。譬意者小乘牙茎枝叶等用。皆由昔发菩提心地。
  小乘下。合。言不成羯磨者。即指未曾发菩提心者。私谓曾发心者。必指初为地。全未发大者。准佛化意。当尚摄微善。曾发於小。何所隔耶。故知应是抑挫之言。又准佛化。无不皆从大乘系种。不轻尚以佛性强毒。岂容单以小为化初。故初自正。若作等者。四念处初不违於小。久远之初不乖於大。

  止观辅行搜要记卷第三
  止观辅行搜要记卷第四

    天台沙门释湛然於佛垄述
  释二十五方便。先通次别。通即通辨。别正指今文。初通。明渐顿二种。初云顿者。法别事通。通后别故。故善巧等二十五法无非善巧。言善巧者。所谓回向。今此顿人。初缘顿修一切诸行。行成解发得入初住。功由善巧。次引论证。以种智导。使一毫善出过二乘极果。论问菩萨云何少施等。答道在心不在事。菩萨或贫不在多施。多求恼物非佛所听。故二十五法为圆方便。莫不由智。
  又方便下。重释。和合取果名为方便。故号克果之因名为和合取果。大品下。引证和合。
  若依下。明渐方便。问四中有圆。那同名渐。此第四圆即是於顿。从三教来故得渐名。又次第辨四。且通名渐。
  次明。今文二十五法。於向所列圆教近远方便之前。更明远近以为五品。作方便故。在名字即。故云假名。十种者。即十境也。若观若发。入品非遥。故名为近。二十五事。去真犹遥。故名为远。问。境是所观。何名方便。答。只初观之。尚未证得。即名方便。况复九境并未有正。故名方便。前三教人。於后二境。当分皆正。今所不论。
  横竖下。明境功能。横竖具如互发中明。初列。次生起。以初住为所在。譬文并譬五科次第。陶作。瓦宇也。作瓦之师故云也。若从所造。应作匋字。瓦器也。初譬五缘息。余下譬诃欲。虽息下。譬弃盖。身虽下。譬五事。上缘下。譬五法。止观下。合并举譬帖之。
  世间下。结劝。世法尚然。况出世道。
  约事为观等者。托二十五事以生圆解。调粗等者。若人法相对。则二十五法以为能调。三业粗散以为所调。若理事合论。即二十五法皆为所调。因生理解解为能调。二十五法以为能调。复有别通者。二十五法一一皆为调粗捡散。别者前三调粗后二捡散。
  引证中五法。只是五科。知有所冯。大论问云何方便。答却五事。除五法。行五法。具缘。出禅经。如文所引。调五事。虽是人立行之要故。故今皆取此五科也。文五义二。即事理也。理谓所期。随期何法等。
  次依章解释。初明五缘中。大小两乘以戒为本。是故先明。内禁虽具。必资衣食。进修定慧须藉空闲。处虽无他假绝缘务。四缘虽具开导由师。文五义五。意唯在一。各有所期。本文唯顿。又四章者。义唯有二。即专精忏净。事理二戒皆具斯二。事二可见。理二如何。谓理性三名为本净。达事即理名为忏净。
  初列戒名。具在大品。念戒文中。大经数同义同。列名稍异。华严数等。入中全无。初不缺者。义兼性制。引论释性。因此对辨客旧。三学先明旧戒有无。性即旧也。不待佛制。性是善恶。故名为性。为十客戒而作根本。十中初三戒也。
  次一定也下。六慧也。初引论性戒。论有二文。或八或十并是性戒。八谓酒防。意地即是十中后三。与十离合异耳。
  佛不下。旧定。八禅者。四禅四空。旧医等者。大经医譬。乳譬邪常。
  常途下。破古唯客。戒慧不立客定。故以戒慧并之。
  今用下。释客三学。初戒中先列。次所发不同。初三归者。还以三藏三宝而为所归。故以三十四心断结为佛。生灭四谛为法。学无学果为僧。唯婆沙.俱舍不无少别(云云)。五戒者。四虽皆性。制已皆加一个制罪二百五十者。制教满已不增不减。根本总有。十受不同。及论律诸各有差降。今依十诵。兼用婆沙师义。故有一二与律不同。故俱舍中婆沙师立十受。云第八受者。第五律师。谓边地人少。五中须有一人持律。
  中国十僧者。十诵名羯磨。亦同僧祇。俱舍云。十众善来者。佛命善来。当於语下。犹如五岁知法比丘。自誓者。迦叶云。归依世界一切罗汉见谛者。见未曾见果戒俱得。
  八敬者。世尊不许女人出家。尔时爱道遂自剃发。阿难为请。佛以敬遨百骂举受忏请。安恣遣信者。端正女人。佛开遣信。信回滕命。由兹得戒。论议者。七岁沙弥答佛阴义智喻。二十。佛许受戒。自然者。托自智力。亦须佛境而为增上。三归者。度五人已。三宝具足。佛自秉归。亦令比丘处处秉之。
  言羯磨者。律部非宗不应广述。问。今明衍门。何须少捡。答。涅盘扶律。出家义同。故出家菩萨六和十利与声闻同。六度四弘殊於小行。梵网八万七众咸资。岂容佛乘而令毁戒。故以乘戒四句诠量。
  性戒下。料简三学无作有无。性戒不受故无无作。客戒受得即有无作。是故持则功等虚空。破乃随对一支一境。举持劝受。加罪遮违。况犯已法除。复本清净。
  如伐草下。遮性同异。犯二悔已。二遮俱除。害畜仍有性罪未灭。若尔用是悔为免违制已。持心相续果位广偿。为利物因。岂同存违先沉三趣。偿者。复也。边罪者。性罪也。及曾受五十具足等戒。盗人盗五淫趣重境。忘称过人。犯已重受。名佛海边。
  此罪等者。释边遮意。尚障五人。况具足耶。此准方等陀罗尼经及虚空藏。多论亦然。南山凭之。殊深有所据。相部对内无教可依。幸有悔法何惜通行。法眼未开且须准教。无作.无教。无表名异。
  小乘下。更约小辨无作不同。诸教共立色等三聚。心无尽等者。即以心性而为戒体。云第三聚。且依经部。亦以色为戒体。大乘虽心。还依名起。若先小后大。依初受时转为大根。若先受大后方出家更受律仪。以厕缁伍。但发出家身口防非。无作戒体不复发也。若先小后大。大小俱依。小初为次。若先大后小。随其大小二初不同。理虽若是。方土不同。但应观时进退有范。定道无作。委在论文(云云)。
  故经下。亦引律仪为定道本。
  二明持相。先事次理。事中文十义七。意在正行。言义七者。前四各一。后六为三。亦可义二。四六别故。前四直尔约事。后六约事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