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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
凡此本应五音,非有浊、中、清之别也。今减去四清声以合五音,则舜琴亦不是过也”。
(茍依此载,则此五弦阮咸之定弦为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声," 陈祥道(宋陈旸之兄)之说不足据。此器及来太宗所制,非古人五弦琵琶之旧。(宋徽宗/赵佶)宣和(1119─1126)时,补作征调,不知以此为法,乃借宫弦为之。(此说无据!)甚矣大晟府诸人之陋也。]
(北)宋蔡绦(-1126)《铁围山丛谈》:
"乐曲凡有谓之“均”、谓之“韵”。
均也者,宫、征、商、羽、角,合变宫、变征为之。([3][58])此七均也。
变征或云始于周,如战国时,太子丹遣庆轲于易水之上,作变征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韵也者,凡调“各有韵,犹诗律有平仄之属,此韵也。([5][60])
律吕阴阳,旋相为宫,则凡八十有四,是为八十四调。([6][61])
然自魏晋后,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之均、韵矣。([7][62])
孟轲氏亦言:“为我作君臣相说之乐”,盖<征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时征、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创作之哉?([8][63])
唐开元时,有若<望瀛>法曲传于今,实黄钟之宫。夫黄钟之宫调([9][64])是为黄钟宫之均韵可尔奏之([10][65])乃么用中吕,视黄钟则为征。
[七宫一均,实起太簇。则名为仲吕,实林钟也,故曰中吕视黄钟为征。]
(否!唐宋律制差两度,宋黄钟与唐太簇等高,
故正宫,唐属太簇之宫、宋属黄钟之宫。
唐以下征为基调,宋以正声为基调。
故唐之黄钟为宋之林钟、宋之黄钟为唐之仲吕。)
既无征调之正。乃独于黄钟宫调间用中吕管,([11][66])方得见征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间作燕乐,求征、角调二均韵亦不可得。([13][68])
有独以黄钟宫调均韵中为曲,但以林钟卒之,([14][69])
是黄钟视林钟为征,虽号征调,然自是黄钟宫之均韵,非犹有黄钟以林钟为征之均韵也。
[言正宫虽用林钟为杀声,而正宫之为正宫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钟为杀声,遂为征调也。观此,则蔡元定专以起调/毕曲为六十调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犹多方以求之,稍近于理,自余凡谓之征、角调,是又在二者外,甚谬悠矣!
[案,《文献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调,不用者十调,
一曰高宫、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宫/商/羽三高调)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双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钟角。” (以上七角,合计共十调。)
然则七角一韵,非亡于春秋时矣。惟其于政和补征调之故,言之尚详,盖得之于目睹也,故录之。]
[《琵琶录》:
“唐太宗朝,乐器内挑丝竹为胡部,用宫、商、角、羽,并分平、上、去、入四声。其征音,有其声无其调。”]
[案:征音”有其声”者,谓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声二变也,
“无其调”者,谓琵琶但有宫、商、角、羽四弦,无征弦也。其理极易明。
朱文公云: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个甚么欠缺处,所以做那征不成。”则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无征调,唐人之五弦弹则有之。[多一弦,故有征调。]
元 稹<五弦弹>诗云:“赵壁五弦弹征调,征声激越何清峭。”
又张祜<五 弦>诗云:“征调侵弦乙,商声过指笼。”是五弦之器有征调也。
五弦弹,《新唐志》谓之“五弦”,《通典》谓之“五弦琵琶”,唐乐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传,徽宗置大晟府,命补征调,当时如柳永、周邦彦辈,皆号为知乐,乃不知唐人有五弦之器,但借琵琶之宫弦为之,(当是借宫「调」为之!)致伶工有落韵之讥。疏(殊,极也)可笑也。)
《宋史.乐志》引蔡元定《燕乐书》:
“宫声七调,皆生于黄钟,
商声七调,皆生于太簇,
羽声七调,皆生于南吕,
角声七调,皆生于应钟。
此其四声二十八调之略也。
(「皆生于」一词难解。
一说「皆同于」之谓也──
七商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太簇宫、
七羽调之音型结构「皆同于」黄钟均南吕宫………。
二说「皆为首」之谓也──
七宫调之首,为以黄钟为杀声之正宫调、
七商调之首,为以太簇为杀声之大石调、
七羽调之首,为以南吕为杀声之盘涉调、
七角调之首,为以应钟为杀声之大石角调。
(──以上四调同属黄钟均。)
提出「皆生于」一词的《宋史》,其调序即如此,
而与《琵琶录》之运次不同。──
《琵琶录》之运次,除角调外,是皆以杀声为黄钟者,为七调之首的。
三说「皆用」之谓也──
七宫调「皆用」黄钟那一弦奏出、
七商调「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调「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调「皆用」南吕那一弦奏出。
凌氏虽没有明说,但似主此说。
但此说完全不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乐议》: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法曲无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大吕、[旧作太簇,误。]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当是七均)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大吕([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宫生于黄钟”者,[黄钟为宫故。]谓用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大吕均)七律,故曰“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律,是不错的!然与“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于太簇”者,([16][71])谓用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夹钟均)七律,故曰“太簇(为)商“([17][72])为大石调”,“夹钟(为)商为高大石调”也。
“七羽生于南吕”者,(南吕为羽故。)谓用无射、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无射均)七律,故曰“南吕(为)羽为般涉调”,“无射(为)羽为高般涉调”也。
“七角生于应钟”者,(应钟为闰,闰为角,非正角声故。)谓用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蕤宾(黄钟均)七律,(但如后述,系「名起姑洗,实起应钟」)故曰“应钟(为)角为大石角”,“黄钟(为)角为高大石角”也。
(七宫之杀声,为大夷夹无仲黄林 之(大吕均)七律,
七商之杀声,为 夹无仲黄林太南 之(夹钟均)七律,
七羽之杀声,为 无仲黄林太南姑 之(无射均)七律,
七角之杀声,为 黄林太南姑应蕤之(黄钟均)七律,
但无论七宫/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夹无仲黄林七均,
而非七宫只用(大吕均)七律,七商只用(夹钟均)七律,七羽只用(无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黄钟均)七律。
然与“七宫生于黄钟”及“黄钟(为)宫为正宫”,“大吕(为)宫为高宫”….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补笔谈》云:“姑洗(为正)角今为(黄钟均之)大石角”,则以姑洗为(正)角之故,仍用仲吕、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仲吕均)七律,
(七正角(所谓「以姑洗为角」)之杀声属仲吕均,七闰角(所谓「以应钟为角」)之杀声属黄钟均,沈氏《补笔谈》之七角调,为正角故属仲吕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属黄钟均,用蕤宾而不用仲吕。非如凌氏之所言,仍用「(仲吕均七律)。」
然其言曰,“黄钟(为)角今为(时调)林钟角”,([18][73])则名为起姑洗,实亦起应钟矣。
(否!起姑洗者为正角,起应钟者为闰角! 沈氏《补笔谈》之首鼠两端,实有其误!)
故《琵琶录》云:“小石角亦名正角调”也。[七角起应钟,则(仲吕均的)小石(闰)角当姑洗之位。]
(小石角属中吕均,若为正角杀南吕、若为闰角始杀姑洗。
然杀太簇之大石调,并不被称为正商、
杀南吕之盘涉调,并不被称为正羽。
故此说似并不能成立。)
七宫,黄钟与大吕、林钟与南吕;(否!林钟当是夷则,始与南吕「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与夹钟、南吕与无射;
七羽,南吕与无射、姑洗与仲吕;
七角,应钟与黄钟、蕤宾与林钟,皆二律相连,
其余皆隔一律,亦古乐二变间二律收一声之遗意。([19][74])
其退七角于七羽后,则干兴以来七角声已不用故也
(亦有谓闰角当变宫位,故退羽后者)。
至南渡时,七商、七羽亦如七宫用(大吕均)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调名制」,以所属之均名,为律调名。故28调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为调名制」,以所用之杀声,为律调名。故28调分用12杀声。)
盖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则有黄钟、太簇、南吕之殊,以一均言之,则弦弦皆可为黄钟。(何意?)
故姜尧章云:“黄钟(之)商俗名大石调”;
王 晦 叔云:“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也;
所谓”阙大吕之商、羽”者,阙高大石、高般涉二调也。乱丝之中,未尝无端绪可寻,惜好学深思者少耳。]
《宋史.乐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赵恒)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
黄钟、道调、仙吕、中吕、南吕、正宫、 [七宫阙高宫,凡六宫。]
小石、歇指、大石、双调(旧误脱调字) 、(林钟)商调([20][75])、越调; [七商阙高大石调,凡六调。]
高平、般涉、中吕、仙吕、黄钟羽”。 [七羽阙高般涉、正平二调,凡五调,共六宫十一调,凡十七宫调。]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旧曲造新声者,能备二十八调,
其余如教坊所奏、及队舞、大曲,皆阙七角调及三高调,但十八调;
教坊正平调又云“无大曲”,故干兴(公元1022)以来,止用十七调也。
元人不学,见十一调中有仙吕、中吕、黄钟三调,疑其与六宫相复,遂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及商角调,以为相传之六宫十一调云尔。
不知宫、角乃一均之总名,安得七宫、七角之外,复有宫调、角调乎?
七角一均,宋干兴以来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云阙角、征二均,安得元时尚有商角调乎?[陶(宗仪)九成亦将商角并入商调。]此皆谬误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后燕乐失传也。]
元周挺斋(德清)《中原音韵》:
乐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宫二十五章,
中吕(宫)三十二章,
南吕(宫)二十一章,([21][76])
仙吕(宫)四十二章,
黄钟(宫)二十四章,[六宫又(再)阙道宫,仅存五宫。]
大石调二十一章,
双 调一百章,
小石调五章,
商 调十六章,
越 调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阙歇指调,仅存五调。]
商角调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辍耕录》将此调之曲并入商调,则商角系商调误分可知。]
般涉调八章,[七羽仅存此调。]
[案,周氏(德清)自注云:“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否!唐燕乐尚有28 调,何言「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
考十七宫调,北宋干兴以来,教坊所用之宫调也,乃以为轩辕所制,何卤莽也。周氏在当时号为知音者,所言尚谬悠如此,况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韵》一书,分十九部,论者咸以为精,今考南宋《菉斐轩新增词林要韵》,内分:
一东、红,[周氏作东、钟。]
二邦、阳,[周氏作江、阳。]
三支、时,[周氏作支、思。]
四齐、微,[周氏同。]
五车、夫,[周氏作鱼、模。]
六皆、来,[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间,[周氏作寒、山。]
九鸾、端,[周氏作桓、欢。]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箫、韶,[周氏作萧、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华,[周氏作家、麻。]
十四车、邪,[周氏作车、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游,[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寻。]
十八南、三,[周氏作监、咸。]
十九占、炎。[周氏作廉、纤。]
其上、去及入声,作三声分配各部,曾与周氏略同,然则周氏之书,盖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无入与古部相反,而入声之闭口、抵腭、鼻音并而为一,亦始于此。
此书世所罕见,故《四库》亦未著录,惟厉樊谢诗中尝及之,顷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钞宋本进焉,因撮其大略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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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太簇高于黄钟二律。]
[2][57] [“下晖”二字疑衍,此即正声调法也。]
[3][58] [旧脱变宫误。]
[4][59] [燕乐七声,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战国时也。]
[5][60] [案《说文》无”韵”字,均即韵也。蔡绦所谓“均”者,即燕乐一均七调者是也。所谓韵者,即各调所用之高下字谱也。字谱高下,本由于平、上、去、入四声,故曰犹诗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郑译之说。]
[7][62] [燕乐宫、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调,始于隋盛于唐。又唐人五弦之器有征调,何得云至隋唐已失征、角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