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校注】
  ① 迕物而无伤:《苏氏易传》作“遇物而无伤”,误。
  
  “维心,亨”;乃以刚中也。
  所遇有难易,然而未尝不志于行者,是水之心也。物之窒我者有尽,而是心无已,则终必胜之。故水之所以至柔而能胜物者,维不以力争而以心通也。不以力争,故柔外;以心通,故“刚中”。
  
  行有尚,往有功也。
  “尚”,配也。方园曲直,所遇必有以配之。故无所往而不有功也。
  
  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
  朝廷之仪,上下之分,虽有强暴而莫敢犯,此“王公”之“险”也。
  
  险之时用大矣哉!
  
  《象》曰:水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事之待教而后能者,“教事”也。君子平居“常”其“德行”,故遇险而不变。“习”为“教事”,故遇险而能应。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六爻皆以险为心者也。夫苟以险为心,则大者不能容,小者不能忠;无适而非,寇也。惟相与同患,其势有以相待,然后相得而不叛。是故居“坎”之世,其人可与同处患,而不可与同处安。九二、九五,二险之不相下者也;而六三、六四,其蔽也。夫有事于敌,则蔽者先受其害。故九二之于六三,九五之于六四,皆相与同患者也,是以相得而不叛,至于初、上,处内外之极,最远于敌而不被其祸,以为足以自用而有余,是以各挟其险以待其上。初不附二,上不附五,故皆有“失道”之“凶”焉。君子之习险,将以出险也。习险而入险,为寇而已。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险”,九五也;“小”,六三也。九二以险临五,五亦以险待之。欲以求五,焉可得哉?所可得者,六三而已。二所以能得三者,非谓其德足以怀之,徒以二者皆未出于险中,相待而后全故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之”,往也;“枕”,所以休息也。来者“坎”也,往者亦“坎”也。均之二“坎”,来则得主①,往则得敌。遇险于外,而休息于内也。故曰“险且枕”。六三知其不足以自用,用必无功,故退入于“坎”以附九二,相与为固而已。
  【校注】
  ① 来则得主:《苏氏易传》作“来则得生”,误。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樽酒,簋贰,用缶”,薄礼也。“纳约自牖”,简陋之至也。夫同利者不交而欢,同患者不约而信。四非五无与为主,五非四无与为蔽。馈之以薄礼,行之以简陋,而终不相咎者,四与五之际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祗”,犹言适足也。九五可谓大矣,有敌而不敢自大,故“不盈”也。“不盈”,所以纳四也。盈者人去之,不盈者人输之。故不盈,适所以使之“既平”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夫有敌而深自屈以致人者,敌平则汰矣。故九五非有德之主也。无德以致人,则其所致者皆有求于我者也。上六维无求于五,故“徽纆”以“系”之,“丛棘”以固之。上六之所恃者险尔,险穷则亡,故“三岁不得,凶”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 卦 (第三十)
  离上
  离下
   
  “离”。
  火之为物,不能自见,必丽于物而后有形。故“离”之象,取于火也。
  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
  言万物各以其类丽也。
  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
  六丽:二、五是柔丽中正也。物之相丽者,不正则易合而难久,正则难合而终必固。故曰“利贞,亨”。欲知其所畜,视其主。有是主,然后可以畜是人也。有其人而无其主,虽畜之不为用。故以柔为主,则所畜者,惟牝牛为吉。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火得其所附,则一炬可以传千万;明得其所寄,则一耳目可以尽天下,天下之续吾明者众矣。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爻莫不以相附离为事。而火之性灾上者也,故下常附上。初九附六二者也,以柔附刚者,宁倨而无谄;以刚附柔者,宁敬而无渎。渎其所附①,则自弃者也。故初履声错然敬之②,以辟相渎之咎。
  【校注】
  ① 渎其所附:《苏氏易传》作“渎其所以附”,“以”字衍。
  ② 错然敬之:《苏氏易传》作“错然敬二”,亦通。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黄”,中也。阴不动而阳来附之,故“元吉”。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
  火得其所附则传,不得其所附则穷。初九之于六二,六五之于上九,皆得其所附者以阴阳之相资也。惟九三之于九四,不得其传而遇其穷,如日之昃①,如人之耋也。君子之至此,命也。故“鼓缶而歌”,安以俟之。不然,咨嗟而不宁,则凶之道也。
  【校注】
  ① 如日之昃:《苏氏易传》作“如日月之昃”,“月”字衍。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九三无所附,九四人莫附之,皆穷者也。然九三之穷,则咨嗟而已;九四见五之可欲,而不度其义之不可得,故其来“突如”,其炎“焚如”。六五拒而不纳①,故穷而无所容。夫四之欲得五,是与上九争也,而上九,“离”之王公也。是以死而众弃之也。
  【校注】
  ① 六五拒而不纳:《苏氏易传》作“其五拒而不纳”,误。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王公”,上九也。六五上附上九,而九四欲得之。故“出涕”、“戚嗟”,以明不贰也。六五不贰于四,则上九离之矣①,故吉。
  【校注】
  ① 上九离之矣:《苏氏易传》作“上九勤之矣”,误。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凡在下者,未免离于人也。惟上九离人,而不离于人。故其位为王,其德可以正人,各安其所离矣。而有乱群者焉,则王之所征也。“嘉”者,六五也。非其类者,九四也。六爻皆无应,故近而附之者得称“嘉”也。其嘉之所以能克其非类者,以上九与之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坡易传》卷之四
  咸 卦 (第三十一)
  兑上
  艮下
   
  “咸”:亨,利贞。取女吉。
  《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止而说,男下女,是以“亨,利贞,取女吉也”。
  下之而后得,必贞者也。取而得贞,取者之利也。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情者,其诚然也。“云从龙,风从虎”,无故而相从者,岂容有伪哉!
  
  《象》曰:山上有泽,“咸”。君子以虚受人。
  
  初六:咸其拇。
  《象》曰:“咸其拇”,志在外也。
  “外”,四也。“咸其拇”者,以是为“咸”也。“咸”者以神交,夫神者将遗其心,而况于身乎?身忘而后神存,心不遗则身不忘,身不忘则神忘。故神与身,非两存也,必有一忘。足不忘屦,则屦之为累也甚于桎梏,要不忘带,则带之为虐也甚于缧绁。人之所以终日蹑屦束带而不知厌者,以其忘之也。道之可名言者,皆非其至。而“咸”之可分别者,皆其粗也。是故在卦者,“咸”之全也,而在爻者。“咸”之粗也。爻配一体,自拇而上至于口,当其处者有其德。德有优劣,而吉凶生焉。合而用之,则拇履腓行、心虑口言,六职并举而我不知,此其为卦也。离而观之,则拇能履而不能捉,口能言而不能听,此其为爻也。方其为卦也,见其“咸”而不见其所以“咸”,犹其为人也,见其人而不见其体也。六体各见,非全人也。见其所以“咸”,非全德也。是故六爻未有不相应者,而皆病焉,不凶则吝,其善者免于悔而已。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象》曰:虽“凶”“居吉”,顺不害也。
  “顺”,九三也。
  
  九三:咸其股,执其随,往吝。
  《象》曰:“咸其股”,亦不处也;志在随人,所执下也。
  “执”,牵也;“下”,二也。体静而神交者,“咸”之正也。“艮”,止也。而所以为“艮”者,三也。三之德固欲止,而初与二莫之听者,往从其配也。见配而动,虽三亦然。是故三虽欲止①,而不免于随也。附于足而足不能禁其动者,拇也;附于股而股不能已其行者,腓也。初与二者,“艮”之体,而“艮”不能使之止也。拇虽动,足未必听。故初之于四,有志而已。腓之所之(以)无不随者②,以动静之制在焉。故可以凶、可以吉也。股欲止而牵于腓,三欲止而牵于二。不信己而信人,是以“往吝”也。
  【校注】
  ① 三虽欲止:《苏氏易传》作“虽三欲止”,误。
  ② 所之无不随:《苏氏易传》作“所以无不随”,误。
  
  九四:贞吉,悔亡。憧憧往来,朋从尔思。
  《象》曰:“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来”,未光大也。
  九四之所居,心之所在也。方其为卦也,四隐而不见,心与百体并用而不知,是以无悔无朋。及其表之以四也,而心始有所在。心有所在,而物疑矣。故“憧憧往来”以求之,正则吉,不正则不吉。既感则“悔亡”;未感则害我者也。其朋则从,非其朋则不从也。
  
  九五:咸其脢,无悔。
  《象》曰:“咸其脢”,志末也。
  拇之动,腓之行,股之随,心之憧憧往来,皆有为之病也。惩其病而举不为者,是无为之病也。五之所在者,“脢”也。而脢者,体之不动而无事者也,畏其有事之劳,而“咸”于无事之求,“无悔”而已,志已卑矣。
  
  上六:咸其辅、颊、舌。
  《象》曰:“咸其辅颊舌”,滕口说也。
  上六之所在者,口也。夫有以为“咸”者,口未必不用;而恃口以为“咸”,则不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恒 卦 (第三十二)
  震上
  巽下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恒,亨,无咎,利贞”,久於其道也。
  所以为“恒”者,贞也。而贞者施于既“亨、无咎”之后者也。上下未交,恩泽未渥,而骤用其贞,此危道也。故将为“恒”,其始必有以深通之,其终必有以大正之。方其通物也,则上下之分有相错者矣。以错致亨,亨则悦;悦故无我咎者。无咎而后贞,贞则可“恒”。故“恒”非一日之故也,惟久于其道而无意于速成者能之。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物未有穷而不变者①。故“恒”非能执一而不变,能及其未穷而变尔。穷而后变,则有变之形;及其未穷而变,则无变之名,此其所以为“恒”也。故居“恒”之世,而“利有攸往”者,欲及其未穷也。夫能及其未穷而往,则终始相受,如环之无端。
  【校注】
  ① 不变者:《苏氏易传》无“者”字,误。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
  “照”者,日月也。运之者,天也。
  
  四时变化而能久成。
  将明恒久不已之道,而以日月之运、四时之变明之,明其未穷而变也①。阳至于午,未穷也;而阴已生。阴至于子,未穷也;而阳已萌。故寒暑之际人安之,如待其穷而后变,则生物无类矣。
  【校注】
  ① 明其未穷:《苏氏易传》作“明及其未穷”,亦通。
  
  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下万物之情可见矣。
  非其至情者,久则厌矣。
  
  《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雷”、“风”,非天地之常用也;而天地之化所以无常者,以有“雷”、“风”也。故君子法之,以能变为“恒”;“立不易方”,而其道运矣。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恒”之始,阳宜下阴以求亨;及其终,阴宜下阳以明贞。今九四不下初六,故有“浚恒”之凶。上六不下九三,故有“振恒”之凶。二者皆过也,易地而后可。下沈曰“浚”,上奋曰“振”。初六以九四不见下,故求深自藏以远之,使九四虽田而无获,可谓贞矣。然阴阳否而不亨,非所以为恒之始也,故“凶”。始不亨而用贞,终必两废,故“无攸利”。夫“恒”之始,宜亨而未宜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