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物之同于“乾”者已寡矣,今又处“乾”之上,则同之者尤难。以其无所苟同,则可以“无悔”;以其莫与共立,则“志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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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有 卦 (第十四)
  离上
  乾下
   
  “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谓五也。“大”者皆见“有”于五,故曰“大有”。
  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
  以健济明,可以进退善恶,“顺天”之“休命”也。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二应于五,三通于天子,四与上近焉;独立无交者,惟初而已。虽然无交之为害也,非所谓“咎”也。独立无恃而知难焉,何咎之有?
   《象》曰:大有初九,“无交害”也。
  明惟初九为然也。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象》曰:“大车以载”,积中不败也。
  “大车”,虚而有容者,谓五也。九二足以有为矣,然非六五虚而容之,虽欲往,可得乎?“积中”,明虚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三以阳居阳,其势足以通于天子。以小人处之,则败矣。
   九四:匪其彭,无咎。
  《象》曰:“匪其彭,无咎”,明辩晢也。
  “彭”,三也;九四之义,知有五而已。夫九三之刚,非强也;六五之柔,非弱也。惟明者为能辨此。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发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备也。
  处群刚之间,而独用柔,无备之甚者也。以其无备而物信之,故归之者交如也。此柔而能威者,何也?以其无备,知其有余也。夫备生于不足,不足之形见于外,则威削。
   上九: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曰“祐”,曰“吉”,曰“无不利”,其为福也多矣。而终不言其所以致福之由,而象又因其成文,无所复说。此岂真无说也哉!盖其所以致福者远矣。夫两刚不能相用,而独阴不可以用阳,故必居至寡之地,以阴附阳,而后众予之,“履”之六三、“大有”之六五是也。六三附于九五,六五附于上九,而群阳归之。二阴既因群阳而有功,九五、上九又得以坐受二阴之成绩,故“履”有不疚之光,而“大有”有“自天”之“祐”,此皆圣贤之高致妙用也。故孔子曰:“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顺,又以尚贤也。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信也,顺也,尚贤也,此三者,皆六五之德也。“易而无备”,六五之顺也。“厥孚交如”,六五之信也。群阳归之,六五之尚贤也。上九特履之尔。我之所履者,能顺且信,又以尚贤,则天人之助将安归哉?故曰“圣人无功,神人无名”,而“大有”上九,不见致福之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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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谦 卦 (第十五)
  坤上
  艮下
   
   
  “谦”,亨。君子有终。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此所以为“谦、亨”也。
  
  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此所以为“君子有终”也。不于其终观之,则争而得、谦而失者,盖有之矣。惟相要于究极,然后知谦之必胜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
  “裒”,取也。“谦”之为名①,生于过也,物过然后知有“谦”。使物不过,则“谦”者乃其中尔。过与中相形,而“谦”之名生焉。圣人即世之所名而名之,而其实则归于中而已矣②。地过乎卑,山过乎高,故“地中有山,谦”。君子之居是也,多者取之,“谦”也;寡者益之,亦“谦”也。
  【校注】
  ① “谦”之为名:《苏氏易传》作“一之为名”,误。
  ② 归于中而已矣:《苏氏易传》作“反中而已矣”,误。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
  《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
  此最处下,是“谦”之过也。是道也,无所用之,用于“涉川”而已。有大难不深自屈折,则不足以致其用。“牧”者,养之以待用云尔。
  
  六二:鸣谦,贞吉。
  《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雄鸣则雌应,故《易》以阴阳唱和寄之于“鸣”。“谦”之所以为“谦”者,三也:其“谦”也以劳,故闻其风、被其泽者,莫不相从于“谦”。六二,其邻也;上九,其配也;故皆和之而鸣于“谦”。而六二又以阴处内卦之中,虽微九三,其有不谦乎?故曰“鸣谦”,又曰“贞吉”。“鸣”以言其和于三,“贞”以见其出于性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
  《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劳”,功也。“谦”五阴一阳,待是而后为“谦”,其功多矣。“艮”之制在三,而三亲以“艮”下“坤”,其“谦”至矣,故曰“劳谦”。劳而不伐,有功而不德,非独以自免而已,又将以及人,是得“谦”之全者也。故《彖》曰:“君子有终。”而三亦云。
  
  六四:无不利,撝谦。
  《象》曰:“无不利,撝谦”,不违则也。
  是亦九三之所致也。二近其内,有配之象,故曰“鸣”;四近其外,三之所向,故称“撝”。以柔居柔,而当三之所向,三之所撝,四之所趋也。以谦“撝谦”,孰不利者?故曰“无不利”。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直者曲之矫也,谦者骄之反也。皆非德之至也,故两直不相容,两谦不相使。九三以“劳谦”,而上下皆谦以应之,内则“鸣谦”,外则“撝谦”。其甚者则谦谦相追于无穷,相益不已。则夫所谓“裒多益寡,称物平施”者,将使谁为之?若夫六五则不然,以为谦乎,则所据者刚也;以为骄乎,则所处者中也;惟不可得而谓之谦,不可得而谓之骄,故五,“谦”莫不为之使也。求其所以能使此五“谦者”而无所有,故曰“不富,以其邻”;至于侵伐,而不害为“谦”,故曰“利用侵伐”。莫不为之用者,故曰“无不利”。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
  《象》曰:“鸣谦”,志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也。
  其为“鸣谦”,一也。六二自得于心,而上六“志未得”者,以其所居非安于谦者也,特以其配之“劳谦”而强应焉。貌谦而实不至,则所服者寡矣,故虽其邑国而犹叛之。夫实虽不足,而名在于谦,则叛者不利。叛者不利,则征者利矣。王弼曰:“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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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 卦 (第十六)
  震上
  坤下
   
   
  “豫”:利建侯行师。
  “豫”之言暇也。暇以乐之,谓“豫”。建侯所以“豫”,“豫”所以行师也,故曰“利建侯行师”。有民而不以分人,虽欲“豫”可得乎?子重问晋国之勇,栾鍼曰:“好以暇。”是故惟暇者为能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
  言天地亦以顺动也。
  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上以顺动,则凡入于刑罚者,皆民之过也。
  “豫”之时义大矣哉!
  卦,未有非时者也。时未有,无义;亦未有无用者也。苟当其时,有义、有用,焉往而不为大?故曰“时、义”,又曰“时、用”,又直曰“时者”,皆适遇其及之而已。从而为之说,则过矣;如必求其说,则凡不言此者,皆当求所以不言之故,无乃不胜异说而厌弃之欤?盍取而观之,因其言天地以及圣人王公,则多有是言,因其所言者大,而后及此者则其言之势也。是说也①,且非独此见天地之情者四,“利见大人”者五,其余同者不可胜数也,又可尽以为异于他卦而曲为之说欤?
  【校注】
   ①是说也:《苏氏易传》作“非说也”,误。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所以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鸣”。已无以致乐,而恃其配以为乐,志不远矣,因人之乐者,人乐亦乐,人忧亦忧,志在因人而已,所因者穷,不得不凶。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以阴居阴,而处二阴之间,晦之极,静之至也。以晦观明,以静观动,则凡吉凶祸福之至,如长短黑白陈乎吾前,是以动静如此之果也。“介于石”,果于静也;“不终日”,果于动也;是故孔子以为“知几”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以阳居阳,犹力人之驭健马也,有以制之。夫三非六之所能驭也,乘非其任而听其所之,若是者,神乱于中而目盱于外矣。据静以观物者,见物之正,六二是也;乘动以逐物者,见物之似,六三是也。物之似福者,诱之;似祸者,劫之。我且睢盱而赴之,既而非也,则后虽有诚然者,莫敢赴之矣。故始失之疾,而其终未尝不以迟为悔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盍”,何不也;“簪”,固结也。五阴莫不由四而“豫”,故“大有得”。“豫”有三“豫”、二“贞”。三“豫”易怀,而二“贞”难致。难致者疑之,则附者皆以利合而已。夫以利合,亦以利散,是故来者、去者、观望而不至者,举勿疑之,则吾朋何有不固者乎?
  六五: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二与五,皆“贞”者也。“贞”者不志于利,故皆不得以“豫”名之,其“贞”同,其所以为“贞”者异,故二以得吉,五以得疾也。二之“贞”,非固欲不从四也,可则进,否则退,其“吉”也,不亦宜乎?五之于四也,其质则阴,其居则阳也。质阴则力莫能较,居阳则有不服之心焉。夫力莫能较而有不服之①,则其贞足以为疾而已。 三“豫”者皆内丧其守,而外求“豫”者也,故小者“悔吝”,大者“凶”。六五之“贞”,虽以为疾,而其中之所守者未亡,则恒至于不死。君子是以知“贞”之可恃也。
  【校注】
  ① 夫力莫能较:《苏氏易传》作“大力莫能较”,误。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冥者,君子之所宜息也。“豫”至上六,宜息矣,故曰“冥豫,成,有渝”者,盈辄变也。盈辄变,所以为无穷之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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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 卦 (第十七)
  兑上
  震下
   
   
  “随”:元亨,利贞,无咎。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之时义大矣哉!
  大、时不齐,故随之世,容有不随者也。责天下以人人随己而咎其贞者,此天下所以不说也,是故“大亨”而“利贞”者。贞者无咎,而天下随时。时者,上之所制也,不从己而从时,其为“随”也大矣。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雷在泽中,伏而不用,故君子晦则入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物有正主之谓“官”。九五者,六二之正主也。二以远五而苟随于初,五以其随初而疑之,则“官”有变矣。官有变,初可以有获也,而非其正,故官虽有变,而以从正不取为吉也。初之取二也,得二而失五;初之不取二也,失二而得五。何也?可取而不取,归之于正主。初信有功于五矣,五必德之,失门内之配,而得门外之交,是故舍其近配而出门以求交于其所有功之人,其得也必多。故君子以为未尝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小子”,初也;“丈夫”,五也。兼与,必两失。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四为“丈夫”,初为“小子”。三无适应,有求则得之矣。然而从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从上则顺,与近则固。故“系丈夫”,而利居贞。
  【校注】
  ① 四近而在上:《苏氏易传》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