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癸集

  前件九月初七日交本,十六日奉旨。濮绳祖。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等奏彰化县知县张贞生废弛海疆、审办词讼迁延、□□革职一摺,于九月二十五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终册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雅奏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杀获凶番首级各缘由一摺,于三月初三日奉朱批:好,知道了。钦此。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仕□□□□□拿生番剿杀番头搜获同知潘凯首级缘由□□□等不能先事预防交部议处一摺,于三月二十四日奉朱批:好,有旨谕部,钦此。
  前件送兵部主稿,完结,何煜。
  五八、兵部月终册
  二月十七日,内阁抄出福抚徐附片具奏事:于乾隆五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徐鼎士赴淡水剿捕贼匪)。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福建科经承王昊。
  二月初五日,内阁抄出福建台湾把总高大捷因贼匪猖獗逃回内地正法,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谕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具题,经承单维新。
  二月二十日,内阁抄出台湾逆匪林爽文等滋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经承单维新。
  五九、吏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内阁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据常青奏据台湾府城参将宋鼎等会禀把总高大捷逃赴鹿耳门、将该弁锁解到郡、会同该道讯明正法、甚属能事、送部引见等由)。
  前件送兵部查办,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内阁抄出十二日奉上谕一道(黄仕简等奏、剿捕贼匪未得扑灭净尽、迁延贻误、严行申饬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阁抄出本日奉上谕一道(常青奏、台湾逆匪林爽文等劫县戕官、义民乡勇杀贼守御、优加奖赏等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内阁抄出十三日奉上谕一道(任承恩奏、逆匪林爽文等纠众滋事、总以剿贼务尽、勿留后患等由)。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六○、礼部造送二月分月终注销册(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内阁抄出被贼戕害之台湾知府孙景燧等议恤上谕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经承金镛。
  六一、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钦奉上谕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内阁奉上谕:此次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谋逆,劫县戕官,到处抢掠,节据常青等奏称该处义民、乡勇人等,随同官兵奋勇杀贼,守御郡城,甚属可嘉。业经降旨,令该督等查明义勇,优加奖赏,量给职衔。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经过地方,百姓田庐、牲畜,被其蹂躏、劫掠,及避贼迁徙流离者,殊为可悯,亦宜一体加恩,普施惠泽。所有台湾府全属五十二年应征地丁钱粮,悉行蠲免,以副朕优加轸恤之至意。并着该督抚接奉此旨,即日誊黄,遍谕各处。该部遵谕速行钦此。钦遵于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冯名夏。
  六二、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滋事,水陆两提督带兵分路进剿,并不亲临行阵,定期会攻。黄仕简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居鹿仔港,仅派委将弁等零星打仗。二人彼此观望,不思埋根首进,惟事迁延,致贼匪日久未就扑灭,节经降旨严饬,并谕令常青前赴台湾督办,将黄仕简、任承恩贻误之处,据实严查参奏。兹据李侍尧奏到军务情形一摺内称:西北两路,该提镇等各有牵掣,不免坐费时日等语,果不出朕所料。黄仕简受恩最久,向来办事尚属黾勉,于剿贼匪一事漫无筹画,安坐郡城,因循玩误,本即应拿问治罪,姑念其年老,且系病后,着常青将黄仕简即遵前旨送回厦门内地候旨。水师提督,着郝壮猷暂署。至任承恩经朕屡加拔擢,用至提督,且系自请前赴台湾剿贼,伊年力正强,应加倍奋勉,以期迅速蒇功,乃亦逡巡畏葸,并不亲督将弁上紧追剿,与黄仕简互相诿卸,实属辜负朕恩,前已有旨令常青将任承恩解任送回内地,俟伊到日,即着传旨革职,拿交刑部治罪,并着李侍尧派委妥员押解来京。其陆路提督员缺,前因柴大纪保守郡城,尚为出力,本欲将伊擢用,但柴大纪于林爽文等滋事之先,不能预为防范,以致逆匪蔓延,本即有罪;且台湾原设兵额一万余名,该镇督率守城之兵不过一千余名,此外兵丁现作何用,并未据柴大纪奏及,实有应得之咎,即将来事竣时,若查明果能如前奋勇自效,亦仅可以将功抵罪,不当复邀优擢。所有福建陆路提督员缺,即着蓝元枚调补。所遗江南提督员缺,着陈杰补授。陈杰于江南营用硝磺缺额一事,据实陈奏,并不瞻徇,甚属可嘉,现在李世杰等因此获咎,或该督等心怀嫌怨,亦所不免,是以朕转加陞擢,用示劝惩,将此通谕知之。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六三、吏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内阁抄出六月十九日奉上谕一道(据李侍尧等奏台湾道永福暂行留任等语永福着照该督等所请准其暂留由)。
  前件行文完结,经承张季芳。
  六四、户部月终册
  屯田司一件,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内阁抄出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林爽文等纠众不法,劫县戕官,该处知府、同知、知县等同时被害。前经常青等查明具奏,朕因各该员究系守御城池,猝被戕害,尚属因公,是以降旨交部从优议恤。今细思徐访,知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由,皆因该地方官平日废弛贪黩,视台湾缺分为利薮,不以冒险渡海为畏途,转以得调美缺为喜,督抚之无能,若又或徇情保荐,明知不察,暧昧牟利,皆不可知,而劣员等并不整顿地方,抚绥安辑,于作奸犯科者又不及早查办,惟知任意侵渔肥橐,以致敛怨殃民,扰累地方,遂使桀骜奸民有所藉口。即如上年杨光勳等结党倡会、拒捕戕官一案,该地方官并不彻底严究,痛示惩创,转所立天地会名目改为添弟字样,希图化大为小,将就了事,此即明证也。以致会匪奸民等由此益无忌惮,肆意妄行。是林爽文等滋事不法,实由该地方官养痈贻患,酿成事端。且林爽文恃其险阻,将所住大里杙巢穴,缮完布置,竟成负固之势。又私造旗帜、器械,是其蓄谋已非一日。该地方官平日惟利是图,漫无觉察,形同木偶,以致逆匪等乘机窃发,猖獗蔓延,至今剿捕尚未蒇事。除近年历任督抚已令罚赔军饷,及现任文武各员令常青、李侍尧等于事竣后严行查参办理外,至此次被害各员,身任地方,全无整顿,致使民怨滋事,贼匪纵横,使其身若在,尚当治以重罪,今虽身被害,已为侥幸,非衅起仓猝、仗节抱忠、没于王事者可比。今不加追究,将伊等家属治罪,已属格外从宽。而伊等种种废弛激变,纵恶养奸,贻害地方,该处民人受其荼毒,若此等劣员仍得复邀恩恤之荣于身后,又何以警贪劣而肃官方,不可托之善善欲长、恶恶欲短也。所有已经具题议给恤典,着暂停办给。其未经咨部具题者,概从缓办。此等被害各员内,或有平日居官尚称廉谨,当被贼戕害时实能抗节骂贼而死,及到任未久在倡会以后者,该省官民自有公论,着交常青、李侍尧详确访查,据实具奏,到日另行分别降旨,以示彰善瘅恶、微劳必录至意。钦此。
  前件行文讫,经承杨琏。
  屯田司一件为遵旨明白回奏事:本部覆奏原任台湾府知府孙景燧全葬银两一款,于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由内阁抄出七月初四日奉旨:此案孙景燧之子孙曰增,既在京亲领,该部据呈给发,尚无不合。承办司员及出结官俱不必交部议处,亦无庸行文浙江巡抚查询。其孙曰增所领银两,现已缴回贮库,应俟将来查明另行降旨办理。至工部于六月二十六日早接到谕旨,即应将摺内孙景燧家属请领恤赏银两一款扣除,乃仍复列入具奏,殊属疏忽,所有工部堂官,俱着交部察议。钦此。
  前件行文讫,经承杨琏。
  六五、礼部四司等处造送七月月终注销册
  祠祭司六月二十九日一件,内阁抄出台湾被戕官员,因平日地方废弛,所有应得恤典暂行停止,奉上谕由。
  四日完,前件初三日行,经承金镛。
  六六、兵部车驾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终注销册
  七月三十日,内阁抄出参赞大臣信海等分作三起前往台湾公干,奉上谕一道。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内阁抄出大学士和等奏派侍卫章京四十一员名往台湾公干一摺,奉旨看照依所奏,钦此。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内阁抄出协办大学士侯福授为将军驰驿前往台湾公干,奉上谕一道。
  前件移会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选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终注销册
  九月十三日,内阁抄出四川松潘镇总兵穆克登阿奏为奏闻等事:带领番子兵丁起程前赴台湾等因清字一摺,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朱批谕旨:知道了,钦此。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西科经承张澍。
  六八、兵部职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终册
  九月初十日,内阁抄出台湾义民运粮接济,酌给官职,于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谕一道。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经承单维新。
  六九、吏部月终册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内阁抄出大学士公福奏起获台湾府等处印信一摺,十四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咨送礼部办理,行文完讫,陞调科经承王光治。
  七○、兵部职方司补造月终册
  正月二十四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柴大纪等革职治罪,于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行文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奏遵旨查明台湾被害各员缘由一摺,三月初四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讫。
  七一、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大兵直抵琅峤等事:内阁抄出将军福等奏生摛贼目庄大田全郡平定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朱批:嘉悦览之,即有旨谕部,钦此。
  前件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纥,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福康安等奏大兵直抵琅峤、生擒贼目庄大田、全郡平定等由,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台湾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纪在总兵任内骫法营私,废弛激变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据琅玕奏查抄柴大纪原籍家产等由,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此次台湾剿捕逆匪、该处义民随同官军打仗杀贼、甚为出力等由,三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内阁抄出大学士阿等奏审拟顺从林爽文受封伪职之李七等凌迟斩决由,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前件三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办理缘坐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奏查明匪犯彭喜家属缘坐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日七日奉朱批:已有旨了,钦此。
  前件三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解京逆犯等事:内阁抄出山东巡抚长奏解到逆犯林水患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台湾逆匪等事:内阁抄出直督刘奏接解逆匪林琴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奉□□:□,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覆奏恒瑞在盐水港株守日久毫无措置各款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已有旨了,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徐嗣曾覆奏柴大纪款蹟不即查实陈奏请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等奏拿获林爽文之弟林勇及庄大田家属并有名贼目匪伙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朱批:即有旨,钦此。又另片奏续获庄大九一名取供解京,又另片奏续获林勇一名解京,同日奉朱批:览,钦此。又另片奏水底寮地方义民郑乡等甚为出力,惟陈昆等复行从贼,按名正法;同日奉朱批:好,知道了,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