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服舍违式  一,鞍辔并不许雕饰龙凤纹。
   谨按。此言鞍辔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器皿不许造龙凤纹。
   谨按。此言器皿不得僭越。
服舍违式  一,伞盖。职官一品、二品,银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三品、四品,红葫芦,杏黄罗表红里,以上皆三檐。五品,红葫芦,蓝罗表红里。六品以下,八品以上,惟用蓝绢,皆重檐。雨伞通油绢。庶民不得用罗绢凉伞,许用油纸雨伞。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修改,道光十二年删定。
   谨按。言伞盖按品分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歩,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歩,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歩,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歩。五品,茔地五十歩,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歩,七品以下二十歩,坟高六尺。以上发歩皆从茔心各数至边。五品以上,许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许用碣,方趺圆首。庶人茔地九歩,穿心一十八歩,止用矿志。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坟茔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与唐律同。
□以上各条均不言治罪之法。
服舍违式  一,品官服色、鞍辔等物,除官府、应用之家许令织造外,其私下与不应用之家制造者,工匠依律治罪。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品官服色、鞍辔,不应用之家不得制造也。
服舍违式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倶有定制。若常服(言常服则大服不禁)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繍。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全用(言全用,若止用一件,不禁)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繍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言金宝则止用金饰,无珠宝不禁)及用珍珠縁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事发,倶照律治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妇女罪坐家长)。奴仆、优伶、皁隶准用绵绸、茧绸、毛褐、葛苎、梭布、貉皮、羊皮,其纺丝、绢绸、段纱、绫罗及各样细皮倶不许用。长随亦照奴仆服式,违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两言照律治罪,自系治以笞五十之罪也。
□此条止言军民僧道人等,不言官吏,官吏不禁也。应得之罪问违制。
□奴仆以下,见在通融办理者多矣。
服舍违式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服饰僭用黄、紫二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倶比照僭用龙凤纹律拟断。服饰器皿,追收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举官吏军民人等而并罪之,以其违禁也。
服舍违式  一,凡官民人等用线缨者,笞五十。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黄色、秋香色、五爪龙、缎立龙段团补服及四爪暗蟒之四团补、八团补段纱,官民不许穿用。其大臣官员有特赐五爪龙衣服及段疋,无论色样,倶许穿用。若颁赐五爪龙段,挑去一爪穿用。若官员军民人等违例滥用者,系官革职。平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失察官,交部议处。衣服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服舍违式  一,凡平时所戴暖帽、凉帽,亲王世子、郡王长子、贝勒贝子入八分公,倶用红宝石顶。未入八分公,固伦额驸、和硕公主额驸,民公侯伯、镇国将军和硕额驸及一品大臣,倶用珊瑚顶。辅国将军及二品官倶用起花珊瑚顶。奉国将军及三品官倶用蓝宝石顶及蓝色明玻瓈。奉恩将军及四品官倶用青金石顶及蓝色涅玻瓈。五品官用水晶顶及白色明玻瓈。六品官用砗磲顶及白色涅玻瓈。七品官用素金顶。八品官用起花金顶。九品官用起花银顶。未入流与九品同。候补、候选与见任同。凡九品之读祝赞礼、鸣赞序班。倶用八品起花金顶。进士、举人、贡生倶用金顶,生员、监生倶用银顶。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服舍违式  一,文武官员应用雨帽、雨衣,除二品以上仍照旧例戴用大红,三品亦准用大红雨帽,四品、五品、六品用红顶黒鑵边雨帽,七品、八品、九品及有顶戴人员倶用黒顶红鑵边雨帽。其内廷行走之员仍照旧,不论品级,雨帽倶戴大红,无论油帽、璮帽,一色服用。僭用者,照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礼器馆奏准定例。
服舍违式  一,在籍候选吏员有僭穿补服,干谒地方官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礼部议覆浙江布政司潘思。条奏定例。
   谨按。未经考职书吏冒戴顶帽,照假官例徒一年。见诈假官,彼问徒,而此止拟杖,殊嫌参差。盖彼之冒戴顶帽,犹此之僭穿补服也,况干谒地方官乎。
   此门所载各条,明令居其大半,今无令文矣,而见于《会典》者不少。现既重修《会典》,何不择其要者,分门别类,编为一集,命之曰大清令,与律相辅而行,亦简便之一法也。律内明载有违令及犯罪,引律令各条而迄无令文,亦阙典也。司其事者,何以竟无人见及于此耶。

僧道拜父母:巻首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失占天象:巻首
凡天文(如日月五纬、二十八宿之属)垂象(如日重轮及日月珥蚀、景星彗孛之类),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占天象  一,占候天象,钦天监设观星台,令天文生分班昼夜观望,或有变异,开具掲帖呈堂上官。当奏闻者,随即具奏。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专为钦天监占候而设,然奏者少而不奏者多矣。

术士妄言祸福:巻首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国家)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不在禁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术士妄言祸福  一,习天文之人,若妄言祸福、煽惑人民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禁止师巫邪术门,乾隆五年删改,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谨按。既云妄言,又云煽惑人民,其与妖言何异。仅拟杖罪,未免太轻,应与造妖书、妖言律参看。

匿父母夫丧:巻首
凡闻父母(若嫡孙承重与父母同)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姉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父母见在)无丧诈称有丧,或(父母已殒)旧丧诈称新丧者,(与不丁忧)罪同。有规避者,从(其)重(者)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亦罢职)。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匿父母夫丧  一,内外官员例合守制者,在内经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经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郷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将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与为所后父母例应守制,开明呈报。如有诈冒,照律例治罪。倶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若服满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交该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此内外官员丁忧之通例。
□此条律例大约为匿丧及冒哀从仕而设,服满在家迁延,则尤系贤者之过。交部议处,似可不必。处分例并无此层,似可删去。
匿父母夫丧  一,官吏丁忧,除公罪不问外,其犯赃罪及系官钱粮,依例句问。
   此条系前明旧例。
匿父母夫丧  一,凡内外大小官员遇父之生母病故,父已先故,又无父之同母伯叔及父同母伯父之子,准其回籍治丧。其本身出继为人后者,遇本生父母之丧,令其回籍守制,除路程外,倶定限一年,限满咨部赴补。其匿丧不报,及无丧诈称有丧、旧丧诈称新丧规避者,革职。若文武生童及举贡监生遇生祖母并本生父母之丧,例应治丧及守制者,期年内倶不许应试,有稳匿不报朦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律治罪。其月课等试无关功名弃取者,不在此例。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礼部议覆河南学政邹升恒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明《通鉴》载,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倶得奔赴。洪武二十六年吏部言,期年奔丧,皆令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烦数,旷官废事。自今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准奔赴。从之。本生父母之丧因已降为期服,是以例不丁忧,自愿回籍治丧者,定限一年,并非必令其回籍也。然本生父母究与旁期之丧大有区别,定为守制一年,揆之天理人情亦属允当。然数百年以来,并无人议及于此,何也。此例文之远胜于前者。父之生母即祖妾也,既准治丧一年,则亦期服矣,而服制律不载此项,自属遗漏。
□《皇朝经世文编?服制门》,王应奎承重孙说,张笃庆为父生母不承重辨,柴绍炳庶孙不为生祖母承重说,冯浩庶孙父卒不为所生祖母服三年论等篇,均可与此例参看。又,陈祖范答庶孙为所生祖母服议亦明通,与此例相合。
   再,洪武年间既定期服不准奔丧之制,遂并本生父母而亦不准丁忧,与上条服满在家迁延之意相同,盖视公事为重,而丧服为轻也,故匿丧等项均较唐律轻至数等。
匿父母夫丧  一,凡官员出继为人后者,于起文赴部选补之时,即将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一并开列,选补之后,即行知照该省。如有出仕之后始行出继归宗者,即着该员取具本旗原籍印结,详报咨部改正。三代傥有临时先谋出继、归宗预为匿丧恋职地歩者,一经发觉,将本官照匿丧例革职,不准原赦。扶同出结之旗籍各官,倶交该部照例议处。其扶同具结之邻族,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云南巡抚张允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出继而言。
□不准原赦,似应删去。
□十恶内不孝条下,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死,与此相等。彼系统士民言之,此则专言官员也。
   赵氏翼《陔余丛考》云,《礼》经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家不从政。解者谓令其子孙得以家居侍养。此后世终养之例之所始,而不知非也。家有老亲,正资禄养,岂有转禁其入仕之理。且九十者,一家之中,倶不从政,傥在贫家,将何以奉晨昏、具甘旨。是教之孝而转无以全其孝也。《北史》辛雄有《禄养论》,谓《礼记》所云不从政者,郑注云复除之,盖专指庶人而言。力役之征,概以停免,非公卿士大夫之谓也。仲尼论五孝,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致仕之文。今宜听禄养,不约其年。魏孝帝纳之。辛雄此论,可谓发前人所末发。按《管子?入国篇》。凡国都皆有长老,七十以上一子无征,八十以上二子无征,九十以上尽家无征。又,汉武诏云,九十以上,复其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注,复者,免其徭役。又,贾山《至言》。陛下振贫民,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一子不事,蠲其赋役也。二算不事,免其二口之赋也。则汉时犹未有仕宦者亲老归养之例,但庶民之家有老亲则免其徭役口算耳。然则误以不从政为不服官,而定亲老去官之例,起于何时耶。按《晋书》,庾纯以父老不解官被劾。又,齐王攸议曰,《礼》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纯父年八十一,兄弟六人,三人在家,不废侍养。今令年九十乃听悉归,纯父年未九十,不为犯令。然则亲老归养之制,盖即晋时所定也。《北史》魏宣武帝诏,诸有父母八十以上者,皆听居官禄养。留亲就禄,至特颁诏书,可见亲老归养,久着为成例,至宣武始变通耳。又,《南史?张岱传》。岱母是年八十,而籍注未满,岱便去官。则是时仕宦者,父母之年亦须注籍也。

弃亲之任: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候亲终,服阕降用。求归者,照旧供职。)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弃亲之任  一,凡应补、应选人员有亲老情愿终养者,于本省起文时即具呈该地方官转详咨部,在籍终养。若现任官员,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家无次丁者。或有兄弟而笃疾不能侍养。及母老,虽有兄弟而同父异母者。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虽家有次丁,愿请终养者。或出仕后兄弟忽遭事故,无人奉事者。或继父母已故,其本生父母老病,愿请终养者,均不拘歴俸三年之限。该督抚査明该员仓谷钱粮并无亏空,任内并无诖误,取具印结具题,倶准其回籍终养。俟亲终服满之日,该督抚给咨赴部铨补。如有捏报借名诡避者,发觉之日,将呈请终养之员按律究拟,并将出结各官一并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