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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禁止迎送 一,上司入城,凡文武属员止许出城三里迎送。如不入城,在境内经过处所迎送。傥迎送必至交界,或因事营求,或乘便贿赂,将属员革职拏问。如止出界迎送,无营求贿赂等情,照擅离职役律议处。若上司有必欲迎送,致属员畏其威势,至交界迎送者。傥有勒索情弊,将上司革职提问。如止令迎送,无勒索情弊,照例议处。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雍正七年吏部议覆河东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
谨按。与官吏受财门上司经过一条系属一事。
□上层言属员之罪,下层言上司之罪。此条例意甚严,而科罪反较律为轻。
□必欲迎送及畏其威势均指上司而言,惟属员业已至交界迎送,岂能专罪上司,似应照下条改为,属员违例迎送,上司容令远迎,不行掲报者,倶交部议处。
禁止迎送 一,凡提镇赴任,所属将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其司事兵丁不得过十名,出城不得过五里。其副、参、游撃等官赴任,本标员弁于是日迎接,除跟役外,司事兵丁不得过五名,出城不得过三里。从境内经过者,止许在本营汛地经过处所迎送。如属员多带兵丁越境远迎,及上司容令远迎并不行掲报者,倶交部照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上条祗言入城过境而未及赴任,此条专言赴任而未及入城过境,均不画一。
禁止迎送 一,文武官员出入应合开道而自不开道,致令应避官员不曾回避者,不问。若因而生事者,止问上官。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因而生事句语意未明。
禁止迎送 一,凡书役迎接新官,在交界处所等候,呈送须知册籍,其余书役概令随印交代,并将头接、二接、三接陋习严行禁止。如有约结多人执批远迎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吏部议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新官到任,令旧任官于书役内量拨数人云云,删去此句,下文其余书役一句便不分明。
□《处分则例》首句,系新官到任,旧任官于书役内酌拨数人,在交界处等候云云。
禁止迎送 一,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躱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
此条系前明洪武三十年令。
谨按。此似不论官品之大小。
禁止迎送 一,属员与上司亲戚子侄有乘便夤縁、因事贿嘱者,按律分别革职治罪。上司之子侄亲戚有官职者经过属员境内,拜候往来,属员供应馈送,均照不应重律,降三级调用。无官职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上司自行査出参处者,免议。漫无觉察者,照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知而不举,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如有夤縁贿嘱等事,通同徇纵者,一并分别革职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吏部议覆四川布政使呉士端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防其交通贿嘱之意,然不拜会往来,即可保无贿嘱乎。与处分例参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巻首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言语慠慢)欺陵守御官及知府、知州、知县者,杖六十。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删,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一,公堂乃系民人瞻仰之所,如奴仆皁隶人等入正门、驰当道、坐公座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吏员、承差人等,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各衙门人役接奉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官长实封参奏,照例治罪。
此条系前明大诰,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所以肃公堂之礼也。直行御道者,杖八十。宫殿者,杖一百。此处必系三项兼备方拟徒罪之处,并未叙明。
□此罪其越礼犯分也,惟仅止入正门,或驰当道,即拟徒罪,似嫌太重。三项中尤以坐公座为重,非坐公座,似不问徒罪矣。
服舍违式:巻首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违式之物,责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给赏。)
○若僭用违禁龙凤纹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罢职不叙,)工匠杖一百。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吿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服舍违式 一,公侯、文武各官应用帽顶束带及生儒衣帽,照品级次第,不许僭越。官员越品僭用及民间违禁擅用者,照律治罪。凡应用东珠重不得过三分,如用三分以上,即同违式。公、侯、伯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公,中嵌东珠四颗。侯,中嵌东珠三颗。伯,中嵌东珠二颗。带倶用圆玉版四块,四围金鑵。公,中嵌猫睛一颗。侯,中嵌緑松子石一颗。伯,中嵌红宝石一颗。倶四爪蟒补服。一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红宝石一大颗,中嵌东珠一颗,带用方玉版四块,四围金鑵,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仙鹤补服,武职麒麟补服。二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起花珊瑚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中嵌红宝石一颗,文职锦鶏补服,武职狮子补服。三品起花金帽顶,上衔蓝宝石一大颗,中嵌小红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文职孔雀补服,武职豹补服。四品起花金帽顶,上衔青金石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起花金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云雁补服,武职虎补服。五品起花金帽顶,上衔水晶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素金圆板四块,银鑵边,文职白鹇补服,武职熊补服。六品起花金帽顶,上衔砗磲一大颗,中嵌小蓝宝石一颗,带用玳瑁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鹭鸶补服,武职彪补服。七品上衔素金顶,中嵌小水晶一颗,带用素银圆版四块,文职鸂■【漱-欠+鸟】补服,武职补服与六品同。八品起花金帽顶,带用明羊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鹌鹑补服,武职犀牛补服。九品及杂职起花银帽顶,带用鸟角圆版四块,银鑵边,文职炼雀补服,武职海马补服。在京都察院、在外按察使等官倶獬豸补服,其朝服披肩接袖,倶用糚缎蟒缎。都察院都事、经歴、笔帖式,按察司经歴、照磨等官补服务照本身品级,不得滥用獬豸。举人、官生、贡监生,金雀顶,高二寸,带同八品,青袍蓝边,披领同。生员,银雀顶,高二寸,带同九品,兰袍青边,披领同。外郎,锡葫芦顶,衣及披领皆纯青。耆老用锡顶,不用披领,余与外郎同。
此条系顺治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亦《唐律疏议》所云。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意也。生儒似应改为生监,说见贡举非其人条例。
□照律者,照杖一百、笞五十之律也。
服舍违式 一,房舍、车马、衣服等物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其父祖有官身没,曾经断罪者,除房舍仍许子孙居住,其余车马、衣服等物,父祖既与无罪者有别,则子孙概不得用。
此条系明令,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盖本于元制。
服舍违式 一,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房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用緑油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房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黒油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房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门用黒油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拱彩色雕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房舍按品建造,不得僭越也。
服舍违式 一,庶民男女衣服,并不得僭用金繍,许用纻丝、绫罗、绸绢、素纱,妇人金首饰一件,金耳环一对,余止用银翠。不得制造花样金线糚饰。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民间妇女服饰不得僭用也。
服舍违式 一,帐幔并不许用赭黄龙凤纹。职官一品至三品,许用金花刺繍纱罗。四品、五品,刺繍纱罗。六品以下,许用素纱罗。庶民用纱绢。
此条系明令。
谨按。言帐幔按品分等,不得僭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