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此条系道光四年定例,九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犯案到官,该衙门先讯取大概情形,罪在军流以上者,随时具奏。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会同刑部审明,照例定拟。罪应拟徒者,归入刑部,按季汇题。罪应笞杖者,即照例完结,均毋庸具奏。若到官时未经具奏之案,审明后,罪在军流以上者,仍奏明请旨。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应议者犯罪  一,宗室縁事发遣遇赦减释,如系由盛京释回者,即令回京。若由吉林、黒龙江释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给房屋居住。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査办发遣黒龙江等处宗室应否减等一折,奉旨恭纂为例。
应议者犯罪  一,宗室犯事到官,无论承审者何官,倶先将该宗室摘去顶戴,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俟结案时,如实系无干,仍分别奏咨,给还顶戴。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犯罪时系黄红带者,依宗室觉罗例办理。若系蓝带及不系带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纂为定例。
   谨按。与殴宗室各条例参看。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妇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讯办外,其余概不准理。如有擅受,照例参处。傥实有冤抑,许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吿。无亲丁者,令其家人抱吿。官为审理,如审系虚诬,罪坐抱吿之人。若妇女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吿后覆自行赴案,逞刁拟结后涜控者,无论所控曲直,均照违制律治罪。有夫男者,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罚钱粮。
   此条系道光六年宗人府具奏,饬禁宗室觉罗妇女呈控,并酌定惩处专条一折,纂辑为例。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该原吿咨送宗人府,照违制律杖一百,实行重责四十板。如妄捏干己情由耸准,迨提集人证质审,仍系讹诈不遂,串结捏控者,将该原吿先行摘去顶戴,严行审讯,并究迫【これは追?】主使教诱之犯。傥狡辩不承,先行板责讯问,审系控款虚诬,罪应斩绞者,照例请旨办理。其余,无论诈赃多寡,已未入手,但经商谋捏控,不分首从,惧【これもおかしい】实发吉林安置,到配重责四十板。主使、教诱及助势之犯,无论军民,不分首从,先行枷号三个月,满日倶发近边充军。旗人有犯,销除旗档,照民人一律办理。其或所控得实,但审因串诈不遂,捏情图准者,亦照此例定拟。不得以事出有因,量为援减。
   此条系道光九年,军机大臣会同宗人府、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有犯圈禁之罪者,即行革去顶戴。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等衙门审办宗室明定,听信伊伯父家奴杨天保之言,将应行入官絶产冒充业主,希图得利,问拟满徒。于宗人府空房圈禁。奉旨纂定为例。
应议者犯罪  一,宗室觉罗及王公有吸食鸦片烟者,拟绞监候,由宗人府会同刑部进呈黄册。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各衙门及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条奏定例。
   《周礼甸师》,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注,郑司农云,《文王世子》曰公族为死罪,则磬于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于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掌囚》,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及刑杀,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拲而适甸师氏。
□《掌戮》,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
□李氏光坡谓,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于隐处,故不踣也。
   谨按。此门内所载宗室觉罗有犯,与民人科罪不同,亦此意也。
   再,此律目系统言八议者有犯,而例则倶言宗室觉罗犯罪之事。以八议徒有其名,故也。三品以上大员一条,与此不类,似应移于职官有犯门内。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巻首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八议之中亲与功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姉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应合袭荫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始虽不必参提,其终亦不许擅决,犹有体恤之意焉。)
○其犯十恶、反逆縁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许径断决),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发,听所在官司径自提问),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势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请之律。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谓有人于本管衙门吿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原在文武官犯私罪一条之后。其小注系国初及康熙九年増修,乾隆五年修改,并移置于此。
条例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一,凡满洲、蒙古、汉军緑营官员、军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恶、侵盗钱粮、枉法不枉法赃、强盗、放火,发冢、诈伪、故出入人罪、谋故杀各项重罪外,其寻常鬪殴及非常赦所不原各项死罪,察有父祖、子孙阵亡者,在内由刑部,在外由该督抚,于取供定罪后,即移咨八旗兵部,査取确实简明事绩,声叙入本,于秋审时恭候钦定。傥蒙圣恩优免,一人一次,后倶不准再行声请。
   此例原系五条。倶系顺治、康熙年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二十九年,刑部钦奉谕旨,议准阵亡之祖父子孙有犯寻常鬪杀等死罪,准将阵亡实迹随本声叙,另立新例三条,将前五条倶行删除。四十三年,以向办祖父等阵亡,准将确实事迹随本声叙,于秋审时恭候钦定,拟于首条,例内添入此句,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原定例文,情节重者,不准声叙,情节轻者,随本声叙,原可随案减等,不必候至秋审时也。是声叙一层,专为情节较轻人犯而设,情重者并不在内。可知,后改为秋审时恭候钦定,与例意不无参差。査,成案情实人犯,有于黄册内声叙免勾者,缓决人犯并不声叙。是此例专为情实而设矣。殊嫌未协。情重者不准声叙,谓罪应立决者仍行立决,应情实者仍情实候勾。情轻则缓决者居多,虽不声叙,亦应免死。既于秋审本内声叙将归入何项也,是又在实缓矜留之外矣。歴年来,缓决人犯内并未见有声叙成案,而朝廷矜恤之意,竟化为乌有矣。修例时,一不审愼,遂致错讹,如此。
   再,旧例,祖父之外,尚有伯叔兄弟。改定之例,以推恩逮下,皆应就一人嫡派而论,从无展转旁推之理,故专言父祖而删去伯叔弟兄。
   此条原例定于顺治年间,尔时并无秋审名目,即后来修改之例,亦系随本声叙,与秋审有何干渉。乾隆四十三年添入秋审时三字,遂致诸多窒碍。
   《日知録》,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候。《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捍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建议大夫。是也。

职官有犯:巻首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轻传问,不在此限)。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奏闻区处。仍候覆准,方许判决。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礼陵虐,亦听开具(陵虐)实迹,实封径自奏陈(其被参后,将原参上司列款首吿者,不准行,仍治罪)。
   此仍明律,国初及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职官有犯  一,各处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断。其杖罪以下,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集解》。此因道远情轻,恐停囚待对,故不拘奏闻请旨不许擅问之律。然亦先行散提问实,方转详奏提军职,仍论功定议。
   谨按。此专为土官分别奏提及罚米而设,改为交部议处,转不分明。
职官有犯  一,荫生有犯应题参处分者,听各衙门题参。其文武生员,犯该徒流以上等罪,地方官一面详请斥革,一面即以到官之日扣限审讯,不必俟学政批回,始行究拟。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査核。贡监生有犯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申梦玺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并。
   谨按。旧例本系二条,荫生贡监为一条,文武生员为一条。删并为一,转有未尽明晰之处。査乾隆二十四年原奏,先叙轻罪,会同教官戒饬,作为除笔,后叙徒流以上云云。下接贡监生有犯,同谓均以斥革之日起限也。语意正自一线。改定之例,前后倒置,遂致贡监生有犯句不大明晰。似应将此句移于始行究拟之下。生员,监生应戒伤【ただしい?】者,移会教官发落,贡生已不由教官管束,末句会同教官之处似应修改。康熙三十七年,又有各项监生有犯,分别曾否考职到监。咨请吏礼二部黜革之语。
□与赎刑门贡监生员有犯一条参看。
□文至生监以上,随结随题。见有司决囚等弟,亦应参看。
□赎刑内生员犯笞杖轻罪,与进士、举贡,均照例纳赎,并不责打。此条云情节本轻,罪止戒笞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并无纳赎之说。究竟何项应准纳赎,何项会同戒笞之处,例未分晰指明办理,恐难画一。是否由外结者即会同戒笞,由内结者即照例纳赎。存以俟考。
职官有犯  一,文职道府以上、武职副将以上,有犯公私罪名应审讯者,仍照例题参,奉到谕旨,再行提讯。其余文武各员,于题参之日,即将应质人犯拘齐审究,如督抚同驻省分,一面具题,一面行知应承审衙门,即行提讯。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上谕共为数条,见鞫狱停囚待对。
   谨按。此较律稍为变通者,总系速行审结之意,与彼处条例参看。
职官有犯  一,凡参革发审之案,査明被参之人,如系同知、游撃以下等官,遴委知府审理。系道府、副将等官,遴委道员审理。统令就近提齐款证,秉公确讯。其案内牵连被害之人无关轻重者,该道府审明録供之后,即分别保释。止将重罪要犯,带至省内,由司覆勘解院审拟完结。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陈宏谋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上段所云防稽延也,下段所云省拖累也。
□参审之案,督抚于具题后,即行提人犯要证赴省。其无关紧要之证佐及被害人等,祗令州县録供、保候,有应行委员査办之处,亦即就近酌委。见鞫狱停囚待对,应参看。
职官有犯  一,凡被参革职讯问之员,审系无辜,即以开复定拟。不得称已经革职,无庸议题。覆其原参,重罪审虚,尚有轻罪应以降级罚俸归结者,开复原职,再按所犯分别降罚。
   此条系雍正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载辩明冤枉门,嘉庆六年,移入此门。
   谨按。此例极为平允。
□前赎刑门官员有参婪赃革职一条,与此意相同,应参看。
职官有犯  一,盛京居住满洲、蒙古、汉军文武官员,除因公诖误获罪者,仍准本地方居住外,若犯系侵盗亏欠钱粮及奸贪讹诈等事降革者,均连其家属,拨发各省满洲驻防,交该管官严加管束。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乾隆五年删除,道光二十五年,钦奉上谕改定,附入此律。
   谨按。此例所云,自系不分罪名轻重,玩【??】例内降革二字,则已经降调革职即应拨发矣,似嫌太重。若侵亏后,例应完赃免罪,是否一并拨发之处,记核。
   现在如系徒犯,则发往军台効力。赎罪均不照此办理。杖罪以下更无论矣。

文武官犯公罪(凡一应不系私己,而因公事得罪者,曰公罪。):巻首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罚六月,五十罚九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倶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如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应降级革职,戴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答杖决讫,仍留役。
   此条系国初就明律改定,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文武官犯公罪  一,休职病故旗员,未完罚俸银两,无俸可扣者,照外省官员之例,概予免追。如本身系世袭官职及休职有俸者,仍照数扣抵。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原例如本身下系尚有世袭官职。乾隆五年,以本身休致而尚有世职之员,既经病故,不应再向袭职子孙追取。因于照数扣抵下添若本身病故,虽有世职,亦予免追。逞进黄册时,遵旨仍照旧例改正。
   谨按。此专指旗员而言,汉官并不在内,未知何故。《戸部则例》廪禄门免追官员罚俸一条应参看。

文武官犯私罪(凡不因公事,己所自犯,皆为私罪。):巻首
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私罪该苔者,一十,罚俸两个月。二十,罚俸三个月。三十、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三十罚六月,四十罚九月,五十罚一年)。该杖者,六十,降一级,七十,降二级,八十,降三级,九十,降四级,倶调用。一百,革职离任(犯赃者不在此限)。吏典犯者,杖六十以上,罢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