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原例。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倶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余总小旗军民人役,审无力者,答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发充仪从。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集解》,此条旧例分两项。前项系不碍行止,拟还职役者,三流准赎本此。故谓六赃无死法,徒流不尽的决也。后项系革去职役者,故各的决做工。
□此系明例,今无舍余总小旗名色,无运炭,运灰等项矣。在京者送工部做工,在外民发摆站、军舍,余丁发墩堡,哨瞭,今止有发摆站者,做工哨瞭不行矣。发充仪从惟王府人役则然,今亦无之。至煎盐、炒铁,今亦不行矣。例难的决之人,原注谓皇陵戸及内府匠作,今似专指曾为职官之人矣。
□又有一条云,京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拟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前明选举志,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又有吏员、承差、知印诸杂流为一途,所谓三途并进也。
□雍正三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元年、十四年改定。
   谨按。运炭,纳米等项为一层,做工、摆站为一层,虽较唐律为严,而尚得古意。此前明一代之典章也。与今现行之例参看。
   再,此条原例,凡文武官吏及一切有职役人均在其内。今例祗言进士、举人等项。现任官有犯,应当别论矣。
□与职官有犯门及文武生员一条参看。
□此例应将生员犯轻罪会同教官发落之处添入,作为除笔,以下再叙知照礼部及会同礼部二层,方与职官有犯门内例文相符。

十恶:巻首
   总注。此十恶皆罪大恶极,王法所不容。其罪至死者,固恩赦所不原。即罪不至死者,亦倶有乖伦理,故特掲其名目于律首,使人知所警也。
   《集解》。《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又曰,凡置五刑,必即天伦。此条所载无君亲、反伦纪,天地所不容,故特申其禁。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唐律疏议》曰,干纪犯顺,违背道徳,故曰大逆。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姉、外祖父母及夫者。)
   《唐律疏议》曰,五服相亲,自相屠戮,穷恶极逆,絶弃人理,故曰恶逆。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唐律注无采生折割句,以尔时并无此律文也。
   《汉书翟方进传》,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湻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唐律注有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杆制使,无人臣之礼。
   《辑注》。按,律无盗及伪造御宝罪名,而盗乘舆服御物,律亦无文,见于条例。若盗及伪造御宝,则律例皆无也。
   唐律有此等罪名,故名例亦有,明律无此等罪名,盖遗漏也。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后来添纂有例,而伪造御宝并未纂入例内,均与此注不符。
七曰,不孝(谓吿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示掌》云,律重伦常,首严十恶,但不孝条内居丧嫁娶、从吉,亦有不得已者。《笺释》、《集解》云,法重情轻,似应酌拟。
   唐律注无夫之祖父母、父母句。《疏议》曰,本条直云吿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吿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咒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惟诅求爱媚,始入此条。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咒者,流二千里。然魇魅咒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答曰,厌咒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咒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咒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谨按。造畜蛊毒,律祗载有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各不减等语,而无直求爱媚而厌咒流二千里之文。此处所云咒祖父母、父母,未知本于何条。若谓即指欲以杀人,欲令疾苦而言,则应入恶逆矣。岂仅不孝云乎哉。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唐律满徒,是以入于十恶。明律改为满杖,殊嫌未协。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并同。
□匿不举哀,明律祗徒一年,释服从吉,忘哀作乐,仅杖八十,亦嫌未协。
□唐律,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明律祗云无丧诈称有丧,注添父母现在字,与此处亦不相符合。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吿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唐律疏议》曰,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姉,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姉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疏议》又曰,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鬪。若故鬪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鬪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
   谨按。此注祗言谋杀缌麻以上亲,而无尊卑故鬪字样。《疏议》特为分晰叙明,是谋杀及殴故杀死有服卑幼,亦应在十恶之列矣。至夫殴故杀妻并无明文。鬪讼门殴伤妻妾条有杀妻仍为不睦语。《疏议》谓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也。应彼此参看。明律专指尊长言,各不相同。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唐律注系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妄,及与和者。)
   《示掌》云,内乱注奸小功以上亲句,此专指服属小功以上者言。如兄妻小功,再从姉妹、侄孙女小功,母之姉妹小功之类,是也。若小功亲之妻则无服,应不在此限。惟父祖妾虽无服,以分亲义重,故特着其文。査奸小功亲之妻,拟罪本与奸缌麻亲之妻同。此注现无之妻字样,则小功亲之妻之不在此限也明甚。梁溪秦司寇批本主之,而《集注》谓内乱,未言小功以上亲之妻,然可以赅载,不必拘泥等语非是。存参。
   《唐律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祖父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应与亲属相奸律参看。
   谨按。内乱一条,《示掌》以小功以上亲句下并无之妻二字,有犯,不应以内乱论最是。宜详玩。
   此条律目、律文及注倶唐律之文。明仍用之,小有异同。国初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律例通考》。査汉制九章,虽并湮没,惟不道、不敬之目尚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陈梁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恶之名,而无十恶之目。隋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其十。唐遵其制,无所损益,至今因之。
□此倶系《唐律疏议》中语,特稍为节删耳。

八议:巻首
   总注。八议者,乃国家优待亲、贤、勲、旧之典,应于法外优容,故凡有所犯,另加拟议。所以使应议之人,咸知自重,而不轻于犯法也。
   《唐律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唐律无末句,而见于请章。《疏议》云,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勲劳,铭功太常者。)
   唐律第五,谓有大功勲。
四曰,议贤(谓有大徳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唐律第三。
   周礼亦第三。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唐律第四。
   周礼亦第四。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渉艰难,有大勤劳者。)
   唐律第七。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唐律第六。
   周礼亦第六。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此条律文及注,悉仍唐律,明并纂《疏议》语入注。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九年及道光年间修改。
   雍正六年三月丙子上谕,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内载有八议之条,曰,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勤、议能、议贵、议宾,此歴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虽具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夫刑法之设,所以奉天罚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功贤人等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且亲故功贤等人,或効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门戚畹,为国家所优祟,其人既异于常人,则尤当制节谨度。秉礼守义,以为士民之倡率,乃不知自爱而致罹于法,是其违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无知误犯者可比也。傥执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善乎。如所犯之罪,果出于无心而情有可原,则为之临时酌量,特予加恩,亦未为不可。若预着为律,是于亲故功贤等人未有过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为从厚,其实乃出于至薄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或任意为匪,漫无顾忌,必有自干大法而不止者。是又以寛容之虚文而转陷之于罪戻,姑息之爱,尤不可以为优恤矣。令修辑律例各条,务倶详加斟酌,以期至当。惟此八议之条,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载入。特为颁示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之不可为训而亲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则朕钦恤之至意也。
□《示掌》云,按《会典》载,八议之条不可为训,虽仍其文而实未尝行者,盖即谕旨之意也。

应议者犯罪:巻首
凡八议者犯罪,(开具所犯事情)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将议过縁由)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实封奏闻,依律议拟)不用此律。(十恶,或专主谋反叛逆言非也。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故特表之,以严其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康熙年间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应议者犯罪  一,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拏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纂为定例。
应议者犯罪  一,已革宗室之红带、已革觉罗之紫带,除有犯习教等重情,另行奏明办理外,其有犯寻常杖、枷、徒、流、军及斩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体科断。应销档者,免其销档,仍准系本身带子。
   此条系乾隆四年,已革宗室赵清亮,行使假银,经宗人府议准定例,原载八议之末。乾隆四十二年,以八议为律例总论纲目,未便续入例条,因移附此律。道光十九年改定。
   康熙五十二年上谕,宗室革退者,向皆不入玉碟。其子孙若不及今表着,日后年远必至湮没,所关甚大,应査明载入玉碟,酌量给带为记。觉罗等原系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査明,亦将湮没。所生子女,皆应査明记载,选秀女时勿令混入。着详议具奏,钦此。遵旨议准,革退宗室,给以红带,附入黄册。革退觉罗,给以紫带,附入红册。于恭修玉牒时附名册后云云。(此例所云红带、紫带是也。)
应议者犯罪  一,凡宗室觉罗,除犯笞杖枷及初军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经犯徒,后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罚责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军,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实发盛京。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军者,均拟实发吉林。如二次犯军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拟实发黒龙江。若宗室酿成命案,按律应拟斩绞监候者,宗人府会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仍由宗人府进呈黄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