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谨按。官豪不服盘验,见关津留难律。
□分别徒罪上下问拟充军、枷号,前明此等颇多。
匿税  一,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倶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倶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此条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世隆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私自买卖马者,杖一百。此例既改为照律治罪,则与别项牲畜一体,笞五十矣。律内既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毎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倶变价入官。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値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査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  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査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盐法门,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此专指盐商一项而言,与《戸部则例》同。例首系商人未完盐课,于奏销题参日起,扣限一个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数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月为一等,限以一年为满,与别项不同。
人戸亏兑课程  一,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转报题,参,倶着落分赔。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五年査隐匿税课,即系侵欺,若正课之外,别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下附余钱粮,不据实报官,以监守自盗论。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赔,原为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隐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并非永着为令。此条毋庸纂入。黄册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谨按。侵欺正项钱粮,例准完赃免罪,并不加倍着追。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处,未经声叙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
人戸亏兑课程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査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定例。
   谨按。应治何罪,亦应叙明。
□子弟执持父兄名帖,希图免税,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从重惩办,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为最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又继之以匿税,推之于舶商,而总谓之课程,取于正赋之外,皆所以为国用计也。迄今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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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  钱债



  违禁取利   
  费用受寄财产   
  得遗失物   

违禁取利:巻首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毎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于笞四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不必多取余利,有犯即)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论。(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余利给主。(兼庶民官吏言)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若豪势之人(于违约负债者)不吿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无多取余利,听赎不追。)若估(所夺畜产之)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余之)数追还(主)。
○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奸占加一等论。)强夺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强夺)而奸占妇女者,绞(监候。所准折强夺之)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示掌》云,监临官系有禄人,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以上,应绞。小注,罪止杖流者,所谓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是也。存参。
□其实监临官吏,于所部内违禁取利,与将自己物货散与部民,多取价利何异。一准不枉法,一依不枉法,乃定律者偶有疏忽,不详加察核耳,无他解也。不然小注已经删去,何以又添入耶。
条例
违禁取利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乾隆五十年,又有上谕,似应遵照将此例修改。(乾隆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谕,前因山西民人刘姓等,重扣放债,索欠逼毙黄陂县典史任朝恩一案,已降旨将刘姓等严究办理矣。前闻康熙、雍正年间,外官借债,即有以八当十之事,已觉甚奇。今竟有三扣四扣者,尤出情理之外。且向来文武员出京赴任,均有在部借支养廉之例,自道府副参以至微末员弁,准借银数,自干两至百十两不等,已属优厚。此项银两,因恐需次人员资斧缺乏,是以准其借支,原系格外体恤。在各该员果能自行撙节,已足敷用。若任意花费,正复何所底止。而市井牟利之徒,因得以重扣挟制,甚至随赴任所肆意逼偿,逼毙官吏。似此己非一案,实属不成事体。嗣后赴任各官,务宜各知自爱,谨守节用,勿堕市侩奸计之中。若有不肖之员,不知节俭甘为所愚,仍向若辈借用银两,亦难禁止。但总不准放债之人随赴任所,并令各该督抚严行査察。如有潜赴该员任所追索者,准该员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办。傥隐忍不言,即致被逼索酿成事端,亦不官为办理。庶可杜市侩刁风,而不肖无耻之员,亦知所儆戒,钦此)
   《日知録》。赴铨守候京债之累,于今为甚。《旧唐书?武宗纪》。会昌二年二月丙寅,中书奏,赴选官多京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铨于前件州县,原注河南凤翔、鄜坊、邠宁等道得官者,许连状相保,戸部各备两月加给料钱,至支时折下。所冀初官到任时不带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从之。盖唐时有东选,南选,其在京铨授者,止关内河东两道。采访使所属之官,不出一千余里之内,而犹念其举债之累,先于戸部给与两月料钱,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劝廉之法,与今之职官到任,先办京债,剥下未足,而或借库银以偿之者,得失之数,较然可知已。
   谨按。前明之监生,与今不同。此监生二字似可删。
□五十两以下应否免议,若借数主之钱已过五十两,应如何拟断,均无明文。
□止云发落,并无杖数。
□官员于听选时借用私债,得缺后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若有侵那钱粮偿还私债情事,革职追赔。债主及保人,各治罪,债追入官。若债主、保人在任所招摇作弊,除照所犯轻重分别治罪,并债追入官外,将该员照纵容亲友招摇诈骗例,革职。失于觉察者,降一级调用。见《处分则例》,应参看。
违禁取利  一,凡负欠私债,在京不赴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而赴部院。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司道官处吿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倶问罪。(依越诉论)立案不行,私债不追。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正系越诉之事,应与彼门直省客商一条修并为一。
违禁取利  一,放债之徒,用短票扣折。违例巧取重利者,严拏治罪,其银照例入官。受害之人,许其自首免罪,并免追息。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戸部等部议覆京畿道监察御史史茂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原奏,亦系为听选官员而设,似应与第一条修并为一。
□若非听选官员,则有本律可引矣。
违禁取利  一,佐领、骁骑校、领催等,有在本佐领、或弟兄佐领下,指扣兵丁钱粮、放印子银者,系佐领、骁骑校照流三千里之例,枷号六十日。系领催照近边充军例,枷号七十五日。倶鞭一百。伙同放印子银者,照为从杖一百,徒三年例,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非在本佐领下举放重债,勒取兵丁钱粮,及民人违禁向八旗兵丁放转子、印子长短钱,扣取钱粮者,照诈欺官私取财律,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利银均勒追入官。佐领、骁骑校、领催等,代属下兵丁指扣钱粮保借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领催鞭一百。其指米借债之人,照违制律,鞭一百。自行首出者,免其治罪。所欠债目并免着追。失察之该管文武各官,倶交部分别议处。八旗佐领,毎月仍将有无放债之人,出倶印结呈报该参领,按季加结呈报都统査核。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及二十七年删改。(按,原例,民人违禁向八旗官兵放转子、印子长短钱者,亦照旗人例治罪。谓治以军流徒罪也。乾隆七年,虽经议准交通领催兵丁扣取钱粮等字样,应照领催例减等,枷号四十日,并未纂入例内。后改为照讹诈例,从重治罪。究竟治以何罪,亦未叙明。嘉庆年间,改为计所得余利准窃盗论,遂不免互有参差。)一系乾隆十七年,鑵蓝旗满洲都统参奏朱隆阿佐领下参将石得家人拉哈指典者格等甲米钱粮,送部治罪一案,附请定例,嘉庆十四年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