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谨按。尔时人口田房一体入官,且有承买人口者,今则絶无此事矣。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典买田宅  一,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之运田,与下条之赡运屯田,并后条之军田有无分别,査《戸部则例》系屯田,盖均官田也。
典买田宅  一,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査迟延,或互相徇纵,査出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兵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顾琮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额屯田彻底清査,分别估价回赎,在案。此云照清厘条议,即本于此。
典买田宅  一,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絶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絶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絶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絶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吿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乾隆十八年纂定之例,是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字样,若由现在溯自十八年以前,万无三十年以内之理。例内如此者尚多,毎値大修之年,何以并未更正耶。再,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画一办理,且有不知有此例者。
典买田宅  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齐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戸部则例》、置买田地房屋毎两纳税三分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絶,倶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定例。
   谨按。《戸部则例》。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傥于典契内多载年分者,追交税银,照例治罪云云。又十年以后,原业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云云,与此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  一,民间私顶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上言私典之罪,此言私顶之罪。
□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犹有军田之名,故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  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倶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倶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亦许民人典买。
□《戸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有,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倶准旗戸民人互相卖买,照例税契升科等语,倶与此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戸部奏明仍照原例。即此一事,而数十年间屡经改易,盖一则为多收税银起见,一则为关系八旗生计起见也。

盗耕种官民田:巻首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吿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耕种官民田  一,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倶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笺释》云,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倶依盗种官田。毁坏边墙事重,比依越度縁边关塞。
   谨按。此前代例文,似应修改。

荒芜田地:巻首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倶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戸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郷土所宜种植。)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荒芜田地  一,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并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干嘉庆八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但经呈请,即应科以满杖,所请仍不准行,自不待言。

弃毁器物稼穑等:巻首
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盗窃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弃毁器物稼穑等  一,凡广收麦石肆行跴曲大开烧锅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部分别处分。如官吏贿纵等弊,照枉法计赃论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
   谨按。古时酒禁甚严,群饮之罪亦重,《酒诰》及《周礼》言之最详。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禁稍寛矣。毎遇恩诏,则令天下大酣五日或三日。此例,收麦跴曲、大开烧锅拟以枷杖,犹有古意。惟酒不禁而禁烧锅,已属难行,况烧锅又何尝能禁止耶。此事屡经人条奏,屡奉旨示禁,而愈禁愈多,到处皆是,与烟草一项同为人间必不可少之物。今则更有鸦片烟一项,亦在禁止之列。世风日下,不知伊于胡底,良可慨也。
   《日知録》于酒禁论列数条,倶极剀切。末一条云,水为地险,酒为人险,故易爻之言酒者无非坎卦。而萍氏,掌国之水禁,水与酒同官。徐世麟有云,传曰,水懦弱民狎而玩之,故多死焉。酒之祸烈于火,而其亲人甚于水,有以夫,世尽夭于酒而不觉也。顷者,米醪不足,而烟酒兴焉,则眞变而为火矣尸。
   宋周辉《清波杂志》。榷酤始于汉,至今頼以佐国用。群饮者,惟恐其饮不多,而课不羡也,为民之蠹大戻于古。今祭礼、宴享、馈遗非酒不行,田亩种秫三之一,供酿财曲蘗犹不充用,州县刑狱与夫淫乱杀伤,皆因酒而致。甚至设法集妓女以诱其来,尤为害教。龟山杨中立虽有是说,徒兴叹焉,曾无策以革其弊。迄今又七八百年矣,蠹民害教之事,愈多于昔,又孰从而过问耶。

擅食田园瓜果:巻首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下,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一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私借官车船: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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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三  婚姻之一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壻嫁女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为婚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男女婚姻:巻首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残(废或)疾(病)老幼庶出过房(同宗)乞养(异姓)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不愿即止,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定。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娶。)不用此律。
○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姉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见之无疾兄弟姉妹及亲生之子为婚,如妄冒相见男女先已聘许他人,或已经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姉(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男女婚姻  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倶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亲,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财礼。
男女婚姻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
男女婚姻  一,招壻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许出赘。其招壻养老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如未立继身死,从族长依例议立。
   以上三条倶系明令。
   谨按。应与立嫡子违法,及私擅用财条例参看。
男女婚姻  一,凡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吿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按,笞三十)其吿官断归前夫,而女家与后夫夺回者,照强夺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湖广按察使阎尧熙条奏定例。(原奏女家悔盟另许,原夫抢亲杖八十)乾隆五年改。
   谨按。强娶律己从轻,此更轻于强娶,似嫌未尽允协。女家不应悔盟,男家独应强抢乎。强娶非婚姻之正。原奏系补律之未备,不为无见。改杖八十为笞三十,未免误会原例之意。且玩其文义,似系指未成婚而言,若已成婚,如何科断,并无明文。
□既已断归前夫,后夫仍敢夺回,与抢夺良家妇女何异。然究有夫妻情分在先故酌量问拟徒罪,亦不得已之办法也。应与强占良家妇女条例参看。
□典雇妻女条例,将亲女嫁卖与人,中途邀抢,问拟军罪。此问徒罪,殊不相符。縁此例在先,后定各条例文时,未能査照改正,遂致互有参差。

典雇妻女:巻首
凡将妻妾受财(立约出)典(验日暂)雇与人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姉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女给亲,妻妾归宗)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仍离异)。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