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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卖田宅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倶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参究治罪,是否照律拟以徒罪,抑系照投献之人例,拟以充军,未经叙明。査盗卖田产律,系计数分别治罪,朦胧投献并不分田产多寡,概拟满徒。因其藉势害人,亦情重于物也。是律已加重矣,而例又加重拟军,似可不必。若田产为数过多,或酌重拟流亦可,为数无多,遽拟军罪似嫌太重。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惟有并追递年所得花利,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系因切近京畿而设)。
谨按。此例凡三项,是否有一于此,即问充军,尚未明晰,其应开窑凿山立厂之处,凭何界限,亦无明文,碍难引用。
盗卖田宅 一,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和硕庄亲王议覆大学士朱轼奏准定例。
谨按。丈量之例停止,本为便民,而界址转有不能清楚之处,便民之中亦有不便者,此类是也。沙洲五年大丈,见检踏灾伤田粮,应参看。丈量开垦一体停止,均系恐其扰累之意,乃丈量停止,而开垦仍不能止,何也。
盗卖田宅 一,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歴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毎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子孙盗卖坟树条例参看。苏州巡抚原奏,三者并无区别。部议以祀田较义田为重,已不可通,而宗祠又较祀田为轻,尤不解其故。
盗卖田宅 一,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均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盛京副都统倭升额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指盛京而言。京城附近地方有犯,例无明文,似应改为通例。
□计赃虽多,亦拟军徒,以田房究与财物不同也。
□《戸部则例》,系八旗在京田产及坐落盛京田产,如有家奴庄头云云,与此少异,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凡民人吿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査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査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条奏定例。
谨按。远年旧契恐有影射之弊,碑谱等项倶可伪造,故不得概以为凭也。如果与字号、亩数及册串相符,则更属确据矣。此等案件南省最多,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
盗卖田宅 一,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广西布政使朱椿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防微杜渐之意,然系尔时办法,今则并无此事矣。
盗卖田宅 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倶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査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及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屯田系给卫军耕种之业,各有定额,亦官田也。强占典卖必至五十亩以上,又不纳子粒者,方依此例问发。或不纳子粒而未满五十亩,或满五十亩而上纳子粒,或满五十亩不纳子粒,非由强占,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皆不在问发之限,故曰照常发落。
谨按。此五十亩以上者,拟军。不及五十亩,则仍依律拟以杖徒,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倶有屯田,与典卖例内之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无分别纳完子粒之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 一,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倶革职,计赃重者,倶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并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原因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有禁山而设。以其北人,故发南方烟瘴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应删除。现在近边并无应禁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木植条参看,较彼条科罪尤重。
盗卖田宅 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査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其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徒聚集日多,扰害居民,是以特严其罪。若私租并未滋事,未便遽予充军。
□公共画押出租者,均可免罪,一家私租者,即拟军罪,未免太重,似应减为满徒。如所招之人酿成事端,加重拟军。记参。
□与盘诘奸细门、广东穷民一条,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照违令律治罪,及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稽察种植二条,原垦山场许其栽种茶杉,不许种植苞芦,致妨民田水利云云。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倶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布政使麟庆奏,汉奸强占官田,驱逐苗佃,致酿人命,请比例严惩等因。奏准遵照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专指黔省而言。因此一事即定一例,未免纷烦,如别省有此案,办理又不画一。
任所置买田宅:巻首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此仍明律。
条例
任所置买田宅 一,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题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道御史成文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各处关差而设,现在祗论征收足额与否,其余则无庸置议矣。此例似可删除。
任所置买田宅 一,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此条系雍正元年,兵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参将亦系大员,与副将大略相等,似不应显分等差。
□《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略同,应参看。
典买田宅:巻首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卖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买田宅 一,吿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买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吿词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指家财言。此例至当不易,听讼者一本于是,则民间吿争之弊,未有不杜者也。
《辑注》。此例以五年为争财赎产之限,诚至当不易之法。有司推此例而行之,便可息争省讼。
《集解》。本家吿争家财,与年限未满之业主无渉,故立案不行。
谨按。田产已经出卖,无论是否五年以上,何能再赎。后立有絶卖文契各条,应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査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査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均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査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朦胧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戸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査察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上半段分别首报及隐匿不首之罪,下半段言査禁以后又犯之罪,皆系尔时禁令。
□《戸部则例》亦有此条,惟例末注云,驻防兵丁不在此例。自系遵照雍正十三年谕旨纂定。刑例未经添入,系属遗漏。
典买田宅 一,卖产立有絶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絶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絶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絶,契载确凿,复行吿找吿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倶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戸部则例》置买田房各条,倶极详明,而独无此条。
□原奏有,原主不得于年限未满之时,强行吿赎。现业主亦不得于年限已满之后藉端措赎。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动归原,二语,似系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掯勒,又似系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应将已经卖絶复行找赎作为一层,年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年限已满现业主揩勒作为一层。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
典买田宅 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载任所置买田宅门。乾隆五年,以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所定,乃八旗坐扣俸禄钱粮之事,与律例无关,毋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在任所置买田宅内,固属无渉,若移入典卖田宅条例内,甚属符合,钦此。因遵旨将此条移入此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