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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滥设官吏:巻首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毎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吿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戸口籍册雇募攅写者,勿论。
此仍明律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滥设官吏 一,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得财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满流。若上手吏无求索之意,而下手吏自愿出钱者,止问不应。
《示掌》云,旧吏若不求索顶头,而下手之人愿送者,止拟不应。
谨按。书役出缺,暗行顶买,见官吏受财门。此条系考取,而彼条或称报充或云应募投充,并无考取之文,似嫌参差,应参看。
滥设官吏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同捕亡门,番役私带白役,照额外滥充律治罪。与下条同。
谨按。此专指坐粮厅一处而言。
□原例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与民人责四十板、徒二年,罪名相等。即系律内杖一百、徒二年迁徙之罪。盖迁徙律,应满杖而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与五徒以次递加不同。(是又在五徒以外者)修改之例,以既系徒二年,即应杖八十,是已不用迁徙之律矣。下条亦应改正。
□三流均系总徒四年,比流减半,故止准徒二年。律内惟官吏受财及此门,有此罪名,余不多见。总律则徒流迁徙地方,并诬吿充军及迁徙耳。然亦絶少引用。其附见律内者,流囚家属云,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
□八行运役名目未详。査漕运全书载有,石坝军粮经纪,(一百名),白粮经纪,(二十五名),土坝车戸,(二十名),及五闸军粮水脚。(一百四名)。雍正五年,将石坝里河二十六名裁革,归并军粮经纪,实在七十八名,四闸白粮水脚(八名)。又有土石两坝外河白粮船戸,(三十五名),康熙三十九年裁革,归并白粮经纪。土坝车戸似系指此项人等而言。记考。
□巡仓御史已改为査仓矣。此处亦应改。
滥设官吏 一,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愼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吏部议准江西巡抚岳浚条奏定例。
谨按。迁徙系明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此处云照律治罪,盖即治以杖一百、徒二年之罪也。然上条已改为杖八十、徒二年矣,此处亦应酌改。
信牌:巻首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郷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札之类,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将小注修改。
条例
信牌 一,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督、抚、司、道各上司差役扰害郷民,许州县査拏。见官吏受财门,似应修并于此例之内。
□《处分则例》无此专条。
□末段似可删去。
信牌 一,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防卧票暗地吓诈也。
贡举非其人:巻首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极严,恶其通同作弊也。至学政去取不公,如何加重,例无明文。
□与末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歳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处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倶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歳贡事例载在学政全书。此条专为朦胧送补而设。有犯,自当査照律文办理。此例似可删除。
□例内语句多未明晰,遇有事故,究不知指何项而言,是否丁忧、患病,记考。
贡举非其人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倶发近边充军。若计脏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倶照此例拟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七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英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歳试合格,乃准入学。
谨按。前朝有生儒名目,现在不行儒字,似可改为,童字。
□此例严夫、匠、军、役,而寛举、监、生、儒,以此等倶系在官人役,本有监察之责,而反通同作弊,故重其罚。举、监、生、儒,止拟枷杖,而军、役必调发边卫,夫、匠必发边外为民也。后将边外为民倶改为充军。此条越舍、换卷之举、贡、生、儒,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等项,与夫、匠、军、役均拟一体充军,殊嫌无所区别。且自己怀挟者,祗问枷杖,而雇倩、夹带者加重充军,亦嫌参差。应与诈欺官司取财门各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九卿遵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学臣及提调官舞弊而设。暗通关节,私鬻名器,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贡举非其人 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雍正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等逞忿混闹者,决非一人,似应添聚众二字。
贡举非其人 一,官生録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此例已于律文第二节考试艺业内包举并载,学政全书无庸纂入。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
《处分则例》云,将文理荒谬之官卷滥行録送,以致幸邀科第,发觉之日,将学政降一级调用。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
贡举非其人 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査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以包揽、代作、顶名、重考等弊,科场考试皆有定例。身故缴照,亦有定限。此条专为其时考职贡监生,令其引见不次擢用,故特严设例款。今考职贡监生引见之例已停,无庸纂入。进呈时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郷会试外,以考职为重,是以特立专条,而未及别项。
□顶名代考中式,不问死罪。此一经假冒、顶替,即拟斩罪,似属参差。与《处分则例》参看。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知情受假官者,满流。
□贡监与官不同,转卖、顶替,即照假官律治罪,似嫌太重。国初例文,各贡监在国子监,监满咨部,照例考职,贡监以州同、州判、县丞用,例监倶以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用,此贡监考职之原由也。现虽间一举行,而得官者絶少。又吏员役满,亦准考职,今更不行矣。
□《吏部则例》升选门,载有贡监考职,吏员考职各条,现在贡监考职,间或举行,而吏员考职,则从无其事矣。
□知县正印官,系进士及举人选授。佐贰等官,系贡监补授。佐杂系书吏补授。皆本班也。捐例开,而本班倶形拥滞矣。言事者,祗知疏通进士出身之正途,而于佐杂两项,并未议及,岂此等人员可以任其拥滞乎。说见举用有过官吏门。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郷试科场案内钦奉旨,倶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此条系咸丰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已严,此条则更严矣。
□郷会试,为士子进身之阶,亦朝廷抡才大典,若交通贿买,则名器坏矣,故从其重。然不论曾否取中,一体斩决,似嫌太重。
□为治莫急于人才,人才多由于贡举,此自古以来不易之法也。贡举非其人者,罪之,深得古意。而办法则专以文艺为去取,与律意迥不相符。所习非所用,近则大为人所诟病矣。
□既以文艺取士,则交通贿买之弊,即相因而生,其势然也。然遽拟斩决,未免过严。军兴以来,以保举得官者,不知凡几,其中营求贿买冒滥者,亦不一而足。以此例例之,则有诛不胜诛者矣。而从未见举发其弊者。严于此而寛于彼,何也。
举用有过官吏:巻首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举用有过官吏 一,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曁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问革下原例,有年老事故一句,是年删去。)嘉庆二十二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荫监,捐赀曰例监。同一贡监也,有歳贡,有选贡,有恩贡,有纳贡。同一荫监也,有官生,有恩生云云。比例所以有监生二字也。
邱氏《大学衍义补》曰。以选法言之,文臣入仕之途有三,进士也、监生也、吏员也。监生出自学校之贡选,及举人试进士不第者,其肄业太学也,循资以出,先歴事于府部诸事,然后咨具名于选曹,循资而考之,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职焉。又云,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吏员为一途,所以三途并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