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贵州布政司府,分发四川(附近)、江西(附近、近边)、湖广(附近、近边)、陕西(附近、近边、边远、极边)、江南(近边、边远、极边)、浙江(近边、边远、极边)、,山西(极边)、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地方。
云南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湖广(近边、边远)、陕西(边远、极边)、江西(极边)地方。
   此仍明律改定,原律目系边远充军,雍正三年改。
   《中枢政考》。
□一,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开明籍贯,咨送兵部,照五军道里表开载地方,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烟瘴地方在四千里之外,即不拘四千里之数,惟计至烟瘴省分安置。如四千里内外均有烟瘴地方,仍按计里数核定地方发遣。均发各该府州县管辖,仍注军籍当差。以上充军人犯,给传牌一张,割行顺天府,着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总督巡抚取该府州县着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査核。其在外问拟军犯,由该省督抚定地发遣,抄该犯招由送部。若现在定地发遣时遇赦者,咨送刑部援免。其现在定地发遣军犯病故,即委官相验,果系病故,并无别情,移咨刑部知照。其所遗妻子,免其发遣。在配所病故者,该督抚査明病故縁由,取具该州县印结送部,所遗妻氏准回原籍。
条例
充军地方  一,凡各省充军人犯,该州县仍注军籍当差,以该州县为专管,该府为统辖。如有脱逃疏纵,将该府州县职名题参。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充军系沿前明旧例。前明军犯倶在卫所当差。本朝倶归州县收管,并无可当之差,与流犯无异。是有军之名,而无军之实,又何必多立此项名目耶。若以为满流之上罪无可加,不得不示以等差,似应专留极边足四千里安置一层,其余附近、近边及边远,极边均行删去。存以俟参。
□再,前明之充军,犹今之发遣新疆也,本无专条,因情节颇重,是以由徒罪加发。充军例内,犯该徒者问发充军,即此类也。行之日久,遂为成例。今发新疆遣犯,本罪原系军流,初则因垦种而改发,后则不因垦种而酌量改发,初则仍系军流本罪,后直定为外遣专条。其究也,军亦非军,遣亦非遣,仍与流犯无异。而由外遣改发者,均系军犯名目,四千里军犯较前更多矣。
充军地方  一,奉天、直隶不便安插军流罪犯,嗣后各省军流均按照五军道里表及三流道里表,分别等次,改发别省。其应发奉天、直隶府州等处永行停止。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奉天府府尹图尔泰条奏,并十九年议覆安徽巡抚卫哲治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此尊京师之意也。
   再,前明军人分隶各卫,统于五军都督府,所谓世隶军籍者也。罪犯充军本非军人,而发往军卫充当逃缉隙哨各差,以听军官之役使,犹今例所云充当苦差也,其永远充军者,又有句丁补伍之法,最为烦扰。本朝于各卫所裁汰者,十分之八九,即军犯亦系由州县官管束,不与卫所相干。有军之名,并无其实,而犹存有此律何也。若以为各犯倶由兵部定地发配,自应归兵部主政,乃到配后如何安插,如何管辖,即脱逃被获如何惩处,兵部均无从过问,则又何也。夫古昔所用皆肉刑也,后以为残刻,改为徒流,则满流以上,即属罪无可加,乃复増为充军之法,外遣之条,又与罪止满流之律意不符,必何如而后得其平耶。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七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一  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句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徳政   

官员袭荫:巻首
   谨按。此古来世官世禄之遗意也。冠于此门之首,似尚得体。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荫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  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恤,并给世职。
   此条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优给军官之妻而设。
   谨按。受伤给赏,与袭职无干,此层似应删除。
官员袭荫  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此条系前明正统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准袭,是不复承袭也。后半是不孝,不许本犯承袭,犹许以次子孙承袭也。
   《辑注》云,世职皆赏其先世之功也。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国家,则先世之功不当继矣,故不准袭。后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则先世之功不可没也,故许以次子孙承袭。
   谨按。承继,谓承继祖父先业,系既应承继,即应袭职之意,非为本犯承继也。
□下条强盗、人命等项,似应修并于此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倶不准承袭。
   此条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犯人命、失机、强盗,眞犯死罪,子孙不准承袭,此以已袭之军职犯罪言。若应袭而未袭之舍人有犯,则如前条之例,准其弟侄降袭也。
   谨按。并字下似应添负罪二字。
官员袭荫  一,世职官亡故,戸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査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此例前条,系洪武十九年定。后条,系雍正三年,将康熙年间世袭官员物故无人承袭,官册注销,妻母食半俸,旧例二条,修并一条,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为恤军官父母子女而设。
   谨按。世职官之父非原立职之官,即系曾经袭职之官,不应父在而其子孙承袭也。或因老病,或因事降革,亦间有之。
□次条末段,査原立职之官二句,与上条复,似应删去。
官员袭荫  一,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倶将原立勲绩之处,与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査明,请旨定夺。
   此系雍正二年,钦奉上谕,恭纂成例。
   谨按。与上取祖父次子孙承袭一条参看。
□本犯无亲兄弟及其子孙,原立勲绩之人另有次房、三房子孙,亦准承袭。即上条取祖父次子孙之意也。此例祗言本犯兄弟,及兄弟之子孙,而未及原立勲绩人之子孙,与上条取祖父次子孙袭职之意不符。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年老,戸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歳者,支给半俸。
   此例本系二条,首条系前明旧例。次条系康熙三十四年,戸部题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老幼均支给俸,皆系优恤世职之意。
官员袭荫  一,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朦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倶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倶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倶照律发落。
   此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凡分三项,一项冒袭之罪,一项保勘之罪,一项买袭之罪。
官员袭荫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蔑父、欺君者设。
   谨按。以次儿男,即本犯之亲兄弟也。次房子孙,则祖之孙、父之侄也。与上取祖父次子孙之例相符,而与因罪革除条不同,应参看。
官员袭荫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倶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不该承袭之人,依搀越袭荫律,满徒。拨置人间教诱。
   谨按。拨置、谓挑唆、教诱也。兵律漏泄军情门,与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云云,应参看。
□土司匿犯,择伊子弟承袭。见盗贼捕限。
□以下五条,均言土司袭职之事。应与《中枢政考》土番门参看。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歳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歳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吿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故絶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壻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此二条,均系康熙年间,因律内并无土官袭职之例,査兵部现行例内,有土官袭职二条,因作为条例増入。
官员袭荫  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给,咨部,准其护印。
   此条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议覆土舍嫡妻护印事理,纂为定例。
   谨按。土舍者,土官之子也。似应修并于上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査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倶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戸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某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官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所云,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员袭荫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册,册上无名,即冒也。
   谨按。校尉有犯,移咨銮仪卫提拏。见鞫狱停囚待对,余倶无文。

大臣专擅选官:巻首
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倶免坐)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大臣专擅选官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縁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选用军职门。雍正三年,以此律系明时选用世职军官之法,今无此例。将律文删除。此条移附于此。嘉庆十四年改订。
   谨按。此条专言希求进用之罪,其进用者,并未叙及。

文官不许封公侯:巻首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勲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赐褒赠曰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