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谨按。此因种地而始发新疆,非例应发新疆者也。与流囚家属门一条系属一事,应参看。
□旗人倶发吉林及驻防等处,即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之犯。尔时原因种地需人起见,是以改发新疆,且为迎娶家口而设,分别年限食粮当差,即所谓眷兵也。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似应删除。
□免死减等,未详所指。若谓系指缓决减等而言,近则无不折枷发落矣。
□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等处者,三年后悔罪改过入于本地兵册,挑选匠役披甲,见徒流人又犯罪门,总系优待旗人之意,此例或并入彼条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并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査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系发往吉林、黒龙江之专条,与上条参看。
□东三省旗人有犯,自应发各省驻防矣。
□此条与上条均言旗人发遣之事。上条指发往新疆种地,此条专言发往吉林,黒龙江当差,是以各不相同。惟屡次吃酒行凶,即实发黒龙江等处,似属过重。究竟例内所云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亦未指明实据,应否销档,碍难悬拟。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犯案,有罪重而折枷,免其销档实发者。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轻而销除旗档为民者。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准折枷,而亦不销除旗档者。如此二条所云,及殴死有服卑幼等之类,未可尽以犯罪免发遣之例例之也。
□从前旗人犯罪虽军流实发,亦不销档。道光五年以后,则销档者,比比皆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鸟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黒龙江等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遵旨议定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上谕内有下五旗字样,是以专言下五旗也。且祗云送部发遣,并未声明犯罪事由,应与下条参看。
□乌喇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一经送部,并不分别情节轻重,即发打牲乌喇,似嫌过重。然系尔时办法尔。再査刨参旧例,为从系包衣佐领下另戸,发乌喇交该管官,令其打牲,系家人,给与打牲人为奴。后于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发遣打牲乌喇之例,久经停止,因将此层删去。而此处仍发打牲乌喇,未免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査,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査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吿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吿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殷达礼条奏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祗言发遣,并未声明发往何处。咸丰二年因八旗正身吃酒行凶条内祗言送部发遣,并未指明地方,是以添入吉林、黒龙江字样。此条事属一例,亦应添叙明晰。惟査犯罪免发遣门,载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酌发驻防为奴。此处既未载明发遣地方,又似应发各省驻防矣。
□许伊主赴部递呈,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微有不符,应参看。
□以上三条,一系正身旗人吃酒行凶发遣之例,一系下五旗呈送包衣人发遣之例,一系各旗呈送家奴发遣之例,自系以类相从,而不言汉人呈送家奴。奴婢殴家长门,有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似系即照此例问拟。惟此例祗云发遣,并未明言发往何处,应与彼例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倶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倶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三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咨赏给庆阳协副将武灵阿为奴之厄鲁特巴哈酗酒滋横一案,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指为奴之额鲁特等人犯而言,故不发伊犂而转发烟瘴。惟发给烟瘴兵丁为奴,祗此一条。现在并无此等人犯,此例亦系虚设。
□与下回民犯军流等罪,倶发烟瘴之例意相同,应参看。蒙古偷窃牲畜人犯,倶发往南省,亦此意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现在并无发往热河废员,情重者发往吉林等处当差,情轻者发军台効力矣。此例亦系虚设。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拕累。
   此条系道光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系尔时办法,现在发遣回城为奴人犯例文无几,而亦从无发往者。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状者,(●按,此句可删)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倶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署陕甘总督永保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陕甘总督意在停发甘肃,部议则不令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十八条,虽无此项,然二省新定章程则仍系发两广,与此例亦属相符,似应与下回民犯罪应发回疆一条修并为一。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分,即籍隶烟瘴省分之回民亦在隔远烟瘴省分调发,恶之至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拏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幇拏,概不得过二人。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军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获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遣犯于观彩等拏获逃遣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之张凤智拏获逃遣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新疆遣犯脱逃,一经拏获,例应即行正法,是以拏获此等人犯,即准为民。现在遣犯脱逃,除免死盗犯外,其余均不正法,不过递回鞭责,似应添入正法一层。
□再,军流人犯能拏获逃军逃流多名,是否亦准回籍,例无明文。可知此例专为正法之逃遣而设。至名例所云,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吿,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则又共犯罪之通例也,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
   原奏云,现有察哈尔兵丁移驻伊犂、乌鲁木齐二处,是以有察哈尔字样,系指移驻之旗兵而言。其种地兵丁,则指縁营言之矣。是以又有永远屯驻,及换班之分。与下条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在配安分,已逾十年,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云云,均系尔时办法,现在非特无察哈尔移驻兵丁,亦无发往为奴人犯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派往乌鲁木齐、伊犂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现行之例,按照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外,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无过犯,该处办事大臣査明,准其回籍。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索诺木策凌咨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兵律从征守御官军逃一条参看。
   此例所云均系彼条之事,特多从新留屯五年一语耳。但彼条逃走二次被获,即应正法,此云仍准回籍,则办理又觉较寛,与彼条亦不相符,说见彼条。
□此门所载,均系犯罪发遣之事,与兵丁脱逃之例无渉,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徒流迁徙地方  一,犯罪发往伊犂等处种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等以种地人犯格图肯江樽年老力衰,不能耕种交粮可否仿照年满当差人等年老残废,不能派往之例,官给口粮等因,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发往种地人犯而言,为奴人犯不能耕种力作,如何办法,记核。发往种地之犯不知凡几,若倶因年老力衰官给口粮,安得如许闲款耶。
   《戸部则例》田赋门杂赋考成,
□一,伊犂屯田遣犯,毎名收获细粮,以九石为额,乌鲁木齐收获,以六石六斗为额。及额者,毎名日给白面半斤。如伊犂收至十二石,乌鲁木齐收至十石,毎名日给白面一斤。该管官均照该处兵丁收获及额之例,分别议叙。若收不及额,官员亦均照屯田兵丁收获不及额之例,分别察议,兵丁责处。
   又,杂支门新疆遣犯事例,
□一,新疆责革効力兵丁,曁发往充当各差及屯种遣犯,不能自行谋食者,均按日官给口粮,米八合三勺或面一斤。其仅拟发遣及安插各犯,不种屯田,不充官差者,官不为经理。
□一,巴里坤种地遣犯,毎名毎月支给口粮,面四十斤。毎年给与衫袴鞋脚银一两九钱二分。均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远种地,不准为民。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地耕种纳粮,倶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后,呈请愿入铅铁等厂効力捐资者,除奉特旨发遣为奴,及有关大逆縁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倶不准做工幇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设日久怠惰滋事,随时惩治逐出。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倶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戸册内。査系当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为奴人犯,详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厂,报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终効力奋勉,准其回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