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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系分别有无妻室及应追银两而言。)一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专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条奏定例。(专为应流之地,即系该犯流寓之所而设。)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专为并无妻室及无应追银两而设。)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与在京问拟徒罪人犯,不许出境一条参看。彼条专言徒犯,此则兼及军流,亦有不同。至还官、入官、给主各赃及埋葬银两,均有监追限期,见给没赃物门。此处专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时日而设,是免其往返跋渉,反致多加监禁,亦属未便。
□追银、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转发原籍。后佥妻之例停止,则解回原籍专为追银一层矣。
□流犯,按原籍应配地方起解发配,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充徒。是徒犯几与流犯相等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民人在京犯该徒罪者,顺天府尹务于离京五百里州县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该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酌派,倶不拘有无驿站,交各州县严行管束,俟徒限满日释放回籍安插。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云南巡抚谭尚忠条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奉天虽有民人亦准折枷之例,后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无庸另立专条。
国初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军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责。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即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奏准之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设,人民尽属关西招徕。今犯赌博,请照旗下例枷责发落。刑部査盛京州县皆系新设,原未立有驿站,难与内地同论,应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径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行劫案内,拟发黒龙江之徐刚、张元、杨方恒三犯,派委官弁,解赴来京,实多不便,奏请纂辑为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从前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均系解赴刑部刺字转发,是以奉天省亦解赴在京刑部,自属不便。惟别省人犯解部发遣之例,后亦倶行停止,则奉天省亦倶在其内,此例自可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戸人等,发遣后复行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人犯,就近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与此参看,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习俗不堪,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至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着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州驻防之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査明,或系另戸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戸满洲发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分别另戸之处,颇觉详晰。改定之例删去开戸一层,则此等开戸之人亦系另戸旗人矣。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京旗人倶发东三省,而无发别省驻防之文。
□另戸正身旗人发驻防当差。奴仆发驻防为奴,此专指东三省而言,亦系指未销档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之犯不得同发一处,此语专见此条,别项人犯并无明文,似可改为通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在京满洲另戸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庸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兵昆英,自京逃至山东徳州营,参将伊伯图他布任所被获,拟发黒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档,毋庸治罪。见搬做杂剧,较此条为轻。
□《督捕则例》载,旗人初次逃走,一月以外被获者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并不问其有无甘心下贱之情事,与此例不符。盖此条在先而彼条修改在后也。例文均系随事添纂,前后不符者颇多,此类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伊犂、乌鲁木齐并吉林、黒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毎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并下逃人匪类一条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应删并。
徒流迁徙地方 一,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如祗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应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倶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定例(民人应发遣黒龙江者,彼时均发烟瘴少轻地方,是以此例即照民人定拟)。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条例。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拏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遵旨议准定例。(原议与上烟瘴少轻条系属一事。)原载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此专指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谕,祗言监生等类,并无职官在内,修并之例,连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嫌未协。平情而论,外遣罪已极矣,又加重为奴,似可不必。况犯杖罪者,未闻与平人一体的决,犯遣罪者,倶与平人一体为奴,亦嫌参差。盗贼窝主门,职官窝藏强窃盗,则明明党恶窝匪矣,例内止云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谓本例载明应发驻防之罪也。如收买私钱、搀和行使之类,盖指所犯照民人例应发遣,及例应发驻防者而言,非谓凡犯一应军流,均应改发新疆也。后来职官有犯军流,无有不发新疆者矣。
□《周礼?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贡生监等,有犯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即此意也。五十六年改定之例,未免过严。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拘有无驿站,官犯仍定驿发配,未免参差。縁此例在先,未能一律改正故也。其实在驿亦无应当之差,亦空言耳。官员犯徒罪,唐律系以官当,明系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此则直发徒配矣。而党恶窝匪者,又与平人一体发遣为奴,古今之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倶系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较此例为更严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及黒龙江、吉林等处効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系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四年修并,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与上曾为职官及下八旗正身职官二条参看。
□发遣新疆等处効力官犯,分别年限奏请释回之例,原指奋免当差,着有劳绩者而言,是以从前三年限满、即准具奏释回。具奏云者,即奏其効力之劳绩也。乾隆三十八年,分别原犯情罪轻重,定有三年、十年之例。四十七年又定有十年限满,仍解回内地,问拟军流之例。嘉庆六年,以新疆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未免太重,请嗣后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重字样,擅议改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并将官员军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不得以情节较重,擅议改发新疆等语,纂入例册。是此后官员有犯军流等罪,即无庸加重,改发新疆。其从前发往之犯,因业已从重问拟,是以仍准分别年限奏请释回,无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例内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十一年修例时,将例末不得擅议改发新疆数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嗣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者,仍不一而足,相沿至今,几成官员犯罪专条,已与此条例意不符。且不问在配有无劳绩,倶按年限办理,是不特常犯与官犯相去悬絶,即发遣官犯与军台効力官犯亦彼此岐异。
□职官犯军流者,改发新疆,本系从重之意,三年、十年即准释回,又似从轻。军流若不遇赦,万无释回之理,一发新疆,即有释回之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另戸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黒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倶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毎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准,与《督捕则例》大略相同,并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及署理黒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定例,(富奏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四年増定。
谨按。此专指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条例相符,惟彼条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发驻防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黒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悔过者,挑选匠役。复犯罪者,销除旗档,发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均应参看。再,此条例文有与各条重复者,似应修并于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者少,即有犯者,并不实发,亦不销档。嗣虽定有实发之例,而仍不销档,是以逃人匪类亦无销档之文。道光五年定例以后,不特军流以上应营销档,即徒杖以下凡系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档矣。今昔情形不同,此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縁营食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原例末段有,此等人犯如情愿迎娶妻室家口者,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官为资送等语,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作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