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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制度考
一、林玉锦应完租榖十二石。
一、纪分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林协齐、林国仲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同共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哑应完租榖十四石七斗六升。
一、张福星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九升八合。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七十六石二斗七升八合。
新庄仔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庄玉藩应完租榖五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十九石八斗。
社尾庄佃户
一、林本源应完租榖四十八石。
一、何柳应完租榖二十六石四斗。
一、林上品应完租榖二十五石九斗二升。
一、白达应完租榖八石六斗二升。
一、白大愩应完租榖九石七斗二升。
一、杨恭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林玉弦应完租榖十七石二斗八升。
一、陈九英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颜江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桂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颜清记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远应完租榖十七石五斗九升。
一、林亮应完租榖三石三斗六升。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八石零四升。
一、林尚德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余智仁应完租榖二十二石六斗八升。
一、姚天来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九斗六升。
一、黄见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何万等应完租榖五石五斗二升。
一、林金顺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梁凤山应完租榖九石六斗。
一、何万生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以上共二十三佃,计完租榖二百八十八石四斗三升。
中庄佃户
一、陈荣胜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一、林国珍、林赞兴共应完租榖十四石四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湳底庄佃户
一、黄华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顶庄仔佃户
一、林对丹应完租榖十八石。
五甲庄佃户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六石一斗八升。
一、张富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十二石一斗九升。
一、涂士鲸应完租榖三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一石三斗二升。
一、黄塔应完租榖三石六斗。
一、陈益久应完租榖七石二斗。
以上共七佃,计完租榖三十三石一斗九升。
泉州厝庄佃户
一、张彩生应完租榖二十八石八斗。
一、张东桂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以上共二佃,计完租榖三十石。
三十甲庄佃户
一、林尚德应亮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庆侯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林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黄俊恩、黄肇儒共应完租榖三十六石三斗。
一、林祥记应完租榖六石。
以上共五佃,共应完租榖一百十四石三斗。
横圳庄佃户
一、赖好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十三甲庄佃户
一、林胜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王瑶记应完租榖十五石。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五十七石。
顶大安庄佃户
一、林荣应完租榖三石二斗一升六合。
一、同应完租榖六石九斗六升。
一、林大鹏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以上共三佃,计完租榖十一石九斗七升六合。
下大安庄佃户
一、张净夫应完租榖一石二斗。
一、张本应完租榖一斗八升。
一、张注应完租榖三斗。
一、陈源应完租榖四石八斗。
一、张富应完租榖十八石。
一、周乌应完租榖一石零八升。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张举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陈宅应完租榖一斗二升。
一、谢玉麟应完租榖二石四斗。
一、同应完租榖四斗八升。
一、白水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许配应完租榖三十六石。
一、同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一、易意应完租榖十六石三斗二升。
一、林圳应完租榖一石八斗。
一、张良弼应完租榖九石九斗六升。
一、杜荣记应完租榖二十四石。
以上共十八佃,计完租榖一百四十四石二斗四升。
松仔脚庄佃户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大轨应完租榖一石六斗八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六石。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二石八斗八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圣王会应完租榖三石七斗八升。
一、林旭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富应完租榖一石二斗六升。
一、林出应完租榖五石七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林盼应完租榖四石三斗二升。
一、陈廷玺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一、林贱甫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林发应完租榖八石一斗六升。
一、陈田应完租榖三石八斗四升。
一、黄德春应完租榖七斗二升。
一、林子教应完租榖一石九斗二升。
一、林恭应完租榖八石六斗四升。
以上共二十一佃,计完租榖一百零八石七斗八升。
以上本城及大甲德化社总合共庄村十八庄、佃户一百八十户,总共每年应完租榖一千二百二十六石三斗九升、租银四十三元三角二点四厘。
●番租银年额征收(粮房应办公事)
一、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元。
一、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元。
共计银一百一十九元。此番租银,拨给额内外孤贫月米之需。其不敷支孤贫月米,饬县另行筹款抄详行知在案。番租给发孤贫尚有不敷,无论地方有何项公款,皆可以拨给。
给过孤贫口粮衣布姓名银数
一、给口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
一、应给冬夏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一、孤贫姓名列于左:
胡发、许陈氏、丁树、秦买、郑源、刘员、李叶氏、吴陈氏、胡刘氏、陈出、高王氏、刘陈氏、陈李氏、李张氏、麦柯氏、吴良、林陈氏、黄王氏、苏海、杨陈氏、方元、刘光明、彭桂、林凤、许扶、黄陈氏、许登、吴九、陈林氏、吴知、陈黄氏、黄连、林花水、刘林氏、骆鸦、丁燕山、苏皮、刘贤、卢双、林饶、张王氏、林得龙、许陈氏、张吕氏、林回、丁郑氏。
以上孤贫共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共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四分。又每名给衣布银五钱四分五厘六毫,共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新竹营盘田租银
一、南崁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四十元。佃人李才。
一、霄里营盘田一处,年贌租银十二元。佃人吴立。
一、高山脚营盘园,年贌租银四元。佃人古阿干。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又厝九间,每年厝银四元(破坏)。税厝人黄阿屘。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贌租银十六元。佃人际奇火。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贌租银三十二元。佃人方绅。
一、白沙墩营盘园,年贌租银十元。佃人陈谅、骆天金。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贌租银四十元。
一、桃仔园营盘一所。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租。
一、后布埔营盘租税银每年五十六元。
●营盘田园根由
查各营盘田园乃系兵丁从前内地初到之时,择其宽阔之处,为营盘驻扎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地经已无用,遂将该地开辟,作为田园,贌佃耕种,收租公用。亦有因其地作为营盘之外,前后左右尚有空地可开为田园者,即陆续开辟成为田园,故名曰营盘田;并非有出本承买。
●育婴堂递年应收各款及开销条目
收项
一、三脚寮现佃傅天富,全年实小租榖四十(?)折银四十元。
一、北门街店一座,现税林水生,全年税银六十元。
一、新庄仔戴戆九,全年园租银十三元。
一、台北八甲庄地基银全年二十四元。
一、育婴堂边小厝一间,现税麦尧巴,全年税银四元八角。
一、盛德庄现佃古阿恩,全年小租榖五十石。又家屋十一间。
开销
一、育婴堂董事傅兆祥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董事林亦图全年薪水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堂丁傅添福、许火全年辛工银三十元。
一、育婴堂内油香全年六元。
一、育婴堂年节牲醴金烛全年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七月普度银二十二元。
一、育婴堂内香油茶炭纸张杂费全年十八元。
查育婴堂前给婴儿,系由本城糖米出口抽分项下提给,每婴儿每月给洋一元,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每婴儿按给六个月,计洋六元,系由官专派司事经理。嗣抽分由官改归厘金,而每月按给婴儿之项,莫从提给,由此截止。理合声明。大约二十二多年,育婴儿截止。董事林亦图、傅兆祥现今不在家。
一、台北府育婴堂田业全年九十六元,上下忙分纳。枋寮溪洲庄民魏桐初承贌。
●义仓榖石
一、竹堑城绅董林恒茂收储捐榖七百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彭大福籴存新榖六十石。
一、六张犁庄绅董郑家茂籴存新榖一百三十二石三斗。
一、五和庄绅董罗在田籴存新榖六十九石三斗。
一、新埔庄绅董陈朝纲原存旧榖二百一十二石八斗。
一、新埔庄绅董潘澄汉原存旧榖三百零八石四斗。
一、新埔庄绅董蔡景熙原存旧榖一百五十七石。
一、新埔庄绅董张德渊原存旧榖一百六十七石三斗。
一、树杞林绅董彭殿华籴存新榖七十六石七斗。又籴存新榖二十四石七斗。
一、五和庄绅董曾云中籴存新榖八十三石。
一、九芎林庄绅董魏钻唐籴存新榖二十三石九斗五升。
一、九芎林庄绅董刘耀藜籴存新榖一十七石五斗五升。
一、北埔庄绅董姜绍祖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四石。
一、赤柯坪庄绅董黄廷亮籴存新榖一百七十石零八斗六升。
一、埔尾庄绅董彭捷和籴存新榖一百六十五石。
一、圭油凸庄绅董范清汉籴存新榖一百四十七石二斗。
一、树杞林庄绅董廖明兰籴存新榖八十六石七斗。
一、大潭庄绅董廖有化籴存新榖一十二石二斗。
一、大溪墘庄绅董范姜俊籴存新榖一百二十八石。又籴存新榖九十石。
备考:此项租榖于十九年四月米价昂贵之时,已将旧榖平粜。迨十九年早晚二季收成之后,即再籴新榖,数目多少不对,应照二十年正月所开之单方为实数。
官捐义仓系地方官恐年岁减收,青黄不接,致有捐派各业户,存仓以防地方粮食不敷;当此时亟应发榖平粜,以济民食。
新竹城林恒茂经理义仓榖之事
具禀新竹城内林恒茂号,为据情明白照章列单呈电。缘恒茂经理义仓之榖,此义仓设自前年严县主捐各殷户之榖计七百石零零二斗,以防饥年平粜。每年至三、四月新旧交接,预将旧榖发粜,其银项缴官收掌;至籴入新榖,其银项亦由官领出。历年总存榖七百石零零二斗。至本年四月间,王县主在仓有发谷兑米约有四百余石之数,及日军到处,仓内尚存榖二百余石,实属昭昭可考。至明善堂亦有埔园税租以及德化社番租口粮等项,每年遵照章程开款给发以外,尚剩之榖,将榖变价,其银项概缴交县主自行设法。理合粘连条款清折及各佃花名呈明,伏乞大人爱民如子,电夺施行,沾感切叩。
●修城经费
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经费开支工料银两各数目。
收项
一、光绪十九年分钱粮带捐修城经费银一千六百十八两一钱七分零七厘七丝六忽。
一、善后局宪垫发修城经费银二千二百八十三两九钱零八厘八亳四丝。
以上二项,共收银三千九百零二两零七分九厘六毫一丝六忽。
开销
一、城工料银三千八百二十两三钱六分七厘八毫四丝。
实在
一、应交征收钱粮捐存光绪十九年分修城经费银七十七两七钱一分一厘七毫七丝六忽。
宪定:自光绪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征正项钱粮银一两,随时带捐银五分(无平、无水)以为专款修城经费,敝县已将城垣一律修竣造报,所有支用各款,除钱粮带征成数解还归垫并经奉文遵照办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税(无案件可凭,录谕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据实禀复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间城工完竣,清出新旧北门内及旧西门内等处旧堆房基址起盖瓦屋十一间,每年租银二百四十八元,经同治十年间前淡水厅陈谕饬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等六户轮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备岁修城工之费。现在城垣因岁久失修,以致坍塌甚多。此项屋租及历年生息,自必积成巨款。刻下正值兴修之际,亟应清查存款。除分谕查覆外,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董事某某立即遵照赶将轮管城工店屋历年收租生息银两,现存何处?共有若干?逐细按年按款明白据实开单,限即日内迅速禀复赴县,以凭察夺,毋稍迟延。切切特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