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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县制度考
一、分谕城工董事郑恒利、林恒茂、郑恒升、李陵茂、翁贞记、吴万吉。
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四日,承工总吕祥。
特用同知直隶州新竹县正堂加二级纪录十次叶,为谕饬遵照事。案查本邑城垣原有建造店屋七座收租生息,留为岁修经费,系由该绅董等轮年经理。兹查该绅董等所呈城工簿开:城差两名,年支辛工银四十八元。本县到任以来,未见有城差,应将城差名目裁除,以归核实。合行谕知。为此,谕仰该城工绅董等立即遵照,所有城差名目,自光绪十九年以后,毋得开销。毋违,切切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郑恒升、林恒茂、郑恒利、吴万吉、李陵茂、翁贞记。
光绪二十年二月二十三日,承土总。
禀为遵查禀复事。缘蒙谕仰查视西门城何处损坏。禀复等因,役遵仰立即查视西门之城门,系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盘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理合将情禀复,伏乞大老爷电夺施行。
光绪二十年六月初十日,一皂头役洪泉禀。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赶紧修复事。照得本县访闻西门城门有损坏情事,即经饬查去后。兹据该差洪泉以奉谕前往,西门城门系依北畔之门扇轮枋下 蛀坏,轮底之石亦无,现所坏处一空,人可出入;而城楼上之顶盖,亦甚碎坏等情,禀复前来。查城门有关启闭,自应赶紧修复,未便耽延。况现正有事之秋,更宜谨慎。除批示外,合行谕饬赶紧召匠修复。为此,谕仰城工绅董即便遵照,迅速往西门勘明城门、城楼究竟破坏何处?应如何修补?立即召匠赶紧修理,以固保障。应费若干,在于前历年所收店屋租税项下开支,限五日内告竣,仍将如何修复及收竣日期并用过木料各款开单禀报赶紧县,以备考查。该绅董毋稍迟延,切速。特谕。
一、谕仰城工绅董林恒茂、郑恒利、李陵茂、郑恒升。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承工总吕祥。
城工店税事由
配在城门之店,乃造城余伸之项,即买此店,以税人家。其税银每年收存,以俟修造城墙之用。
其城工之店一间,在北门街,现税义兴号(即蔡式),作木匠为活。四间在北 楼内,旧税永美号,现已回泉州,无人承税。一间现税顺发号(即吕俊),宰猪为活。一间现税复发号(即黄临),兑杂货为活。一间现税兴隆号(即吕折),兑杂货为活。五间其税银归林公馆存。
城工店(城工公簿在案)
一、西门内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元。
一、旧北门店一小进,年税银六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五十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进,年税银三十六元。
一、同店一小进,年税银二十四元。
一、新北门店二进,年税银四十二元。
一、同店二进,年税银三十四元。
以上店八座,年税银共计二百四十八元。
●抄封租榖
一、中港堡田心仔庄上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租榖……。
备考:抄封田租系因林、戴两姓作乱,将田充公,归于台北府,设立佃首征收,作为闲款。惟新竹从前此抄封田颇多,后因分治,该田均在淡水及苗栗管辖,新竹管辖仅有此一段而已。榖仅有几石,归台北派人往收,故曰府抄封田。新竹县中向无经手,是以无案可查,不知年收租若干。其应完钱粮,由台北府送赴新竹县投完。
●屯租
前此款屯租系在中港、杨梅坜、九芎林各处皆有,全年约有三千石有奇,每年给发屯丁口粮。自光绪十四年清丈改归,钱粮无收;此项租榖,即将前收开存银项拨给孤贫月米。
查屯丁每名全年给口粮银八元,如有事要叫来使用者,每月给口粮银四两二钱。
●隘租
查此款系因田园与内山生番相近,常被生番出山杀人,民不敢耕种,后即在险要之处雇丁设隘防守生番;即就近山田园抽收租榖,给为口粮,故名隘租。
隘租一款为数颇多。缘卑邑山溪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多有设隘防守而归隘首垦户承办防隘之事,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均系隘首支销。现今奉文提归公用,其隘租悉数由县征收,每年约征二万余石,每石折收时市番银一元。卑县照垦收租,亦不知每甲纳租若干石,又无案卷可稽;唯前于查丈往乡,曾经询诸乡民,佥称竹北各堡每甲有抽纳隘租八石至十八石者,乃北南各垦仅纳隘租二、三石至十石为限,是各垦之情形不一。理合登明。
隘租上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四石,续垦配租榖三石六斗。中则田每甲原垦配租二石四斗,续垦配租榖二石。下则田每甲原垦配租榖一石五斗,续垦配租榖一石。园例减半。隘租园多田少,租榖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理合登明。
●官庄田租
查看此款,惟有淡水有此租。新竹向无此官庄田,莫知详细。市川彻弥、张寿图、黄鼎元。
●炉税
一、铸户苏景昌(招牌「永金」),炉税银五两。
●当租
一、当租协丰号,当租银五两。
●各廍户出息年额
一、年收银四十元。
一、廍户在豆仔埔、贡狗坑、中港、头份、三叉洞、大眉、崁仔脚、苦苓脚、山寮埔、顶双溪,每年约有二、三十廍,余外尚未全知。
一、息银乃系台北府委员所收。
一、息银乃系制糖户所纳。
●税契银两数目
一、年无定额,年收约有一万二千元。此款税契凡民人置买田园,欲卖者须入契字付与买者收执为证据。买者即将契赴官投税,每契面银一百元收税银七元八角。内分三元解布政司、四元五角归地方官、一角五瓣归收契之税差、一角五瓣归书记办公之资。
如契未税者名曰白契,已税者名曰红契。另司单银每张九角,乃布政司领应给业户为凭,名曰契尾。此款契尾系民间有典卖田业,典卖者须立契与买主收执,买主即将契赴官投税,官即将此契尾粘在契内,盖用官印。另此款每张由官备银一钱五分,赴布政司衙门买来,每张司单收民间九角;内官收五角,余四角经办公事之人作分作工资。
●口费
口费分为二,一曰文口,一曰武口。文口系文衙门新竹县所收,每年约有二千两。武口系武衙门北路右营参将所收,每年约有几百两而已。
收口费充津贴(地方官自己收口费、自己充津贴,与布政司无干。年收约二千两)
收项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月底止,三十日,计收口费银七十一两四钱二分八厘五毫七丝一忽四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底止,常年淡月九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八分五厘七毫一丝四忽二微。
又自光绪十九年四月初一日起、至八月底止,常年旺月一百五十日,计收口费银五百两。
又自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常年淡月一百二十日,计收口费银二百八十五两七钱一分四厘二毫八丝五忽六微。
又自二十年一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常年淡月五十三日,计收口费银一百二十六两一钱九分零四毫七丝六忽一微四纤。
共收银一千一百九十七两六钱一分九厘零四丝七忽三微四纤。
管收除流抵外,共银一千二百零三两一钱一分三厘五毫五丝四忽八微四纤。
开除
一、自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十二月底,计三十日,应支津贴银七十六两九钱二分三厘零七丝六忽八微。
又自十九年正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计三百六十日,应支津贴银一千两。
又自二十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四日卸事前一日止,计五十三日,应支津贴钱一百四十七两二钱二分二厘二毫二丝一忽八微。
共除银一千二百二十四两一钱四分五厘二毫九丝八忽六微。
实在
一、口费不敷抵津贴,垫支光绪二十年分津贴银二十一两零三分一厘七毫四丝三忽七微六纤。地方官厅应领津贴银两每年赴布政司领五千两,又口费约二千两,共七千两。
一、年额应领津贴五千两。常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三两八钱八分八厘八亳八丝八微八纤,闰年每日应领银一十二两八钱二分零五毫一丝二忽八微。
●官民捐榖项下
一、年额应捐款,官捐榖一石二斗。
一、年额应捐榖,民捐榖三石。
此项租榖,每年由官捐解皇上。
●充公田租其它官田官金
一、德盛庄(竹北二堡)年纳租榖五十石。茅房十一间;佃人古阿恩(疆域:东至徐家毗连为界,西至陈家毗连为界,南至范家毗连为界,北至溪为界)。
备考:德盛庄充公之业,乃作本地方公费。所有充公田业尚有数处,或归义塾、或归地方民间自收公用,不归官;故未尽列于此。
一、托盘山下河坝唇充公田一处,在树杞林总理管下,小租榖二十石。但林阿珍与郑如汉、郑如兰互控田业充入衙内案牍祠作为每年祭祀之费。
一、新埔堡枋寮庄官田一处,佃人魏桐初,租银九十元,但台北府育婴堂经费。
一、旧行台地基一处(从前无租银)。但在杨梅坜街东路上,四面竹壆为界,因子十年前将行台移造中坜后,此行台废作菜园,系清时办公事人耕种。
一、金三百圆,全年利息三十圆。北门米市街陈和兴公存。
●抚垦局
垦户前由官给垦领银在内山开垦,由官收租。但因地近在深山,生番出没无常,常扰耕民,故设隘寮,雇有隘丁把守,以御生番。其隘丁口粮,由官给发。自光绪十四年清丈以后,皆由垦户自己雇勇丁、设隘寮,所有新开之田业,报官升科,完纳钱粮。故官遂无隘租可收,亦无给发隘丁口粮;即从来有设铳柜,亦由垦户自己雇人把守。后来有要开垦,即由抚垦局委员给照往开,或三年、或五年成有田业,即向官报丈,由官委员往丈,给领印照,管业完粮。
抚垦局在五指山,委员一名、司事二名、局勇四名、通办四名、五十余社五十余土目,诸人费用一个月二百四十余两。若有人欲开垦,必往局给垦单,方可向内山开垦。
●文庙出息条款
一、佃户张阿添年纳租榖二十六石。住八张犁庄。
一、同冯阿芳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同。
一、同锺阿福年纳租榖三十五石。住在尖山边庄。
一、同徐阿金年纳租榖二十一石。住坑阿底庄。
一、同黄姓年纳租榖四十九石。住在西方林。
共计租榖一百九十石。以上查文庙租榖系前林维源自献为文庙,作为春秋祭祀经费,其田贌有佃户五人耕种,每年所收租榖一百九十石。
一、又杨灶生年纳租榖五十九石。住在山仔顶庄。
右郑永承自献作为春秋祭祀经费。
一、文庙墙内田一所,年收租榖十五石。
一、城隍庙前店一座,年收税银四十八元。
一、城隍庙后店一座,年收税银十二元。
一、本衙门口店一座,年收税银二十四元
一、林祥叆所存银二百元,每年收生息银二十六元。
总共租榖二百六十四、五石,税银一百一十六元。
以上所收租榖及所有店税银项,系开销文庙春秋两季祭祀以及看守庙内油香工资,乃由此款收项拨给。
●文昌宫香灯租榖
收项
一、淡水邹厝仑水田租榖每年应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应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庄大租每年应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庄山园每年应收二十石。
前归新竹文昌官香灯,后设苗栗县,其山园被刘联科抗占。理合声明。
以上共计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银一百零八元。
开销
一、计去挑字纸灰工钱二十元。又开去油香银十六元。又开打扫文昌宫人夫二名工食银二十元。又开各处收榖工食银三十元。
共开银八十六元。(文昌宫祀生郑耀东录)
●武庙出息条款
每年出息并开销各款录于左:
一、开庙内诸神生日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年节油香费用每年二十元。
一、开雇人收内湾榖工资榖十五石。
一、收台北芝兰堡潘盛清、姓马献(?)小租四十石银四十元
一、收内湾庄大租榖九十五石。
一、收南门内地基银一千八百元。
一、收南门街店税每年八元
以上所收之项,应每年开销以外,所捐之项亦一切开销。(武庙和尚妙慧报)
●城内妈祖庙出息条款
一、收虎仔山杨掌租榖二十石。
一、收厕池税租榖十二石(厕池在庙后边)。
一、收台北王益兴、吴梦兰、吴梦梅三人共银二元。
一、收三角涌陈炳焜八元。
一、收北鼓楼内外地基税钱四千。
以上所收之银,作为每年庙内油香并和尚费用之资。(看庙和尚妙慧报)
●城隍庙出息条款
历年应款收入、开出逐条开列:
收项
一、历年向本庙炉主、头家支领枷钱一百八十千按折银一六五元(此条现年全无给领)。
一、西辕门内陈泉深献充瓦店间半,历年收租银六十五元(瓦店四条,历年各要修理,亦就此款扣还,所收之租无实也)。
一、献充瓦店一间,历年租银本庙仅收六十五元(此条每年租银三十三元,余外之额即林智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