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台湾县志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凡募垦、报垦、劝垦田园,俱于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实者,遵照部文即于自实之年起科)田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零(内:上则田一百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上则园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园二十五甲三分,下则园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征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垦田园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零(内:上则田三分三厘五毫,中则田二甲五分一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零。上则园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则园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则园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二十七年募垦田园三百三十二甲四厘九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八厘二毫零,下则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零。上则园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园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园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零)。
  二十八年募垦田园九十九甲九分五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一分五厘,中则田二甲四分,下则田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零。中则园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园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二十九年募垦田园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零(内:中则田六分三厘零,下则田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零。上则园七分,中则园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零)。
  三十年募垦田园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零(内:上则田五分一厘,中则田八分四厘四毫零,下则田四甲二分五厘七毫零。上则园三甲八分,中则园一十甲九分一厘三毫零,下则园六十七甲五分五毫零)。
  三十一年募垦田园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零(内:中则田二分四厘六毫,下则田五甲一厘一毫零。中则园四甲四分一厘,下则园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零)。
  三十二年里民自实二十九、三十两年新垦田园三百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内:下则田一十甲五分。中则园二十五甲六分五厘四毫零,下则园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零)。
  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二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五厘二毫零)。
  三十五年报垦田园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三十六年报垦田园一百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三厘二毫)。
  三十九年报垦田园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四十年报垦田园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四十一年劝垦田园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四十五年报垦田园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四十六年报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四十七年劝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九毫零。
  四十八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五十一年劝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罗汉门拨归邑辖下则园七甲(以上征榖例俱同前)。
  六年首垦报明于七年入额田园一百六甲三分一厘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户部议准台属报垦田园改则征收银米。先据总督刘世明,以:『台属田园旧例,按甲征粟,比内地科则较重,请照内地同安县地亩官、民、盐等则之例,按亩征收。以每甲化为一十一亩,分别上、中、下之差。将上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园照中田例。中园照下田例。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所有新陞田园,已经征粟者,仍照征本色。其雍正七年陞科以后续垦未经汇题,及将来新垦田园,统以此案题定,永为报垦之准则』具题。当经臣部核算科则,台地田园,即如上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今一甲化为一十一亩,只仅征银九钱三分有奇,征米六陞六合有零。是按亩所征银米,较之按甲所征粟石,不及十分之三。又称从前陞科田园,仍照旧按甲征粟。是新垦者固所乐从,而旧垦之民,不无偏枯。但该督既称台属各业户咸称,旧额田园不敢并恳改则,致亏额赋,情愿照旧输纳,俟陆续报垦足敷额数,另请改则。其雍正七年报垦及以后续垦田园,先恳改照同安则例征粮。应如所请。台属报垦田园及自首陞科者,俱以雍正七年为始,化甲为亩,照同安例分别上、中、下征收银米。至改则田园,亦如所请,照台例将每亩所征钱粮统照三钱六分折粟一石核算,征输其本色。米石照一米二榖之例,折粟征贮可也。奉旨:依议。
  乾隆元年,上谕:『台湾自雍正七年以后陞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陞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钦此』。改照同安则例,每征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并秋米一米征二榖等合计,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陞有奇,中田每申应征榖二石八陞有奇,下田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五陞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陞有奇,照下田少差。
  七年里民自实新垦田园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零。(内:下则田三甲八分。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五毫)。
  八年报垦新陞田园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零(内:下则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零。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零。以上俱照改则折征)。
  九年凤邑割归额征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零(内: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五毫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零,系折征)。
  九年诸邑割归额征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零(内:中则田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零,下则田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上则园三百四甲二分三厘六毫零,中则园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零,下则园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零。俱征榖旧额。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零,系折征)。
  十一年新报开垦、应于十年起科折征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零。
  十二年续报开垦折征下则园七甲三分(是年钱粮奉旨豁免,于次年起科)。
  十三年报垦下则旱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一毫零,下则旱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六毫零(遵旨定例,旱田、旱园以十年陞科,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折征,同下则田园)。
  乾隆十二年里民自实新垦折征下则田二甲九厘二毫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此,新垦并割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厘零。内:田一千六十九甲七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二甲五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九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七厘零)。共该征榖一万五千八百二十六石三斗七陞零。
  通计旧额并新垦割归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五甲五分三厘零。
  豁免并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内:
  雍正五年,豁免康熙六十一年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
  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零(内上、中、下则不等,俱旧额)。
  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零(内:中则田三甲六分六厘五毫零,下则田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零。下则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零。另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零(内:雍正九年分隶凤邑割归依仁里水冲下则田二甲四分六厘九毫零。十一、十二两年各里庄水冲沙压上则田一十二甲八分三厘九毫零,中则田一十二甲六分九厘六毫零,下则田二十一甲八分四厘六毫零。上则园七甲六分,中则园一十一甲一分,下则园三十九甲四分九厘零,俱旧额。另折征下则园一十三甲七分八厘零)。
  七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内:乾隆二年水冲沙压上则田八甲七厘,中则田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田一十六甲七分二厘。上则园五甲三分一厘,中则园一十一甲五分七厘,下则园三十四甲五厘。俱旧额)。
  以上豁免并拨归共无征榖三千七十石六斗六陞一合零。
  实在田园一万二千二百五甲七分八厘五丝二忽八微四纤八沙一尘六埃一秒四漠。内:田四千六百四十七甲六分一厘五毫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五分四厘二毫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一甲四分七厘七毫零),园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六厘四毫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则一千六百一十甲七厘五毫零,下则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厘七毫零)。共该征榖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陞六合八勺二抄七撮七圭三粟八粒五黍(例系十月开征,每正供榖一石另征耗榖一斗,折纳银五分。详见「耗羡」条)。
  其正供额榖,支给镇标、城守、台协、澎协各营兵米外,例运督标兵米,该榖五千一百九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后核减一分二厘。又运金、厦、闽安、云霄兵米榖,共约一万一千石,年无定额,每石给脚费银八分。又岁运班兵,眷米榖约五千五百石,年无定额,脚费与运金厦同。
  附乾隆七年巡台御史书山、张湄奏请采买米榖按丰歉酌量价值疏
  榖价以丰歉为低昂,采买视岁时为损益,未有守以前之成例,而不务变通者也。台湾虽素称产米之区,而生齿日繁,地不加广;兼之比岁雨阳不时,收成歉薄,盖藏空虚;荷蒙皇上圣明远照,洞悉情形于重洋万里之外,历奉谕旨,台民无不感激。惟是内地臣工,身未亲履其境,徒执传闻之丰裕,未晓今昔之不同。即如御史陈大玠,生长泉州,尚疑台郡有岐视漳、泉之见。殊不知台湾固为东南数省之藩篱,八闽全省之门户,而于漳、泉所系,尤非浅鲜也。台郡宁谧,则漳、泉安;漳、泉安而全闽俱安矣。夫地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台湾四面俱海,其舟楫相通者,惟泉、厦耳。而泉、厦又山多地少,仰藉台榖。是台湾之米,有出'无入,猝有水旱,非同他郡有邻省通融、商贾接济也。
  臣等蒙皇上畀以巡视重任,岂不知「春秋」严遏籴之戒?况同隶闽省版图,原无分于此疆彼界;而于海口之米榖,不得不责成官吏、严其出入者,实由事势使然也。若任其运载透越,则台榖指日可竭,而地方不能宁谧。日后之漳、泉,亦无从而仰藉矣。此臣工之籍隶漳、泉者,亦宜为久远计,而毋徒务争目前之利为汲汲也。盖台地之所出,每岁止有此数;而流民渐多,已耗台榖之半,复有兵米、眷米及拨运福、兴、漳、泉平粜之榖,以及商船定例所带之米,通计不下八、九十万。此即岁岁丰收,亦断难望其如从前之价值平减也。是以臣张湄同前任满御史臣舒辂,有请建府仓、以裕民食之请;工科给事中杨二酉有先实台仓之奏。臣等于上年十月亦有请禁透越私渡之摺。即近今闽省督抚二臣议覆科道杨二酉等条奏,亦以台仓之积贮不充,则内地之转输易竭,海外设有缓急,他处难以接济为虑。但督抚所议,令台湾四县贮粟四十万石,恐一时买足,为数太多,为期太迫,应定三年之限,照数购买;而部臣以采买仓榖定例,年岁丰稔,应全数采买,并无预限三年之期议覆。臣等复思台湾上年收成,实止七分。既非丰稔,似不得全数采买。且杨二酉原奏,请先实台仓,然后买运内地。该督抚等以内地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关系非小,仍请照旧拨运。部议既准其奏,而本处贮榖,又不宽其限期,未免米价更昂,转于民食有碍。是不若督抚所请三年之议为得也。
  再,杨二酉所称,内地发买榖价,仅三钱六分,或三钱不等,装运脚费俱从此出。在从前榖贱之年,原足敷用,今即不免赔累。嗣后必依时价运费发买为得。该督抚亦议请以后按年岁丰歉,酌量增减,所见相同。而部臣拘于成例,谓从前并无以年岁不齐,稍议加增。又台湾素称产米,迥与内地不同,倏增倏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宜仍循旧例。是犹以从前之台湾,视今日之台湾也。臣等查上年台湾于收成之际,米价每石尚至一两五钱不等,则榖价亦在七钱上下。续又准闽省水陆提督及金门镇等,各移咨督抚赴台采买兵米,俱不下数千余石。目下各属米价,自一两七、八钱至二两不等,则与从前大相悬殊,可知原议之榖价,即不论装运脚费,已不抵时值之半。倘仍不议增,必致因循岁月,互相观望,采买无期。若勒以严限,迫之使趋,非县令受赔偿之累,即闾阎罹短价之苦。小民终岁勤动,至秋成而贱买之,既失皇上爱民重农之意;若使有司赔垫,势必挪移亏空,亦非皇上体恤臣下之心。况贤愚不等,或思因他事取偿,是其累仍归于民也。至因倏增倏减,恐启浮冒捏饰之端;则终岁晴雨,榖价低昂,各属每十日必通报督抚提镇;而臣等亲驻其地,贵贱俱循例奏闻。倘有不实,定即指参,何能浮冒?夫浮冒之弊小,累民之事大。即果不能尽绝,犹当权其重轻,况本无从捏饰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