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通志

  林南东店仓收二十万。
  景泰二年
  攒运粮四百二十三万五千石。
  七年
  攒运粮二百九十三万九千五百石,支一十一万六千二十石三斗,兑二百八十二万三千四百八十石,内遮洋三十万石,蓟州仓收二十四万石,京通二仓收六万石。
  天顺四年
  攒运粮四百三十五万石,支七十一万一千八百石,兑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二百石。
  内遮洋三十万石,蓟州仓收二十四万石,京、通二仓收六万石。
  成化八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扬州等府有灾无免米一十五万二千石,并淮徐二仓支运米二十万八千二百九石五斗,实运支、兑共三百五十四万九千九百九十石五斗,内随路寄收一百九万五千七百七十石。
  改兑一十一万石,加耗同前。遮洋加耗亦同前。
  应天府
  兑运十万石,改兑二万八千石。
  苏州府
  兑运六十五万五千石,每一石加耗五斗六升。
  改兑四万二千石,每石加耗三斗二升。
  后七府耗同。
  松江府
  兑运二十万三千石,改兑二万九千九百五十石。
  常州府
  兑运一十七万五千石。
  镇江府
  兑运八万石,改兑二万二千石。
  安庆府
  兑运六万石。
  宁国府
  兑运三万石。二十七万六千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二合。
  其二把总
  二十七万六千六百八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
  江南二总
  上江把总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五。
  十五石六斗九升四合。
  下江把总
  二十九万一千五百四石九斗六升。
  江北二总
  其一把总
  二十八万八千四百四十五石二斗九升。
  其二把总
  四十九万三千七百四十九石五斗六升四合。
  续表二天津仓四十八万七千石。
  德州仓十九万一千一百余石。
  临清仓二十四万一千八百石。
  东昌府仓一十一万三千七十余石。
  济宁仓六万六千八百余石。
  京通仓收二百五十四万二十石五斗。
  弘治二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
  兑运粮三百三十万
  石,支运仓粮七十万石。
  正德六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粮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粮六十三万三千石,支运仓粮六万七千石。
  嘉靖元年
  攒运粮四百万石,兑运粮三百三十万石,改兑粮六十二万九千四百石,支运仓粮七万六百石。池州府
  兑运二万五千石。
  太平府
  兑运一万七千石。
  广德州
  改兑八千石,加耗三斗二升。
  扬州府
  兑运六万石,每一石加耗四斗六升,改兑三万七千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七升。
  后二府耗同。
  淮安府
  (改)[兑]运二万五千石,加耗同前。
  凤阳府
  兑运三万石,加耗同前。
  改兑三万三百石。
  庐州府
  兑运一万石,每石加耗五斗六升。
  徐州
  兑运三万石,每一石加耗四斗一升。
  改兑一万八石,每一石加耗二斗二升。
  中都留守司把总
  二十六万七千五百九十八石六斗三升二合。

  ●漕运通志 卷之八 漕例略

  卷之八 漕例略

  凡制,国必有成法,法久必坏,坏必更始然后例生焉。例也者,所以辅法而植事者也。故观法可以知其常,观例可以知其变。《易》曰:先庚三日,后庚三日。重变也。辑《漕例略》。

  永乐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用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京。

  二年命总兵官一员、副总兵官一员,统领官(员)[军]海运。又以海运粮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水路阁浅,迟误海船回还,令于小直沽起盖芦囤二百八座,约收粮一十万四千石,河西务起盖仓囤一百六十间,约收粮一十四万五千石,转运北京。

  三年令总督粮储官于天津卫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五年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并济宁州仓粮运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

  六年令海运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河船相兼转运。

  八年令湖广、江西、浙江三处仓粮,除本处支用,其余粮本部差官督各该司府起运。

  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其太仓旧纳粮,悉改纳淮安仓收贮。

  又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各都指挥一员统领。

  十三年罢海运粮,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之数。其余并坐太仓海运之数,尽改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山东兖州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运赴济宁仓。令浅河船于会通河,以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以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每岁通运四次。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各拨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

  又令浙江都司并直隶卫分官军于淮安,运粮至徐州置仓收囤。京卫官军于徐州运至德州置仓收囤。山东、河南都司官军于德州运粮至通州交收。淮安常盈仓、徐州仓本部各委主事一员监督收放。共攒运粮每石俱两平斛斗收放。官军攒运止一尖一平,定为例。

  又令各卫所运粮官军行粮,每员名不分远近,俱支三石。

  先,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海运官军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员名曰支口粮米二升。二十七年以后月支四斗。永乐十六年,礼部尚书吕震等议浙江、江西、湖广等卫官军仍留运粮不敷人数,于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应天、和州等处丁多民户内起取驾运,照例支与行粮。

  十六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布政司并直隶苏、松、常、镇等府所属税粮,除存留及起运两京外,余粮坐拨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人户自备船只运赴北京、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

  又令沿河闸坝,每三处差御史一员攒运。

  十七年令侍郎、副都御史并武职大臣各一员催督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起运粮储,仍令各部差郎中、员外郎等官分投整理。

  二十一年秦淮每岁漕运以两运赴京仓,一运赴通州仓交收。

  洪熙元年令官军运粮船内许附载物货,资给盘剥折耗之费。

  先,洪武中,令许运粮船附己物自给,官司毋得阻挡。成化二十二年,都御史马文升申明之。天顺八年,令运军一名免除丁一名帮贴,不许别差,如本户无闲丁,于屯种摘拨余丁运粮者,亦于本店内摘除屯操一丁。参将杨茂议也。

  宣德二年令运粮军船工部及诸卫门不许拨载他物,致误攒运。

  又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府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粮军士于淮安、南京仓支运。本年,差侍郎五员、都御史一员催督浙江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民运粮,及淮安等仓官军支运粮。

  三年奏准各都司卫所不差原委官及军缺不补者,正官并首领官俱罚俸半年。

  又令各都司卫所选委指挥等官,专一提督运粮,不许别项差操,军士缺即为拨补。

  四年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庐州、安庆、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贮临清仓,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径赴北京。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本年,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员外郎等官,催督各司府攒运粮储。

  五年奏准运粮官军船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隶卫所于淮安修理,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理,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理,有司给与材料。

  又令河南南阳、怀庆、汝宁三府粮运于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三府粮运于德州仓交收。

  又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原漕运都指挥,选举管运官员军多卫分指挥二员,少者一员。

  又令江南民粮兑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量其远近给与路费耗米。

  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苏松常镇太平等府,佥拨民丁及军多卫所添拨军士,与运军士通二十四万,分两班轮流转运。
  本年,令□督□漕□都御史于南京各卫会同该府堂上官在外会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点选运粮官军,其管运官员不能抚恤,以致逃故者,从总兵官处治,所亏粮仍令补还。

  七年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交兑。江南府州县民运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府州县民粮运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

  先时,苏、松等府岁运粮俱送淮安等仓交收,官军各驾空船赴仓支领,民有往复之劳,军无脚耗之利。诸仓既收,支放经费无益。是年,议处诣府州县各于附近水次盖设仓廒,浙江、苏松等卫船各回本司府地方领兑,南京并江北船仍于瓜、淮交兑。其北边一带,如河南彰德等府,俱于小滩领兑,山东济南州县各于德州领兑,东平等州县于安山领兑,沂州等州县于济宁领兑,其余水次类多仿此。民粮送纳淮、徐、临、德诸仓者,仍支运十分之四。

  开扬州白塔河。

  置新闸、潘家庄、大桥、江口四闸,江南粮船由常州府西北孟渎河过江,由是河至湾头入漕河,以省瓜洲盘坝之费。正统四年,河淤浅,粮船不行,反泄漕水,河口遂闭。十年,因御史吴镒言,于大桥闸筑坝车船,后亦废。成化十年,会议挑浚河口淤泥,拆去旧闸,改造通江、留潮、新开三闸。又筑软坝三座,随水涨落,以时启闭。后因水涸仍闭。

  又令增拨南京豹韬左等卫所、各都司直隶卫所军余,并见运官军共一十六万,攒运粮储。

  八年令兑运民粮加耗,湖广每一石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隶六斗,江北扬州、淮安、凤阳五斗,徐州四斗,山东、河南三斗,若民自运至淮安、瓜洲等处兑军者四斗。

  九年令漕运官军有犯,罚运淮安、徐州仓粮赴京赎罪,流罪五十石,徒罪五等,自四十至十五石,杖罪每一十五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又,令官军运粮五百万石,以三分为率,通州仓收二分,京仓收一分,各该兑粮处布政司委堂上官二员、按察司一员总理。

  十年令各处运粮官军但有软弱事故者,于见操屯田官军内兑补,其提督、运粮都指挥等官,许乘粮船一只,量带官粮。

  又,令湖广、江西、浙江耗米俱六斗,南直隶五斗,江北直隶四斗,徐州三斗五升,山东、河南二斗五升。

  又,令各卫官军行粮止支二石。

  又,令漕运总兵官每年八月赴京议事。

  又,令各处起运京仓大小米麦,先封乾圆洁净样米送部,转发各仓收,候运粮到日,比对相同,方许收纳。

  正统元年奏准兑运粮务二月以里兑完,其加耗江北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浙江、苏松等府民自运至瓜洲兑运者三斗七升、淮安者三斗,余如旧。

  又,令民运粮至瓜、淮,就令扬州[淮安]府卫委官并该官攒见数交兑。

  又,令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河南、中都留守司并南直隶卫所官军行粮,比于本处官仓支给,如仓无见在,于存留粮内平斛兑支,南京各卫于应天府原定各卫秋粮内兑支。旧支二石五斗,今增为二石七斗,山东、河南北、直隶路近者不增。

  令造船旗军不与操守之事。

  总兵官都督武(与)[兴]等题,岁运粮船损坏,产有物料者于本处,无产者,分拨各提举司修造,各拨官军前来,用工贴办,新完旧坏,连年不已,运粮者得以依时休息。今巡按御史将造船官军尽行点选,守戍操练,遗下船料无人管理,以致缺船误运。户部查得,前项官军(即)[既]系漕运之数,难比杂役,欲照旧存留。奉圣旨:是,钦此。

  二年令瓜、淮二兑就近出给通关。

  会议民载米至瓜、淮兑运,就仰扬州、淮安府卫委官见数交兑,出通关,付粮里纳户收照。

  三年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住俸,于淮安仓支该运粮米数赴京完纳复职。

  又,令犯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分。

  四年选改各衙门额外官,河南按察司副使荣华仍留催攒粮储。

  户部题,奉敕谕:各衙门文武官员,自今悉照洪武年间诸司职掌官额,选其廉能者存留,其余悉送吏部改除。钦此。查得奏差河南副使荣华,前去总兵官王瑜处催攒粮储,系本部带俸官,欲行吏部定夺。奉圣旨:荣华还着催攒粮储不动。

  五年赏运粮官军钞:指挥八锭,千户、卫镇抚六锭,百户、所镇抚五锭,旗军四锭。如本处无钞,许赍本部勘合,徐州迤南卫分于淮安所属州县关支,徐州迤北卫分于卫辉府官库关支。

  令江南原坐淮、徐仓粮原兑者听。

  户部题,如耗照本处余数运至瓜、淮交兑,若民不愿者,仍本仓上纳。

  总兵官武兴定九江等府水次。

  奏略曰:九江等府兑粮水次在湖口县,边临大江,风浪险恶,运船难泊,合移于鄱阳湖东岸罗家渡,以便军民。

  令复河南、山东委官提督河道泉源。

  总兵官武兴奏,略曰:河南金龙口黄河并泰黄、凤池等口,水势接济张秋、徐州运河,原有工部主事辛泰提督,山东徂徕等处泉源,接济济宁运河,原有郎中史鉴提督,近俱裁革。缘前系紧要去处,合令河南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员,山东令管河参政孙子良、副使袁文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