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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又奉填发府催换各照捐生。
计开:
邹毓麟魏炳文姜荣富曾宗辉林芬王经邦吴振芳陈德周陈森和苏国芳
(注一)此示系台北府饬新竹县之札(一二一○一--三)之附件,其内容两者大致相同。
(注二)一二一○一--三札,写为二十户。
(注三)同上札,「有」字作「行」字。
●第三○三奏光绪八年(?)一二一○一--一九
户部奏:为停捐已逾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
户部谨奏,为停捐已经三年,谨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以清案牍而免牵混,恭折仰祈圣鉴事(注一)。窃查臣部自光绪五年,遵旨停捐,于是年四月十三日,将停捐未尽事宜,逐款开单,奏明立案内开:「外省捐案,除核覆照准者不计外,此外或呈请扣奖,或短交银两,或须声明原案,或须呈明出身,凡一切驳斥之案,自此次奉旨之日为始,予限三年,由各该省奏咨议覆,或由捐生自行呈明呈交,俾捐案得以清厘。如或逾限,即行注销」等语。又查六年六月二十日,臣部具奏酌复,由部改奖章程,并酌定限期折内声明:「将部驳另核请奖,及驳令补交银两各员,除力能补交各员,照案赴部补交外,其无力补交之人,准其将原领空照实收呈验,查照原折例案,改奖本身,移奖兄弟子侄。虚衔顶戴封典,不准改奖。实官员、贡、监生,并查照同治六年七月,臣部奏明捐资,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如逾原捐五年限期,并不呈请,即将原捐各案注销,以符定限」等语。均经奉旨允准,通行遵照,各在案。兹查停捐以来,业已三年,凡停捐限内到部之案,均经臣部遂(注二)案移议、准驳、奏咨、行知。其中部驳各捐生,遵照奏章,赴部补交银两者甚少。而无力补交,将原捐银数在部,呈请改奖衔封者较多。窃思停止捐输,原为停止实官,肃清仕途起见。是以臣部于五年四月,奏明予限三年,令捐生呈明补交银两,逾限即行注销,系专指报捐实官而言。至于改奖、移奖,臣部同治六年,奏明五年定限,准其改奖、移奖。扣(注三)逾五年限期,即行注销。是以臣部于光绪六年酌复,由部改奖折内,仍依原定五年限期。现在部驳原捐实官,短交银两各捐生,到部补交者,甚属寥寥,以致案悬莫结。相应请旨,饬示各省督抚,转饬晓谕各捐生,原捐实官,短交银两者,仍遵照臣部光绪五年四月十三日奏定三年限期,概令赴部补交清楚。倘再逾限,□□(注四)原捐实官注销,只准改奖虚衔封典。其改奖、移奖限期,仍以原捐实官核覆之日扣算,遵照五年定限办理。如逾五年限期,无论原捐实官、虚衔封典,概行注销,毋庸置议。再报捐实官内,有年未及岁,捐生欠交银两者,亦令遵照前定三年限内,一律补交,以归画一。至扣算注销捐案三年定限,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前,由臣部议覆者,应令自五年四月十三日为始,其在五年四月十三日以后,由臣部议覆者,概令查照本案议覆之日为始。似此分别申明,则注销年限无可牵混,而捐案得以清厘矣。再原捐实官内,有分发捐省人员,核其捐案银数,本属相符,特以外省停止分发一年、二年不等,经臣部驳令该省停止分发;限满,再行核办。此项捐员,若逾三年限满,即将实官注销,未免向隅;应准其扣除各该省停止分发年数办理,以昭平允。如蒙俞允,应由臣部知照吏部、及各省督抚,遵照办理。所有分别申明注销捐案年限,谨缮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户部为移会事。捐纳房案呈本部具奏申明,节次奏定限期,分别注销捐案年限一折,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刊印原奏,飞咨直隶总督,一体遵照可也。
计刊印原奏。
(注一)此奏系光绪八年六月十六日台北府札新竹县(一二一○一--二○)之粘单。
(注二)遂字似系「逐」之讹。
(注三)扣字似系「如」之讹。
(注四)□□似系「所有」。
●第三○四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九日一二一○二--二
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向新竹县移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廪膳等银
移文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私记
四月初九日到
私记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正堂、兼明志书院监院翁为移领事。敝学应领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理合备文移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来移款项,希即逐一核算,包封过学,以凭分给,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印领壹纸。
右移
即补清军府、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一级彭
光绪拾壹年肆月初九日移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五印领光绪十一年四月日一二一○二--三
新竹县儒学同右银项之印领
帮办新竹捐输、署新竹县儒学、兼明志书院监院,今于与印领事。依奉领得光绪十一年夏季分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俸银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门斗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五厘,廪粮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五丝,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五毫,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五丝,内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除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五分贰厘陆毫五丝外,连同香灯,共实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合具印领是实。
光绪拾壹年肆月日
印 新竹县儒学记
●第三○六移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一二一○二--四
新竹县移送同右银项于新竹县儒学
即补清军府、署理新竹县正堂彭为移送给领事。本年四月初九日,准贵学移领光绪拾壹年夏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除扣六分减平外,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合备印领,移请给领等由。准此,查俸斋、门斗工食,系坐编嘉义县:嗣经施任详,奉臬道宪批,归新竹垫应,再由县移取还款,自应汇同香灯、廪膳银两,一并筹款垫给。查核来领数目相符,合就移送。为此移诣贵学,请烦查收转给;仍希移覆备查。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光绪拾壹年夏季分
文庙香灯银陆钱三分。
俸银壹拾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廪膳银贰两捌钱玖分三厘贰毫伍丝。
膳夫工食银壹两陆钱陆分柒厘伍毫。
门子一名半、工食银贰两三钱贰分伍厘。
以上共银壹拾玖两捌钱肆分零柒毫伍丝,内除香灯一款,例不扣平,计俸斋等款,应扣六分减平,银壹两壹钱伍分贰厘陆毫伍丝外,连同香灯共实支银壹拾捌两陆钱捌分捌厘壹毫正。
一、移
新竹县儒学正堂翁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承户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彭行 私记
●第三○七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初八日一二一○二--四四
新竹县详请台湾布政使:本县文庙香灯等款及彰化火炬等款,俟本年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本年九月十六日,准新竹县学训导蔡○移领本年秋季分文庙香灯、俸斋、门子、廪膳等款银二十两八钱一分九厘三毫三丝七忽,合备印领,移请给发等由。准此,查此项香灯、俸斋等银,系坐编嘉义县支给。嗣经施前令锡卫奉臬道宪批,归卑县垫应,再行移取归款。旋经各前县照数垫支,交卸时,列入交代作抵。兹经改省分治,新粮甫在启征,尚未大定。此项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俟本年新粮征收完案,再请编定坐支。是否有当,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正详者。
一、详
台藩宪邵
光绪拾肆年拾月初八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二十一 私记
光绪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阴
印 新竹县印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九申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七
新竹县申明上列各款原由,并详送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照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詧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正、付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一、申
台藩宪邵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文曰:新竹县印 私记 文填十四日申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折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二一○二--四八
新竹县详送上列各款之清折于台湾布政使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谨将嘉彰两县,应协卑邑坐支俸斋,以及大甲铺司工食、火炬,并巡典俸廉、役食各款,开具清折,呈送察核。须至折者。
谨开:
嘉义县协济项下:
一、嘉义县年应协济卑邑儒学俸薪银四十两,又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又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共银五十八两六钱。
前件自光绪十一年冬季分起,均未解到,由卑邑照章挪款垫支,将来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彰化县协济项下:
一、彰化县年应协济卑邑大甲铺司工食、火炬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年应协济卑县民壮四名工食银二十四两八钱。
又年应协济卑邑典史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又门子、皂隶、马夫、民壮工食银七十两零八钱六分。
前四件,自光绪十二年春季起,均未解到,照章由卑邑垫给,列抵交代。理合登明。
一、折式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私记
●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