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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第一四○供词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清书及人证之口供
据郑〔维匡〕供:年三十六岁,原籍〔同安〕县,现住宛里街,读书为业。那家〔业〕小的弟郎掌理,小的不晓得家业若干。当日丈田之时,是佃人前往,并无被书差索取银元;如虚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郭武祥供:年二十六岁,现住猫盂庄,耕种自己租谷四十余担。前日委员清丈,小的并无拿银四元与书差;乃小的若有拿银与他,因何丈单至今未刈?如虚,(愿)甘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吴清芳供:年四十一岁,原籍漳州,现住宛里街。小的有田业一段,大小租谷五十五担。当日清丈,是佃人前往,并无支银六元与书差,亦无听见书差支他人的钱是实。如虚,(愿)甘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吴兴供:年三十二岁,原籍南安县,现住北门街前,做生理。至去年十月间,在潘委员处当清书,因三月廿一日开丈,有一个姓田的,□向〔小的〕云:该牵绳们弄弊。后他欲向小的借钱,那时小的应借他四角。至三更,他强拿小的枕箱,二比较闹,时有郭秀才前来,将小的枕箱开看,只有五、六元。后郭秀才就将枕箱收去。因潘委员经已来城,只有阮委员在该处,亦有郭秀才可证。当日有一丈书姓彭、一个牵绳姓林。现在小的有皮箱一个内衣服、并五张契据,在潘委员处。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供
〔值〕缮游干
●第一四一领状光绪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一—四
铺民郭振春具领状,保人证在外候讯
具领状铺民郭振春〔今当〕大老爷台前,领得郭武祥一名,〔保外〕候讯,随传随到,不敢冒领。合具领状是实。
〔批〕附卷。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广籍代、书林本戳记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廿贰日具领状人郭振春(画押)
●第一四二名单(堂谕)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二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提讯及堂谕原本
名单承粮总差
计开:
陈乌鳅吕木
杨神
〔堂谕〕陈乌秋并非总理,该役岂有不知,勒令带丈,显系图索。且该役二人供词各异,大有不实不尽,薄予责惩逐革,以为滋事者戒。陈乌秋取保开释。此谕。
〔光绪〕十三年捌月十二日讯(正堂方)
●第一四三供词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一一三二二—三
粮差杨神、吕木索诈事件,原被告口供
据陈乌鲫(鳅)供:年五十五岁,原籍惠安县,现住隙仔庄,父母俱故,有妻子,耕种为活。小的之父,前充总理已故,有十余年。总理系蔡文承充,随同委员履丈。缘因小的初七早,往山挑草,这杨神们,到小的家中,欲行图索,与妻口角,向委员称小的抗丈,致蒙提案;察悉小的业已报丈,不加深究,取保释回安业,沾恩就是。
据杨神供称:于初七日下午,往告这陈乌鰤(鳅)插界报丈,同其口角。兹蒙提讯,察悉索勒不遂属实。当堂笞责,不加深究。沾恩就是。
据吕木供称:充当粮差帮伙,随同委员履丈。于初七早,往告这陈乌鰤(鳅)插界报丈,经其妻称,伊夫外出。至午后,这杨神同其妻口角,回明委员。兹蒙提讯,察悉索勒不遂属实,当堂笞责,不加深究,求恩典就是。
〔光绪〕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供
值缮陈炳
●第一四四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四日一一三二三—一
北路右营副总府翁,移送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移请新竹县提究
移文 钤记 北路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光绪十四年四月日到
特授福建台湾北路右营副总府翁为移送讯办事。本年四月初四日,据城汛把总郑飞熊禀称:「本年肆月初二日,据竹堑站书林春发、头目郑聚龙等报称:『肆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递到:台北府雷,发台湾府程公文壹角,加粘牌单;艋舺参〔府〕周,发台镇中协林公文壹角,又发台镇署包封壹个;台北抚署,发武毅右军朱禀封壹件;新竹县,发彰化县李公文壹角,又发大甲司公文壹角;北右营,发镇宪万公文壹角,又发后垄汛杨千总公文壹角,又发吞霄汛颜外委公文壹角,又发大〔甲〕汛张守备公文壹角,又发嘉志阁汛林额外公文壹角。以上公文计九角、包封壹个、禀封壹件。登时派兵〔吴瑞启漏〕夜飞递后垄站。讵该兵不知作何,私雇民人王传代递。是夜王传行至中港,时近三更,闯入娼家,〔扭殴滋端〕。时王传惧咎,带逃公文,不知去向。
迨至次日,未见前站〔收条〕,随着头目郑〔聚龙抵往〕,沿途查访无踪』等情。据此,把总当经饬派干兵分路〔查寻〕,至今参天,渺无踪迹。理合将玩兵吴瑞启壹名,抗误要公,具文禀送,伏乞察办施行,须至禀者」等情。计禀送兵丁吴瑞启壹名到敝府。据此,当经饬派弁兵,分路追寻,并出示悬赏,各去后;除禀请本镇宪暨咨邮政局示遵外,理合备文移送。为此备移贵县,请烦查照,希迅饬差,协同弁兵,四处购获王传到案,追出公文各〔件〕,讯究、详办,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计移送
兵丁吴瑞启壹名
右移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抚民分府、调署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拾肆年肆月初肆日
钤记 北路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第一四五名单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二
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之提讯
名单兵承吕祥差值役
计开:
兵丁吴瑞启
〔光绪十四年〕肆月十三日
●第一四六供词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一一三二三—三
站兵吴瑞启遗失公文事件,被告口供
据吴瑞启供:年二十七岁,原籍晋江县人,充北右营兵丁,本年二月,奉派城站跑兵。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书林春发,发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个、禀封一个,递送后垄站转递。小的随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气闭病症,家中专人在路遇见,报知。小的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雇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传,自愿代送,小的随将公文、包封、灯火,一并交王传,代送后垄站收递。小的即回家,延医调治母病。所托王传代送公文,恐有不妥,小的当即自行赶上。讵王传走至中港,灯火被风吹灭,走入民家点火,不肯;不知作何争闹,将该民家桌上杂物毁坏。王传恐虑其告发,随弃包封逃遁。小的即沿途查寻未见,报知城汛转报。小的又雇得林得福等,四处查寻,在于山藔寻获公文、包封,查点并无缺少,当即送站,报明转送。今蒙提讯,总求宽恩就是。
〔光绪拾肆年〕肆月十三日供
●第一四七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四
新竹知县方,将站兵吴瑞启之口供,禀送邮政总局并请示
敬禀者,窃案准北右营翁游击移开:「本年四月初四日,据城汛把总郑飞熊禀称:(云云照移叙至)须至移者」等由,计移送兵丁吴瑞启一名到县。准此,卑职当经饬差,协同总保,沿途查追去后;一面提讯该兵丁吴瑞启,供称:「本年四月初一日戌刻,城站书林春发发交兵丁公文九角、包封一个、禀封一个,递送后垄站转递,随即起身跑送。因家有八旬老母,忽患痰壅气闭病症,家中专人在路遇见,报知。伊因有公事在身,本不敢雇替代送回去;有素好之王传,自愿代送,随将公文、包封、灯火,一并交王传,代送后垄站收递。伊即回家,延医调治母病。所托王传代送公文,恐有不妥,当即自行赶上。讵王传走至中港,灯火被风吹灭,走入民家点火,不肯;不知作何争闹,将该民家桌上杂物毁坏。王传恐虑其告发,随弃包封逃遁。伊即沿途查寻未见,报知城汛转报。伊又雇同林得福等,四处查寻,在于山藔寻获公文、包封,查点并无缺少,当即送站,报明转送」等语。
并据该差禀复前来。卑职伏查,该兵丁吴瑞启,递送公文,并不自行递送,竟敢托王传送去,致中途遗失公文,实属胆玩已极。惟察核情由,实因母病沉重,托王传代送公文,出于万不得已所致;且一经回家,延医调治清楚,恐王传代送不妥,即自行赶上,尚属慎重公事。现又雇同林得福等,寻获公文,并无缺少,核与玩误公事,有心雇替代送遗失者,稍有区别。除饬差查缉王传讯办,并将讯供缘由移覆外,应否如何办理之处,卑职未敢擅便。理合将讯供缘由,具文禀请大人察核,俯赐批示祇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卑职○○谨禀。
一、夹单禀
邮政总局宪
禀、提讯营兵兵丁吴瑞启,据供:因母病,托王传代送,公文遗失,现雇同林得福等,寻获公文,并无缺少由。
私记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吕祥
印 新竹县印禀填十五日申
正堂方行
●第一四八移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五
新竹知县方,对北右营游府翁,移知讯问站兵吴瑞启之情形
钦加五品衔、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县正堂方为移覆事。案准贵府移开:「本年四月初四日,据城泛把总郑飞熊禀称:(云云照移叙至)须至移者」等由(注一),计移送兵丁吴瑞启一名到县。准此,当经饬差,协同总保、查追去后;一面提讯该兵丁吴瑞启供称:(云云照前稿叙至)稍有区别(注二)。除将该兵丁吴瑞启看管,一面饬差查缉王传讯办,并具文申报邮政总局宪察核外,合就备移。为此移诣贵府,请烦查照办理,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一、移
北右营游府翁
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兵承吕祥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方行
(注一)参阅一一三二三—一(第一四四号)。
(注二)参阅一一三二三—四(第一四七号)。
●第一四九详光绪十四年四月一一三二三—六
台湾邮政总局,详请台湾巡抚刘,如何处理公文遗失事件
为详请事(注)。光绪十四年四月初六日,准台湾北路右营新竹翁尤吉咨称:「本年四月初四日,据城汛把总郑飞熊禀称:『本年四月初二日,据竹堑城站驿书林春发、头目郑聚龙等报称:〈四月初一日戌刻,接收大湖口站递到:台北府雷,发台湾府程公文一角,加粘牌单;艋参府周,发台镇中协林公文一角,又发台镇署包封一个;台北抚署,发武毅右军朱禀封一件;新竹县,发彰化县李公文一角,又发大甲司公文一角;北右营,发台镇宪万公文一角,又发后垄汛杨千总公文一角,又发吞霄汛颜外委公文一角,又发大甲汛张守备公文一角,又发加志阁汛林额外公文一角。以上公文计九角、包封一个、禀封一件。登时派兵吴瑞启,漏夜飞递后垄站。讵该兵不知作何,私雇民人王传代递。是夜王传行至中港,时近三更,闯入娼家,扭殴滋端。时王传惧咎,带逃公文,不知去向。迨至次日,未见前站收条,随着头目郑聚龙抵往,沿途查访无踪〉等情。据此,把总当经饬派干兵,分路查寻,至今三天,渺无踪迹。理合将玩兵吴瑞启一名,抗误要公,具文禀送,伏乞察办施行,须至禀者』等情。计禀送兵丁吴瑞启一名到敝府。据此,当经先行送县,讯究管押。一面饬派弁兵,协同县役,四处购〔获〕王传到案,追出公文各件,并出示悬赏,各去后,兹于本月初五日,据把总郑飞熊禀称:『本日未刻,有民人林得福,在于中港之山藔途中〔拾得〕』,前来报向敝府。细查属实,果系王传抛弃途中,远扬逃脱。随收公文等件,检点无遗,即交本站书目□□飞送,沿途转递交投,并即赏给林得福洋银十二元,以奖鼓励。所有玩兵吴瑞启抗误要公,现已锁押看守。应如何拟办之处,敝府未敢擅便。理合备文咨请查照办理,赐复施行」等由,到局。准此查吴瑞启身充站兵,凡遇递送公文,理应亲身跑递,竟敢率行雇倩民人,实属妄为已极,应请从严惩办,而儆效尤。站书林春发、头目郑聚龙,责司督率,任听雇倩民人,亦有应得之咎。应〔作如何〕办理,未敢擅拟。理合具文详请宪台察核,俯赐批示,以便移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呈乞照详施行。
(注)本抄详系一一三二三—七(第一五○号)之粘件,乃邮政总局申详于巡抚者。
●第一五○札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一一三二三—七
台湾邮政总局奉巡抚刘批示,转饬新竹县遵办
札新竹县方令福建台湾邮政总局为录批札饬事。光绪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奉爵抚宪批本总局详:「台湾北路右营新竹翁游击,据城汛把总郑飞熊禀报,竹堑城站兵丁吴瑞启,雇民人递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逃匿。嗣经悬赏查回,咨局核明覆请示」缘由,奉批:「据详,营兵吴瑞启玩视要公,私自雇替,遗失公文,妄为已极,着即正法,以儆将来,而肃营规。其站书林春发、头目郑聚龙,责司督率,任听雇倩,咎有应得,各照不应重律杖责,以儆玩忽。仰移北右营游击,遵照察看林春发等,如果不能胜任,即行撤换,毋稍迁就。仍行县饬缉王传讯究。此缴」等因。奉此,除咨移查照办理外,合行抄详札饬。为此札,仰该县即便遵照宪批事指,迅即签差缉获王传,到案讯究,具覆办理。切速。此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