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仲景全书金匮要略注


  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注】白马青蹄,骑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马肉 肉共食,醉饱卧,大忌。

  【注】马肉属火, 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注】诸肉杂食,恐难消化,乱于肠胃,故成霍乱。

  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注】《汉史》云:文成食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

  (马肝一名悬 )

  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注】马食鼠屎则腹胀,是鼠能制马也,故中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注】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治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两) 杏仁(三两)

  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日华子云:黑豆调中下气,治牛马瘟毒,杏仁下气,气下则毒亦解矣。

  又方:

  煮芦根汁饮之良。

  【方解】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注】牛疫死,目或赤或黄,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

  【注】牛肉共猪肉食之,脾胃湿热者,能生寸白虫,当戒之。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之损人。

  【注】凡牛肠、肺,值三月至五月,湿热交蒸之时,必生其虫,戒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注】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有毒,食之杀人,不可食。

  【注】啖蛇牛何以识认?惟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以泔水洗头,饮一升愈。

  牛肚细切,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愈。

  【注】人乳能解马肝、牛肉之毒,用头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饮之即愈。

  【方解】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注】羊肉性热,若其人有素热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

  【注】羊肉热,与生鱼、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

  【按】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

  【注】诸脑有毒,惟此羊脑食之作肠痈。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注】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也。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注】猪肉滞,羊肝腻,共食则气滞而心闷矣。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注】胡荽与猪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动风疾。云烂人脐,此义未详。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注】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合葵,食之少气。

  【按】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

  【注】鹿肉性温,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则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发恶疮,此义未详。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

  【集注】李 曰:人目以阴为体,以阳为用。麋,阴兽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属阴类。

  孕妇三物合食,则阴气太盛,阳气绝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气宜温暖,阴盛则精寒。

  《本草》云:麋脂令阴痿。

  【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獐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注】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 疮。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鳖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鸟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注】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蚊龙所啖。

  【注】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蚊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

  【注】鸬 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青鱼 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

  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注】以上六条,皆能助热动风,合食俱不宜。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

  【注】龟多神灵,不可轻食,若酒果合食,更非所宜也。

  鳖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鸡鸭食之。

  【注】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与鸡鸭相反,故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

  【注】龟鳖皆与苋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鳖瘕。

  虾无须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注】无须腹黑反白者,怪异之虾也,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注】脍乃牛、羊、鱼之腥,聂而切之为脍,乳酪酸寒,与脍同食则生虫为瘕,故戒合食。

  脍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橘皮(一两) 大黄(二两) 朴硝(二两)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

  【方解】橘皮解鱼毒,得硝黄使下从大便而出也。

  食脍多不消,结为 病。治之方:

  马鞭草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

  【方解】马鞭草主治 癖血瘕,破血杀虫,姜叶解毒,皆可用之。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

  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橘皮味苦辛温,下气通神,故能解毒。

  食 鱼中毒方

  芦根煮汁,服之即解。

  【方解】 即河豚鱼,味美其腹腴,呼为西施乳。头无腮,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注】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冬瓜汁饮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紫苏、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注】蟹未经霜有毒,不可生食,经霜则毒无。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注】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

  【注】虫类有毒,凡虫集食上者,食之则致 。

  卷七

  果实菜谷禁忌并治第二十五

  《内经》曰:天食人以五气,地食人以五味。果实菜谷皆地产也。又云: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菜为充,是以草实曰 ,木实曰果。礼云:枣曰新之,栗曰撰之,桃曰胆之, 梨曰攒之,则治果实有法矣。烹葵断壶,纪乎豳风,芥酱 羹,以养父母,则用五菜有道矣。牛宜 ,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则配五谷有方,然其物有不宜常食者,有不宜食者。经云:阴之所生,本在五味,阴之五宫,伤在五味。人安可不知其所禁忌乎?果子生食生疮。

  【注】果生之性,多湿多热而有毒,或生食之,故令生疮,腹胀作泄。

  果子落地经宿,虫蚁食之者,人大忌食之。

  【注】凡果落地,隔夜尚不可食,而况虫蚁食者乎?见之者切不可食。

  生米停留多日,有损处,食之伤人。

  【注】凡食之物停留多日,或隔夜者,若有损处,即虫鼠所啮之余,皆有毒伤人。

  桃子多食,令人热,仍不得入水浴,令人病寒热淋沥病。

  【注】桃味甘酸性热,若多食者,令人热。入水浴者,则湿与热相抟,不得宣散,故令人外寒热,内成癃症也。

  杏、酪不熟伤人(一云杀人)。

  【注】杏味酸苦有毒,酪酿未熟,若食之,恐害人也。

  梅多食,坏人齿。

  【注】梅味苦酸,若多食者,令人齿损,齿者骨之余也,因肾主液而合骨,故伤齿。

  李不可多食,令人胪胀。

  【注】李味酸涩,若多食,则中气不舒,故令人腹胀。

  林檎不可多食,令人百脉弱。

  【注】林檎味酸涩,多食则令百脉不得宣,故脉弱。

  橘柚多食,令人口爽,不知五味。

  【注】《尚书》注:小曰橘、大曰柚。二者其味皆酸而性寒,若过食,则口虽爽而五味不知焉。

  梨不可多食,令人寒中。金疮、产妇亦不宜食。

  【注】梨味甘酸性寒,若过食则令人中焦寒,金疮、产妇更宜戒之。

  樱桃、杏,多食伤筋骨。

  【注】樱桃、杏味酸性寒,若过食则伤筋骨。《内经》云:酸则伤筋,寒主伤肾,故伤筋骨。

  安石榴不可多食,损人肺。

  【注】安石榴味酸涩,酸涩则气滞。肺主气,宜利而不宜滞,滞则伤损矣,故不可过食也。

  胡桃不可多食,令人动痰饮。

  【集注】程林曰:胡桃润肺消痰,何以动痰饮?因其性热,多食则令人火动,煎熬津液而为痰饮矣。

  生枣多食,令人热渴气胀,寒热。羸弱者,弥不可食,伤人。

  【注】枣性热生渴,味甘生满,羸弱者内热必盛,脾胃必虚,故令人寒热,尤不可食。

  食诸果中毒治之方

  猪骨( 黑)

  上一味,为末,水服方寸匕。亦治马肝及漏脯等毒。

  【方解】以猪骨治果子毒,物性相制使然。治马肝毒者。以猪畜属水,马畜属火,此水克火之义也。治漏脯毒者,亦骨肉相感之义耳。

  木耳赤色及仰生者勿食。菌仰卷者及赤色者,不可食。

  【注】木耳诸菌,皆覆卷而生,若仰卷而生,形色皆异,必有毒也,故不可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