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清规证义记


  附山寮规约(凡七条)

  夫山阜为一寺之龙脤。林树为一寺之庇荫。木竹花果。僧坊所资。土岭石峰。风水攸赖。一切无损。则合寺兴隆。僧众适悦。而安於居矣。所以一切竹木。不可忽乱砍伐。一切土石。不得任便采取。此山寮大纲也。其余规条。开列於后。
  巡山。不论风雨。时在山中。四围上下巡查。不得偷懒。致有盗取等事。如懒惰偷安者。察出重罚。  山中竹木花果柴草。不得私卖。如犯者。重罚出寮。  小工须听知山吩咐。砍伐柴木枝条。不得任意伐去树头。或伐尽不留遗种。违者罚。  小工。若常住有事。即听呼唤。如违者罚。  山寮赌钱。不论僧俗。犯者出寮。  山寮相打相骂。不论僧俗。犯者出寮。  知山管理山寮诸人。须赏罚均平。如偏私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山寮)。
  证义曰。凡附近丛林竹木。与山门作景致。宜畜培茂盛。护持龙胝荫藏风水。则丛林日茂。山气日灵不惟人杰。亦壮观矣。

  知浴

  正理浴堂兼管病人汤药等事。或但管浴室中什物。所用柴草等。须预备乾燥(此属序执)。

  附浴堂规铭(凡十三条)

  荡涤尽也。未是本来面目盥沐洁矣。终非无位真人。未达色空。秪道尘来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灵。果有一丝不挂底禅客。正好向这里摸索。铭曰。山巍路远。致其柴薪。瀹金燃火。效其劳勤。昧者不知。浴事偏紧。年少嬉笑。沸汤交淋。凡此暴亵。永宜自箴。洗心涤虑。日新又新。何以报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规铭。
  凡浴日。净头挑浴水深五寸。知浴料理然火。水热。设监浴公位已。焚香。默祷圣僧临浴。少顷。先请住持。次请尊客。(三)击梆三下。头首两序。(四)鸣头通梆。禅堂等堂师。(五)鸣二通梆。列执。(六)鸣三通梆。客旧普浴。不候梆声强入者罚。  尊客至。或为经忏等烧浴者。先尊客。次忏师。及香灯。并作用人。次重务担力人。后普浴。  自谷雨至夏至五日一浴。夏至至处暑。一日一浴。处暑至秋分。五日一浴。秋分至谷雨。半月一浴。  浴室内挂小板一块。汤冷。鸣板二下。汤热。鸣板三下。须添水。鸣板一下。不得高声大唤。违者罚。  凡浴者各宜听梆次序。不得参差。其(执单年幼)者在最后违者罚。  左右顾视及谈笑嚷闹涕唾等罚。  脱衣。穿衣。各宜回互。不得肆纵。违者罚。  浴时。各宜自谅。不得堂中久恋。致碍后来。违者罚。  用皂角者罚。  有疮癣。各宜回互后浴。不得在前。违者罚。  僧值监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罚之。失照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浴室外墙)。
  证义曰。佛制浴室。濯其色身。堪以载道。佛敕布萨。沐其戒身。定慧发生。倘临浴放逸。则身垢未净。心垢先生。是无惭愧人也。又为僧者。遗尿。澡浴。须避天光。洗浣下裳。勿晒当路。按佛祖统纪。僧如宝。在霅川觉华寺。闻古德有以浴僧功德。回向净土者。遂治浴室供众僧至年八十一。请众啜茶。言别而逝。据此。可见知浴一事。功德良多。或从慕化。或出常住。随宜施设。不可缺也。

  净头

  三时过堂时。关锁后门。四板点路灯。课诵上殿时。挑各处净桶。(北方多不用净桶。只用圊房。须打扫洁净)勤换洗手水。洗晒手巾。晚课罢。送各处净桶。凡浴日。若无知浴。即行代办。照浴室规约烧浴锅。或园头带此执亦可。
  证义曰。圊厕最秽。而净头称者。兼有事理两义。事则律中。多以破戒忏罪比邱为之。谓其常打扫秽处洁净。能令众僧欢喜。以除破戒垢秽。而还得清净戒也理则大乘止观云。凡大小便利。亦有止观所言观者。当於秽处。作是念言。此等不净。悉是心作。有即非有。我今应当变此不净。令作清净。即想此秽处。作宝池宝渠。满中清净香水。或满酥酪。自想己身。作七宝身。所弃便利。即香乳酥密等。复知此净相。唯是心作。虚相无实。是名观门。所言止门者。知此不净之处。及身所弃不净之物。唯是过去恶业熏心。故现此不净之相可见。然此心想。有即非有。唯是一心平等无念。即名止门。问曰。上来所有净不净法。虽是心作皆由过去业熏所起。何得现世假想变之。即从心转。答曰。心体具足一切法性。而非缘不起。是故溷中秽。由过业而得现。宝池酥酪。无往缘而不发。若能加心净想。即是宝池酥酪之业熏心故。净相得生。厌恶之心。空观之心。即是除灭不净之缘。净熏心故。秽相随灭。此盖过去之业。定能熏心起相。现世之功。亦得熏心显妙用也。如此於大小便处。假想熏心而改变之其余一切净秽境。须如是假想熏心。以改其旧相。故得现在除去憎爱云云。藕益云。便利秽作净想。则能除憎受食净作秽想。则能除爱。憎爱悉除。便成漏尽假想纯熟。法随念转。出世方便。孰过於此。若能悟此净秽本源。则可以悟大千世界。不在心外。从此垢尽心净。不知吾身之为法界。法界之为吾身。我身法界。非一非二。则三毒自去。罪法自除也。此非唯为净头者。当作是观。一切人皆可作是观。

  知屋(带)知器

  凡殿堂寮舍厨厂。各处屋宇。时时看视。或漏者宜早修盖。或修。或造。预白监院。及时整理。老祖塔及塔院。下院。乃至道路冲塌。器皿朽损。商之监院客堂。速为修理。凡遇修造。一切门向。皆须慎重。不宜轻改。若实不得已须请高明堪舆。看过方可。凡池井不得乱填。亭阁不得乱造。竹木不得乱斫。地土不得乱掘。若故意执抝。填掘造斫。破风水者。知屋与主事执。同罚出院。若住持硬作主者。两序统同内外法眷公议。若刚愎者。另换住持。

  ○监修

  乃知屋之副执若无知屋。则监修正理修造。督管匠人。及诸工账财物木料等事。此执须习於工作。老成练达者充之(此二皆序执)。
  △(此条证义见前住持章修造僧坊条说)。

  化主

  种种不同。凡丛林淡薄无产。或遇荒年粮不足当请米麦化主。或系。大修殿宇。当请修造化主。此外更有菜化主。盐化主。草鞋化主。香烛化主等。凡化主募化财物。各认地方。弗使重迭。惟须随喜乐助。不可勉强。如下顺人心。即上合佛心矣。语言应对。切宜大方。若有私毫苟且。倍罚出院。总之必不得已。始行募化。若其可已。即不必立此执。如有私在外。冒名募化者。立摈出院(以上第七寮竟)。
  证义曰。迩来丛林。多安化主。广给募疏。住持。赞美牢笼。执事奖劳崇敬。遂至矜功欺众。把持当家。或畜私财。大错因果。退息檀信。佛世有诸弟子。自远游归。所过聚落。望而闭户。问其故。谓畏众僧之募化也。噫。可以鉴矣。不知所谓化者。以德化人之谓。非只募人财物之谓。故宜顾名思义。华严净行品云。见不舍人。当愿众生。常不舍离。胜功德法。见能舍人。当愿众生。永得舍离。三恶道苦。据此二偈。於不舍人尚发慈心岂肯於已舍财存利己意。作化主者其知之。

  化饭

  此执与前化主不同。此但化饭也。犹有乞食之遗意。化允作记。以交收供。此执多与人熟识。不可因此闲游闲语。或管人事务。或到他家屏处与女人说话。寄物往来等。犯者罚。
  证义曰。化饭。亦名化主。此执多近俗人。故诫其不可屏处与女说话。外避讥嫌。内护自心。法华经云。若有因缘。须独入时。但一心念佛。若为女人说法。不露齿笑。不现胸臆。乃至为法。犹不亲厚。况复余事。此金口切诫又。华严净行品云。见严饰人。当愿众生。三十二相。以为严好。见无严饰当愿众生。舍诸饰好。具头陀行。乃至云。见端正人。当愿众生。於佛菩萨。常生净信。见丑陋人。当愿众生。於不善事。不生乐着。夫严饰端正於女。相为多。故此四偈为化主者。所当切记。非唯化主。乃至一切僧众。亦当切记也。

  收供

  即收担此已化之饭。人以此饭供僧。僧即以此饭供佛。故谓之收供。此执多系发心苦行之人充之。亦有兼利而为者。盖今丛林中。多系将此饭计觔给钱若干。假如收供每日能担三四十觔。即可得钱若干。钱因力取。尚无大碍。况因此供养大众。即有功德。唯当实心。实力行之。余见下规约说。收圆满饭。客堂请大众师[邦/巾]挑。(或小工挑)元旦日每人领监院单帖若干。初二日清晨。上方丈吃饭菜六色。银六分。出门送帖贺施主年。凡常住秤饭。单银。每觔二分半算。每季首。初十内外。请僧值客堂。衣钵。监发。库房。知客登账。每月散给草鞋豆腐钱。一人六十文。初二一半。十六一半。有斋俱到斋堂随众。
  证义曰。既充收供之执。以代众僧乞食之劳。当因收供之事。而究自己修性之义。夫佛世芳规。唯乞食为正命食。梵语比邱。此云乞士。所谓乞者。内乞法以养性。外乞食以资身。乞食资身。见下分卫条说。乞汝养性者。我。乞即通於彼乞。华严净行品云。入里乞食。当愿众生。入深法界。心无障碍。到入门户。当愿众生。入於一切。佛法之门。入其家已。当愿众生。得入佛乘。三世平等。据此三偈。则事显义幽。正好参究。所云入深法界者。即俗显真。即事明理。法界即众生身心之本体也。从本已来。灵明廓彻广大虚寂。唯一真之境而已。无有形貌。而森罗大千。无有边际。而含融万有。昭昭于心目之间。而相不可睹。晃晃於色尘之内。而理不可分。非彻法之慧目。离念之明智。不能见自心如此之无障碍也。此谓入於一切佛法之门。此之谓得入佛乘。三世平等。如是乞法养性。终日收供。而不见所收之供。终日劳苦。而不见劳苦之相。其於福慧。岂可思议。此所谓收供之义也。

  附收供寮规(凡十八条)

  三世诸佛。皆从行门而出。况收供一执。带水拖泥。冲寒冒暑。诚非真心供众。常怀道念者难任此执。古人云。收十方施主之供。增。彼福慧斋十方僧侣之众。成其道业。非发大愿者不能。既发愿行此。须要竖精进幢。被忍辱衣。乘久远轮。怀利济心。则将来福报。自然过人。第恐日久弊生。放逸念起。将成佛因。为地狱案。悔之晚矣。故须清规。以保其志。今特派寮首二人。早晚出入。秉公警察。有过必举。小则白客堂。大则白方丈。若寮首。知而容隐被余执察出者同罚。规条如左。各宜遵守。
  在外诽谤常住者。重罚出院。  收供回。洗足归寮静坐。不得闲谈闯寮。违者罚。  同行。人互相吵闹者重罚。  饭桶。每年新正一修。如任意损坏屡索修整者。罚。  挑唆斗争。搅群乱众者。出院。  凡有事务。先白头单。转上方丈。违者罚。  私募财物。或以饭易钱米者。出院。  因办私务致荒废饭者。罚。  风雨寒暑。失饭担者。罚。  在外与人争斗生事者。罚。  将常住竹木花果等物送人者罚。  饭食不随众。过费。常住薪水。及私运柴薪。寮内私造饮食者。罚。  无故一日不收供者。罚如饭数。若有病。自请人代。至半月不愈交担。违者罚。  私留僧俗寮内食宿。及私行在外过宿。或将饭与人者。罚。  寮外高声语笑。夏月赤膊拖裤。违犯寮规。头单不举者。同罚。  不候开梆。擅打粥饭。及三餐余食菜饭。不即回厨房。过时回出者。罚。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录(实贴在收供寮中堂)。
  证义曰。佛世分卫乞食。乃为正制。惟今东土。所施甚微。数家不足供一僧之食。又僧众多杂。漫无威仪。若齐游乞。未免骇众。且妨道业。故立斯执。代众行乞也。然收供既代众劳。众僧何以安享。故律制受食。须存五观。五观者。
  (一)。计功多少。谅彼来处。
  (二)。忖己德行。全缺应供。
  (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
  (四)。正是良药。为疗形枯。
  (五)。为成道业。应受此食。
  由是五观相应增进道业可成。所谓身依食住。道由身修也。如此庶不虚消信施。不然。难免偿还。禅宗秘要云。昔提婆尊者得法后。至迦毗罗国。有长者名梵摩净德。一日园树生耳。如菌。味甚甘美。唯长者。与第二子。罗睺罗多取食。取已随长。余亲属皆不能食。提婆知其宿因。遂至其家。长者问其故提曰。汝曾供一比丘否。然此比丘。道眼未明。虚沽信施。报为木耳。唯汝与子。精勒供养故得享之。提问长者年多少。答七十九。提曰。学道不通理。转身还信施汝年八十一。此树不生耳。后如其记。梵网经云。宁以此口。常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饮食云云。此诸佛诚言。僧受供者。宜自思之。

  庄主

  亦名静主。乃静室之主也。俗呼下院当家。凡庄田一切事务。俱其专主。田界庄舍。农具。悉属检点。修理。些小事体。随时分遣。或关大体。须白常住定夺。收纳租例。一以公平。勿致主佃互亏。如更换佃户。先要查明佃人好歹。白常住商定。始令领田。勿得贪小利。而以私心表给。致贻后患。

  ○监收

  凡出入租息谷米等物。详细交纳。勿得舛错。以多报少。以少报多。凡收租事皆其执此庄主监收二执。其弊最多。须廉正耆旧发心辅佐住持者充之(古规庄主。监收。皆系列执。今改为序执矣)。
  证义曰。僧护经云。汝见第一地者。迦叶佛时。是出家人。众僧田中。为己私种。不酬僧直。时持律比丘依戒呵责。汝今云何不酬僧直。是人尔时。依恃王势。不受教诲。答诸比丘。我是汝奴。汝若有力。何不自种。以是因缘。受火地狱苦。至今不息。汝见第二地者。迦叶佛时。是白衣人。在僧田种。不酬僧直。以是因缘。堕地狱中。作大肉地受诸苦恼。至今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