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不得急行。不得将佛灯私就己用。若然灯。当好以罩密覆。勿令飞虫投入。
  凡所动静。须护身威仪。举步即当视地。勿伤虫蚁。将佛灯私用。当堕黑暗地狱。生生失智慧明。覆灯如前释。
  供佛华。取开圆者。不得先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弃地践踏。宜置屏处。
  谓选开敷圆满者。其半开。及将残者勿取。先齅践踏。是无尊敬也。屏处是无人行处。亦非秽污处。要用最经云。鼻嗅香者。由减香气。无其福德。正报堕波头摩地狱。世世鼻根无香味。日云经云。香烟不尽放地。得越弃罪。尽五百岁堕粪屎地狱。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经云。炉瓶并须净拭。取花及杨枝。当咒愿山泽树神。不得拔其根株。当直往还。不当慢惰语笑。
  不得闻呼不应。凡呼俱宜以念佛应之。
  应字去声。是答辞。或答南无佛。或答阿弥陀佛。或答阿。大律云。当答言诺。
  凡拾遗物。即当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师。或置常住库中。待物主来。言说与物相当者。与之。不得私匿。昔乐羊子。得遗金。与其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财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惭。遂弃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妇人矣。
  附 不得与年少沙。弥结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为友经云。非贤不友。非圣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凶险。不得交游。往来之艺浊。亏损道行。成范云。私狎恶师恶友。数习放逸。种种触恼本师。师不容忏。当再坚求恳乞。师固不容。当速请师之亲友宿德。转为请求哀忏悔。永绝鄙恶。无复再犯。是故贤者。有三畏。恶师恶友恶术。能障正道。开导邪途。早觉则善。若不知返。则生无少益。死有长哀。
  不得三衣苟简。
  此是比丘三衣。优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脱之服。况沙弥而得苟简少缺。原为令识福田之相。及备进具时须。非谓使其披着。倘贫难办。理亦无过。今时末法阿师。不谙律典。不知如来法制。皆令沙弥披着五条七条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着深为不法。获罪非轻。详如下辩。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当舍。
  多作多累。纵恣幻躯。故云进道严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识无常。念他贫乏。故有余即当舍之。
  不得办精致拂。玩器等。妆点江湖。取笑识者。
  不识四大皮囊。故办精致。迷惑正念。故学妆点。效他不法。故取笑识者。暂时犹尚不可。况其终年玩弄。所谓赏玩暂时。悲忧长久。是也。无系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挂搭之人也。
  不得着色服。及类俗人衣饰等。
  色服。谓红紫黄绿白等。宜着坏色缁衣。类俗衣饰等者。或颜色类似。或制饰类似。如小领。窄袖。云头履等。
  不得不净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须净手持着。凡手持鞋袜。下衣。抓头。摩足。触不净器。并须净洗。方执余净物。
  凡上殿。须束缚裤袜。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脱落。故须束缚。若在余时。及小童子。不束无过。
  不得闲走。不得多言。
  闲走废习诵。多言纵口业。
  不得坐视大众劳务。避懒偷安。
  坐视是无惭避懒则损福。经云。当尽力作众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华果蔬菜。一切饮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语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属常住。私取即犯盗愆。经云。若有所欲取。当白知事人。僧照禅师苦行。禅定第一。行法华三昧。感观音大士为说法。得无碍辩才。又见普贤大士乘白象放光证明。曾用众僧盐一撮作斋饮。以用无几。不以为意。后行方等忏法。忽见相起。计三年。增长至数十斛。乃急卖衣。买盐偿众。其相方灭。又释道相暴死。至冥府。见一榜题云。此人盗僧杏树。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残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钱。当堕火烧地狱。相还说之。郭闻说。即时偿还又炀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绪。暮行野间。忽见寺。往投之。遇道明。不异平日。见众僧粥。皆作血色。举体火然。绪惧问之。明曰。此是地狱。吾为取僧柴一束煮染色。忘不赔偿。当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见膝下并焦黑。因曰。公幸为我买柴百束。赔还常住。并写法华经一部。可得免苦。绪许之。归寺依言。为办。重往寻寺。寂无所见。智者闻之。孰不毛竖。
  不得谈说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长短好恶。
  王臣政事。是国家之正法。长短好恶。乃俗家之是非皆乱正念。亦招祸咎。故曰不得谈说。经云。不得论说国家政事。评量优劣。出军行师。攻伐胜负。是也。俗喜着。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称。当举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众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称。尚非一比丘之举况一沙弥而得云乎。言小则轻於众。云我则自亵於己。出家是尘外之宾。乃至对王侯。亦自称名而已。沙门僧锺。见齐武帝。称贫道。帝曰。称名亦无嫌。帝问王俭曰。先辈沙门对帝何称。正殿还坐否。俭对曰。汉魏佛法未兴。不见纪传。自后稍盛。皆称贫道。亦闻预坐。言贫道者。道谓三乘圣人所证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贫道。论云。贫有二种。一财贫。二德贫。又一智贫。二法贫。故不言臣也唐肃宗。敕僧尼朝会。毋得称臣。洪觉范曰。明教嵩。每叹沙门高尚。见天子无臣礼。自唐令瑫。首坏其端。历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犹不得臣之。况沙门之道尊居三宝。为世归依者乎。故正宗记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间自叙则止称名。当时公卿莫不重其高识。统纪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记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后汉王儒仲被征。见光武。称名不臣。有司问其故。对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隐士。尚知以道自高。况世外学佛。名居福田。岂当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肃宗者。可谓知尊释氏。深识大体者矣。
  不得因小事争执。若大事难忍者。亦须心平气和。以理论辩。不可则辞而去。动气发粗。即非好僧也。
  设被非法诬谤。尚当忍耐。以理伸辩。勿现於颜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论。乃方便善辞而去。况因小事而自瞋争乎。故经云。慎无愠讼。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见有诤者。两说和合。清规云。有理无理。并皆出院。何也。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种过。一凶恶增长。二事后悔恨。三多人不爱。四恶声流布。五死堕恶道。

  △随众食第五

  闻揵搥声。即当整衣服。
  凡木石铜铁打而有声者。名曰揵搥。闻声不预整理。临时则有仓卒之失。
  临食咒愿。皆当恭敬。
  食前念供。及唱僧跋。食后诵偈咒愿。皆当起恭敬心。不得散意慢怠。自损己德。
  出生饭。不过七粒。面不过一寸。馒头不过指甲许。多则为贪。少则为悭。其余蔬菜豆腐不出。
  凡食。是米面所成者。方可出之。若蔬菜果蓏。是嚼食。非五谷之啖食。不成食。故不出也。七粒者。言其极少。以咒愿力故。能令诸鬼神遍皆饱足。多则为贪者。是一时之权言。恐无识之徒。狼藉在地。令檀越讥嫌。少则不成法数。反成亵慢。固非所宜。行护虽云七粒。而无悭贪之说。清规云。饭不过七粒。太少为悭。亦无贪辞。指甲许者。爱道经云。出生饼如指甲大是也。事钞云。出生或在等供前后。随情安置。按四分律。佛令比丘食时。若人非人。应施与食。乃至一搏。旧譬喻经。及杂事律。不得食尽。当留余。普施群生。勿拘一类。智度论。令初食时。先献三宝。后施四生。涅盘经。因旷野鬼。受不杀戒。不得肉食几死。佛敕随有佛法处。悉施其食若有住处不施食者。是魔眷属。非佛弟子。根本律。鬼子母从佛受戒已。佛令赡部州所有弟子。每於食次。施众生食。於僧行末。设食一盘。呼其名字。及五百子。皆令饱食。并余现在众生。江山河海诸鬼神等。皆悉运心令其饱足。
  凡出生。安左掌中。想念偈云。汝等鬼神众。我今施汝供。此食遍十方。一切鬼神共。
  其食当安净盘子上。如无盘子。方安掌中。右手拨着净物上弹指三遍。念偈已。更念变食真言。普供真言。各七遍。大善。
  凡欲食。作五观想。一计功多少。量彼来处。
  计功多少者谓当观此食。因垦植耘除。收获蹂治。舂磨淘汰。炊煮而成。作夫流汗合集。食少汗多。功重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净。宿昔变为屎尿。恶不欲见。我若贪着。当堕地狱。吞热铁丸。出为畜生。偿他宿债。如是观已。心生厌离。方堪受食。量彼来处者。施主为求福故。减自口腹。割妻子分。而施将来。若无修行。粒米难消。故云粒米重如山。是也。
  二忖己德行。全缺应供。
  自当思惟忖度己之德行。如不持戒。坐禅。诵经。营三宝事。则德亏行缺。不应受他供施。受则为施所堕。德行虽全。犹须观法。方消信施。故天台云。不问乞食众食。皆须作观。若不入观。即润生死。所谓学道不通理。复身还信施。长者八十一。其树不生耳。年齿既已高。园中蕈不生。教有明文。岂容不信。
  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
  谓此心具足无量无明烦恼之过患。而贪瞋痴是其根本。故曰为宗。行者时当防之。根本若遣。诸过顿离。故於美食不起贪想。於粗食不起瞋恚。於不粗不美食不起痴心。作是观已。乃可受食。弥勒所问经论云。一切恶法。皆从贪瞋痴起。是也。
  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
  四大成身。常为饥渴所病。苟非饮食。则形枯色悴。无由进修道业。是以饮食。正资身治病之良药。修行进道之机关。如有贪着。则反成沉痾矣。阿育王经云。优波笈多。以一器盛满乳糜。又以一空器。并置一贪食比丘前。语言。汝可待冷。稍稍饮之。而比丘贪食心重。便吹使冷。乃并食之。笈多曰。乳糜虽冷。汝心故热。复须冷之。当以不净观为水。除此心热。若见饮食。如服药想。比丘食竟。即便吐出。满於空器。笈多曰。汝可更食。比丘曰。不净何可复食。笈多曰。汝观一切法。犹如涕吐。因为说法。比丘精进思惟观察。得阿罗汉果。
  五为成道故。方受此食。
  不食则形羸色变。道业难进。今为成就道业。故受斯食。苟不为道。则粒米难消。故古德云。为成道业施将来。道业未成争消得。凡为受食。当作此五观。若自知道业未成。须深生惭愧。故行护云。所食须生惭愧。常作观法是也。摩德勒伽论云。若得食时。口口作念。第一匙默念云。愿断一切恶。第二匙念云。愿修一切善。第三匙念云。所修善根。回向众生。普共成佛。
  无呵食好恶。
  不得呵嫌食之粗美。
  不得以食私所与。若擿与狗。
  物属僧伽。食无偏党。私与即犯盗愆。众食未竟。与狗即成非法。受食正当虔恭作观。擿与狗。即非威仪矣。
  来益食。不得言不用。若已饱。当以手让却之。
  益者。进也。增添也。言不用则失谦逊。出声复动众念。让之则恭逊合仪矣。
  不得爪头。使风屑落邻钵中。
  自食尚不宜爪头。况同众餐。斯有三过。一动他念。二失威仪。三腻手污钵得罪。
  不得含食语。
  设有人问。咽已方应。况自发言可乎。
  不得笑谈杂话。
  心存五观。即无此过也。
  不得嚼食有声。
  凡嚼食须合唇吻。饼果当细擘食之。亦不得啜羹粥作声。
  如欲挑牙。以衣袖掩口。
  不掩则自失威仪。复令人厌恶心起。
  食中或有虫蚁。宜密藏掩之。莫令邻单见。生疑心。
  邻单。即比座也。若令彼见。或疑忌心生。致於变吐。不能复食也。
  当一坐食。不得食讫离座。更坐食。
  有病无犯。
  不得食讫。以手指刮碗钵食。
  是饥饿相。非出家仪。亦不得以舌舐食。
  凡食不得太速。不得太迟。
  速则失仪。迟则动众。亦不得遗粒狼藉而食。不得颊食。不得缩鼻食等。
  行食未至。不得生烦恼。
  行食是益食也。五观存心。时怀惭愧。则烦恼不生矣。古云。呆呆四顾起贪心。念食吞津咳[口*敕]频。摝粥啜羹包满口。开单展钵响诸邻。
  或有所需。默然指授。不得高声大唤。
  需同须。索也。谓以指授令知。彼为取也。
  不得碗钵作声。
  如前第九戒中释。
  不得食毕先起。
  除有急事。及病。不能久坐。无犯。
  若违僧制。闻白槌。不得抗拒不服。
  白槌。是举罪之规。抗拒是抵触不顺之貌。如其不服。生瞋违和。即非好僧。古人闻善言则拜。有告过则喜。斯皆圣贤气象。何不效之。
  饭中有谷。去皮食之。
  命依食住。道由食存。故宜惜之。不可贱弃。志逢禅师。一日宴坐。有神跪於前。师问为谁。曰。护戒神也。师曰。吾虑宿愆未殄。汝知之乎。曰。师有何罪。唯小过耳。师曰。何也。曰。凡折钵水。亦施主物。师常輙弃之。非所宜也。言讫而隐。师自此悉饮之。
  不得见美味生贪心。恣口食。
  不知食之过患。故恣贪无厌。如昔一沙弥贪爱酪味。死即作酪瓶中虫。复一沙弥贪着龙宫香饭。死后为龙。欲夺龙宫。杀诸龙属。为害非小。是故於食不可生贪心也。
  不得偏众食。
  僧物偏众。准直成罪。自物偏众。是无惭人。僧未食。不得先尝。若为僧作食。欲知咸淡。先尝无过。昔唐登州文登县。郭行妻王氏。生一女鹤喙。将终自言。酬先世尝斋之报。以此示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