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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
五曰。不饮酒。
【记】酒者。祸泉也。谓能昏神乱性。增长愚痴。开恶道门。闭涅盘路。故名曰酒。此属半性半遮。能犯前之四戒。故属於性。王法之所不禁。又属於遮。乃是障道因缘。造业根本。过重五逆。毒逾酖砒。受戒之人。畏如烊铜。不以一滴沾唇故。
六曰。不着香华鬘。不香涂身。
【记】不着不涂者。远离香触二尘也。草木之葩。名之为花。以此贯串严首。名之曰鬘。艹木之气。芬芳一切。故名曰香。能换人之心目。生长娇恣。着则视为女子。涂则还仝俗人。持戒离染。向清净道。发智慧花。生戒定香普熏法界。庄严无相之身。令爱见断除。永无贪染。依正庄严。自然具足故。
七曰。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观听。
【记】不歌舞者。离身口二过也。不观听者。无色声二尘也。口咏诗词曲令。长引其声曰歌。手足变弄曰舞。歌有不足。则舞以尽。舞有不足。则歌以尽。歌之舞之。尽善尽美矣。倡伎者。音乐之总名也。观是色尘。听是声尘。不往者。眼耳无过。无心而遇。佛不结罪。但不得住。住便成犯。有心故往。步步招愆。学道之人。大事未明。如丧考妣。观戏笑如哭。歌舞如狂。有眼若盲。有耳若聋。以定慧成於中。礼诵行於外形同枯木。心若死灰。如是行持。则三业自净矣。
八曰。不坐高广大床。
【记】不坐者。身离触尘也。高广者。量违圣制故。可坐可卧。名之曰床。既高且广。故称云大。受戒之人。不应坐卧。宜当舍去饰好。远离贪着。以法空为座。忍辱为衣。秪在道高。不在床高故。
九曰。不非时食。
【记】不非时食者。舌根离过中之味尘也。补气益饥名之为食。日中已过。明相未出。故曰非时。受戒之人。食啖不得故。
十曰。不捉持生像金银宝物。
【记】不捉生像者。身离利欲也。金是通称。银从色别宝物通称。随式名异。皆为养命之源。众生见便贪着。出家修解脱道。清净身心。一经触犯。便非梵行。故佛禁之。不得捉也。作持云。此沙弥十支禁戒。前四。是性罪。根本若犯。则应灭摈。不得与清净沙弥同法事。及共止宿。亦不得如余沙弥得与大比丘过二宿。后六。是遮罪。有犯容忏。心度故悞。罪结重轻。唯一突吉罗治。要知文义。当阅云栖要略。欲明开遮。应学随律威仪。
沙弥应具五德
【记】应者。当也。既受戒已。应当植种德本。为世福田。五者。数之序也。一从发心出家。乃至志求大乘。无有乏少。故名曰具。为修道之本。故名曰德。德本既立。其道自生。方不虚消信施。故曰沙弥应具五德也。此下怀佩道等五句。乃是承上文而言也。
应知十数
【记】明了曰知。法目曰数。由众生迷真逐妄。故如来施法随机。对数即显。令受戒者。觉察修持。摄归正业。故曰应知。十数。余可知矣。
诸德福田经云。沙弥应知五德。一者。发心出家。怀佩道故。
【记】生长善法曰田。种之得益曰福。贯串摄持名经。分剖其义曰云。此经乃是帝释当机请说。一者发心出家。心者。中也。谓在善恶之中。故曰中也。向善则超凡入圣。向恶。则报感三涂。惟心本具故。起念曰发。有能所之别。谓起能发之心值所发之缘。志求净戒。习佛菩提。怀者。思念。佩者。带而不忘。谓既受戒已。要时时刻刻思念。涅盘妙道。带而不忘。而为人世福田。是为第一种净德。
二者。毁其形好。应法服故。
【记】毁者。改也。剃除须发。改其俗形。衣染坏色。毁其饰好。故梵网经云。所着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不尔增贪。於道有违矣。然僧相既成。应当违俗慕道。心怀戒宝珍重守持。身搭袈裟必须坏色。为世福田。是为第二种净德。
三者。割爱辞亲。无适莫故。
【记】割爱者。难舍能舍也。谓爱见为本。最难断除。是故言割。辞亲者。拜别也。律中父母听允。方许出家。适者。专主也。莫者。不肯也。谓既受戒已。又不可去专主俗缘经理世事。此恐身虽出家。心不染道。应当绝尘离俗。世染情忘。无冤无亲。平等一化。为世福田。是为第三种净德。
四者。委弃身命。遵崇道故。
【记】委弃者。舍置义。人之最重。莫过身命。遵者。勤也。崇者。修也。今为勤修圣道。而舍置此身。表求法之心至极也。故法华经云。为求无上道。舍所爱之身。然世间最苦。皆因有身。莫要爱恋此身。令一生空过。道业无成。既出家已。应当勤求佛道。为世福田。是为第四种净德。
五者。志求大乘。为度人故。
【记】心之所向曰志。大乘者。佛乘也。化导一切曰度。谓既发向上之心。当行向上之事。上求佛道。下化众生。智悲双运。为世福田。是为第五种净德。故律云。毁形守志节。割爱辞所亲。出家弘圣道。誓度一切人。缁门警训云。此之五德。出家大要。五众齐奉。不惟小众。终身行之。即大比丘。亦须时时龟镜。为良为美。无旱无衰。供之得福。难为喻矣。
僧祗律云。应为沙弥说十数。一者。一切众生。皆依饮食。
【记】一切众生者。指九法界而言。即等觉菩萨。生相无明未尽。犹众生所摄。皆依饮食者。谓欲资益诸根长养善法故。然有圣凡之别。无漏名圣。有漏名凡。圣食者。谓禅悦。及法喜也。诸佛。菩萨。声闻。缘觉。皆所依故。凡食者。谓假。触。思。识也。天。人。修罗。地狱。饿鬼。畜生。皆所依故。若约三界分别者。欲界具四。假食为主。色界有三。触食为主。下三无色。思食为主。非非想处。识食为主。故云。一切众生。皆依饮食也。广如婆沙论明。宣祖云。数中各有对治。显正之义。此中对治义者。如大涅盘经云。观一切众生。为饮食故。身心受苦。我当云何。於是食中。而生贪着。若贪此食。增长生死。当修食不净观。以为对治。显正义者。我今修道。为令厌离四种凡食。成就二种圣食故。
二者。名色。
【记】名者。受。想。行。识也。即是见分。色者。根。身。器。界也。即是相分。以名为心。以色为境。名色收归一切法也。故智度论云。一切诸法中。但有名与色。更无有一法。出於名色者。故云名色也。对治义者。一切众生。见有种种法故。计我我所。而生妄执。如来为说惟有名色二法故。显正义者。为欲令知名色皆空。得第一义中。离名绝相故。
三者。知三受。
【记】受者。领纳义。一苦受。领纳违情境而生故。二乐受。领纳顺情境而生故。三不苦不乐受。领纳中庸境而生故。复有内外之别。意根名内受。五根名外受。六根名内外受。各有三种。当知观受是苦。故云知三受也。对治义者。众生於三界苦中。妄生乐想如来为说三受皆是苦也。显正义者。不受诸受。名为正受故。
四者。四谛。
【记】谛者。审实也。谓审实苦。集。灭。道。四法。一一不虚。故名为谛。一。苦谛。苦即逼迫义。有三苦。八苦。总而言之。不出三界生死。声闻人谛审生死实苦。故名苦谛。二。集谛。集。即招感义。声闻人谛审烦恼惑业。实能招集生死之苦。故名集谛。三。灭谛。灭。即寂灭。声闻人既厌生死之苦。谛审涅盘。实为寂灭之乐。故名灭谛。四。道谛。道。即能通义。声闻人谛审戒定慧道。实能通至涅盘。故名道谛。前二谛。是世间因果。苦是果。集是因。后二谛。是出世间因果。灭是果道是因。先言果而后言因者。令知苦断集。慕灭修道。故云四谛也。对治义者。苦集为所治。道灭为能治也。显正义者。见四真谛。免流转三界故。
五者。五阴。
【记】阴者。盖覆义。亦名为蕴。蕴者。积聚义。即我。人。身。心。之异名也。开名为四。对色为五。一色蕴。质碍义。二受蕴。领纳义。三想蕴。思念义。四行蕴。不住义。五识蕴。了别义。然此五法。本无实体。众生妄执有我。所以如来为说皆空。故云五阴也。对治义者。为迷心重者。故说五阴。显正义者。令破五蕴。证得五分法身故。
六者。六入。
【记】入者。趣入义。六根为六识所依。能入於尘。故经云。内六根。外六尘。中六识。为生死根本。佛言。根尘一一舍去。则三界无所系缚矣。涅盘经中。称此六根。名为六贼。以能劫夺善法。故云六入也。对治义者。为迷色重者。故说六入。显正义者。令根境解脱。证妙常故。
七者。七觉意。
【记】七觉意者分别。道用之法也。亦名觉支。亦名觉分。谓此七法之意。各有支派分齐不乱故。法界次第云。无学实觉。七事能到。觉者。察也。谓觉察所修之法。是真是伪故。其择法。精进。喜。三觉意属慧。除。舍。定。三觉意属定。念觉意兼属定慧两种。若心昏沉。念用择法精进喜起之。若心浮动。念用除觉。除身口之粗。以舍觉。舍於观智。以定心入禅。令不浮动是名念觉意。故云七觉意也。对治义者。令离沉掉故。为说七觉意。显正义者。令修七觉意。能使定慧均平故。
八者。八正道。
【记】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故名曰正。引诸不善而至於善。故名曰道。如华严经云。一行正见道。邪见不生故。二起正思惟。舍妄分别故。三常行正语。顺圣言故。四恒修正业。教化众生故。五安住正命。行四圣种故。六起正精进。不行无益苦行故。七心常正念。远离诸妄分别故。八心常正定。入不思议解脱门故。是为八正道也。对治义者。为离八偏邪。故说八正道。显正义者。修八正道开。三解脱门。趣入涅盘故。
九者。九众生居。
【记】九众生居者。谓十法界。除佛所居故。众生者。是正报。居。即处也。是依报。谓一切众生。随善恶正报业身。各有所居依报之处故。大论云。众生九道中授记。所谓三乘道。六趣道。是知九道。即九界也。授记作佛。十界明矣。若依六道众生。且约三界九地而言。谓欲界一地。色界四地。无色界四地。名众生居故。对治义者。令离乐着故。为说九众生居也。显正义者。众生若能同如来行愿。不离当处。则超入佛界矣。
十者。十一切入。
【记】十一切入者。即十徧处定也。谓青。黄。赤。白。地。水。火。风。八种色。空。识。两种心。更相涉入。广普徧满。转变无碍故。智度论云。八背舍是初行。八胜处是中行。十一切处是后行。此三种观。具足禅体。始得成就。此定谓之徧一切处者。从初观境徧满。以得名也。一。青徧一切处定。谓於定中。还取八背舍。八胜处中。所见青色。使徧一切处皆青。故名青徧一切处定。其黄。赤。白。地。水。火。风。空。识。九徧一切处定。亦复如是。故名十一切入也。对治义者。谓定中色心不得普徧。故说十一切入也。显正义者。修此观法。谓欲成就一切佛法。摧伏天魔。破诸外道。度脱众生故。当知即是摩诃衍义。略明十数已竟。广如次第禅门。
沙弥尼十戒相(同上)
式叉摩那戒相。
集。梵语式叉摩那。此云学戒女。佛听十岁曾嫁。及十八童女。与二岁学戒。以净身。与六法。以净心。於尼僧中集众。白四羯磨。与满十二。及满二十。方受具戒。若学年未满。六法不净不与受比丘尼具足戒。
【记】学戒女者。谓从师秉受戒法。一一依行也。女者未嫁之称。母者。有子之号。僧祇律云。不得自己阅律。师应告言。某应作。某不应作。不得向说篇聚罪名。佛言。此学法女。具学三法。一学根本。即四重是。二学六法。谓染心。相触。盗减五钱。断畜生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也。三学行法。谓大尼诸戒。及威仪。并制学之。若犯根本戒者。应灭摈。若缺学法者。更与二年羯磨。若违行法。直犯佛教。即须忏悔。不坏本所学六法。如法行已。年限满足。二部受具也。十岁曾嫁者。或云如此方养媳。或云西域风土不同。有十年即长成如十五六岁者。即十岁嫁。此亦不过偶有。非谓一槩而言。十岁既成大人相状。故佛制二岁学戒。十二受具。一遵佛制。二除众疑。余者不得。末法时中。定须年满。
一曰。不淫。
【记】不淫者。洁身慕道也。式叉摩那。身不犯淫。口不说淫。心不存欲。及不染心相着。观心如幻。四大本空。惟道是重。故曰不淫。
二曰。不盗。
【记】不盗者。自他清净也。式叉摩那。不盗他物。不窃他财。艹叶毛米。不与不取。亦不教他。乃至斫。坏。烧。埋。皆不为作。一切财物。无贪恋心。故曰不盗。
三曰。不杀。
【记】不杀者。慈心一切也。式叉摩那。不自手断人命。亦不教他人。不与非药。乃至堕胎。压祷咒术。皆不为作。亦不以刀杖加害。赞叹其死。慈念群生。犹如赤子。故曰不杀。
四曰。不妄语。
【记】不妄语者。出言诚实也。式叉摩那。不自称言。得上人法。禅定。解脱。证了圣果。天龙鬼神。来供养我。不两舌恶骂。自咒咒他。亦不说人。长短好恶。不论俗语。不谈世事。乃至搬弄是非。皆不为作。言常说实。赞叹三宝。护身口意。不恼他人。故曰不妄语。
五曰。不非时食。
【记】不非时食者。守持禁戒也。式叉摩那。常思禅悦。法喜。以为饮食。食不失度。以时而受。若过中者。便不复啖。虽有甘美。无极上味。终不复餐。亦不教人。食过中食。假使国王供来。终死不犯。故曰不非时食也。
六曰。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