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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仪注汇补辅宏记
【■备】辨讹引统纪载集解曰。四时三教。咸为所开。不同华严聋哑。故非顿。不同三时次第。故非渐。今经开显。无不成佛。故曰会入非顿非渐。
【□注】开者。发也。拓也。昔不言三是方便。故方便门闭。今言三是方便。故方便门开。废者。舍之别名。开已俱实。无权可论。义当於废。约法。乃开时即废。约喻。必义须先开。若约理者。开废俱时。开时已废故也。
【■记】此释开废。
【■备】昔权隐实故闭。今於权见实。知是如来方便之力。於一佛乘分别说三。方便门开也。废则权即是实。二乘所行是菩萨道。无权可论也。然约佛化法。既开於实。即座於权。约喻。则华开莲现。义须先开。若约实理。理绝先后。即开即废也。
【□注】或谓。今文开废会三。准彼玄签第一。对於四一。义虽无妨。但在彼不对。其文则重。在今但作结上开部。义似稍允。盖法华部开废会三。法应尔也。如下文云。总开会废前四味粗。
【■备】此拣异解玄签对四一者。玄序曰。荡化城之执教。废草庵之滞情。签判是教。开方便之权门。示真实之妙理。签判是理。会众善之小行。归广大之一乘。签判是行。上中下根。皆与记莂。签判是人。盖以废会等三。合上中下根。而对四一。然在彼不对。文似重说。今文无须对於四一。但作结上开部。义允常也。
【■记】下曰。来至法华。总开废会前四味粗。令成一乘妙。故作结上义为当。
【□注】旧於开权。有同体异体之辨。然约所开法体。及能开之妙。佛意边论。皆同体也。但所开机情。在昔执之为异。故不得不开。如释签云。法本自妙。粗由物情。但开其情。理自复本。又玄文云。开昔之异。显今之同。故开机情。的开异体也。
【■记】此辨同体异体。如释签云。有谓圆与三教。彼此历别。言开权者。开此三教之异体也。若今圆与昔圆无二无别是同体者。则不须开。此约教别与之意也。有谓不但开异体。亦开同体。此约部通夺之意也。然今论所开法体者。即前四味所谈藏通别之法也。能开之妙者。即今法华纯圆之妙法也。然佛意边皆同体者。经言。诸佛世尊。以无数方便演说诸法。是法皆为一佛乘故。故同体也。但所开机情。执为异者。如迦叶言。世尊往昔说法既久。我时在座身体疲懈。但念空无相无作。於菩萨法。游戏神通。净佛国土。成就众生。心不喜乐。此执异之情。须开也。下引释签玄文。证机情边论的开异体也。
【■备】翻译名义集法宝众名章中。有同异体辨。
△二权实名通。
言权实者。名通今昔。义意不同。
【□注】权。谓权谋。暂用还废。实。谓实录。究竟指归。昔有偏圆自他权实等义。今有为实施权开权显实等义。义不同也。在昔权实各趣。在今权皆趣实。意不同也。妙乐十(三十三)云。权实之语。非独今经。相即之言。出自於此(文)。
【■记】此释今昔权实义意不同。如志师云。前之三教。权实不即。大小相隔。法华权实不二。权即是实。实即是权。此义不同。昔经权实。随顺机宜。悉檀逗会而已。今经为实施权。意在於实。开权显实意在於权此意不同也。妙乐云。诸经说权智者。权不即实。致令教法皆非自在。诸机不融。故教主别尔。诸经明实智者。是权外实。故破疑不遍。不及此经说施权意。已破诸惑。故言即实而权。况复今经。本为显实。有疑皆断。故曰即权而实。所以权实。非独今经。相即。出自於此。
【■备】偏圆自他。谓偏圆相隔。自行化他等义也。
△二列昔权实二。初总指顿渐隔异。
谓法华已前。权实不同。大小相隔。
【□注】此下释出今易权实。义意不同。文初约部通开。故以顿渐为权。法华为实。此拣昔日部中之教。有权有实。然在昔实妙权粗。在今开粗即妙。方显义意不同也。今且先明昔之权实。故曰谓法华已前。权实不同等。
【■记】文初约部。故法华非顿非渐。名一实。前四时顿渐部帙。通名为权。此则拣昔部中之教。有权有实。如华严一实兼一权等。然昔教权实粗妙。两分不同。今经。粗即是妙也。今且下。先明昔之权实。为下开显之本。
【□注】权实约偏圆。大小约半满。亦可权实约法。大小约人。在昔之时。皆有此义。
【■记】此释权实大小之义。而有二对也。一理喻一对。谓偏小之理为权。圆满之理为实。半字喻小。满字喻大。二人法一对。谓三乘教法为权。一乘教法为实。诸佛菩萨为大人。声闻缘觉为少人。又辅行释大小半满言。先须分别通途言之。谓大小者。或指衍中三教因人。或指藏教三乘之人。大中大者。或指三教果头人。或指圆教因位人。或唯指圆极果人。小中大者。或指三藏菩萨人。或唯指於佛果人。大小既然。半满亦尔。
【□注】然文意正明昔部权实。而复明大小者。须知权通偏教。而未的显权中三藏小机。历前四时。与大相隔。直至法华。方得入圆。故论权实。复明大小。虽明大小。不出权实。如下(文)云。重举前四时权。盖指此小机也。
【■记】此释复明大小之意。初二句。推意牒文。须知下。劝辞。权通偏教者。谓通其藏通别之三教。既是如来权巧垂示。故可称偏也。权中三藏小机者。的指历前四时之钝根也。法华入圆者。舍利弗言。今日乃知真是佛子。五百弟子言。我今乃知实是菩萨等也。故於权实之外复明大小。则义方周足矣。
△二别列昔日粗妙二。初明顿部二。初隔异非本怀。
如华严时。一权一实(圆实别权)各不相即。大不纳小。故小虽在座。如聋若哑。是故所说法门。虽广大圆满。摄机不尽。不畅如来出世本怀。
【□注】一权一实。释权实不同。大不纳小。释大小相隔。今此正当大隔於小。故小虽在座。如聋若哑。释签一(十一)云。华严。大机尚隔於别。小机被隐。一向不闻。是故但立顿大之名。不立一乘独妙之称。非佛本怀。良由於此。华严顿大。尚非本怀。况复鹿苑。故三藏教首。及以部内粗尚未周。故妙号都绝。方等般若。比说可知(文)。
【■记】此明华严顿大之教。若对法华尚隔於别。又以小不闻大。不立一乘独妙之称。故不畅佛本怀也。三藏为首者。三藏为四教首。乃浅中之浅。岂可称妙。及以鹿苑会上。部内所诠即通之粗。尚且未周。况圆教之妙。故妙号都绝。都绝者对不绝而言。以乳。及二酥。若约部通夺。则非本怀。如约教别与。亦容有妙。故未都绝也。
△二粗法须开显。
所以者何。初顿部有一粗(别教)一妙(圆教)一妙。则与法华无二无别。若是一粗须待法华开会废了。方始称妙。
【□注】所以者何。此征起释出不畅本怀之意。皆由在昔不能开粗显妙。故此以下历部拣教。明判明开。
记此征释意。谓初顿部等文明判。须待法华等文明开。
【□注】初顿部等。於此别明顿中粗教。须待开会者。以时人谓华严胜故也。
【■记】此判华严一粗。时人。指宏贤首宗法师。华严钞云。法华疏叹身子三请。云余经无此殷勤之请。唯华严解脱月菩萨。请金刚藏。可为连类。而彼因人。请於因法。此请佛慧。故亦不同。今番法华。劣於华严。谓彼是一家请。此是三家请。彼是声闻请。此是菩萨请。彼唯三请。此有五请。彼唯因人请。此有佛请。便谓华严胜於法华。故释签云。自古弘经诸师不晓佛意。见华严事广文长。菩萨致请。谓华严加胜法华。近代已来读山门教者。仍有此说。人师但以请主胜劣相形。不曰法华观智胜此。而近代匠者。以教体谓胜法华。岂非悞耶。是故今文判后。遂开其一粗。以显法华独妙绝圆也。
【■备】此指古师华严钞。非清凉师之疏钞也。辨讹曰。此是观师破的之论。荆溪云。佛说华严。一不摄小机。二不开权。三不发迹。故未畅本怀。清凉从荆溪习学。故解华严时。全将法华开显圆意会入。如玄谈以教起因缘为初。即言如来为一大事因缘出现於世。欲令众生开示悟入佛之知见。释妙严品初。始成正觉。即将法华久成之意点入。处处将开显圆会入。始末皆然假若法华不来此土。则释此经者。全昧开显。何能转粗成妙乎。私谓华严经文。亦微逗一二语发迹。但不若法华明显全彰。故荆溪判为未发迹也。清凉大师既知开显。疏华严理合如斯。来哲但当以精研教观为务也。
△二判三渐。
次鹿苑。但粗无妙(藏教)次方等。三粗(通藏别)一妙(圆教)次般若。二粗。(通别)一妙。(圆教)。
【□注】此约相待判前部中粗妙也。
此断文判前三渐可知。
△三今经独妙二。初开昔部二。初开偏粗成妙。
来至法华会上。总开会废前四味粗令成一乘妙。
【□注】此开前四味重中三教之粗。成今一乘妙也。且昔部中三教权人。来至法华。一向须开。若三教权果。本是圆果。岂可更开令成圆佛。若对机之权。亦不妨论开。如云开丈六垢衣等也。
【■记】初一行。明开粗教成妙。统纪云。开前四味粗。会前四味粗。废前四味粗。故冠一总字。曰开会废也。前四时两教二乘。三教菩萨。人教理行。差别之粗。至今法华。咸皆微妙。故云成一乘妙也。且昔部中下。明开粗人成妙。言三教权人。一向须开者。以其所禀粗教既开。故其能禀粗人亦当开也。盖由依粗教修行。作能造至三百四百由句而已。终未能至宝所故。所以一向须开也。三教权果不开者。妙玄云。何处别有四教主。各各身各各口说也。当知只隐其无量庄严之身。现为文六身耳。若开方便门。示真实相。即向身是圆常身也。
【■补】对机之权论开。如云开垢衣等者。妙玄云。体化他之权实。即自行之权实。如垢衣内身。实是长者。体自行化他之权实。即自行之论。如一切治生产业。皆与实相不相违背。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况自行之实而非实耶。
△二开昔圆成妙二。初本融故妙。
诸味圆教更不须开。本自圆融。不待开也。
【□注】且昔部中。三教既开。昔部中圆。还须开否。故下即云诸味圆等也。以今圆昔圆。二圆不别。此约教别与也。
【■补】此明昔圆本妙。初一行。举偏问圆。次故下。答。末三句。断释昔圆本妙不开。统纪云。在昔圆顿不须更开者。华严。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大集。染净一切融通。净名。不思议毛孔含纳。思益网明。无非法界。般若。诸法混同无二。此等圆理。与法华佛之知见。无二无别。岂可更开耶。
【□注】若妙乐云。圆人初心。须闻开显诸法实相者。盖昔圆人。义有两向。名字初心。谓圆隔偏。闻佛开权。隔偏情泯。非开圆体也。若观行去已入实者。但论增进。如经拣众云。除诸菩萨众。信力坚固者。是也(信力五品坚固十信)。
【■记】此释圆人初心须闻开显之文。两向。谓昔圆隔偏今圆不隔。故名字即人。由闻开权。隔偏情泯。如经下。引证。信力菩萨。即观行位。已圆伏五住。坚固菩萨。即十信位。已破见思尘沙。故此但论增进也。
【□注】又妙乐云。今经是圆。复须开显者。盖显法华中圆。非但出前四时。复须开显诸教也。
【■记】此引释法华是圆。复须开显之文。谓法华纯圆独妙。非但逈出四时。又能开显顿渐诸教。今成圆妙。
△二唯今称妙。
但是部内兼但对带。故不及法华纯一无杂。
【□注】正判昔部属粗。除鹿苑外。虽皆有圆。以兼等故。不得称妙。粗人细人。二俱犯过。此约部通夺也。
【■记】此释成昔圆部粗。谓华严兼一粗。方等对三粗。般若带二粗。是故昔圆犹可思议。不得称之为妙。故其粗人。有隔细过。不及纯圆独妙也。
【■备】补遗曰粗人细人。此句出大论。粗人则粗罪。细人则细罪。今借以比用。
【■补】所兼之粗固有过。即能兼之妙。不能令粗成妙。亦有过。
【□注】释签一(十)云。始自华严。终至般若。虽名不同。但为次第三谛所摄。今经会实。方曰圆融(文)。
【■记】此证释昔粗今妙。次第三谛者。真谛扫荡。俗谛建立。中谛双遮非真非俗。次第造修。三谛不紊。昔时部帙。为其所粗也。圆融三谛者。真俗中三。同时相即。不前不后。绝思绝议。今经开会一切诸法。故云方曰圆融。
【□注】是故文初。约部通开。须云开前顿渐等也。
此结申文开权之意。
△二显今部二。初能开得名。
独得妙名。良有以也。
【□注】如上相待论判。绝待论开。约教别与。约部通夺。翻覆抑扬。方显法华出诸教上。部圆教圆。妙绝群经。出世本怀。於此畅矣。故即引经四一为证。
【■记】此承上文顿部一粗一妙等。相待论判也。来至法华总开成妙。绝待开论也。别与通夺。见上。
【■备】辨讹曰相待为翻。绝待为覆。别与为扬。通夺为抑。
△二引证纯一。
故文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教一)正直舍方便。但说无上道。(行一)但为菩萨。不为小乘。(人一)世间相常住(理一)。
【□注】以纯一故。独得妙名。故引一以显妙。盖一即妙也。
【■记】辅行言。四一名出光宅。今家和旧。亦作四一。旧言果一。今曰理一。若无理印。则同魔说。旧言因一。今言行一。因语则单。行通因果。人教二一。与旧不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