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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记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或二十。此与前说开合为异。亦无有妨。
青黄赤白。现见可知 言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 问若长.短等别有极微。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云。应知极微是最细色。非长.短.方.圆等。解云。婆沙据别一微。是最细分更不可折。非眼所见言非长等。此论据见已去。有实体类故。成长等故。故名长等。若泛明长.短亦通假.实。若二十种色中长.短相对。以实对实。若通约诸假聚相对辨长.短。即以假对假。故婆沙第九解诸有中。第三师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世间形长说为短者。于彼长中假说为短。如于重中假说为轻 问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解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秤。短极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宁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 方谓界方 圆谓团圆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问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解云。长.短据四边。高.下据处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于长.短中说高.下故 又解。长.短据横。高.下约竖。世间言竖名长.短者。于高.下中说长.短故 龙气名云。火气名烟 风吹细土。名尘 余色如文自释 问像色二十种色中。何色所收。解云。显摄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极碍能表有形。镜等中像。触不能了。犹如影等。故非是形。言见形者。似形非实。如镜中火似火非真。于显色中如其所应。青.黄.赤.白四色所摄。说像是显非是形色。广如正理三十四说。所以得知非余显者。有光之处必无有影。光中像现。故像非影。说像非影广如正理 像非余显虽未见文。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现。表像非影。准知光中像现。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现。像非影闇。准知影中像现。像非光明 若言光中像现即是光摄。影中像现即是影摄 此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名影。非障起故 云.烟.尘.雾。亦显亦形。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说。云等是显色者。此非定证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余师说至第二十一者。第三叙异说。
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一显色。名空一显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显色。谓见空中苏迷庐山所现纯色 问空一显色以何为体。解云。以空界色为体。故正理论第一云。有说色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是即空界色差别 问若以空界色为体者。何故识身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此即如彼青.黄.赤.白。准彼论文。即以青.黄.赤.白为体。解云。彼论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现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空一显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显色。即是彼青.黄.赤.白 问准诸论文。此空界色。以影.光.明.闇为体。如何乃说青.黄.赤.白。解云。青.黄.赤.白有其二类。若即质青等。非空界色。若妙高四边离质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此空界色虽以光.影.明.闇为体。然彼光.影.明.闇。若据正显。随其所应亦是青.黄.赤.白所摄。故正理云。青等四种。是正显色。云等八种。是此差别(已上论文)若言青等据本以说。若言光等据末以论。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问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光.影.明.闇。未知。空一显色。于影.光.明.闇中以何为体。解云。若据一切空界色。即以光.影.明.闇为体。若据别相。即四色不定。此中言空一显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明为体。妙高山体四宝所成。宝现空中。即是明色。故诸论说。宝焰名明。以此故知。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光。障光.明生。于中余色可见名影。翻此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于中见色故非是闇。由斯理证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是青.黄.赤.白差别。若作此释。空一显色。余师所说正义无违。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俱舍论记卷第一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 正理不破。前解为胜 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褐。及余所有眼根所见 解云。空一显色广如前释 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应。余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摄。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问影.光.明.闇。自体虚疏。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唯显初句摄耶 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赤.白唯显无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种宝地。如光明等有显无形。故初句摄。若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 若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 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若据末色明色所摄。并如前解 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闇。此师意说。青.黄.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又解。是正义。影.光.明.闇.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 或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 又解。长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事 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俱句摄 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余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边必有显故。俱句所摄。以青等色有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者。此即第三句。显.形平等无别新生。生智力齐皆俱句摄 所余色者。即余十二种色。故婆沙云。或有显。形故可知。谓余十二种色。谓长.短.方.圆.正.不正.高.下.云.烟.尘.雾(已上论文) 此第三句亦应言青等一分长等一分。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或可。影显 或余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此聚中有显形者。皆俱句摄。若显离形是第一句。虽身表边亦有显色。然别立为第二句者。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别说之。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第三句中十六种。除影.光.明.闇。此师意说。无有离形青.黄.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摄。非初句收。虽身表处亦有显色。而别立为第二句者。如前释通。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或于正义亦不相违。且据青等有形者说.以实。青等一分亦初句摄 若依杂心。立壁画等为第三句。此非正义。正理论意。不许壁画有别实形。夫形色者。触忆长等。触画不忆。明非有形 或是正义。正理论说画无形者。据轻薄色触不忆形。杂心言有据重色说。触可忆形。各据一义理并无违。
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闇色处。其相稍粗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论皆说影.闇色等初句摄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显色摄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非恒故 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诸色无显无形 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如何一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征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俱句 此难前师 或难后师 或通难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 此述毗婆沙师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难破毗婆沙师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已说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声有八种至差别成八者。此下别解。所闻名声。
差别有八。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二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三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四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亦有四种。准此应释 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为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问无执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声 答如入阿毗达磨论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 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河等声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此复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 彼论既说后无执受声中。化语声是有情名声明知无执受中得有有情名声 问化语有名。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此论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问化语有名。为是业不。解云。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婆沙虽无评文。且以前师为正。不言有余师故。
问化语是业。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 以此准知。成就化语。若言婆沙据即质化故言成就。若离质化则不成就者。捡寻婆沙上下论文但言成就化语。无有不成化语之文。若言化语通成.不成。婆沙应言若即质化语成就。若离质化语不成就。彼论既无此说。故知定成化语 问如箫笛等。亦是无执受大种因声。同化语声。为有名不。及是业不。复成就不 解云。无名。故此论云。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此非语业故无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箫笛等声。是语业不。答.彼非语业但是语声。由风气等所引发故(已上论文)既非有名亦非是业。故不成就 问如化四境。非名非业。如何说成。解云。由心力能亲发化故。可说成就。箫笛等声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语无有实名。论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似有情名。非实有情名。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实名。亦非成就。
化语非业 婆沙解。化语是业.非业。既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 又此论业品亦同婆沙后师。故业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生 解表大种同散无表。用执受大种造。化语既不用执受大种造。明知非业 化语虽非是业。而得名语 由心力能亲发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声虽名为语。非亲发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释后证言同散无表者。据非化语业。若据化语业。即用无执受大种为因 上来虽解化语真似两说。于无执受皆具四声 又解。由门异故成八种声。谓有执受。无执受因声。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总成八种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有情非有情名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有是有情名声非执受因声谓化语声有是执受因声亦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有情名声。谓风林等声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可意不可意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非可意声。谓内发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执受因声。谓外发好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可意声。谓内出好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发恶声 问有情非有情名声。与可意不可意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名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名声。谓外出好声。而无有名 有是有情名声亦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名声亦非可意声。谓外出恶声。而无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有一师更说。有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 故故彼论云。有作是说。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有情数大种因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正理八声亦同此说 问此论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执受因声定是有情数因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非是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执受因声。有是非执受因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化语声 问此论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有情名声。定是有情数因声。有是有情数因声。而非是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有情名声。有是非有情名声。而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手等声 问此论可意。不可意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