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记

  择谓简择至故作是说者。释择灭名 谓无漏慧异有漏慧名慧差别 或无染异染名慧差别 此差别慧各别简择四圣谛故 灭体先有。但不成就。由择力所得名为择灭 略力所得但言择灭。择之灭故。名为择灭。依主释也。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略所驾中言。故作是说。择灭亦尔。
  一切有漏法同一择灭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征。
  随系事别至则为无用者。释 谓随所系诸有漏法事量多少。离系事量多少亦尔 若不尔者。而言诸有漏法同一择灭。于证见苦所断烦恼灭时。应证一切五部所断诸烦恼灭。若如是证者。修余四部所断能对治道。则为无用。前已证故。若言初证少分非全。即一灭体应有多分。一体多分与理相违。故灭随下。体别众多。然诸有情证彼灭时。虽起得别而皆同证。
  依何义说灭无同类者。难 灭体既多应有同类。经依何义说灭无同类耶。
  依灭自无至非无同类者。通 依灭自体相望。定无同类因义。亦不与他为同类因。此简苦忍。故彼经中作如是说。非灭自无多体同类 已说择灭者。结 永碍当生至得非择灭者。此释非择灭 谓有法体 而能永碍未来法生。此法本欲碍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送与行者。故名得灭 前灭是善。后灭无记。故云异前 名非择灭。此结体也 由择故得名为择灭。得不因择但由阙缘。名非择灭。此释名也 又解。择灭由择故得。非择灭由阙缘得。故言得灭异前 如眼与意识前后相续专一色时。言眼已摄眼识。以见色时必有识故 或言意者。所谓眼识。十二处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谓意处。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摄意识及眼识故。眼识同时。意识前后 余色.声.香.味.触等境落谢过去。应缘彼境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五识等不能缘彼过去境界。缘不具故得非择灭 触等等取法界等中。有与能缘同时为境。如他心智所缘境等 五识身等。等取意识等。以亦有缘同时境故。如他心智等 问法不生时。但由阙缘。何关此灭。答显宗论云。非唯缘阙便永不生。后遇同类缘彼复应生故。谓若先缘阙。彼法可不生。后遇同类缘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论意说。非唯缘阙令法不生。此法不生亦由灭故) 应知。此灭约得偏说不生。据体实通三世.有为。故婆沙三十二评家云。非择灭如有为法数量。择灭但如有漏法数量 彼论既言如有为量。过去.现在及当生法既有为摄。准知。彼法有非择灭。若言无者。此体不生应无此灭。若言不生方有此灭。此灭含有。应是无常。若言生.不生法其性各定。生法即无。不生即有。故言常者。论不应说阙缘之言。又若尔者。修道无用。由斯理证。故通有为。更有多文不能广引 问此非择灭。诸有情类为皆共得。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择灭。即共得。以诸有情共业感故。若内有情不共法上非择灭。即各别得。以诸有情别业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于共有法非择灭即共得。于不共法上非择灭即各别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味.触。相显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阙缘即共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隐别用。此若阙缘即各别得 又解。诸内外法。随若干有情应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随若干有情应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别得。
  于法得灭至过现生法者。明得二灭四句差别 虚空无得故不对辨。无得所以如下别明。谓过.现.生法。及不生法。此曰各有有漏.无漏。二四成八 第一句有三法。谓诸有漏过.现.生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过.现.生法 故不得非择灭 第二句有一法。谓不生法无漏有为。以不生故得非择灭。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无漏简有漏。有为简无为 第三句有一法。谓彼不生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不生故得非择灭 第四句有三法。谓诸无漏过.现.生法。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过.现.生法故不得非择灭也。
  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者。此下第二别解释。就中。初二品总明。后六品别解。就总明中。初界品明体。后根品明用。就明体中。一辨异名。二正辨体。就辨异名中。一明有为。二明有漏。此下第二明有为异名。结牒问起。
  颂曰至有离有事等者。就颂答中。上两句出体。下两句显异名 等者。等取有果等。
  论曰至如乳如薪者。为别戒等无漏五蕴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摄有为。故。此偏说 缘谓四缘。随其所应众缘聚集共所作故。名曰有为。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 伏难意曰。过.现众缘造可得名有为。未来既未造。如何名有为。故今通言。是彼过.现有为类故。亦名有为。未来无妨。如儿饮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饮流类故。正烧名薪。未烧名薪。烧流类故。
  此有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为法亦名世路。谓有为法于此世中行。过去法是已行性。现在法是正行性。未来法是当行性。诸不生法是彼类故。立名无失。以世为路故名世路。有财释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蕴生灭法故。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 又解。世无别体。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为路。谓过去法是世已行性。现在法是世正行性。未来法是世当行性。世之路故名为世路。依主释也 无常四相是能吞食。诸有为法是所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坏故名世。是无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业释也。故真谛师云。路为行所食。如万里之路。行行不已。终路则尽极。五蕴亦尔。为无常所行故终即灭尽。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摄者。此有为法亦名言依 言谓语言。以声为体。此言所依。即名及义。以言依名及义转故 名俱义者。谓名及与义。俱行三世义。于三世中或名前义后。或名后义前。或名义同时。能诠所诠虽同或异。同堕世摄皆可说俱。此名与义望能说言。复同堕世有用亲故。故是言依由此。无为是离世法。望能说言无用疏远。虽亦是义。言亦能说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说。言俱义者。谓义与言俱同堕世故 又解。俱者通名及义。谓名俱。义俱。此名及义。与言俱也。若义若名。可俱说故。同堕世故。名之为俱。名.义望言三世同异。如应说俱。故婆沙十五云。胁尊者言。有为诸法。与言可有俱时转义。故立言依。无为不然。是故不说(已上论文)如是言依具摄一切有为诸法。若不尔者。而但执名为言依体。相违品类足论。彼说言依十八界摄。
  问如正理论引品类足论云。由此善通品类足论。彼说言依五蕴所摄。何故两论引文不同。解云。此论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具说。故。彼论云。问言依以何为自性。答品类足论说。言依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又解。此论为遮唯执言依名为体者故。偏引彼十八界文。正理为破言依亦通无为者执故。偏引五蕴文也。各引一边并无违害 问婆沙一说。名是言依。义。是言展转依。一说名义俱是言依。既有二师。此论言依。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师。或同后师。皆无有妨。问何故说名不说句文。解云。言名影显。或举初显后。
  或名有离至有彼离故者。此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舍离一切有为。一切有为有彼离故。如有财者名为有财。是故圣道犹如船筏。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或名有事至传说如此者。此有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义。有为诸法从因生故。名为有事 经部释。事是体。有为有体。无为无体 论主意朋经部。不信事因。故云传说如此 如是等类至差别众名者。结。
  于此所说至见处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漏众名。牒前举颂 等谓等取有染等四。
  论曰此何所立者。问 于此有漏复何所立。
  谓立取蕴至如华果树者。答 于此有漏谓立取蕴。此取蕴不但名取蕴。亦名为蕴 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无漏行。蕴名通故 火从草糠生名草糠火。蕴从取生故名取蕴。从因为名。烦恼名取能执取故。依主释也。臣属于王名帝王臣。蕴属于取故名取蕴。从属为名 树生华果名华果树。蕴能生取故名取蕴。从果为名。
  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者。烦恼乖违故立诤名 触动善品损害自他。此释诤名。
  诤随增故名为有诤。犹如前说漏随增故名为有漏。此释有诤。
  亦名为苦违圣心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苦。有漏苦果流转无常。凡夫不觉。圣者厌之。是故但说违于圣心。
  亦名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集。招苦果故。
  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间 可毁坏故。简异无为 有对治故。简异道谛。
  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见处。见谓五见。见住有漏法中随顺增长眠行相故。行相微细说之为眠 问漏取诤中亦摄于见。贪等诸惑亦皆随增。何故此中偏标五见。解云。依正理论四门废立。一一切种。二一切时。三无差别。四坚执不动。解云。彼论云。遍缘五部名一切种。或遍缘六境名一切种 任运而起名一切时。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时 体无异相名无差别 执境坚固名坚执不动 贪.嗔.慢三。虽缘五部或缘六境名一切种。非一切时。遇缘起故。或贪.慢于可意时起。嗔于不可意时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时。
  无明虽一切时非无差别。以有独头.相应差别故。言非无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非坚执不动 唯此五见具有四义。从强别标。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无色有。与三有为因。因即集谛。与三有为依。依即苦谛。复是三有摄故。具斯三义故名三有 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者。结。
  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体。就中。一总辨体性。二别释名义。三诸门分别。就总辨体中。一正出体。二明总摄。三数开合。就第一正出体中。一明色蕴。二明三蕴。三明识蕴。就第一明色蕴中。一正立蕴。二立处.界。就立蕴中。一开章.二明别释。此即开章牒前问起。
  颂曰至立色蕴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经部不立无表也。觉天不立所造色。大乘于法处中更立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蕴名 简异心所中触故言所触。
  此中先应说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别释就中。一释五根。二释五境。三释无表。此即第一释五根。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眼等五根者。颂答 言彼识依净色者。五理意云。前彼识依。简耳等四根。后净色言。简无间灭意 又正理云。前言显同分.眼。后言显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处。依言简境。依通六根。净言简意。净通五根及信。色言简信 又解。若具彼识依净色方名眼等。随有所阙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识依。不言净色。即滥等无间依。五识亦以意为依故。故五事论第一云。唯说识依滥无间意。但言净色五体应同。故净色言简无间意。与眼等识为所依彼言。显眼等根差别有五(已上论文)若唯言彼识净不言依色。信亦是净。应名眼等 若唯言彼识色不言依净。十一种色通名色故。皆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依净不言色。信是其净。体非是依。用识为依容有财释。为遮此释故置色言。显属主释。故正理云。如是释者。为遣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净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色言甚为有用(已上论文)若但言彼识依色不言净。扶根四境。亦名能为依。复通名色。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净色。不言依。清池明镜。亦是净色应名眼等。若具足说依净色三方无有失 若但言依净色不言彼识。五体应同。显眼等根差别有五故言彼识 若但言彼识不言依净色。眼等五识应名眼等 或可。此中应言彼识所依净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滥身根。身望四识。亦是依净色。而非所依。故颂依言显所依也。
  论曰至如是广说者。颂中彼字。文有两释。此即初释。此言彼者。彼色等境。谓五识身缘彼五境。故言彼识。彼识所依净色名根。引经意证根是净色。
  或复彼者至如是广说者。第二释彼言。彼即彼根。彼识所依名为眼等。论言眼识等。明知彼根非境。
  已说五根次说五境者。此下第二释五境结前问起。
  颂曰至触十一为性者。颂答 印度造颂皆依声明。若先香后味即犯声。若先味后香即不犯声。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后 又正理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谓彼五识起时不定次第。
  论曰至不正为后者。就长行中。一解五境。二明生识总别。此下解五境。文即为五 所见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体。二辨四句 就出色体中总有三说。此即初解释颂色二 一显。二形 显色有四。青黄赤白。是本显色 余光.影.明.闇.云.烟.尘.雾八种显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 光是黄摄。日初出时见赤色者余物映故。或光是赤摄。或光是黄.赤色摄 影.闇青色摄 明通青.黄.赤.白色摄。皆有明故 云.烟.尘.雾皆通青.黄.赤.白色摄 问光等八色是四差别。宁非是假。解云论其本色但是青.黄.赤.白四种。于此四中随义差别立余八名。各有实体而非是假 问云.烟.尘.雾若显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摄 一解云.云.烟.尘.雾是显非形。相状显彰名之为显。质碍粗著因触可忆知。长.短等说之为形。云.烟.尘.雾无此碍用。故显非形。此即理证。又诸论中。形.显二种说云等四皆显色摄。若亦通形何故不说。此即文证。然诸论说云等四种俱句摄者。谓此四色实非长等。似长等现。意识缘彼胜解力故起长等解。如不净观。虽缘实色。胜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此四色。显中稍粗生长等解。故俱句摄。影.光.明.闇。在于空中自体疏散。托质方现。以微细故不同云等 第二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诸论皆说俱句摄故。然诸论中说云等四显色摄者。生显智强故俱偏显摄 问若据生显智强即显摄者。四句分别应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摄。解云。四句之中前两单句。虽据生智强说。若于此聚有别新生形.显色者。立两单句。云等四色虽显强形。无别新生显.形俱故。生智非过希奇。所以非初句摄 第三解云。云.烟.尘.雾。是显色摄。同第一解。然说俱句者。是余师义 第四解云。云.烟.尘.雾。通显及形。同第二解。然说显者是余师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