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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乐考原
[七商起太簇,则无夷则(之)商]
(若以夹钟为律本,方无大吕、夷则两均之所有声调。
七商起太簇,则何以见得,就无有夷则(之)商呢?)
七羽本起南吕也,南渡方起黄钟。
(七羽起盘涉调
「为调名制」属南吕羽,
宋「之调名制」为黄钟之羽,
六度之差乃「之/为调名制」不同的关系!)。
故王(灼)晦叔云:
“黄钟(之)羽俗呼般涉调”,
“夹钟(之)羽俗呼中吕调”,
“林钟(之)羽俗呼高平调”,
“夷则(之)羽俗呼仙吕调”。
周(密)公谨亦云:
"中吕(调)、夹钟(之)羽也”,
“高平(调)、林钟(之)羽也”,
“仙吕(调)、夷则(之)羽也”。
案,《梦溪笔谈》(采「为调名制」),燕乐字谱分配十二律及四清声:
七宫一均,(杀声)用黄钟、大吕、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等大吕均)七律,故杀声用
六[配黄钟清]、
(下)四[配大吕]、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下)工[配夷则]、
(下)凡[配无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杀声)用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南吕、无射、黄钟(等夹钟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四(配太簇)、
(下)一(配夹钟)、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
(高)工(配南吕)、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杀声)用南吕、无射、黄钟、太簇、姑洗、仲吕、林钟(等无射均)七律,故杀声用
(高)工、(配南吕,旧作”四”误!)、
(下)凡(配无射)、
六(配黄钟清)、
(高)四(配太簇)、
(高)一(配姑洗)、
上(配仲吕)、
尺(配林钟)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数]。
南渡之律吕,虽与此异,而杀声则未闻有异,是名异而实不异也。
(所谓名异者,之/为调名制不同也。南宋采「之调名制」、北宋采「为调名制」。)
于是:
大石调本太簇(为)商,更为黄钟(之)商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二度)
双 调本仲吕(为)商,更为夹钟(之)商矣;
小石调本林钟(为)商,更为仲吕(之)商矣;
歇指调本南吕(为)商,更为林钟(之)商矣;
商 调本无射(为)商,更为夷则(之)商矣;
越 调本黄钟(为)商,更为无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异之故也。
般涉调本南吕(为)羽,更为黄钟(之)羽矣;(之/为两制间,商调差大六度)
中吕调本黄钟(为)羽,更为夹钟(之)羽矣,
正平调本太簇(为)羽,更为仲吕(之)羽矣;
高平调本姑洗(为)羽,更为林钟(之)羽矣;
仙吕调本仲吕(为)羽,更为夷则(之)羽矣;
黄钟调本林钟(为)羽,更为无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异之故也。
(两理,角调之两制间,会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调名制间之区别的。)
姜尧章《大乐议》曰:[见《宋史乐志》]
“郑译八十四调,出于苏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黄钟、林钟七律(律调)之宫、商、羽(三声调)而已(宋后阙角调),于其中又阙大吕之商、羽(即高大石与高般涉)焉。
[(阙三高调,今云商羽,)
盖当时高宫尚存,(故只云阙大吕之商、羽)]
亦其证也。
二十八调阙七角声及三高调,尚有六宫十二调。
干兴(公元1022)以来,教坊新奏又阙一正平调,金、元人因之,遂余六宫十一调”云。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云:
”自轩辕制律,一十七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
元人之不考如此。]
燕乐二十八调说下 第三
元周德清《中原音韵》、陶宗仪《辍耕录》论曲,皆云有六宫十一调。六宫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是也。[旧皆以正宫(原文为仙吕宫)为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调仿此。]
十一调者:商调、双调、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般涉调、高平调、宫调、角调、商角调是也。(此三调皆无曲也! 当是中吕调、仙吕调、黄钟调。)
案,燕乐既有七宫、七角矣,何由又有宫调、角调也?
七角调宋教坊及队舞大曲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调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乐志》,太宗所制曲,干兴(公元1022)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总四十八曲。所谓十七调者,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道宫、正宫、南吕宫六宫; 商调(《宋史》误脱“商调”,今补)、双调[《宋史》误脱“调”字,今补]、越调、小石调、大石调、歇指调、仙吕调、中吕调、黄钟羽[即黄钟调]般涉调、高平调、十一调。
燕乐二十八调,不用七角调及宫、商、羽三高调,七羽中又阙一正平调,故止十七调也。此则正史所传,凿然可信者矣!
盖元人不深于燕乐。见中吕、仙吕、黄钟三调与六宫相复,故去之,妄易以宫调、角调、商角调耳,所以此三调皆无曲也。[《中原音韵》有商角调<黄莺儿>六章, <缀耕录>并入商调,则商角即商调之误也。]
六宫之道宫,元人杂剧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时六宫尚全也。
十一调之小石调(附于大石调)、歇指调(附于双调)(等两商调)、仙吕调(附于双调)、中吕调(附于中吕宫)、黄钟调(附于黄钟宫或仙吕宫)、般涉调(附于中吕宫)、高平调(附于双调)(等五羽调),元人杂剧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无歇指调,是金时十一调仅阙一调也。
以金、元之曲证之,《中原音韵》小石调<青杏儿>注云,“亦入大石调”,则小石调附于大石调矣。(两调同音阶)
元北曲双调有<离亭宴带歇指杀>,则歇指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音阶)
般涉调诸曲,《缀耕录》皆并入中吕宫,则般涉调附于中吕宫矣。
中吕调金院本与<石榴花>同用,则中吕调亦附于中吕宫矣。(两调同均)
元北曲商调有<高平随调杀>,则高平调(即南吕调)附于商调矣。
元南曲有“仙吕入双调”之名,则仙吕调附于双调矣。(两调同杀声)
黄钟调金院本与<喜迁莺>同用,则黄钟调附于黄钟宫矣。(两调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调<混江龙>、元南曲有羽调<排歌>,此羽调不知于七羽中何属?当是黄钟羽也。<混江龙>本仙吕宫曲,<排歌>亦在仙吕宫<八声甘州>之后,然则黄钟羽又可附于仙吕宫也。
故元人杂剧及(元陶九成) 《辍耕录》有曲者,只仙吕宫、中吕宫、黄钟宫、正宫、南吕宫五宫,商调、双调、越调[其锦案,<缀耕录>越调无曲,疑传写脱误]、大石调四调;较《中原音韵》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调,明人不学,合其数而计之,乃误以为九宫,至于近世,著书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为典要也。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上第四
燕乐之字谱,即雅乐之五声二变也(否!燕乐字谱是固定调,而五声二变是首调!)。论乐者自明郑世子(朱载堉)而后,如胡氏彦升《乐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学正声》(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征声,
四字配下羽声,以
上字配宫 声、
尺字配商 声、
工字配角 声、
(高)凡字配变征声,
六字配 征声,
五字配 羽声,
乙字配变宫声,
而世终以其与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与宋人无异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黄钟,不云配宫声(或征声)也!)
[(清)吴氏颖芳《吹豳录》(1762)又谓合字当配林钟,而以宋人配黄钟为误,则亦不知声与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宋以正声音阶为基本调,故唐以合字配林钟,宋以合字配黄钟,两皆不误!与声律之有别无关!)
盖十二律长短有定者也,五声二变,递居之无定者也。
黄钟为宫,亦可以为商、为角,为征、羽,为二变也(不错!),
黄钟为合,亦可以为四,为上,为尺、工,为乙、凡也
(否!燕乐字谱为固定调!唐以合字配林锺,宋以合字配黄钟!)。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黄钟,不云以合字配宫声也
(可不是么!但同样的论据,作者却有相反的结论!
因为他以为燕乐字谱也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合,而与律名不合!
实则燕乐字谱当是首调!故与五声二变不合,而与律名合!)。
[考《隋志》,郑译似以合字当宫声。然译之言曰:“应用林钟为宫”,则亦知以征声为合字(用林钟为宫与以征声为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黄钟,不云宫声也]。(不云宫声,不是因为黄钟不为宫声,而是合字本不为宫声,只是黄钟!)
(元)赵(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为宫,曰黄钟之均;
二弦为宫,曰夹钟之均;
三弦为宫,曰仲吕之均;
四弦为宫,曰夷则之均;
五弦为宫,曰无射之均。
仲吕均者,琴之正(宫)调也,各调皆以此为主。
三弦为仲吕,[琴弦一为黄钟,二为夹钟,三为仲吕,四为夷则,五为无射,六、七即一、二之清声。五声虽递交,而五律之各不变,故燕乐亦用此五律,加大吕、林钟,则为燕乐之七律矣。]
(否!正调定弦为黄/太/仲/林/南,属仲吕均。定弦若为夷/夹/无/仲/黄五音,则如上所述,系一弦为角之夷则均。不知作者何以数度认为,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乐以仲吕配上字,则是宋人亦以上字为宫无疑也(仲吕既并不永远是宫,则仲吕配上字,与上字为宫何干?)。
[(明)宋濂《论琴》谓南宋以仲吕为宫无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为宫之遗法。]
仲吕配上字为宫声,则
林钟配尺字为商声,
南吕配工字为角声,
应钟配(高)凡字为变征声,
[燕乐所谓变征于十二律中阴阳易位,即此意,盖应钟本变宫(?),今配变征故也。](此说无理!不堪一驳。)
黄钟配合字为下征声,
太簇配四字为下羽声,
姑洗配乙字为变宫声,
黄钟清配六字为征声,
太簇清配五字为羽声,
(以上律名所配字谱无误!但并言为某声者,无据!)
而蕤宾之配勾,
[燕乐因蕤宾为变征,故立勾字之名,其实即下尺也。]
夷则之配下工,
无夷之配下凡,
大吕之配下四,
夹钟之配下乙,皆所以辅五声二变者也。
又各声皆分高下,惟上字无高下,亦可见宫声之独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余字皆无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见宫声之独尊?)
然则宋人之所配,与后人宁有异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为宫声,遂起扞(ㄏㄢ\)格(抵触),不知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也。
(作者认为宋人未尝以合字为宫声,而是以上字为宫声,合字为征声也!但事实上,声名是首调,字谱与律名则是固定调,无论唐宋都只以字谱配固定的律名,未尝言及配首调声名)。
[宋房庶谓太常乐黄钟适当仲吕,司马温公以为开元之仲吕。此又唐人以上字为宫之一证。]
(宋之黄钟适当唐之仲吕,就只能证明唐以宋之林钟为黄钟么!也就是说唐朝是以下征音阶为基本调啦!又怎能证明唐人以上字为宫呢?)
夫雅乐去二变可以成乐,俗乐去乙、凡亦可以成乐,若合字为宫,则乙、凡不当二变之位,而俗乐不能去二变声,转可以去五正声矣!有是理乎?
(事实上日本唐传雅乐音阶,就是这样!)
今乐器中,惟琴尚有五声二变之名,而古人精义,多为陈言瞽(瞎)说所晦(隐也!),学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于俗乐也。
至于萧山毛(奇龄1623-1713)氏以四字为宫,而乙、凡不当二变,乃移二变于宫、征之后以就之,益武断,不必辨矣!
[萧山(毛奇龄)说经,廓(ㄎㄨㄛ\扫)除宋儒蒙晦,于圣门颇为有功,然间有矫枉过正,近于武断者,不独论乐也,学者辨之。]
字谱即五声二变说下第五
《辽史?乐志》大乐各调。其声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乐志》虽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紧(如五)之分,亦止此十声,盖唐人之遗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乐声,比教坊乐下二均,疑唐之遗声。”]
自明以来,俗乐字谱,但有九声,无勾字。
(明)韩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韩氏之言虽以意断,而实与古人暗合,何以证之?于燕乐杀声征之也。
按,五声二变只有七声,今字谱有九声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乐二十八调杀声,有六无合,有四无五,有尺无勾,沈氏《笔谈》可考也。
(否!勾是蕤宾,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钟),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与四合两字,两不相侔,不可并论!)
燕乐以勾字配蕤宾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吕,皆无蕤宾。唯七角一均,名为起姑洗,实生于应钟,则歇指角即蕤宾角,杀声当用勾字。而沈氏乃云“歇指角用尺字”,岂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证邪?
宋人以字谱分配律吕,某宫某调,则杀声用某字。“杀声”者,即姜尧章所谓“住声”。蔡季通所谓“起调/毕曲”也。
[蔡氏毕曲,即窃燕乐之杀声以为说,而增一“起调”以惑人。]
(沈括之杀声乃调首宫音,姜夔之住声,亦是宫音,王延龄认为起调就是音阶的首音,而非曲调的首音,若然,则三者本皆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