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易传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象》曰:“小子”之“厉”,义无咎也。
  “鸿”,阳鸟而水居,在水则以得陆为安,在陆则以得水为乐者也。故六爻虽有阴阳之异,而皆取于鸿也。初六,鸿之在水者也,远则无应,近则遇二,以阴适阴,故曰“鸿渐于干”。“干”,水涯也。两阴不能相容,故为“小子”之所“厉”,以至于“有言”。虽然其所适非志于利也,则未至于六三之凶,“无咎”可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象》曰:“饮食衎衎”,不素饱也。
  六二,鸿之在水者也。近则遇三,远则遇五,无适而不得其欲①,故择其尤可恃者从之。二之从三也,虽近而难信;其从五也,虽远而可恃。二阳皆陆也,在陆而尤可恃以安者,磐也,九五之谓“磐”。六二知五之可恃,不渐于三而渐于五,则食且乐如是。“衎衎”,乐也。“素饱”,徒饱也。夫饮食何为若昌乐也?岂非以五之足恃而不徒饱歟?苟为徒饱而已,则虽三可从;夫苟从三,则饮食未终而忧继之矣。
  【校注】
  ① 不得其欲:《苏氏易传》作“不得其遇”,误。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九三,鸿之在陆者也;而上九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陆”。无应于上而近于四,见四之可欲,则离类绝朋而趋之,故曰“夫征不复”。六二之从我,非正也,将视我而进退者也。上之所为,下必有甚者,九三适四而不反①,则难以令于二矣。故曰:“妇孕不育,凶。”四,顺于五者;而三寇之,言“御寇”之利,以明三之不利也。
  【校注】
  ① 九三适四而不反:《苏氏易传》作“九二适四而不反”,误。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六四,鸿之在水者也。近于五而非其应,故曰“鸿渐于木”。木生于陆,而非鸿之所安也;鸿之为物也,足不能握,其“渐于木”而“无咎”,盖得其大而有容如桷者焉,九五之谓也。“或”者,幸而得之之辞也。无应而从非其配,非“巽”顺,何以相保乎?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原也。
  九五,鸿之在陆者也;进而遇上九。上九,陵也;陵者,陆之又高者也;进而之陵,动乎无嫌,故六二之为“妇”也,“三岁不孕”而终莫之胜。夫以陆之陵,以为不得其愿矣,而妇为之贞如此,则愿孰大焉。故曰:“进以正,可以正邦也。”不求之人而求之身,虽服天下可也。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象》曰:“其羽可用为仪,吉”,不可乱也。
  上九,鸿之在陆者也。上无所适,而三非其应,故曰“鸿渐于逵”。“渐”有三阳,其二为阴之所溷,非其有应,则近而慕之。惟上九不然:夫无累于物,则其进退之际,雍容而可观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归 妹 卦 (第五十四)
  震上
  兑下
   
  “归妹”:征凶,无攸利。
  《彖》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说以动,所“归妹”也。
  “说”少者,人之情也;故“说以动”,其所“归”者,“妹”也。天地之所以交,必天降也;男女之所以合,必男下也。若女长而男少,则“大过”之所谓“老妇”、“士夫”,乌肯下之?夫苟不下,则天地不交,男女不合矣。故“归妹”者,女少而男长,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谓也。夫所以下之者,岂一日之故哉!将相与终始故也。
  “征凶”,位不当也。“无攸利”,柔乘刚也。
  “归妹”之爻,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男所以说女而致其情者,权以济事,一用而止可也。以此而征则凶,且男女皆不利也。
  《象》曰:泽上有雷,“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
  “归妹”,女之方盛者也。凡物之有敝者,必自其方盛而虑之;迨其衰,则无及矣。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归妹”以阴为君,在“兑”则六三是也,而初与二,其娣也;在“震”则六五是也,而四其娣也。所以为“兑”者,三也,故权在君;所以为“震”者,四也,故权在“娣”。权之在君也,则君虽不才,而娣常为之用;权之在娣也。则娣虽无能为损益,犹要其君。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跛、眇者也。其所以能履且视者,以初与二屈而为之娣也。二者各致其能于六三,故初九曰:“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①。”已有能履能视之才②,不以自行而安为娣?使跛者得之以征、眇者得之能视③,何哉?岂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故其《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而九二之《象》亦曰:“未变常也。”九二亦娣也,其不言娣,何也?因初九之辞也。且跛、眇者一人,而为之视、履者二人,是二人者,岂可以废一歟?故其《象》曰:“跛能履,吉相承也。”是以知其皆娣也,已有其能而不自用,使无能者亨其名,则九二非幽人而何哉!
  【校注】
  ① 六二曰:眇能视,利幽人之贞:原文无,据《苏氏易传》补。
  ② 已有能履、能视之才:原文无“能视”二字,据《苏氏易传》补。
  ③ 眇者得之能视:原文无此六字,据《苏氏易传》补。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象》曰:“归妹以须”,未当也。
  古者谓贱妾为“须”,故天文有“须女”。六三不知其讬行于初九,而自以为能履;不知其借明于九二,而自以为能视,是以弃娣而用,“须”未足以当“娣”也。失二娣之助,则以跛、眇见黜而归矣,归然后知用娣。故曰:“反归以娣”。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九四,六五之娣也。以为权在己,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君犹待之有时焉,而后归。此其志以为吾君必有所待,而后能行者也。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贵行也。
  “归妹”未有如六五之贵者也,故曰“帝乙归妹”。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则其袂之良否,不足以为损益。非若跛者之讬行、眇者之借明也,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夫袂之良,岂足以加其君哉!“月几望”者,阴疑于阳,《易》之所恶也。然至于娣之欲加其君,则以“月几望”为“吉”,以为宁月之几望,而无宁娣之加其君也。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象》曰:上六“无实”,“承”虚“筐”也。
  “归妹”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刚,此岂永终无敝者哉?上六则敝之所终也。天地之情,正大而已。大者不正,非其至情;其终必有名存实亡之祸。“女承筐,无实”,食不绩之蚕也;“士刲羊,无血”,用已死之牲也;皆实亡之祸也。《象》曰:“归妹,征凶,无攸利。”上六处其终,故受其凶之全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东坡易传卷六
  丰 卦 (第五十五)
  震上
  兑下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彖》曰:“丰”,大也;明以动,故“丰”。“王假之”,尚大也。“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於人乎?况於鬼神乎?
  “丰”者,极盛之时也。天下既平,其势必至于极盛,故曰“王假之,勿忧,宜日中”者。不忧其不至,而忧其已至也,宜日之中,而不宜其既中也。既盈而亏,天地鬼神之所不免也,而圣人何以处此?曰:“丰”者,至足之辞也。足则馀,馀则溢;圣人处之以不足,而安所求馀?故圣人无丰,丰非圣人之事也。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传》曰:“为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故《易》至于“雷电相遇”,则必及弄狱,取其“明以动”也。至于“离”与“艮”相遇,则曰“无折狱”、“无留狱”,取其“明以止”也。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凡人,智生于忧患而愚生于安佚#。“丰”之患常在于暗,故爻皆以明暗为吉凶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离”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则所谓“丰”而暗者也。“离”,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其性也。以明发暗,其德也。故三“离”皆上适于“震”。初九适四,其配之所在也;而九四非其配,故曰“配主”。“旬”之为言,犹曰“周浃”云尔。“尚”,配也,九四以阳居阴,不安于暗者也,方其患蔽而求发,则虽两刚可以相受,故曰“往有尚”,言其与配同也。及其暗去而明全,“离”之功既周浃矣,则当去之。既浃而不去,则有相疑之灾。九四之为人,可与共忧患而不可与同安乐者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沬,未折其右肱,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蔀”,覆也,蔽之全者也。“见斗”,暗之甚也。“沛”,旆也,蔽之不全者也。“沬”,小明也,明暗杂者也。六五之谓“蔀”,上六之谓“沛”,何也?二者皆阴也,而六五处中,居暗以求明;上六处高,强明以自用。六二之适五也,适于全蔽而甚暗者也。夫蔽全,则患蔽也深;暗甚,则求明也力。六五之暗,不发则已,发之则明矣。故曰:“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以阴适阴,其始未有不疑者也,六二虽阴,而所以为“离”,明之所自出也,故始疑而终信也。若夫九三之适上六,则适于明暗杂者也;用人则不能,自用则不足,故不可以大事也。君子不畏其蔽,而畏其杂,以为无时而可发也,为之用乎则不可,不为之用乎则不敢,故折其右肱,以示必不可用而后免也。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夷”,等夷也。初九之谓夷主,不得其配而得其类也。“幽不明”者,以言其暗之甚,而不杂。“吉行”者,言初九之不可以久留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六五以阴居阳,有“章”者也;而能来六二之明,故曰“来章”。借明于人而誉归于己,君子予之。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上六翔于天际,自以为明之至也;而其暗则足以蔽其身而已,故曰“丰其屋,蔀其家”。九三自折其右肱而莫为之用,岂真无人哉!畏我而自藏也。“三岁不靓”,其自以为明者穷矣,故“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 卦 (第五十六)
  离上
  艮下
   
  “旅”:小亨,旅贞吉。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也。旅之时义大矣哉!
  “旅”,六二、六五二阴据用事之地,而九三、九四、上九三阳寓于其间,所以为“旅”也。小者为主,而大者为旅。为主者以得中,而顺乎刚为亨,故曰“小亨”;为旅者以居贞,而不取为吉,故曰“旅贞吉”。“止而丽乎明”,则居贞而不取之谓也;“贞吉”者指三阳,非二阴为主者之事也,故特曰“旅贞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象》曰:“旅琐琐”,志穷灾也。
  “羁旅”之世,物无正主,近则相依。自六二至上九,皆阴阳相邻,而初独孑然处六二之下,其细已甚①,故曰“旅琐琐”也。斯,隶也;六二近于九三,三之所取也;初六穷而无依,隶于六二,役于九三。三“焚”二次,并以及初,故曰“斯其所取灾”也。
  【校注】
  ① 已甚:《苏氏易传》作“以甚”,误。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六二,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因三之资以隶初六,故曰“得童仆,贞”。初六虽四之应,而四为三所隔,终“无尤”之者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伤矣;以旅与下,其义丧也。
  “下”,初六也。六二,我之次也。而初隶于二,怀二而并有之,则初亦我之童仆矣。九三以刚居上,见得而忘义,焚二以取初,则一举而两失之矣。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