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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城守,犹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篇。“面一”、孙谓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职于太守署之吏。财足,孙读才足(见巳篇),吴释富厚;余按酉篇言,“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贞廉、忠信之省文,财足应与“无害可任事”相当,谓材能也,材、财同音,孟子“有达财者”,固借“财”为“
材”,孙、吴两解均不确。子篇亦言“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质”与“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同义,犹之今世必觅保人而后可任事也。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各四戟、夹门立、人坐其下数句,与酉篇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许行人门外逗遛,现代兵署犹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门之两旁。又据酉篇,吏卒侍大门者,门尉白昼三阅,入暮一阅,此云五阅,较多一次,可参看。
池外廉有要、有害,必为疑人,令往来行夜者射之,诛其疏者。墙外水中为竹箭;箭尺广二步,箭下于水五寸,杂长短,前外廉三行,外外乡,内亦内乡。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插竹箭以防敌偷渡。
前池外廉见申篇,又巳篇,“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云“盖束草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其说殊未可信;盖束草为疑人,志在吓敌,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队伍射之,以致损失箭矢。且即疏漏未射,何致受诛?余谓“必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当戒严时期,如确信其为可疑之人,往来巡夜者自应射之,如疏失不射,或可酿成严重事故,“诛其疏者”一句,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见酉篇。箭尺广二步,谓插竹箭之地方广丈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误。)下于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敌人不觉也。杂长短者或长、或短,互相间杂。竹箭分三行排插,外边一行,其端外向,内边一行,其端内向,使敌往来都受阻也。
三十步一弩庐,庐广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庐之设。孙云:“弩庐即置连弩车之庐也,通典兵守拒法有弩台制,与此略同,而步尺数异。”
余按袤即长也,据丑篇,连弩车制甚宏伟,似非广袤约一丈之庐所能容,试观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阔四丈,高五丈,上阔二丈”,便知此之弩庐与弩台迥异,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庐欤?
百步一队,队有急,极发其近者往佐,其次袭其处。
此节言队伍调援之法。“百步一队”句,旧本在下节后,节前,今姑依吴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队伍,如某队战事紧张,即速(极同亟)发最近之队伍往援,又拨次近之队接充其防务。袭,继也。
守节:出入使,主节必疏书,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须其还报以剑验之。节出:使所出门者,辄言节出时掺者名。
此言符节出入之制,参酉篇。
守节,太守之符节也,两字为标题。主节,掌符节之吏。疏书,书写也。署,记载也。须,待也。剑、检同音,剑验犹今言“检验”,王谓剑为佥讹,佥与参同,立说过于曲折。此节盖言凡有人出使,掌管符节之吏必记录之,所记情节,须使与所办之事相符(令若其事),候其回来报告时,可以互相勘验,以观使人曾否一一遵令办理也。
节出两字亦标题,言凡有使人操节外出,无论从某城门经过,城门官即须登记其姓名报告之,掺即操字。
合通守舍,相错穿室;治复道,为筑墉,墉善其上。
此言太守署与葆宫之联络及其建筑。
合,门旁户也。相错穿室似谓旁门互相穿错,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复道即复道(酉篇言守宫之楼入葆宫为复道)。墉,墙也,“善”下孙疑有脱字,余按酉篇“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所谓“善其上”者当属累瓦釜之类,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苏改作“缮”。
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备湛旱、岁不为。常令边县豫种蓄芫、芒、乌喙、祩叶,外宅沟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则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时令民间豫备杂粮及毒品以备急用。
取疏两字为标题,疏即蔬,论语“饭疏食饮水”,“虽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储蓄。久雨曰湛。岁不为,王解作年不顺成,据汉书食货志,古谓五谷不成曰不为,又引贾子孽产子篇“岁适不为”,其说甚确。吴云“此文令民家,下文令边县,句法似当一律,今从常字断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储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岁不为常”,所驳完全离开现实;盖三年之豫蓄,每岁仍当推陈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则将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产,如是继续替换,方为正规,旧日常平仓贮谷,便是如此。假说既蓄三年之积,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换替,势必至物质腐坏,人民遭受重大之损失,且临到有事时无可供用,此吴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岁必须储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须岁岁豫储,故特加“常”字,此吴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鱼之草,乌喙是附子之类,亦有毒,祩,孙疑□(即椒)之讹,急就篇云“乌喙、附子、椒、芫华”,固数者并举。孙又云“叶不审何字之误”,余按“叶”即上举各草之叶,非误字,各叶置水中,可以毒敌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处,可填(窴同填)塞则填塞之,不可则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即其遗法。
末两句,乍看之似与上文不连,细思之,“安则示以危”者即括豫储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则示以安”乃相对的补充之词,旧注对此,均未说明,吴书且别为一节,非也。
寇至,诸门户令皆凿而类窍之,各为二类,一凿而属绳,绳长四尺,大如指。
此言门户凿孔之法,与子篇为复出。
“类窍”犹言穿孔,“二类”即“二类窍”之省文,孙改“类”为“幎”,非是。
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术。□即脑字。
吏槚桐□为铁錍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为击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错误极多,旧注家亦不能确言其大意,据余揣测,似是两节互为错乱,约应钩改如次:
(一)吏槚、桐、□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
(二)为铁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简取厚材木如槚、桐、栗者为衡柱,如事势已急,猝不可远取,则尽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槚”原作“橝”,依孙改,图书集成戎政典作“檀”。“击”字运本作“墼”,酉篇又有“击”,因文既空缺,颇难断定。“吏”可能为“□”字之讹,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并言。栗,古文作“”,“□”无疑是其坏体,栗是坚木也。
(二)段之錍,或说为斧,或说为箭,据文重五斤观之,似不是箭,孙谓“击”之形为三隅,无据。
诸林木渥水中,无过一茷。
此言水内积存木筏之限制。
孙以“重五斤已上”连诸林(材)木为一句,谓指材木之小者;余按古今人论材木,都以长、厚分大小,未闻论及重量,孙之读法,显不可从。茷亦作筏,今世谓之“排”(亦作□),渥,浸渍也,材木未用时须浸水中以免拗裂,现尚如此,故特规定水内之木排,不可多于一茷,免事急时被敌利用。
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积薪须涂土,见子篇等节。
吏各举其步界中财物可以左守备者上。
此言各吏人须调查辖区内财物,征发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内也。左即佐,见上。子篇“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
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有善人,有长人,有谋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内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门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使人各得其所长,天下事当。钧其分职,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备。强弱有数,天下事具矣。
此节言用人当名实相副,各当其材。
使士,吴汝纶云“当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苏疑善下脱一字,又疑善门为善斗之讹。应名谓名实相副,内同纳。钧同均,等也。
民相恶若议吏,吏所解,皆札书藏之,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此言处理民间诉讼及人民控吏之法,参酉篇。
民相恶若议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孙云:“吏所解谓民相恶、有雠怨,吏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护,人民控吏,于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辩护词,然两方均不可偏信,故静候(须,待也。)查覆者报告到后,互相参勘,再判决其曲直。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为署吏,令给事官府若舍。
此言儿童之动员。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体高小于五尺也,申篇“五尺童子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于五尺则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务。
蔺石、厉矢、诸材器用皆谨部,各有积分数。
此言守城器用之数,应有登记。
蔺石见酉篇。厉矢见子篇。部即部署,积分数,所存共若干也。
为轺车以台:盛矢以轺车,轮□广十尺,辕长丈,为三幅,广六尺。为板箱,长与辕等,高四尺,善盖上,治中,令可载矢。
此言作载矢用的轺车之制法。
台是木名,当即巳篇之□。盛矢,旧讹“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讹。□,毕以为毂字异文,是也。(孙疑指车前之胡,但又谓轮与□不得同度,则已不能坚持其说。)依此,则辐字不得为轮字之误。(孙疑“三幅”当作“四轮。”)辕即直辕,故板箱之长等于辕之长。盖上治中,谓箱面加盖,箱整齐,乃可以载矢也。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众,二不守也。人众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远,四不守也。畜积在外,富人在虚,五不守也。(率万家而城方三里。)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
畜积在外,言储备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内。虚即墟,墟、市同义,在虚犹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众之注,言大约万家而城方三里,则可守也,非墨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