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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椁读为郭,敌已迫近,时间迫促,则以木为郭,遏止敌人,盖恐城遍小不便待(?)御敌人之垔、冲、梯、临。晋书宣帝纪,孟达于城外为木栅以自固,此所谓以木郭之之类。”读椁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栅,止可于敌未到城时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属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栅?凡此皆有同纸上谈兵,不可不亟为辨正,故详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审赏行罚四句,均见寅篇。
  选厉锐卒两句,又恙恿高愤(即养勇高奋之异写。)四句,均见上节。
  末句言御冲、临、梯之法,亦用冲(器)来冲撞之。
  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梯渠广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无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数,里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继子篇、及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开之数句,余以为应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长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长丈二尺”三句,全与相同,末两句又与相同,按渠之主要构成部分为立杠及臂,并无广度,可疑者一。此处所举“广丈六尺”,恰与“渠长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说渠之处,均无“
  梯”之称谓,止有“夫”或“冠”之称谓,而此处梯长丈二尺,恰与及之夫长相同,可疑者三。前文并未说渠之一部下垂,只午篇说荅长丈六尺,垂前衡四尺(原讹四寸),而此处所谓“垂者四尺”,恰与相当,亦即丈六尺减去丈二尺之差,可疑者四。子篇言二步一渠,二步一荅,两物本相依为用、如依吴读里二百五十八渠句,荅百二十九,则渠与荅之数不相等,且“渠”字在数目下,“
  荅”字在数目上,文例亦乖,可疑者五。百二十九恰为二百五十八之半数,似由于计算之讹,可疑者六。总之渠、荅何物,东汉人已不之知,此必注者误以“渠长丈五尺”连上“冲之”为句,遂谓渠有广及有梯,其非墨子本文,显而易见,况今本墨子常参入注文,前头已屡屡有之,不独此处为然也。子篇言七尺一渠,依此计之,则每里一千八百尺应置渠荅二百五十七又七分之一,文标举“大数”(即约数),故进为二百五十八(此计法参据吴说),注乃折半为百二十九,当是不明算术者所为,由是推之,“梯渠十丈一”必是“梯渠七尺一”之误。
  诸外道可要塞以难寇;其甚害者为筑三亭,亭三隅,织女之,令能相救。诸距阜、山林、沟渎、丘陵、阡陌、郭门若阎术,可要塞及为徽职,可以迹知往来者少多及所伏藏之处。
  此言应筑要塞扼守之所在。
  诸外道、外边交通之路。可要塞,可筑要塞也。难,阻也。甚害,甚要害也。筑亭,备了望也。陈奂云:“织女三星成三角,故筑防御之亭以象织女处隅之形。”孙从其说,云:“此言亭为三隅,形如织女三星之隅列;……六韬军用篇云:两镞蒺藜,参连织女,是古书多以织女拟三角形之证。”余按“织女”一词本有“三个星”之意义,其排列如△,今前文已言“亭三隅”,如“织女之”的意义亦是三隅,则于文为复,故知陈、孙及景羲之说皆非也。筑三亭如成直─────,则击甲而丙救,或击丙而甲救,均嫌过远,惟三亭之位置成三角形,则任一亭遇寇,余两亭皆可以相等之路程往援“令能相救),“织女之”的真义,断是如此无疑。
  距同巨,大心。阎,里门也。徽职同徽识,标识也。于巨阜等地方暗设标识,则可以探得敌人经过者多少及有无隐伏。
  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葆者或欲从兄弟、知识者许之。外宅粟米、畜产、财物、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则使积门内。
  此言疏散城外人民财产入城之法。
  举,取也。大小调处,量其大小以分派使居住也。有欲与兄弟、相识同居者可准,顺人情也。佐,助也。事急之时,不易远道分送,则使暂置城门内,此是变通办理之法。
  民献粟米、布帛、金钱、牛马、畜产,皆为直平贾与主券,书之。
  此为酉篇节之复出。直同值,估定也。与主券即给券于主人。
  筑邮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倚杀。为辟梯;梯两臂,长三尺,连版三尺,报以绳连之。堑再杂,为县梁。亭一鼓,聋。寇烽、惊烽、乱烽、传火,以次应之,至主国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举,辄五鼓传,又以火属之,言寇所从来者少多,毋弇逮;去来属次,烽勿罢。望见寇,举一烽,入境,举二烽,射妻,举三烽、一蓝,郭会,举四烽、二蓝,城会,举五烽、三蓝;夜以火,如此数。(守烽者事急。)
  此言亭燧建筑之制及其传烽之法。
  邮亭即亭燧守望之所,其建筑为圜形,与前言三隅者略异,倚杀见子篇,斜杀也,大约像现在圆塔之形,下广而上狭,吴改“
  令等杀为辟梯”作一句,非是。通典一五二云:“烽台于高山四顾险绝处置之,无山,亦于孤迥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丈,下阔二丈,上阔一丈,形圆。上建圆屋覆之;屋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饰其表。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乘。屋四壁开觑贼孔及安视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
  辟即臂字,孙云:“亭高三丈以上,则梯长不得止三尺,疑尺当为丈。”余谓“长”应“袤”之讹(前文“长”字屡讹作“袤”),言梯阔三尺也。连版三尺,似指每级相去之距离。“报”者往复相绕,即谓用绳缚板于梯之两臂。
  再杂,再匝也,参酉篇。堑县梁见子篇。
  聋即砻,旧本此二字在“亭一鼓”之上,今依酉篇钩正。
  惊当读如警,见酉篇及。主国,国都也,见酉篇。寇、警、乱三烽,盖分别事之缓急,各地依次传递,直达于国都为止,最急时更牵烽而上下之。
  以举犹已举。属,继也。举烽之后,用鼓传之,又用火继之以报告寇数多少,(言,报告也,孙释为问,非是。)此等烽号,当有更详细之规定,惜今已不传。弇逮与酉篇“厌逮”同,即淹滞也。“去来属次”当谓寇或往或来,行踪不定,(孙以“次烽”为一词,恐非是。)故仍须举烽,以免后方无备。举烽,酉篇作举垂(燧),余谓古代烽、燧同义,益可证实,下文复言“夜以火”,便知烽不定明火也。射妻,孙疑“射要”,谓急趋要害;于读如“射齐”,云:“射齐即齐射,言举三烽则齐射之也。”余按“射妻”系指示敌人进至何处,与酉篇之“狎郭”相当,并非指自己的动作,于解之谬,不待辨而明。合酉篇观之,射栖(妻当作栖。)殆谓敌矢已可及郭也,郭会即彼之入郭,城会即彼之狎城。
  此外王又谓“蓝”字皆误,改补作“望见寇,举一烽、一鼓,入境,举二烽、二鼓,射妻,举三烽、三鼓,郭会,举四烽、四鼓,城会,举五烽、五鼓”。孙、吴均认“蓝”确“鼓”字之误,但其余增改太多,未可必信。
  余按“蓝”同“篮”字,篮,大笼筐也,通典一五二“见贼烧柴笼”,今粤俗常谓盛物者为篮,字并不误。
  太平御览卷三三五引汉书音义云:“高台上作桔槔,头置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悬之,有寇则然举之曰烽。”又史记一一七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云:“烽如覆米,县着桔槔头,有寇则举之。”篮即兜零之别称。古代烽制,一竿为一烽,每邮亭竖烽竿多个,举二烽者将两个烽之桔槔举起也,三烽、四烽、五烽均依此类推。复次,每竿悬篮数亦不定一个,故有举竿多少之别,更有举篮多少之别,如依王说,有不可通者两点:鼓止言击不言举,如申篇“鼓三举一帜……”是,一也。各亭相距常数里,鼓声往往不如物影之易达,二也。
  末句“守烽者事急”,孙云“此下疑有脱文”,吴云“疑当在上文寇烽、惊烽之上”,皆非也;按此句实前文“其事急者”之注,后人误混入墨子本文。
  候无过五十,寇至堞,随去之,无弇逮;日暮出之,令皆为徽职。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迹平明而迹,无迹;各立其表,城上应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内外,立旗帜,卒半在内,令多少无可知。即有惊,举孔表,见寇,举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备战,从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战备从斥,女子亟走入。即见寇,鼓,传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数令骑若吏行旁视,有以知其所为。其曹一鼓。(望见寇,鼓,传到城止。)
  此复言斥候之分配及工作,多为酉篇之复出,但仍有补充。
  候无过五十,六句,均见酉篇。
  距阜即巨阜,见前,以下四句亦见酉篇。“可以迹”下当依彼补“者”字。无“迹”即彼“无下里三人”之脱误。
  候出置田表五句,略同酉篇。惟“置”,彼作“越”;“斥”,彼作“遮”;又“立旗帜”,彼作“立其表”,小异。
  惊同警,参前节及酉篇。孙疑“孔表”当作“外表”,“
  牧表”当作“次表”,其说可信;据酉篇言,由城外十里以至城,沿途约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别,吴汝纶谓“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无证据。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见酉篇,“步”,苏改为“坐”,语不可通(参酉篇),余按桴、步音相近,桴为击鼓杖,活用之则为击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间操作之农民,男子闻警,应跟随斥候作战,女子则急急入城。斥候如见寇至即击鼓,以鼓声传到城中为止。
  表,三人守之,见酉篇;捶,彼作垂,汉简作棰,古字、木旁通用,俞改为“邮”,非是,说详酉篇。旁视犹言四处巡视,观其尽职与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见寇三句复出前文,应是后来之注。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时,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于九十日之约矣。城中无食,则为大杀。
  此言管制粮食及节食之法。古代的升斗比现时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两顿,斗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斗,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计之,故一岁为三十六石。
  参同三,俞云:“参食者参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二十四石也。”换言之,即每日节省三分之一,依此计算,得/斗XX=石,又/斗=﹒升,﹒除以=﹒升,故曰“参食食参升小半”。苏改为二十石,实出于误会。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十八石也。”斗食之半即一岁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则每日食四升,终岁当食十四石四斗。”苏讹为十四石四升,已经陈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终岁十二石也。”换言之,即所食止平时三分之一,则/X升=﹒,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时,谓粮食缺乏,依文推算,得X+X+X=升,即三个月内食二石九斗;一岁应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终岁十二石”者所差止四斗。孙云“约谓危约”,语意难晓;余谓约就是现在所云“节约”,全句犹言经九十日之节约而民可免于死也。
  “城中无食则为大杀”,杀,减也,此句原在子篇节后,今依孙说,将这一句量移于此。
  寇近,亟收诸离乡金器若铜铁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寇薄,发屋,伐木,虽有请谒,勿听。入柴,勿积鱼鳞簪,当队,令易取也。材木不能尽入者燔之,无令寇得用之。积木,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城四面外各积其内;诸木大者皆以为关鼻,乃积聚之。
  此言征发守城材料之法。
  离乡见酉篇,边鄙之乡也。左同佐。
  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征发也。先登记官吏不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
  薄,迫也。敌已迫近,则应毁屋伐木,即有请求缓办者亦不可听,参酉篇。
  勿积鱼鳞簪与午篇“勿令鱼鳞参”同义,簪、参音亦相近。当队即当路,当路然后便于取携。
  材木不能尽入两句,已见酉篇,燔,烧也。
  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谓材木要分类存放,需用时不至废时选择。又前节言城外之物事,急时暂放城门之内,此言“城四面外各积其内”,即谓四郊之物,应各向其相近之城门输送;简言之,东郊之物,应送存城内东关,南郊之物,应送存城内南关,余可类推。
  粤俗常谓孔曰“鼻”,(如针眼曰“针鼻”。)又普通木材为转运利便起见,常于材端凿一孔以便穿绳系缚,关鼻或即指此;毕云“
  言为之纽,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夹门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阅之,上逋者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