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常典卷官常总部

钦差及捧赍
敕旨或
钦赐恩赏者遇应回避官不下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会典内外王公相见仪
  崇德间定外藩亲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降  阶迎内亲王居左外亲王居右俱由中门入内  亲王在东向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外亲王  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答礼毕内亲王坐于  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  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  跪一叩头礼外亲王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  亲王答礼外亲王起行内亲王送至阶下回府  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亲王内亲王出殿迎不降阶内  亲王由中门先入外郡王随后入内亲王在东  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东立外郡王行二跪六  叩头礼内亲王跪受半礼答半礼毕内亲王坐  于东外郡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  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  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  内亲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内亲王送  出殿不降阶惟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亲王内亲王离坐迎不出殿外  贝勒由西旁门入行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躬  身拱手礼毕内亲王坐于中外贝勒坐于西旁  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  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  勒离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外  贝勒起行内亲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子见内亲王部堂官引进殿外贝子行  二跪六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礼毕外  贝子在西侧坐其随从官员于殿外行二跪六  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贝子离位行一跪一  叩头礼内亲王躬身拱手坐受随从官员在殿  外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起行内亲王不送  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亲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  同  外藩亲王见内郡王内郡王迎至大门内郡王  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内郡王在东向  西立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对行二跪六叩头礼  毕内郡王坐于东外亲王坐于西其随从官员  行二跪六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  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亲王内郡王各就坐行  一叩头礼外亲王起行内郡王送至大门内回  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郡王礼与外藩亲王见内亲王  礼同  外藩贝勒见内郡王礼与外藩郡王见内亲王  礼同  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勒见内亲王  礼同  外藩公见内郡王礼与外藩贝子见内亲王礼  同  外藩亲王见内贝勒内贝勒出府门外迎内贝  勒居东外亲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亲王先行  内贝勒稍后外亲王在西向东立内贝勒在东  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毕外亲王坐于西  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三叩头礼  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  礼外亲王内贝勒各就坐行一叩头礼起行时  让外亲王先行内贝勒稍后送出府门外  外藩郡王见内贝勒内贝勒迎至大门内贝勒  居东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门入外郡王在西向  东立内贝勒在东向西立对行一跪三叩头礼  毕外郡王坐于西内贝勒坐于东其随从官员  行一跪三叩头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  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郡王内贝勒各就坐行  一叩头礼外郡王起行内贝勒送至大门回本  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贝勒见内贝勒礼与外藩郡王见内郡王  礼同惟初见时内外贝勒各行一跪三叩头礼  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勒见内郡王  礼同惟初见时外贝子行一跪三叩头礼内贝  勒跪而拱手随从官员亦行一跪三叩头礼  外藩公见内贝勒礼与外藩贝子见内郡王礼  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三  叩头礼  外藩亲王郡王贝勒见内贝子公内贝子公出  大门外迎外亲王等居西先入内贝子公居东  后入外亲王等在西向东立内贝子公在东向  西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亲王等坐于西  内贝子公坐于东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  礼内贝子公于座拱手随从官员各随伊主后  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  公仍于座拱手外亲王等内贝子公各就坐行  一叩头礼外亲王等起行内贝子公送出大门  外候乘马方回  外藩贝子见内贝子内贝子出堂迎内贝子居  东外贝子居西俱由中门入内贝子在东向西  立外贝子在西向东立外贝子行一跪一叩头  礼内贝子答礼毕内贝子坐于东外贝子坐于  西其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礼随伊主后坐  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头礼外贝子离  位行一跪一叩头礼内贝子答礼外贝子起行  内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贝子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勒礼  同惟初见时外藩公及随从官员俱行一跪一  叩头礼  外藩贝子见内公内公出大门迎外贝子居西  内公居东俱由中门入内公在东向西立外贝  子在西向东立对行一跪一叩头礼毕外贝子  坐于西内公坐于东随从官员行一跪一叩头  礼随伊主后坐宴毕随从官员先行一跪一叩  头礼外贝子与内公各就坐对行一叩头礼外  贝子起行内公送至大门本府官送出府门外  外藩公见内公礼与外藩贝子见内贝子礼同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  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官员赴任文凭顺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为始在外官以领到吏部照会日为始  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升转京职亦行给凭世祖章皇帝参定律例于顺治三年刊布大清律集解附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  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  议拟回奏候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  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  迹实封径自奏陈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虽为事解任降等不追诰命者并与见任
   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  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注
惟致仕封赠官犯赃并与无禄人同科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  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为事黜革笞  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  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  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
   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
   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  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
   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   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  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
   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余四人虽连署文   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   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  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  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
   之类
  亦各以吏典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  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
   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   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
   罪已役讫此等并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   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   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   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   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
   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   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  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  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  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  并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  监临主守    大臣专擅选官
  一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  皆须从卑回避    滥设官吏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  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  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  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  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  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  各笞四十  一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  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为民其代替者  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  领照会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  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  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  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  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  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  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朱限外有违  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  上罢职内外凡领札凭官员及佐贰首领杂职  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  八个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不准理其  进表朝觐给由公差等项复任官员有违限者各照前例拟  断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
 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复入城潜住者  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  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  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附过还  职  一在京现任官员并办事进士乞恩养病者行  原衙门勘实具奏请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听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员不许养病  一凡京官养病到家调理痊可即便依期听用  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  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  照例具由奏请定夺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  移所属衙门督并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  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  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  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  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  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奸党
  若在
 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  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  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
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  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  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  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扶同奏启者皆斩妻  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  各门仔细盘诘即拿送该法司着实究问发烟  瘴地面永远充军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  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  白犯人处斩

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
  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  不知者不坐

亦依名例至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  因遗失文案而代为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  罪重者从重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  纸于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  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  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违禁取利
  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  杖八十违禁取利以余利计赃重者依不枉法  论并追余利给主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禄人三十两无
   禄人四十两并杖九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罢职追夺除名  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  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  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见任官辄自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