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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书
既以春分为元朔,则自春分至夏至地下游之时,名之曰春游;自夏至至秋分地上行之时,名之曰夏游;自秋分至冬至之时,地更上游,名之曰秋游;自冬至至春分之时地下行之时,名曰冬游;通曰四游。
月为地之行星,与地转不相关。古人草昧,历学难明,以悬象着明莫大于月,民所易识,故以月之晦望定时,以便民也,大地所同矣。然以用月之故,定朔日甚难,强为九道以测之,又为正朔、定朔、经朔、均轮、次轮以求之,而晦朔终不可得正也。盖月亦动质,其绕地也约以二十九日又八时与六时不等。以月行之无定,而以有定之日数强为牵合,必不可得准也。于是分以二十九日与三十日,为闰月以求之,五岁再闰。在太古道路不通,仪器甚少,人民望月以纪时,本自为便。若大同之世,道路大通,仪器尤多,人易知时,不待测月。且纪元专以地为主,月但转地,与地转无关,我为地中之人,何必以父而从子,故可不以月纪时矣。而今之阳历,既已废月,仍用十二为数,既无所取义。且非十进之数,于推算不便,致有三十一日、二十八九日之不等,参差太远而难记,则尚不如阴历之以三十日、二十九日各半算之较整齐也。回教九执历,以太阳太阴各别为纪,专从太阳以正地之所绕,兼明太阴以便民之所视,义亦允宜。吾国今改阳历,而民间久习阴历,骤改之于农功商业不宜,则应从回历法,阴阳台用为宜也。然今大地既通合,既非金、木、水、火、土、天王、海王星之人而为地人,行立瞻视,皆以地为主,则月可尽删,可无十之畸零,亦无立闰测朔之繁难矣。
一地转之号。中国分十二时,分而析之,义更精细,则为二十四,今欧、美时表所通行也。然纪数以十为便,十二、二十四皆为纡曲。《左传》曰:人有十时。中国古者十时,每时分百刻,每刻分百秒,则至方整。故定时为十,其义较妥。惟以鸡鸣、日晡等为名,亦未以支干纪时,或昼夜仅十分之,稍疏,不便作事,不若昼夜各为十时。地之向日背日,皆自然之势,人居地上,所关于昼夜者甚大。虽近赤道者昼夜平分,自此冬夏之间,或昼长夜短,或夜长昼短,而南、北冰洋且以半年为昼夜,若以十时为昼夜刻,似不尽得其宜。然人类在温热带为十之九,在冰带甚少,从昼夜之正名之,亦何害焉!今欧、美人二十四时,亦分两次,实先行之。然既有百刻百秒以分时,则与欧、美二十四时相去无几,行之至易矣。
若其改日,则孔子先立三时,有以平旦者,有以夜半者,有以鸡鸣者。泰西则以日中夜中,恰合中国,正可用之。若一时之内,今中国分百刻,于一刻之中分六十秒,于一秒之中分六十分,于一分之中分六十微。欧人于一时之中分四骨,每骨三字,亦同于时数,每字十五眉尼,每时凡六十眉尼,每一眉尼分六十息紧,其数不由十进,皆未为善。宜于每时之中分十刻,如息紧之比,每刻之中分十秒,每秒之中分十微,其针轮之迟速,即以此定之。凡此皆人为之事,宜以整齐为主,不得为六十或十二之畸零焉。
以七纪事,乃大地上诸圣之公理。孔子作《易》日:“七日来复”。盖卦气以六日七分为一周也,故《易纬》曰“一变而为七”。印度至古之婆罗门,即一切有七日之义。(吾别有七日考。)而犹太有七日造成天地人之说,于是有七日休息之义,甚合于孔子“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之说,埃及、巴比伦亦有之。此其不易解之奇理,而实人道之至情。盖五日一息则太繁,十日一息则太远,七日适得其中,不疾不徐,于人为宜。
计地一周,凡三百六十五转有奇,凡五十二复,余一时以为岁首日。此外七转而一复,周而复始,四年归余之日,作为闰转(即闰日),与岁首两日不入五十二复之数,自岁首第二日为始,则第八日为第二复可也。但此为人立之义,非地理也。四游之日,有长有短,春秋游有八十七八转者,夏冬游有九十三转者,名曰某游第几转,于地游转之理最为得宜。游与复不能合,若参人事之宜,则论复不论游可也,或兼游复亦不厌其详也。
历既以大同纪元,今请定其历名,曰大同第几周某游第几转,或不书游曰某转,或书某周某复某转,三者皆可也,一转之中,书某时刻某秒某微。如斯则上合地道,下通人事矣。
凡都邑大道,皆为时表塔楼。正表为内外圆球形,内刻日形,外转者为地形,划为三百六十五转四分转之高下,分上、下、中、平四游,转高卑而运移之,附以七日来复之数,其当闰转之年,则刻三百六十六度,是为地周表,审年者准焉。东为地转表,别昼夜为白黑二色,各划十时,内分十刻,刻中分十秒,秒中分十微,作地球形,向背日而转之,是为地转表,察转者准焉。西为月绕地表,为月球绕地,准其朔、望、眺、晦、上弦、下弦而运之,并置闰月,与地之三百六十五度相对取准,考月者察焉。北为金、水、火、土、木、天王、海王诸星与地相交之表。若是,则人人可知地与日、月、五星之行以授时焉。此外小表,可以藏于怀,置于室。五星之陵、犯、食、入,人人皆晓,月之晦、望、弦、朔,不患不知。此则阴历可废而不碍民用,阳历可改而月躔可删,复日可通而人道可息,时运可游,合周转之宜,历行之最切备者也。
第十三,大同之世,全地纪元当从何起历乎?大地之生,不知其始,或谓数万年,或谓数百万年,皆推测之说,未有确据也。人民之生,安得其始,狉狉榛榛,算无从起。大挠算书,自发甲子,亦不得已者哉!古者部落族众,未有文史,观今哲孟雄、布丹、巫来由人种,皆自无史以纪上世,而托于藏僧,乃能纪之。纪年亦然。则必大有文化,乃能纪元。纪元既立,或以君主,或以教主,或以立国,大率始于小君主,中于大帝王,而终于大教主也。古者春秋至秦、汉间,诸侯各自纪元,此盖上承夏、商之旧制,至汉中叶尚然,今见于汉碑《赵王上寿》曰“赵二十五年”是也。
然禹时万国,汤世三千,周初千八百国,春秋时尚二百余国,各以其君纪年,则读百国之宝书者,其烦而累脑甚矣。故孔子正定之日,惟王者然后政元立号,以至于今为然。此王者乎,天下归往之谓王,通天地人谓之王,盖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汉武帝采其义而定一尊,自尔之后,惟帝者而后改元立号,以至于今焉。然一帝纪一元,甚者一帝纪数元,其烦重累人亦甚矣。埃及、印度、波斯、罗马,皆以帝王纪元,其小国王亦纪年。今其碑刻,皆可考其进化等第,当亦略与中国同也。
三国时,君士但丁始从耶教,于是耶教大盛于六朝唐时,于是以耶教纪年,追推上世,并定前数以纪之。而自唐、宋间,欧洲诸国并起,而教皇独尊,其以教主纪元以归统一,实便于人事也。是时回教亦极盛,相与以教纪年,而印度僧人,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纪年者,此如司马迁《史记》称孔子卒后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纪年同也。凡人服从君主之权势,不如服从教主之道德,且以教主纪年,于义最大,于力最省,允为宜也。若中国既非耶教,自宜以孔子纪年。其无教主而独立之国,若日本之新立,则以其初立国或以其初祖纪年,虽无道德可称,亦于人之记忆为省,胜于以一君纪元者也。从后百年,君主当不现于大地上,君主纪元之义,不俟大同世而先绝矣,非文明大国,亦必不能久存至于大同之世,然则建国纪初祖之义亦必不能存矣,然则所存者惟教主纪元一义而已。然诸教竞争,各尊其教,谁肯俯就?人人各有自主之权、自由之理,不能以多数胜少数论也。若今日耶元之国,至大至盛矣,然十九世、二十世等字,终非孔、佛、婆、回之教之人所甘愿。且新理日出、旧教日灭,诸教主既难统一全地,或当各有见废之一日,大劫难挽,亦与国王略同,但少有久暂之殊耳。然则君师、国祖之纪元并废,或以诸教主并列配天而独尊上帝,则以奉天纪年可也。然吾谓奉天太尊,欲为大同世之纪元,即以大同纪年为最可。地既同矣,国既同矣,种既同矣,政治、风俗、礼教、法律、度量、权衡、语言、文字无一不同,然则不以大同纪元而以何哉?吾敢断言之曰:来者万年,必以大同纪年,虽万国之文字有殊,而义必不能外之也。否则以奉天纪元,所谓“后天而奉天时”,义之宜也。
以大同纪年,将何时讬始乎?是难言也。盖合国、合种、合教以至无种、无国、无教,相去绵远,以干数百年计,何时乃能行大同之实乎?将谓自公国立之年乎?则强国尚多,未大服从者,如德之联邦立法,而邮政、关税,巴威尚自收之,是虽立大同纪元而终未尽从也。将至国、种、教俱合一之年乎?则大势所趋,人心咸定于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岂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说必日盛,可断言也。今欧洲久以教主纪年,中国人亦多有以孔子与君主并称者矣。既因现时通俗之便宜,又顺将来大势所必趋,莫若以教主与大同并纪元焉。则直于当今纪用大同,以便人心趋向,以便复元易算,而与通俗无碍,岂不一举而三善备哉!
诸国竞争,小国日灭,并于大同,近者万国同盟之事日多矣,可于今预祝之预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纪年,当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于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万国大合之纪事,其莫如荷兰喀京之万国同盟矣。是事也,起于己亥,终于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为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纪以为二十世开幕之一年者,当即以庚子春分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兹以往,顺十、百、千、万年而顺数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万以前而逆推之,于欧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国之史记,则如考中西历比对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纪年稍难,则注明之,如汉武时十月历改为正月历,唐代宗时四月历改为正月历,日本由正月历改为十一月历亦同耳。中间超辰加注,自可不误,何得过虑哉!自此日趋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览自便,其省脑力、便记诵、鼓人心、导太平之功,岂少也哉!
大同之进化不一,而自集议联邦之始至于大同太平之时,更变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体虽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国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据乱世。 大同渐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联合旧国。 造新公国。 无国而为世界。
三、各国政府握全权,开万国合会,各国各派议使公议。 始立公政府,有议员,有行政官,以统各国。 全地皆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议员议政,而无有国界。
四、有公议会,无公政府。 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 世界全地尽为公国。
五、陆地各归本国,海上无政府。 海上为公政府之地,小岛屿亦然。 全地海陆皆归公地。
六、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 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 各国皆归并公政府,裁去“国”字。
七、民服于旧国。 人民渐脱旧国之权,归于统一公政府。 无旧国,人民皆为世界公民,以公议为权。
八、公议会有议长,无统领。 公政府有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或不设议长。 公政府只有议员,无行政官,无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大事从多数决之。
九、各国有帝王、统领,各有自立权。 各国多为统领,亦略有帝王,而统于公政府。 无各国、各地只有统领,而统于公政府。
十、各国全权自治,公会但有集议。 各国限权自治,大事归于公政府。 罢“国”,悉由民公举自治,而全统于公政府。
十一、无公政府,但有公议会,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听其自便。 无国,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议院,无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购用各国地,皆由各国许诺,其规则随时议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
十三、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 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而兵税、邮电、法律大政皆有权限。 无国,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随时议定。
十四、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 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镇抚其内乱,调和其外争。 无国,公政府统治各界度。
十五、公议会条例为公法,驾各国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
十六、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 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 统归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国联盟条约。 各国半条约,半宪法。 无国,但有宪法。
十八、各国可结条约,各国别可订同盟。 各国不许别结条约,各国不许别结同盟。 无国,无条约可称;无国,无同盟可言。
十九、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 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 虽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不及于民。 公国政权达于各国,渐达于民。 无各国,不分土,不分民,但合为一以治之。
廿一、各国自有权,不归于公议会。 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 无国,同出于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不得为公议员。 叛公政府而驳攻者,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无攻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