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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
此条系康熙四十二年,吏兵二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康熙十八年,有分别追夺本身及祖父诰勅之例(一,兵部定例。凡文武官员贪赃,又军机获罪,失陷城池,诖误革职、逃走革职官员,祖父、父本身诰勅倶行追夺,销毁其祖父、父已得【なにかおかしくない?】,诖误革职官员,止将本身诰勅追夺销毁。其祖父、父已得诰勅,仍停其追夺,未得停其给发)。
除名当差 一,凡知县以上及佐贰杂职等官,因贪赃枉法革职者,任内有降罚案件,照例仍追编俸外,如佐杂等官实系因公诖误,毋论任内降罚案件多寡,所有食过编俸,一概免其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年,戸部议覆广西布政使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知县以上,虽因公诖误,仍应追食过编俸矣。
□应与文武官犯公罪一条及《戸部则例》廪禄门免追官员罚俸一条参看。
□戸部既有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流囚家属:巻首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随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孙)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虽经附(入配所之)籍,愿还郷者,放还(军犯亦准此)。其谋反、叛逆、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流囚家属 一,凡实犯大逆之子孙,縁坐发遣为奴者,虽系职官及举贡生监,应与强盗免死减等发遣为奴人犯,倶不准出戸。傥逢恩赦,亦不得与寻常为奴遣犯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盛京将军宗室宏■【日尚】奏、逆犯吕留良之孙吕懿兼等违例捐监一案,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縁坐之犯有二。一为正犯之子孙,无论已未成丁,均应阉割发遣为奴。一为其余縁坐人犯,并不阉割,祗系发遣为奴。此条既云实犯大逆之子孙,则应照例阉割,虽举贡生监亦不能免,岂止禁其出戸已哉。盖阉割之例,定于乾隆五十六年。此例系四十年遵旨纂定。尔时尚无阉割明文,是以禁其出戸,原不使逆恶余孽仍得窜籍为良民故也,与阉割之例意亦属相符。第此专指实犯大逆之子孙而言,其余縁坐人犯,自应在出戸之列矣。
□免死为奴,盗犯不准出戸,则其子孙亦不准出戸矣。其严如此。近来盗犯虽不免死,而其子孙则在无庸置议之列。可见免死为奴,并非一概从寛也。
□出戸下应添赎身二字,縁永不许赎身例文,既经删除,不得不修并于此也。
流囚家属 一,凡军流徒犯,倶开明籍贯、年歳,行文配所。其军流犯之妻及有子愿随者,亦开明年歳。若解部发遣人犯,造册送部。如系旗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专指发遣流徙人犯而言,与寻常流犯由此省发往彼省者,本不相侔。后添入军徒二层,又将发遣人犯专归入解部之内,与律及例意倶不相符。縁尔时外遣,非吉林即黒龙江等处,即流徙亦系辽阳、尚阳堡。是以此等人犯,倶解部发遣。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发遣新疆者不一而足,解部发遣之例,亦旋经停止。本门后条例内,又有军流遣犯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一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专言军流犯之妻子而不及徒犯者,以徒犯即在本处应役,其家属并非应佥之人也。后将流犯佥妻之例删除。徒犯亦离家数百里,则流徒大概相同矣。例首统言军流徒,下则专言军流犯之妻子,岂徒犯妻子并无愿随配所者乎。益知改发遣流徙人犯为军流徒犯之错误。
流囚家属 一,内地军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愿回籍并会赦不准放还外,其余令该地方官给咨回籍。若妇人无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抚,令本犯亲戚领回原籍,不准官为资送。
此条系康熙四十一年,刑部议覆顺天府尹钱晋锡题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原例本系流犯,乾隆五年改为军流,三十二年又添入内地二字。
谨按。此寻常军流犯身故,妻子听其回籍之例。盖专为律应佥发而设。惟流犯佥妻之例,乾隆初年已经停止。后发往乌鲁木齐等处遣犯,仍佥妻同发,其子女愿随往者,亦一体官为资送。盖指发往种地而言。故此条专言内地,以示区别之意。嘉庆六年奏明乌鲁木齐等处遣犯亦不佥妻,即与寻常军流人犯无异,内地二字似应删去。
□再査,不准官为资送,系指停止佥发,自愿携带妻子,以别于罪应縁坐者而言。观后条例文云,其余一应军流遣犯家属均无庸佥配,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不得官为资送,其意自明。若军流犯家属回籍,与随往赴配不同。律内载明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郷者放还。又何不可官为资送之有。《笺释》、《琐言》等书皆云,愿还者,所在官司准与削籍,给引照,回原籍当差云云,与不准官为资送之义未符。
□原例系在停止佥发之前,修改之例系定于停止佥发之后。以后来之情形改昔年之成例,故不免诸多参差。如此者尚多,不独此一条然也。
流囚家属 一,旗民发遣人犯,系奉特旨着佥妻子及例应佥妻者,听遣所该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该将军等照例咨部,准其回旗回籍。若非特旨佥遣及例应佥遣之家属,原系随往遣所,本非罪犯,各该衙门于起解文内务将随往字样注明,遣所该管官记档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羁管。有愿回旗籍,及本犯身故后有情愿携骸回归者,即准回归,咨部存案。其力不能来者,系旗人,入于本处档内,令其披甲。系民人,安插为民。日后力能回归,仍听其便。傥该管各官故为留难刁蹬,不行咨报及失于査察者,交部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侍朗张照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发遣本犯身故,妻子携骸回籍之例,与上条似应修并为一。
□上条专言军流而未及外遣,此条专言发遣人犯而未及军流,均未赅括。即如妇人无子及子幼者,遣犯内岂无此等情节。情愿携骸回归,军流何独不然。
□从前军流遣犯无有不佥妻者,故定案时必声明佥妻发往云云。即奉特旨发遣之犯,亦有佥妻字样,尔时公牍皆然,非因为佥妻而奉此特旨也。且有连其妻子一同发遣者,今则絶无此事矣。
□遣犯之子入于配所,档内披甲,与人戸以籍为定各条参看。
康熙二十年恩诏。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回籍者,该地方官报部,准其各回原籍。尔时毎遇恩诏,即有此款,乾隆元年上谕即指此也。
流囚家属 一,凡律应定拟佥遣之犯,承审官于审讯时即讯取本犯确供,将伊妻姓氏年貌即于招详内声明。如无妻室,即取具邻族甘结,随招申送。若系隔属隔省,一面于招内申报,一面移査原籍取结,俟结到之日,即行具文申送,不得俟结案后再行査佥。如有因妻患病留养,将本犯先行发遣者,俟伊妻病痊补解时,令伊亲属随同差役解赴遣所,交与本犯收领。若伊妻年过六十以上并原系有疾不能随行,及患病留养后成笃废不能补解者,该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申详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应行报部者,报部査核。傥有捏结情弊,将具结之邻族杖一百,犯妻立即补解。其不行详察之地方官并转详之该上司,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及御史周绍儒条奏定例,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律应佥发者而言,即犯流者妻妾从之之谓也。然亦有情节可悯,如原奏所云者,故定有此例。后改为毋庸佥发,则律应佥妻之犯即属无几。此例定于停止佥妻之。前,则所云律应定拟佥遣之犯,盖犹是旧日办法也。
□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若与夫男同犯徒罪,一体随同实发。例内佥妻同发者,祗此二条。然均非所谓律应佥妻者也。
流囚家属 一,军流发遣人犯到配后生长子孙,本犯在日,其子孙如欲往他处耕种贸易,呈明该管衙门,听其自便。至配所生长之女,本犯或许嫁他处,或寄养与人,亦听其自便。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侍朗张照条奏定例。同时奏准者共系三条。
谨按。上条力不能来云云,系指随往之妻子而言,此则专言到配生长子女也。
□律有家口虽经附籍之语,是在配所生子孙,原籍本无其名,即应附入配所之籍矣。近来非特无附籍之法,即原籍之人丁戸口亦多含混不清,此例更不必论矣。
□子已听其自便,则孙更不待言矣。
□与后遣犯在配所生之女一条及人戸以籍为定,十年后入籍考试一条参看。
流囚家属 一,赏旗为奴人犯之在籍子孙,有前往遣所省视及随往之子孙,原不在佥遣之内。欲行回归,即赴该管衙门报名,给与印票,准其回归。仍将随往子孙回归之处,照例报部。本犯之主,不得挟势羁留。傥有刁留计陷,不得回归者,将本主照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律治罪。该管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亦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侍朗张照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籍及随往子孙而言,在配所生之子是否一体办理,并未议及。
流囚家属 一,凡【犯?かな】罪应縁坐及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项,犯属仍照例佥发外,其余一应军流遣犯及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家属,均无庸佥配。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子女者,听其自便,不得官为资送。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四年,陕甘总督呉达善奏请暂停改发巴里坤人犯折内,刑部附请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刑部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并将佥发旧例五条倶行删除。
谨按。此条系遣军流犯,无庸佥妻之通例,各条内有与此相类者,似均应并入此条之内。
□流犯较徒罪为重,且终身不返,应于配所从戸口例,而其妻妾仍在原籍,殊非情理,是以有妻妾从之之律。既有室家,兼应课役,故逃亡者絶少。乾隆二十四年以后,佥妻之法废,而逃亡者纷纷皆是矣。虽属简便,究失律意,此亦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流囚家属 一,发往乌鲁木齐等处人犯,未经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随妻子或因到配已近,不愿回籍,或子已年长堪胜力作,情愿到配为民者,令地方官讯明仍行发往,即入于各该处民籍安插耕种,不必令其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愿回籍者,该地方官照例递回原籍。至已经到配,入厂年限未满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满例,准入民籍,一体安插,不必覆令为奴。
此条系乾隆三十一年军机大臣议覆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阿桂条奏,及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咨部并纂为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在途病故之正犯妻子而言,第祗言乌鲁木齐而未及别处,以尔时祗该处佥发故也。后来佥发之例,均经停止,此例即属赘文。但本犯在途病故亦所或有,似应将此层修并于上条遣犯之内。
□此例指明入于该处民籍,安插耕种,即系古法。别处何以并无明文。
□佥妻发往乌鲁木齐,系尔时奏定章程。嘉庆六年奏明毋庸佥发。现在例内并无此等人犯,上条一应军流遣犯而外,又有应发乌鲁木齐等处人犯一语,即指此也。
□再,原例首句人犯下有「如果悔过悛改,视其原犯情罪轻重定限,或三年或五年,编入该处民戸册内,给与地亩,令其耕种纳粮」数语,与末段互相照应。删去首段,末段便不分明。
流囚家属 一,蒙古人犯,例应佥遣之妻子,其随从本夫者,照例交与河南、山东驿地当差。如本犯已经正法,其妻子单行发遣者,将该犯等酌发南省驻防兵丁为奴。至佥解递送之处,悉照应縁坐犯属之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蒙古有犯抢劫,例应抄没佥妻者而言。
□照縁坐犯属例办理,较内地盗案办法为尤重。
流囚家属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当差人犯,如有情愿随带妻室家口者,官为资送,到配后不得同罪犯一例羁管。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三十七年、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发遣之旗人迎娶妻室家口而设,是以止言新疆而不及吉林等处,以尔时专为乌鲁木齐,新疆垦种需人故也。后旗人均发吉林等处,并不发往新疆,又与此例不符。且改迎娶妻室家口为随带,亦失原定此例之意。
流囚家属 一,旗下家奴酗酒行凶,经本主报明该旗,送部发遣之犯,所有妻室子女倶一体发遣,赏给兵丁为奴。其有年老残废及子女幼小不能随带者,或令于亲属依栖或听本妇另嫁,不准仍留原主处服役。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三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并,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系指契买及世为家奴者而言,其妻室子女亦在家奴之例,故一体发遣。若发,遣为奴之犯,其随带之妻子又当别论矣。应与上在配所生子女条参看。
□《戸部则例》同。
此旗下家奴佥妻之例。【ここは改行でよい?】
流囚家属 一,縁坐案内例应佥遣伊犂等处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妇女本身犯罪,发遣为奴,单身到配者,倶准其各就该处择配。永远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将所配自行报明,该管官存案。其余寻常遣犯,在籍随往及在配所生之女,除力能回籍各听其便外,或遇无力不能回籍,査明原依本主者,听本主择配,依本犯者,听本犯择配。亦令报明存案,不得官为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