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若仅止脱逃,并未拐带饷米马匹,是否照律拟杖八十,抑照在伍兵丁例加伽之处,记参。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奏准定例。
   谨案。此指漕运旗丁而言,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凡驻防兵丁逃走,除照例报部外,该驻防处开明逃人年貌,知照该犯本旗及沿途有满洲兵丁处所并附近省分,一体严拏,其窝家人等及失察各官,均照例究治。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宁夏将军杜頼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驻防官兵私逃,系专为销档而设,各处守御兵丁脱逃,系专为拐带饷米、马匹而设,此例既云驻防兵丁,则系由驻防处脱逃,并非从军征讨可知,惟应如何治罪之处,并无明文。査乾隆二十四年绥远城将军公恒鲁奏准,各省驻防兵丁初次脱逃,鞭一百,枷号一个月,着当苦差。半年后果能安分,仍准披甲当差。二次逃走,即发黒龙江等处折磨差使。嘉庆六年及道光五年删改。为旗人初次逃走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二次逃走者,销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驻防旗人有犯,照此办理云云。见《督捕则例》。是驻防兵丁逃走,本有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京外在伍兵丁脱逃,该营立即通移各标协营一体査拏,定限一百日,实力严缉务获,其有自知畏悔于限内投回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准入伍。若被缉获及逾限投回者,除枷责、不准入伍外,倶照例刺字。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縁营兵丁而言,与下一条参看。
□起除刺字门,被获及逾限投回均刺逃兵二字,即指此也。惟投回与被缉获同一枷杖,似嫌无所区别,投回者,枷责之外,似应准其入伍。逾限投回者,免其刺字,不准入伍,庶与律意相符。
□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尚免刺字,逃兵投回虽在限外,究与被获不同,仍行刺字,似与律意不甚符合。律有初犯、再犯、三犯之文,是以分别刺字。此并未区分初犯、再犯、三犯,且明言不准入伍,又何再犯、三犯之有耶。
从征守御官军逃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应倶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伊黎将军阿桂条奏定例,并将旧例一条删除。
   删除例
   一,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遇有中途及在原派地方逃避者,一经拏获,即行正法。如有自行投回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交与该管官严行约束,充当苦差。
□系乾隆三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派往新疆而言,与上一条参看。派往乌鲁木齐等处换班种地满汉屯兵脱逃,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见徒流迁徙地方,与此例亦不相符。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遵旨议准,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兵丁脱逃,发遣原派地方,枷号两个月,游营示众,充当苦差。如果悔过奋勉,十年别无过犯,令该将军大臣等査明具奏,准回旗籍。再犯逃者,即行正法云云。三十一年覆奉上谕,纂定此例,三十三年又将三十一年之例删改。大约逃走已至二次,即在正法之列。嘉庆六年此例未改,而改督捕门内之例,遂致大相矛盾。
□《督捕则例》载。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有临行及中途脱逃被获者,销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此例所云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与彼条何异。彼条系乾隆三十年奉旨纂定,充当歩甲苦差之下,系如再不安分,复行脱逃,拏获时即令该将军奏明正法,与此例相符。嘉庆六年将彼条改为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一百,而此条仍从其旧,遂致轻重大相悬殊。
   査《督捕则例》,一条系乾隆三十年因派往福州驻防徳虎等临行由京脱逃,钦奉谕旨纂为定例,系在此条例文之先,然已有发往伊犂后再行脱逃,即行正法之语,与此条二次脱逃,正法亦属相符。徒流迁徙地方一条,系乾隆四十年纂定,在此条例文之后,乃祗言从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并无正法之文。若谓系指投回而言,而又明言初次、二次投回拏获分别办理,殊未明晰。《督捕则例》既将正法一层删改,此条未便两岐,似应将此三条修改详明,并为一条,归于此门,以免岐误。

优恤军属:巻首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郷,家属(应给)行粮脚力,(经过)有司不即应付者,(以家属到日为始)迟一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优恤军属  一,凡八旗阵亡人等妻室内査有无子嗣或子嗣穉幼,又无家人食粮者,伊夫原系职官,给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若阵亡之人并无妻室,其父母别无子嗣,又无钱粮可以依頼为生者,亦照此例行。
   此条系乾隆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八旗而言。

夜禁:巻首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锺声已静(之后),五更三点锺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务急速,(军民之家有)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
○其暮锺未静,晓锺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巡夜)人至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死者,斩。(监候。拒捕者,指犯夜人。打夺者,旁人也。若巡夜人诬执犯夜因而拒捕互殴至死者,以凡鬪殴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夜禁  一,凡八旗兵丁无故在城外夜宿者,杖八十。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成例。
   谨按。现在并有在城外居住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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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律之三  关津



  私越冒度关津   
  诈冒给路引   
  关津留难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私役弓兵   

私越冒度关津:巻首
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别从间道)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至死减一等)。失于盘诘者,(官)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若有文引冒(他人)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将(无引)马骡私度、冒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私度,谓人有引,马骡无引。冒度,谓马骡冒他人引上马骡毛色齿歳。越度,谓人由关津,马骡不由关津而度。)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雇倩口内之人往口外种地及砍木烧炭者,戸、工二部照例给票出口,回日仍察收。无票之人,令各处察拏。若捏称种地及砍木烧炭名色起票前往,而将票与人,及受者并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古北口而设,其余均未议及,惟律既有明文,有犯均可照律定断,似无庸另立专条。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縁边关口毎季将出入人数造册,取具并无匪类出口,印甘各结申报。傥守口官不验明印票及贿纵出入,该管官察出即行详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题参,交部严行治罪。若该管将军、督抚、提镇通同徇庇,不行査参及稽察不严,以致匪类越境生事者,一并从重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一系雍正三年例,原载私出外境门内,乾隆五年移入于此,并议覆奉天府府尹呉应枚条奏,将首条发往辽阳安插改为杖一百,流二千里,修并为一条。
   谨按。此条拟流之处,似嫌太重,虽系愼重边防之意,然已成具文矣。
□无文引私度縁边关塞者,满徒。交通外境者,绞。律有明文,似毋庸另立专条。
□《中枢政考》与此略同,而某关某口均极详明,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土官土人如有差遣公务,应赴外省者,呈明本管官,转报督抚给咨,并知会所往省分督抚,令事竣勒限,毋许逗遛。仍知照本省督抚,傥不请咨牌,私出外省,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如潜往外省生事为匪,别经发觉,除实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倶照军人私出外境虏掠,不分首从,发边远充军律递回,照例枷责,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迁徙安插。其不行管束之该管官及失于査报之外省地方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吏部议覆江苏巡抚高其倬条奏定例。
   谨按。此土司专例,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
□分别枷责迁徙,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名例。凶恶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责,姑免迁徙,犯雠杀劫虏等情,家口一并迁徙。此处一犯徒罪,即连家口一并迁徙,似嫌太重。
□原奏内所引苗人无故擅入民地,例业已删除。
私越冒度关津  一,縁边关口有熟识路径奸徒引领游民私自偷越,或受贿引送夹带违禁货物之人出口者,除将偷越及夹带本犯各照律分别治罪外,其引送之人如审系仅图微利并无别情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偷越之人出口别有奸谋,该犯明知引送,婪索多赃,照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律治罪。兵弁失于査拏,照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古北口提督布兰泰条奏定例。
   谨按。偷越之人,照越度縁边关塞,即应拟徒,夹带违禁货物出口,情更重矣,引送之人,似亦应略为画别。
□既不计赃定罪,则以仅图微利及婪索多赃分别定拟之处,似嫌含混,假如上层受贿较多,下层计赃无几,转难科断。
□越度即应科罪,引送者能不以越度论乎。名例内明言同犯私越度关,均无首从可分,何得仅拟枷杖耶。且既经受贿,即难言不知情矣。
私越冒度关津  一,指引逃匪偷越出口之犯,如实系不知逃匪情由,仅止私行引送者,仍照违制律问拟外,若明知逃匪,故行引送者,照故纵律与犯人同罪。至再犯、三犯者,各按本罪以次递加,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直隶总督方观承条奏定例。
   谨按。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
□此处有再犯、三犯语,而上条未言。
□知情故纵,均指在官人役而言,此二条均以知情故纵论,似嫌未协。
□知情藏匿罪人门,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匿者,减罪人一等,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东三省出口之人,若将在京所买奴婢不照例当官立契,载入口票,(按,原奏云,于本人原领口票内添载所买奴婢姓名、年貌,钤盖印信。)私带出境,该守关兵弁实时拏送刑部,如讯系拐卖,即照拐卖例分别治罪。如无拐卖情事,将不行当官立契加载口票之人,照冒度关津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兵部会同刑部侍郎钱维城条奏定例。
   谨按。白契价买奴婢,例所不禁,此例因系出口而加严,所买之人恐有来歴不明之弊,故必钤印报部也。
□不当官立契载入口票之人,即买奴婢之人也,所买奴婢似应无庸科罪。盛京、乌喇等处不详询来歴混买人者,发江宁、杭州披甲,见诱拐门,应参看。
私越冒度关津  一,凡山东民人前赴奉天,除各项贸易船只并祗身带有本钱货物贸易者,査明系往何处,贸易何物,确有凭据,仍准地方官给票出口,毋庸禁止外,其有藉称寻亲觅食出口前赴奉天,并无确据者,地方官概不许给票。如不査明确实,滥行给票放行,致有私刨樵采及邪教煽惑等事,别经发觉,将给票之地方官照滥行出结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吏部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国泰条奏定例。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东省登莱等处一条系属一事,盖恐无业游民滋扰根本重地故也。
□私刨,指人参言。樵采,指围场言。
□近则山东人倶在东三省往来无阻矣。
私越冒度关津  一,东三省身任京员及在京当差者,置买家奴,于当官立契时,倶询明卖身之人,或祗愿在京服役,或情愿日后随回东省,倶当官载于契纸。若祗愿在京服役,伊主回家时听其另行投主,交还身价。若情愿日后随去者,伊主回家时报明本旗,咨行该省将军存记,祗许永远役使,不许转卖图利,如违,倶按兴贩人口例治罪。仍令该将军毎年将有无转卖图利之处年终咨报刑部备査。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审拟蓝翎侍卫僧保在京白契典买家人福儿,并不当官立契,擅自携带出口,复违例转卖一案,奏请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