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运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评物价  一,滨临水次各铺戸,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均起米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铺戸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防旗丁之买米回漕,遂禁止铺戸存储粗米。过多者竟问拟徒流充军,其严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十石,满徒。六十石以上,边远充军。六百石者,斩候。卖米之人同罪。此不过未将粗米碾细耳,即照回漕例问拟,未免太重。
□此二条均系京城米石不准出外之意,然罪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条立法甚严,无非为愼重仓庾起见,太仓之粟所以陈陈相因也。后则各仓倶不足数,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经心。迨至南漕不来,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后知仓米之所关非细故也。类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己之)物以贱为贵,买(人之)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虽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准窃盗论,免刺(赃轻者,仍以本罪科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把持行市  一,凡外国入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远人,至起程日不能清还者,照诓骗律治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远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以违制论,照前枷号。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为赊买番货,勒骗远人而设。国初删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违禁下海门,外国贡船到岸等例文参看。交结外国互相买卖,见盘诘奸细。外国贡使,不许沿途买卖,见多支廪给。
□凡外国贡使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概不准收买史书、兵器,及一切违禁焔硝牛角等物。见《礼部则例》,应参看。
把持行市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所在该管官司委员官关防督査,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远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一切货物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主使之人,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听使之人,减主使一等。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甘肃西宁等处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  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倶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追比完足发落。若追比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用强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赊货物,自依诓骗本律。未曾诓赊,止问把持,倶引例枷号,监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军。
   谨按。此处并不载明杖数,下条云杖八十,似应添入。与下牙行侵欠一条参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问赃之多少,即拟充军。然追赃均有限期,年久无偿,亦与例不符,似应将年久改为限满。
□私债究与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应酌定。下条分别千两上下监追,应参看。
把持行市  一,凡内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事发,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如民人借贷王以下大臣官员银两,指名贸易,霸占要地关津,恃强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又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倶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官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倶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年宪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议覆宪臣尼题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斩决罪名。此条原例,上层即行处斩,较下层治罪为重。改定之例,将上层改轻,下层转行加重,殊未妥协。似应修改明晰,将下层并入上层之内。即如戸律盐场无藉之徒一条,在京牙行领帖一条,各衙门胥役一条,(均系前明旧例)均有光棍字样,而其实均非死罪也。与此条参看自明。
□即行处斩,上无光棍字样,下照光棍例治罪,亦无处斩字样,则上层重,而下层轻,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当。咸丰二年修改时,又将此条遗漏,是以不免参差。
□与威力制缚门一条参看。
□分别该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是否专指下层,抑连上层倶包在内之处,记核。
把持行市  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审系设计诓骗,侵呑入己者,照诓骗本律计赃治罪。一百二十两以上,问拟满流,追赃给主。若系分散客店,牙行并无中饱者,一千两以下,照例勒追,一年不完,依负欠私债律治罪。一千两以上,监禁严追,一年不完,于负欠私债律上加三等,杖九十。所欠之银,仍追给主。承追之员按月册报巡道稽査。逾限不给者,巡道按册提比。如怠忽从事,拖延累商者,该巡道据实掲参,照事件迟延例议处。有意徇纵者,照徇情例降二级调用。如有受财故纵者,计赃,从重以枉法论。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云南布政使傅靖条奏定例。
   谨按。与上客商辐辏去处一条参看。
□给主赃本系监追一年,后已改为半年,此处亦应修改画一。
□依限追赃,分别议处之例,久已不行,虽库款亦然,不应此条独严。
□系铺家累商追缴牙帖,限三个月清还,仍给还原帖。如限内不还,即行更换。傥牙行诓骗商人者,本牙并互保牙帖一并追缴,勒限清完。本牙更换,互保牙帖仍行给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换。如系铺戸诓骗客商者,将铺戸勒限追比,追不足数,令牙行赔补。其牙行侵呑客帐者,将本牙勒限比追,变产抵还。不足之项,令互保摊赔。见《戸部则例》。
把持行市  一,粮船雇觅短纤,如有棍徒勒价,聚众攅殴等事,押运员弁拏交地方官。审实,将为首及下手伤人之犯,倶问发近边充军。余倶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于河岸示众。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此与严惩粮船水手之例意相同,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与《处分则例》参看。
把持行市  一,京城官地井水,不许挑水之人,把持多家,任意争长价値及作为世业,私相售卖。违者,许该戸呈首,将把持挑水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歩军统领福隆安审奏山东招远县民妇康蓝氏,呈控康世勲等霸占伊故夫所遗挑水买卖一案,奏请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事而言,与上私充牙行埠头门、私立水窝之人,情势相等。彼条于乾隆五年声明,系把持行市之一端,奏准删除,而又添纂此条,似属岐异。吏部《处分则例》,则专为彼条而设,此条并未议及,尤属参差。
把持行市  一,大小衙门公私所需货物,各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有差办,必需秉公提取,毋许藉端需索,如有纵役失察,交部分别议处。其衙役照牙行及无藉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例,枷号一个月,杖八十。如赃至三十五两者,照枉法赃问拟。所得赃私货物,分别给主入官。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刑等部议覆御史栗尔璋条奏定例。
   谨按。枉法赃三十两,应杖八十、徒二年,此枷号一个月、杖八十,以旗人折枷之法计之,似即系徒二年之罪。惟至三十五两即照枉法问拟实徒,义何所取。且此等赃亦与枉法不同。设赃仅止十两,二十两,同一枷杖又觉无所区别。
□再,此等应责官,而不应责役,以差役犯赃自有本例故也。
□各府州县等衙门,日用零星需用食物一条,应参看(在官求索借贷门内条例)。
□《处分则例》,大小衙门公私需用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即有差办,必须秉公提取,无许借端需索。所有官价名目,永行禁止。如有纵役向牙行私取者,照纵役婪赃例,革职。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若自行科派敛取行戸货物者,革职提问,
□刑例无官价名目永行禁止一层,且专言衙役藉端需索之罪。《处分则例》兼及本官自行科敛,应参看。

私造斛斗秤尺:巻首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増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増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増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増减物计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増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査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津,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器用布绢不如法:巻首
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
   此仍明律,乾隆五年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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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律之一  祭祀



  祭享   
  毁大祀邱坛   
  致祭祀典神祗   
  歴代帝王陵寝   
  亵涜神明   
  禁止师巫邪术   

祭享:巻首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庙享,所司(太常寺将祭则先致斋,将斋则先誓戒、,将戒则先吿示)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吿示诸衙门(知会)者,笞五十。因(不吿示)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坐先误之人(亦杖一百)。
○若(传制与百官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于外)不宿净室,致斋(于内)不宿本司者,并罚俸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在涤之)牺牲主司(牺牲所官)餧养不如法,致有痩损者,一牲笞四十。毎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祭享  一,凡郊祀,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于本司,次日具本奏闻,致斋三日,次日进铜人传制谕文武官,斋戒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不问病,不吊丧,不听乐,不理刑,不与妻妾同处。定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誓戒。
   此条系前明《会典》。
   谨按。斋戒例止不饮酒不食葱韭薤蒜,此古法也。故荤字从草,与居丧不食肉自是两事。
□铜人,高二尺五寸,手执牙笏,书致斋于简,太常寺进致于斋所。
祭享  一,大祀前三月,以牺牲付牺牲所涤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涤之。小祀前十日涤之。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庙享,祭太庙,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风云、雷雨、岳镇、海涜及歴代帝王、先师、先农、旗纛等神。小祀,谓凡载在祀典诸神。惟帝王陵寝及孔子庙则传制特遣。
   此条系前明旧例(《通考》云,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及上条均与刑名无干。
□大祀以下,似应分注于律内。
□《戸部则例》杂支门祭祀银款,直省祭祀倶在于地丁及存公等项银内动支。一切祭品照依图制恭备,如同日致祭,其祭品不得彼此那用,违者,照违制律处分。
□《处分则例》同此有关罪名者,而刑例反未载入,自系遗漏。
   删除例一条
   一,毎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値至圣先师孔子诞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军民人等应致斋一日,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谨按。四月八日不理刑名,见死囚覆奏待报。此条删去而彼条犹存,以此条应敬载礼书,而彼条非礼书所应载也。

毁大祀邱坛:巻首
凡大祀邱坛而毁损者(不论故误),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弃毁大祀神御(兼太庙)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虽轻必坐)。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价値重者,以毁弃官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