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见转解官物,应参看。
收粮违限  一,凡兵役有应输之粮,抗玩不纳者,该州县即将未完钱粮数目开明,移令所辖衙门,着本管官弁照数追完,移交州县。如不实力催追完解,即照州县催征钱粮未完分数律议处。其上司书役有抗粮不纳者,该州县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严行拘拏,革役追比。如上司有阿庇袒护,州县有瞻徇等弊,均应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略同。
□上言举监人等,此言兵役,皆与齐民不同也。
收粮违限  一,凡绅衿所欠分数,各州县逐戸开出,另册详报,指名题参。无论文武郷绅,进士举人、生员并贡监,及有顶带人员,已任未任,倶按未完分数。已任者革职,未任者革去顶带衣衿,按例枷责治罪。如州县不行另册详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奉天府尹王朝恩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应与上第一条修并为一。
□与《戸部则例》征收门各省绅衿地粮一条参看。见前。
   再,此门所载,催科居其大半,征收不及额处分亦严。国用攸关,不得不尔也。昔人谓抚字与催科相辅而行,后则专言催科,而抚字之意微矣

多收税粮斛面:巻首
凡各仓(主守官役)收受税粮,听令纳戸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正)数(即以平收者作正数)支销。依例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戸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在仓)者,杖六十。若以(所多收之)附余粮数(总)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此皆就在仓者言,如入己,以监守自盗论。)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多粮给主)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处仓粮,毎石收耗米三升,査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毎年毎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多收税粮斛面  一,社仓捐谷,听民自便,不得绳以官法。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雍正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社仓本系便民之事,绳以官法,恐有扰累,故禁之。然不藉官力,亦有不可行者,豪右之侵蚀把持,与吏役之勒索滋扰,其弊一也。
□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社仓谷石,不遇荒歉借领者,毎石收息谷一斗,还仓。小歉借动者,免取其息。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御史晏斯盛条奏定例。
   通典曰,隋文帝开皇五年,长孙平奏令诸州百姓,劝课当社,共立义仓。唐太宗贞观中,戴胄言,随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名为社仓,盖其事自隋始也。
   谨按。此专为取息及免息而设,应与戸部及《处分则例》各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  一,凡贡监生员中,富生上戸,定限五月完半,十月全完。如届期不清,再展二月,以歳底全完为率。中、下贫生,定限八月完半,歳底全完。如届期不清,中等,以开歳二月为率。下等,以开歳四月为率,务须全完。如逾限不完,即行详革。革后全完,仍准开复。若委系赤贫无力,而尾欠仅属分厘者,详査明确,暂免详革。准于秋收并入限年完半数内,带征完足。
   此条系雍正九年,乾隆元年并入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无庸纂入,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收粮违限门内载明,次年四月奏销以前为限,与此参看。似应修并于彼条之内。
多收税粮斛面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匪徒、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攅,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如本犯罪止枷杖者,不行禀举之花戸,杖八十。犯该军罪者,花戸亦杖八十,在该仓门首加枷号一个月,均革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辑注》云,官员子弟,不分是否监临官者,与光棍等,皆是不应入仓之人。跟官伴当人等,虽随从入仓,亦不得占堆行概,打搅欺凌挟制,若有犯者,随事摘引,故有杖罪以下,徒罪以上之分也。
   谨按。挟诈运纳军民财物一层,与转解官物门、漕粮起剥转运一条参看。
□盐场税务均有此等,亦应参看。
   杖罪加枷、徒罪充军,明例如此者甚多。盐法门盐场无稽之徒一条,匿税门搅扰商税一条,多乘驿马门指称勲戚大臣一条,白昼抢夺门,总甲快手人等一条,诈欺取财门,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一条,盗贼窝主门,各处大戸家人佃仆一条,鬪殴门,凶徒因事忿争一条,诬吿门,旗军陈吿运官不法及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各一条,在官求索门,索取土官外国财物及科敛土官财物各一条,伪造印信描摸一条,诈假官门,诈冒皇亲族属及假充大臣近侍官员各一条,诈称内使等官门,假差体访一条,附记于此。例末一段,系专言在京各仓花戸知而不举之罪,似应另列一条,或修并于下条例内亦可。
多收税粮斛面  一,各仓花戸已经斥革,复在现充花戸身后影射把持,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徒三年。六两至十两,发边远充军。十两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指称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绞监候。为从各减一等。如计赃重于从罪者,仍各从其重者论,亲老丁单,不准留养。若甫经影射办事,尚未得赃,即在该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现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为奸者,均革役,与首犯同罪,其筲头夫役及不应入仓人等,称为花戸。身后办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问拟。如随同花戸及身后办事之人,知情分赃者,亦以为从论。至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仍照打搅仓场本例惩办。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二十五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指在京各仓而言。向关米之人勒索一层,与下收支留难条例重复。转解官?物门,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此处之积年匪徒,与上条所云正是一类,亦即积年吃仓者也。此处均不加等,似嫌参差。
   各仓管事之人,谓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时。收支留难门亦祗言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是否起于嘉庆年间,记考。然自定有此例以后,花戸舞弊之案层见迭出。伊等积年盘踞,世代相传,仓务皆为其把持,几成牢不可破之势。近数十年来,此辈亦迥异从前,其殆物极必返之理乎。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巻首
凡(本戸自运)送本戸应纳税粮课物,(如蚕丝铜铁之类,)及应(追)入官之物,(已给文运送)而隐匿(肥己、私自)费用,不纳或诈作(水火盗贼)损失,欺罔(经收)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为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其部运官吏,知(隐匿诈妄之)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此系公罪,各留职役,若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准窃盗。)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一,石坝大通桥设立经纪剥船,转运京仓粮米,仓场及坐粮厅各差妥役,沿闸稽査,如剥船回空搜査无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责经纪赔补。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数摊赔。枷责革役。其失察之经纪一并责惩。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专为剥船匿米而设。
□此船戸代役摊赔之例,亦经纪等掣欠之例也。似应移并于彼门。
□并与《戸部则例》参看。

揽纳税粮:巻首
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入官。
○若监临主守(官役挟势)揽纳者,加罪二等。(仍追罚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残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麦,因便凑数,(于本里)纳粮人戸处附纳者,勿论。(包揽侵费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诓骗论。若侵欺,以监守自盗论。包与者。不应杖罪。)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揽纳税粮  一,凡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责限三个月以内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近边充军。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究拟,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拟。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则例》。地方应纳地丁银两税粮,如贡监生员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揽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拟罪。包揽而尚无拖欠者,八十两以上,照不应为律,斥革治罪。八十两以下,照揽纳税粮律定拟。仍令照数纳足云云。
   谨按。礼部例同。
□刑例并无此条,似应添入。
□银一百、粮二百石并举,系明时通例,今不然矣。照常发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记考。
揽纳税粮  一,内外各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拏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起处原作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雍正三年奉御批改定。

虚出通关朱钞(凡钱粮通完,出给印信长单,为通关。仓库截收,则暂给红批照票,为朱钞):巻首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原数本)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给发)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不分摊各犯)皆以监守自盗论。
○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监临提调官)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亦计不足数,以监守自盗论,并赃。)受财者,计(入己)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监守不收本色,(诈言奉文)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戸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以失觉察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仓库钱粮,责成知府、直隶州知州严行盘査,于毎年奏销时,出具所管州县仓库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仍令不时盘査,一有亏空,无论几时察出,立即列掲请参,免其治罪、分赔。如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经发觉,将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无论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如止盘査不实,不行掲报,审系州县侵欺,将知府、直隶州知州照失察侵盗本例议处,免其分赔。审系州县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责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分赔一半。如知府、直隶州知州査出亏空,掲报司道,司道不即转掲,及司道已经转掲,督抚不即题参,许知府、直隶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转不参之督抚、司道议处,着令分赔。如督抚、司道明知州县亏空,不即报参,反为设法弥补,于本犯勒追限满之日,着落督抚、司道分赔,仍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原载给没赃物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后定例汇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谨按。此条与《戸部则例》同。似应点明侵盗二字,将第二层无论侵那一语及第三层自如止盘査不实至分赔一半等语,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为一条。下条再将失察侵盗,不行掲报者,分出另为一例,那移免其分赔者另为一例,较觉分明。列掲请参,州县亏空免议,徇隐州县,着落独赔,盘査不实,不行掲报。独非徇隐乎。再此处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云盘査不实,不行掲报,殊未明晰。
□那移罪轻,侵盗罪重,失察侵盗之知府议处,免其分赔。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赔一半,似未允协。且此条原例,止令分赔,并无处分,下条添入革职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准开复,仍着落追赔银两之语,较失察侵盗之案,办理反严。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项,止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之例,系钦奉谕旨纂定。则失察分赔之例,即不得复行引用。尔时未将此层删除,以致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经出结而言。其未经盘査,出结之时即行发觉,自应以失察论矣。例内盘査不实,不行掲报,不以徇隐论,未知何解。或系盘出情弊尚未出结,亦未掲报,是以与失察一体同论。若盘査不实,已经出结,尚得谓之失察乎。从前亏空之案,有将数多者画出,作为那移,数少者作为侵呑,故严定条例所以防此弊也。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州县侵那亏空,审明确系知府、直隶州知州徇隐,应着落独赔之项,将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革职离任。其州县亏空银米,仍依侵那等赃年限,先于本犯名下尽数着落严追。一年限内全完。除侵盗之案,照监守自盗本例,分别年限完缴数目办理外,若系那移之项,至二万两以上者,本犯照例释免。未至二万两者,本犯照例准其开复。其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亦一体准其开复。如二限、三限补完者,本犯照例分别减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完足,本犯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査实果系家产全无,无力完帑,将未完银米等项,着落徇隐之知府、直隶州知州独赔。勒限一年完补。若能于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限满不完,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二限内赔补全完,照伊原职降一级调用。如二限内完不足数,再限一年完补,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职降二级调用。三限既满之后,虽照数赔补全完,亦不准其开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