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苏按察使胡文伯条奏定例。原例勒限一个月,系勒限三个月,道光十二年又改三月为一月(按语见上条)。
   谨按。此指例应减等者而言,如遇赦减等,亦应一体扣限矣。
□人命门,应该偿命罪囚遇赦,追银二十两,贫难者量追一半,与此例情事相同。惟此条有一月限期,而彼条无文,应参看。彼门所载过失杀人则收赎银十二两四钱二分,与此条银数既异,亦无限期若干日,其力不能交者,又照不应重发落。此条及偿命罪囚祗云量追一半,并无力不能交罪名,此外免罪留养人犯亦同,均属参差。
给没赃物  一,凡八旗应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库,其内务府佐领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责结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康熙四十一年六月,刑部覆正白旗汉军都统石文英咨称,原任山西荣河县知县病故之迟维垣名下应追那移银八千二百两,浥澜漕米五千一百石,将迟维垣之房地人口服饰等物变价共得银八百五十两,因家产尽絶,保题奉旨交部,仍令该都统严追,委系家产尽絶,据此将迟维垣之妻朱氏、子迟秉钧、女大姐、二姐等,交与内务府入辛者库。奉旨依议,钦此。雍正元年十月奉旨,现今犯罪重并拖欠银两数多之人,因遇恩诏尚邀豁免,其从前拖欠银两之人,若以既入辛者库已经结案,遂不得入于赦免之列,实属可悯。着交与内务府。刑部将一应不能完交钱粮已入辛者库及犯罪入辛者库人等原案情由,并伊等祖父原系何人之处,皆着査明具奏。再,从前汉人犯罪入旗、入辛者库安插屯庄者,亦令査明,一并具奏,钦此。
□又,乾隆元年,遵恩旨察议,将从前不能完纳钱粮,入辛者库,并安插屯庄及犯罪入辛者库之本身及妻子等各案情,査明具奏。奉旨将伊等本身及伊等妻室子孙皆从寛,准其释归旗籍。
   谨按。八旗应入官之人,大抵指不能完交钱粮者居多,观迟维垣之案,概可知已。既经钦奉谕旨释归旗籍,此后有犯,亦倶不入辛者库,至今并无此等人犯矣。
□辛者库名目,维应捕人追捕罪人门,有王公等之辛者库家人一条,余不多见。恩诏赦款内,间有上三旗辛者库当差妇人,着酌议赏赐之语,自系从前办法,近则絶无此项人矣。与谋叛门内旗下人口一条参看。
给没赃物  一,凡官役犯赃案内,有亏短价値等项,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吿,亦追给原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议覆科臣阿等题准定例。
   谨按。以自吿与不吿分别入官、给主,似与律意不符。被官役诈骗逼勒,不敢控吿者居多,大抵皆良懦之人,畏其威势故也。与彼此倶罪之赃不同,概追入官,似嫌未协。
给没赃物  一,归旗人员内有应追赃者,限五个月内,该督抚査明家产人口造册,并人解部转交该旗追赃。其任所有无私置房产,再限地方官六个月察明结报,后有隐匿发觉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二十九年九卿会议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此例五个月,似应修改。
   谨按。此从前办法也,与下参革汉军官员一条参看。题参亏空,一面行査家产,见那移出纳,行査歴过任所,有无隐匿,见隐瞒入官家产,亦应参看。
□旗员应追入官银两,均系交旗收禁着追,以他处不应收禁旗人也。第交旗追赃之例,现已不行,且侵那各有追赃治罪专条,此例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监守自盗门,承追督催条例,与此条大略相同,后于修例时奏明,倶行删除,自应照处分例办理矣。
□追比旗员一应赃项,原归此门,因监守盗门定有专条,此例追比一层即行删去。后彼门亦倶删除,遂无此项处分矣。
给没赃物  一,断付死者之财产,遇赦不得免追。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总注云,凡律称财产断付死者之家,与应合籍没入官者不同,盖断给财产,所以优恤生者,虽遇赦不得在免追之限。
   谨按。断付死者之财产,即杀一家三人及采生、折割人律内所云财产断付死者之家。鬪殴门,殴人至笃疾,将财产一半断付笃疾之人养赡是也。然祗言遇赦不免,而不言限期,应与埋葬银两一条参看。
给没赃物  一,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承追各官,倶各定限一年追完。如逾限不行追交,该部即行査参,将承追各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行追之上,似应添发交该犯旗籍地方,原奏本有此句。承追各官即指旗籍而言,非刑部原审司官也。
□全纂云,承追例限兵部军需、工部工程,各核减,各部则例自有专条。其余一切亏空赃罪等项,《处分则例》及《戸部则例》并载,一千两以下,限一年,一千两以上限四年,五千两以上限五年。戸例,更有三百两以下限半年之文。此条不计银数,概以一年为限,殆专指刑部现审事件而言。其承追不力处分,似应照承追一千两以下赃罚之例办理云云,最为明晰。为第一条既改一年为半年,此处定限一年之语,似应修改一律。
□承追不力各官本有议处之例,后节次修改,将例文删除。此处照例议处,自系照吏部例议处矣。
给没赃物  一,州县有盗劫库项,除失事之员照数补还者,无庸另议外,或本人身故、产絶、力难完缴者,即照州县亏空之例,令该管各上司分赔。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庄有恭题豁句容县已故知县周应宿,未完盗劫库银案内声请定例。
   谨按。被盗究与侵亏不同,令上司分赔,似嫌太过。
□代赔亏空之例,知府分赔五成,道员二成,藩司二成,巡抚一成。若不能赔交,应否豁免之处,未经叙明。立法总期必行,此法果能行否耶。
□代赔亏空,有藩司而无臬司。疏防处分,有臬司而无藩司。照亏空之例,则有藩司,而臬司反无事矣。
□与仓库不觉被盗条例参看。
□饷鞘失事一条,分赔之法与此不同,而亦无限期。其实上司又何尝分赔耶。不过仍摊诸各属,甚且有摊至数年者。立一法即有一法以破之,果何益乎。
给没赃物  一,凡追赃人犯,除侵贪官吏仍照例限监追外,其抢夺窃盗之赃,着地方官于定案之日严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随时取结详报,分别题咨豁免。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奉旨酌归简易案内,据江苏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此无庸汇题者,所以别于各项给主之赃也。惟并无限期,则严行比追一句,亦成具文矣。
□此亦给主之赃,并无汇题,其余给主各项似亦应无庸汇题。入官赃物亦然,应与前条参看。
□此例行而抢窃等项,除现获之赃外,其余遂无给主具领之事,亦无追赃之事矣。此等贼犯,均系藐法之徒,照前例分别赃数多寡,监追一年半年,有何不可。乃急欲放出,势必仍复偷窃,否则在配脱逃耳,何益之有。
给没赃物  一,参革汉军官员有应完款项,具照定限着追,如为数多者,酌量展限完纳,如逾限不完,即将该员解旗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江苏巡抚陈宏谋奏,参革海州知州邬承显之子邬图灵等因伊父任内有私折漕粮及借贷所属等项,应追未完银两,逗遛外省,久未归旗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上归旗人员一条参看。上条系限五个月。此云照定限着追,又云逾限不完,是否以五个月为限,抑系照侵那扣限一年之处记参。
□现在亏空人员无论满汉,均系一体办理,并无解旗治罪之例。此例亦系虚设。
给没赃物  一,縁事获罪,应行査抄赀产,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所有产业査明,按其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値银十万,兄弟五人,毎股应得二万,祗将本犯名下应得一股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者概行给予。
   此条系乾隆四十九年,广西巡抚孙士毅奏永安州知州叶道和与岑照科场舞弊,藐法营私,请将叶道和家产査抄入官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与隐瞒入官家产坟地祀田一条均系寛典,不以本犯累及兄弟先人也。
□《戸部则例》,一有縁事,应査抄家产,及呈出田房抵交官项。而兄弟未经分产者,将产业按兄弟人数分股计算。如家产値银十万,兄弟五人,毎股应得二万,祗将本犯名下应得一股入官,其余兄弟名下应得者,概令照业。该管官不得勒令一概呈出。其兄弟亦不得托词家产未分,任意隐匿。此例祗云縁事获罪,其侵那之案是否一体照办之处记考。如侵那官帑而兄弟等倶知情分用,似应不在此例。
给没赃物  一,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借欠等项,及该员本系分赔,代赔,经地方官査明结报家产尽絶,无力完缴者,倶照例题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员名下摊追。
   此条系乾隆五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并非侵蚀入己者,与工律内工程核减,并戸律内虚出通关那移出纳各条参看。即上条盗劫库项分赔之款,亦均在豁免之列矣。
□《戸部则例》完欠门二条,与此相同,应参看。
   律言给没赃物,盖言给主入官也,而亦兼言还官之项。例则分列三层,款项虽多,此三者尽之矣。此门内所载各条,不过大略言之,其余均分载各门,且有彼此参差者,参看自明。
□盗犯家产变赔及无主赃物赔补,见强盗门。
□侵盗赃着落犯人妻子追赔,及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监守自盗门。
□审无入已各赃及不枉法、准枉法等赃,分别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官吏受财门。
□埋葬及过失杀并免罪应追银两,见戏杀、误杀门。
□工程核减银两,本身无力完交,见工律擅造作门。
□此外则均载在戸律仓库各门,倶应参看。
给没赃物  一,盗劫之案,査出盗犯名下资财什物,倶给事主收领。其有已经获犯,而原赃未能起获,数在一百两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罚赔。如数百两至千两以上者,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寻常窃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梁肯堂奏拏获盗犯曹先等审拟治罪案内,并五十八年山西巡抚蒋兆奎奏盗案原赃未能起获,地方官赔给分数一折。钦奉谕旨,并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强窃盗赃均载贼盗门内,此条及上抢窃追赃一条,又列入此门,似不画一。
□盗犯到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题结之日变赔,与此相类,应修并一条。
□地方官罚赔盗赃,系归年终汇题之件,乃盗案各省倶有地方官赔赃之案,百无一二,平情而论,未免太严,然已成虚设矣。
□被窃与被劫,均属失财,均系受害,乃强盗之资财悉给事主,而窃盗则否,殊属参差。至云恐启事主觊觎捏陷之弊,岂盗案内即无此弊乎。此等议论,未免因咽废食,殊不可通。
□再,査律称以赃入罪,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虽不专言盗贼,而盗贼已包举在内。已死勿征,则盗犯业经正法,应亦在勿征之列矣。例将其家产封记变卖,资财什物给主,自系从严之意。乃办案者一味含糊,不肯认眞,在已经正法之犯,尚非失之寛纵,流徒以下,则与律意全不相符矣。舍律言例,无怪乎诸多抵牾也。
给没赃物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歳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自理赎锾,歳底册报督抚。督抚歳底汇造清册、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会典》系七年)。
   谨按。此赎锾自系指收赎、纳赎各项而言,罚项似不在内。下又云开明罚赎人姓名及的所罚数目晓示,则有过犯者罚令出钱充公,亦属例所不禁。与因公科敛条例参看。
□《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内一条,与《处分则例》同。
□漏税,田房货物一半入官,律有明文,似不在罚款之内。赎款亦有一定数目,不能弊混。至罚款系酌量示惩,容有以多报少及隐漏情弊,是以定有此条,并无将罚款概行禁止之文。至因公科敛,原例系为分外罚取,及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而设,亦无罚及有罪,一概议处之文。此条既云赎锾,又云罚赎及所罚数目,例意昭然若掲,盖谓罚款原所不禁,特不准少报隐漏耳。
给没赃物  一,刑部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径咨戸部办理,刑部毋庸估变。
   此条系道光三年戸部咨准定例。
   谨按。前条刑部现审案内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定限一年,系统言各项赃银,此则专指入官房屋而言,故云刑部毋庸估变。其实赃变等赃,均系交该犯旗籍行追,并非由刑部估变也,均系现审,均系交戸部之件,似应并入下窃盗案内,无主赃物一条之内。
给没赃物  一,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査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吿,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给没赃物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倶勒限一年。(按,与戸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吿,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