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谨按。从前另戸旗人逃走一月以外者,不论投回拏获,倶发黒龙江当差。在逃匪类一月以内投回者,仍送部发遣拉林。即此条所云逃人匪类是也。后改为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则犯逃罪者并不发黒龙江矣。若匪类则销除旗籍,与民人一体定拟,犯罪免发遣门例文极明。此例首逃人匪类等语,即属赘文。至年终汇题犯罪事发在逃及徒流迁徙地方门均有此语。此例即系照彼条办理,后将彼条改为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此条仍从其旧,似应一并删改。
□满洲、蒙古发往新疆种地当差之犯,三年改过安分,编入本地丁册,挑入驻防兵丁,见徒流迁徙地方门。惟彼有免死减等定限五年一层,为此所无。流犯在道会赦一条,与此例相类,而无匪类二字。均应参看。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发遣。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毋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亦见徒流迁徙地方门,应与此条此层修并为一。
徒流人又犯罪  一,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犯行窃,计赃满贯者。仍照寻常窃盗问拟。军流人犯复窃满贯,拟绞监候。若在配复窃赃未满贯,审系一时掏摸计赃无几。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责者,即于配所枷号三个月。(按,此处枷号三月,与上免死盗犯同)计赃。复犯徒罪者,枷号一年,复犯流罪者,枷号二年,复犯军罪者,枷号三年(按,枷号并不以三月为限矣。)令地方官按月点卯验封,发市示众。若在逃复窃,赃未满贯,应仍依烟瘴人犯脱逃例,改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傥发遣后复犯行窃,即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议覆广东按察使富勒浑条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有因犯积匪猾贼改发者,有照上条在配在逃复窃改发者,有窃盗三犯计赃三十两以上改发者,有由秋审缓决改发者。三犯计赃改发及秋审缓决改发内,亦有三犯计赃拟绞之案。此次在配复窃,则四犯矣。在逃行窃发往新疆后,复行犯窃,则五犯矣。即积匪猾贼及在配在逃之徒流军犯,亦有三犯在内。如赃至五十两以上,仍拟枷号,不以三犯论。是律应轻者,而反从重,律应重者,而反从轻,殊嫌未协。
□三犯律应拟绞,例则计赃五十两方拟绞罪,已属从寛。缓决减军后,复犯行窃,计赃在徒流以上,仅拟枷号,是何理也。同一计赃五十两以上之案,初则问绞,后则加枷,情法固应如是耶。
□再,原例虽无三犯之文,而计赃满贯即拟绞决,尚非一概从寛,改为绞候,未知何故。其未至死罪者,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办理,即本条计赃分别枷号之例也,与下遣犯在配复犯例,亦不无参差,应参看。此例与上问拟军流徒罪之寻常窃盗一条,均指窃盗而言,并不用徒流又犯罪之律。似应归入窃盗门内。
徒流人又犯罪  一,凡发遣人犯,于经过处所,辱官、诈财、生事不法者,无论满汉军民,如系原拟斩罪免死减等人犯,该地方即行羁禁严审,通详该上司核明具题。将不法解犯,即于经过处所,照原犯斩罪正法示众。傥州县官隐匿不报,或该管上司不行转掲题参者,倶交部照例分别议处。如系平常发遣人犯,倶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遵照雍正七年上谕纂定,盖专为由京充发烟瘴之包衣旗人及太监等犯而设。上谕内明言,此等八旗包衣发遣重罪钦犯,一到外省,众人不知其来歴,认为朝廷得力之人云云,甚属明显。修改之例,则专指免死遣犯言之矣。军流如何科断,并无明文,其生事不法与辱官诈财,是否一串,抑系另犯别事之处,亦难臆断。至遣犯另犯军流徒罪,例系酌加枷号。此云照律治罪,亦属参差。
徒流人又犯罪  一,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免死盗犯,在配偷窃官粮,计赃八十两以上者,为首拟斩立决,其不及八十两并为从之犯,仍各照本例问拟。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现在免死盗犯并不发遣吉林、黒龙江,似应改为强盗案内免死发遣之犯在配云云。
□再,査常人盗仓库钱粮八十两,律应拟绞。系杂犯准徒五年。例则至一百两方拟实绞。今以八十两上下分别立决、监候,则偷窃鞘银之案,自应亦以八十两下下分别定拟矣。与上犯该斩绞监候者,即行正法,及在配犯徒罪并贼盗门穿穴壁封各条参看。
□此即免死盗犯在配犯该徒罪以上之事也。既有专条似可无庸另纂为例。
徒流人又犯罪  一,回民因行窃窝窃发遣、复在配行窃,初犯枷号二年,再犯枷号三年,三犯即永远枷号。若在逃行窃,被获亦递回配所,照此例办理。傥计赃逾贯及行窃时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秋审概入情实。拟枷人犯有年限者,满日,倶鞭一百,遇赦倶不准援减。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顺天府府尹审奏,窝窃回匪大李三等拟遣一折,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此例共系三条,一载在徒流人逃。一载在盗贼窝主,应参看。
□回民窝窃罪应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为奴,载在盗贼窝主门内。其窃盗门内,回民行窃如系结伙持械,倶改发烟瘴充军,并不发遣新疆,则是回民窝窃有遣罪,而行窃并无遣罪也。第烟瘴充军之犯从前亦谓之发遣,后专以新疆、黒龙江等处为发遣,而烟瘴军犯与近边等项相等,相沿至今,诸多参差。况犯罪免发遣系属律目,又何尝专指新疆等处耶。似应将新疆、黒龙江。吉林等处及四省烟瘴并各省驻防为奴者,均谓之遣犯,其余仍谓之军犯。明立界限,庶无错误。若谓四省烟瘴究属内地,与新疆不同,彼吉林、黒龙江等处又岂得岐视之耶。再,烟瘴及新疆人犯现在均系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并不实发。若在配有犯亦难定拟,似应于徒流迁徙地方门内,特立专条,以免岐误。
□寻常窃盗亦有问发新疆者,如本门因窃拟以军流,在配在逃复窃三次等类是也。回民内亦有此等人犯。例祗言复犯行窃,而不言复犯窝窃,亦不赅括。逃后行凶为匪。犯该军流即应拟绞,不止枷号二三年已也。逃后行窃非为匪乎。而仍照在配定拟,何也。下发遣为奴人犯在配行窃一条,其枷号日期与此亦不相符,均属参差。
   此条计赃逾贯自系指一百二十两以上而言。若三犯赃至五十两,是否拟绞,抑仍枷号三年之处,记核。
徒流人又犯罪  一,发遣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有被伊主图占其妻女,因而致毙者,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吿家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原奏见徒流迁徙地方门,曾为职官及进士条)。
   谨按。此条与徒流人又犯罪例文未符,似应移于奴婢殴家长门,与家主将奴仆之妻妄行占夺一条修并为一。
□故杀无罪奴婢,律止杖六十,徒一年。即官员故杀奴婢例,亦止降级调用。此云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彼云发黒龙江当差,轻重殊不画一。
徒流人又犯罪  一,凡发遣新疆人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者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者枷号二年,三犯者枷号三年,至四犯者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援免。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黒龙江将军永玮奏,发遣为奴之张二,在配行窃五次,拟以永远枷号一案,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是否专指因窃发遣,抑无论因别事发遣,均照此定拟,并未叙明。
□军犯在配行窃,例有明文,遣犯例无治罪之条,是以定有此例。嘉庆六年修例时,将三次、四次字改为初犯、再犯、三犯、四犯,无论窃盗,无四犯之文,且不论赃数多寡,亦与军犯在配复窃,分别赃数科断之处不符。况前条明言改发新疆后,复犯行窃。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办理。与此条亦觉参差。且与回民复窃一条亦彼此互异。似应修改一律。
□寻常窃盗三犯,如赃至五十两,即应拟绞。此条及上回民在配行窃一条,三犯不问死罪。意在从严,而例文又复从寛何也。
徒流人又犯罪  一,乌鲁木齐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并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罪应斩绞者,仍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繋带铁杆二年,如系笞杖等罪,系带铁杆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傥释放后仍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有怙恶不悛,即令永远系带。地方官毎办一案,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隐不报者,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乌鲁木齐都统毓书条奏定例。
   谨按。平常遣犯在配犯遣罪者,枷号六个月,犯军流者枷号三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犯笞杖者,照应得之数鞭责。此亦遣犯也,与平常遣犯分别枷号之例不符。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窃,罪止杖责者,枷号三月,计赃。复犯徒罪,枷一年,流罪枷二年,军罪枷三年。脱逃,改发新疆。复犯行窃,照此例分别办理。新疆遣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枷一年,再犯二年,三犯三年,四犯永远枷号。均应参看。
□因枷号太轻,故改为系带铁杆,然日久亦成具文。现在锁带铁杆、石墩之犯脱逃者,比比皆是,果何益耶。
□似应改为外遣人犯通例。
   此门例文太觉烦琐,且有为窃盗而设者,不知三犯徒者流,三犯流者绞。唐律何等直捷,乃废而不用,律则改而从严,例又改而从轻,复定有在配在逃复窃之条,遂不免诸多参差矣。
□徒流人又犯罪,律有治罪明文。本门各例特为杂犯死罪及遣军犯在配复犯而设,至窃盗在配在逃复窃,既不照徒流人又犯罪律科罪,自应仍归窃盗门内,以免淆混,其闽省沿海府属旗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且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其闽省沿海府属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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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四     前巻 次巻
名例律下之一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倶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老小废疾收赎:巻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縁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充军者,亦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歳流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鬪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歳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谓九十以上,七歳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着老小之人追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国初及乾隆五年増入。
条例
老小废疾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该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例言既收赎免罪,并枷号亦免也。
   谨按。笞杖已准收赎,岂有枷号不准收赎之理。惟例云枷号一体放免,杖罪仍令收赎,是此等人有犯应枷号者,均免其枷号,无庸收赎矣。
□枷号本系加刑,不在五刑之内,平人犯轻罪者,尚不可轻施,况老幼残疾等类乎。故免其枷号,祗收赎杖罪也。
老小废疾收赎  一,内外现审人犯,不应具题者,若有老小废疾,倶照律完结。其直隶各省审拟具题,案内人犯,果有老小废疾者,该督抚察明,取具地方官印结具题,照律收赎。如实非老小废疾,徇情题免,事发者,将出结转详官并督抚,交部议处。其到部人犯,有吿称年老及在中途成废疾者,察明实系老疾,亦得收赎。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刑部题准定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与部内题结军流徒犯发配以前吿称留养一条相等,系同时题准。(原题内有近见各省题结案内,军流人犯解送到部,有呈吿年老残疾者,亦有吿称无以次成丁者。臣部因律内有收赎留养之条,必咨令该督抚査明,有需时日。今酌议,嗣后,除臣部现审人犯,倶照律完结云云。)尔时情重军流人犯,均解送刑部,发遣黒龙江等处。此条定例之意,以此等人犯解送到部后,始纷纷吿称老疾,未便率准。是以定为应收赎者,即不必解部。已经到部者,即不准收赎也。后则愈改愈不分明矣。
□现审人犯,系指刑部审结者言,各省具题,系指送部发遣者言。
□收赎人犯固无解部之例。惟此例系专指解部发遣人犯而言,是以有人犯不必解部及免其发遣等语,谓可由该省验明咨请收赎,不必解部发遣也。原例本极明显,修改此例时,声明收赎人犯向无解部之例,已属误会。且既已删去人犯不必解部,而下文又云其到部人犯吿称年老等语,果何所指耶。再査各省军流人犯专咨报部、按季汇题,徒犯汇册咨部,并不具题,此近来办法也。其应犯死罪者,无庸随案声请,另有条例。此例所云具题案内人犯,亦未知何指,且此例专为送部发遣人犯而设,现在送部发遣之例,已经停止,此例即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