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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须知
谨查。草册者。未用官印之册也。册之式凡三。一曰户册。详列一户丁口生业。每一户造册半纸。一曰牌册。以次挨列十户内丁口之数。及迁移生死等事。每一牌造册一纸。一曰甲册。以次挨列十牌内丁口之数。每一甲造册半纸。各册之式。现俱刊发。尔等造册时。查照分别填注。
一编联之法。每十户为一牌。牌内择一人为牌长。每十牌为一甲。甲内择一人为甲长。均须年力精壮。明白端谨者。方可胜任。每十甲为一保。设保正一人。或三四十甲五六十甲。共为一保。共设一保正亦可。
一编联之法。每牌十户。若有零户。数在三户以内。则附于末牌之末。如数过三户。则与末牌匀分为两牌。每甲十牌。若有零牌。数在三牌以内。则附于末甲之末。如数过三牌则与末甲匀分为两甲。
一该场该村。有仅止数户。不满十户者。即就本场本村。编为一牌。或仅□数牌。不满十牌者。即就本场本村。编为一甲
一城厢内外。及场镇市集。毋论绅士兵丁百姓。及官员公馆。逐户编联。填注户册。
谨查。户册之式凡二。一曰民户之册。编绅士军民各户用之一曰铺户之册编铺店及媒窑各厂。无家室者用之。如铺户有家室者。则仍用民户册。一曰方外户之册。编庵观寺院用之。各册之式。现俱刊发。尔等造册时。查照分别填注。
一巴邑城市。及各场镇。半系铺家。以一铺为一户。注明铺主姓名。伙计几人。其与居民杂处者。不拘居民铺户。着于十户中。选一端谨之人为牌长。如十户俱系铺民。即就铺户中选一端谨之人为牌长。
一路旁小店腰店。客店。以一店为一户。庵观寺院。以一处为一户。各列之附近之场市或村落牌内。
一巴邑除城厢及场市外所有居民。俱系住处畸零。并无村落。其山尖岭角。独住一屋之户。有隔数里或十数里。绝无邻居者。应查明相隔最近之场市。或最近之亲族房主田邻。附入牌内。
一穷苦孤独之民。及游手无业之徒。往往数姓或十数姓。同居一院。藏垢纳污。在所不免。保甲正为此辈而设。编联时。除同院而同姓同宗者。可并为一户外。若同院而俱异姓。及虽同姓而不同宗者。必须以一姓为一户各填户册每户半纸于册尾上格填写此户一院几家字样。但此等杂户。颇难择立牌长。编联时。仍应以一院为一户。查明房主在内居住。则以房主出名立户。如房主不同居。则以有妻室。或丁口最多者。出名立户。
牌甲中。有平日犯窃。及习过各色邪教。并一切作奸犯科不安本分之徒。各牌众。多不敢与之同牌。或不屑与之为伍。不知编联保甲。正为此辈而设。倘不编联。使成漏户。彼反置身牌外。恃无稽查。肆无忌惮。又安用此保甲为也。本县为尔牌众等作主。务即一体编入牌中。不准一户遗漏。准于册内该户之上。葢用自新二字戳记。以示区别。如一二年内能改过。则去之。
一甲内各户。如有搬去迁来者。牌长查明。搬往何甲何牌。迁自何甲何牌。十日内。告知甲长保正。于牌册内后幅注明。每季将搬去者。门牌缴县。迁来者。禀请补给。
一甲内各户。如有添生幼丁。及患病身故等事。牌长五日内告知甲长保正。各于牌册内后幅注明
一烟户既清。草册造竣。保正将草册送县。本县将草册照式誊写。登于正册各钤以印。正册有二。一曰循册。一曰环册。每保正元给循册一分。每年腊月封印后送县。换给环册。
一正册既定。每户。给门牌一面。每牌长。给十家牌一面。每甲长。另给一牌。开列该甲长及十家牌长姓名。俱令各将牌实贴薄板之上。朝挂夕收如有遗失。准告知保正甲长。禀请补给。
一甲内公事随时具禀。往返奔驰。殊非所以优待之意。今给保正每人戳记一个。甲长则五人共给戳记一个。凡系保甲中公事。准用戳遣人代递禀词。不必亲递。若与保甲无干者。不准擅用。违者即系多事之徒。轻则训斥。重则严究。
一本县因公下乡。即携带环册。顺道抽查。若公事稍暇。则示期分路查点。以便该保正甲长人等。齐美听点。本县一切夫马饭食。俱系自备。断不费尔一钱吃尔一饭。倘有向尔索钱者。本县大堂设有大锣一面。准尔鸣锣喊禀。
一此次编联保甲。一切纸笔印刷费用。俱系本县捐办。不要尔等花费一文。尔等缴送草册。及领门牌。领循册。并将来换领环册。本县俱在大堂亲收亲发。不假书差之手。且随到随发。不须守候。倘有向尔索钱者。鸣锣喊禀。
以上十七条。系本县悉心酌议。简便易行。务即遵照办理。毋稍违延。至于各保分讲圣谕解说告示。清查邪教。侦缉要犯以及弭盗施赈禁赌逐娼。与夫兴水利。备灾荒。建义仓设义学。恤孤寡。育婴孩。等事。凡可以因地制宜。推广良法。而承宣宪德者。均当次第举行。应俟保甲编成后。再行给发规条。劝谕各保悉心办理。可也。各遵。毋违
一民户 系 人年 岁 为业妻 氏
粮民 里甲 房系 业无粮佃 田土 房
祖母 氏年 岁母 氏年 岁
弟 年 岁 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 氏
弟 年 岁 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 氏
弟 年 岁 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 氏
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女 口孙女 口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曾孙 丁曾孙女 口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亲友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
雇工 亲友
雇工
此户共男 丁内幼 丁女 口内幼 口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长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 月 日民户册
一铺户 系 人年 岁现开 铺
招牌系 字号家住 里 甲保正
管下第 甲第 牌
合伙 系 人年 岁
合伙 系 人年 岁
堂柜先生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此户共男 丁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 月 日铺户册
一方外户 观管家道 系 人年 岁
寺管家僧 人年 岁
庵管家尼 人年 岁
粮民 里 甲 户无粮佃 田 地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 岁雇工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 岁雇工 人年 岁
此户大小 共 人雇工共 人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 月 日
巴县正堂加八级刘 新编十家为一牌册
一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二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三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四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五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六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七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八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九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十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里 甲保正 管下
甲长 管下第 甲
牌长 管下第 牌
零十一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零十二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零十三户 男共 丁内幼 丁女共 口内幼 口
以上 户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
第 户
搬去第 户 搬往保正 第 甲 牌去
第 户
第 户
迁来第 户 自保正 第 甲 牌移至
第 户
添生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丁口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第 户 人生
病故第 户 人 第 户 人
第 户 人 第 户 人
实在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
道光六年 月 日
巴县正堂加八级刘 新编十牌为一甲册
一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二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三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四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五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六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七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八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九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十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一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二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三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以上 牌男共 丁女共 口
右系 里 甲保正 管下甲长 第 甲
此系 里 甲保正 管下甲长 第 甲
一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二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三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四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五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六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七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八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九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十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一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二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零十三牌男大小共 丁女大小共 口牌长
以上 牌男共 丁女共 口
道光六年 月 日
○团练壮丁章程
今将团练壮丁章程开后 【 广东所行附录于此】
计开
一每村之中或党正。或保正。或公举绅衿耆老二三人为董事。先选派壮丁。限五日内自行造册。
一大户派出壮丁三四名中户二三名。小户两户一名。
一壮丁。每人置备竹梆一个。火把二十个。防护刀棍长四尺以上者。各一件。各棍上刻写某村壮丁某姓名字样。不许制造违禁器械。如违重究。
一各村附近总要路口。及相离村庄较近之山径河以阨要处所。限十日内。建立望楼。 【 筑土为之。或以土为砖推砌成楼亦可】 以便瞭望。如系大村及路径分歧所在建造二三座中村一二座。小村一座。
一建楼。及置备各器具之工料。本村则按照大中小户三等派捐。该董事自行办理。若各村交界处所。则各村各户公办均不许书役一人与闻。
一壮丁。即系本村各户农工执业之人。以木村之人。守护本村之地。所谓民自为守既不劳力。亦不费财。即古者寓兵于农之意也。不得雇用游手无赖之人。如目□更夫之类。既费工食。又往往勾匪肆刼。非徒无益而又害之。惟壮丁内。实有贸易探亲外出者。及绅衿耆老。力不能持械者许其选派雇工家丁。或雇倩本村年壮良民代替仍报知董事注册。
一望楼。每座。壮丁八名。至少亦须六名。夜间上楼。支更巡逻。五日一换轮流更替。以均劳逸。日则仍名执农工本业。不致旷废
一望楼。置备铜锣一面。螺角一个。其各居民铺户。每家各置铜锣一面。如实系贫窘无力。则改用竹梆亦可。
一遇有盗匪来村。即在望楼上鸣锣吹角。其锣。以随手连击不断为号。本村各户壮丁。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亦以随手连击不断为号。各壮丁明火持械。飞出救援。
一遇有盗警之附近各望楼。各村各户。一闻连击不断之锣声。立即鸣锣接应其锣。以连击五声为号各壮丁明火持械。飞赴锣声连击不断处之村庄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