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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日省录
禁作法打。
皂隶求索不遂。或受冤对买嘱。每重打腿湾。致筋断骨伤。或只打一块。用力极重。而打声不响。谓之闷头板。又谓之缩头板。皆致瘀血胀闷攻心。昏晕欲死。故被杖之后。复自令人开刀。放去恶血。痛楚万状。炎天甚至蛆出。夫同一被刑。而死生异者。贫富不同也。嗟哉。贫者何辜。而令其受此。
禁佐贰非刑打。
夹棍重刑。不许佐贰首领各衙私置。即正官亦止备以候不常之用。各官遇不得巳而用。赴堂禀请。盖正官犹有忖量。而佐贰首领。将势要送来百姓。私衙任意酷打。替人出气。正官不知。最可痛恨。
莫轻打六条
生员莫轻打
监生莫轻打
童生莫轻打
妇人莫轻打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上司差人莫轻打
生员莫轻打。
干系诸生体面。有事。轻则行学戒饬。重则申宪究治。即巳奉院道革除。而非干逆伦乱常大罪。亦宜候上司正法。
监生莫轻打。
从生员援例者。固曾读孔圣书。不得轻慢。即系民间俊秀。须念富家有体面。苟非大犯。切勿轻加刑责。况衙门人役。视监生为奇货。即使秉公发放。费巳不赀。何不省其苦费以为作福计。乃为凶恶之徒作生涯乎。戒之□之。
童生莫轻打。
童生即与齐民等犯。若非重罪。姑且试之。文理不通。不妨扑责。若通则可以作养。盖此辈最易变化。安知不因此发愤。一朝显达。后有会期。即论目前。亦实有不忍加刑者。长才暂屈。入泮犹难如登天。正宜垂悯。岂可作威。
妇人莫轻打。
羞愧轻生。因人耻笑。必自殒命。
旧族名门子弟莫轻打。
诗礼之家。缙绅之裔。若一受官刑。则同类不齿。乡闾非笑。使彼无面目做好人。况先世功德。亦或有可推念者。即有所犯。须宽一分。须开一法。
上司差人莫轻打。
非惜此辈。投鼠忌器。打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有犯宜详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处。若畏势含忍。则又阘茸非体矣。
勿就打五条
人急勿就打
人忿勿就打
人醉勿就打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人急勿就打。
彼方急迫无聊。打则适速其死。
人忿勿就打。
愚民执迷。方以理直自负。打则其愤愈甚。死亦不服。气逆伤心。易于殒命。宜多方譬喻。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
人醉勿就打。
沉醉之人。不知天地。岂晓礼法。打亦不觉痛楚。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取保押。酒醒惩戒。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未为晚也
人犯远路擒来勿就打。
捉拏人犯。从远路跑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逆攻心。致死甚易。待其喘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条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巳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烱烱。何以自处。
我见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条
巳桚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巳桚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肝心。桚重之人血方奔心。又复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损命。常见人受桚者。每遇风雨之夕。呌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肉。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何堪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条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常见尊长与卑幼讼。官亦分曲直用刑。不知卑幼讼尊长。尊长准自首。卑幼问干名犯义。遇有此等。即尊长万分不是。亦宜宽恕。即有言语触官。亦不宜用刑。恐人疑为因卑幼而刑尊长也。大关伦理世教。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即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否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亦欠光明正大。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棍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是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巳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等项。本犯的系情真。即至死不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产。断不可用。
夜间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辩情伪。夜间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仇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致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又甚至索贿不得。勒求分上不得。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祖父母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查。以绝此弊。
怜不打三条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暑怜不打。
寒暑之极。拥毡围炉。散发披襟。犹不能堪。此时岂宜用刑。盖彼方堕指裂肤。烁筋蒸骨而复被刑。未有不死者。
佳辰令节怜不打。
八节行刑。太上所忌。时值佳令。人人喜庆。如三元五腊或父母与已身生辰。及诞子嫁娶一切吉事。此时宜曲体人愿。颐养天和。即有违犯。当怜而恕之。
人方伤心怜不打。
问理时。如知其人或新丧父母妻子。彼哀泣伤心。正值不幸。再加刑责。鲜不丧生。即有应刑宜姑恕之。夫刑者。圣人无可奈何之法。以济德之穷者也。原从悲愍心流出。用之者。当不以犯法为怒。不以得情为喜。盖怒则觉彼罪应受。绝无矜怜。喜则谓我见甚真。惟知痛快。古云。刑官无后。不可不慎也。此刑戒一书。吕叔简从铁床火坑边。行清凉之剂。不惟造福。即是修心。盖用刑之心。其发如火。其流若波。宜常存此心。以调伏之。不见吾贵民贱。不知此德彼怨。即是圣贤根器。我愿居官者。各留心自戒。而旁观者亦直口戒人。则世道人心之厚幸矣今以愚意又妄增不可打三条。以俟仁人君子鉴诲焉。
不可打三条
祈祷晴雨期内不可打
残废笃疾不可打
孕妇不可打
祈祷晴雨期内。不可打。
地方旱涝愆期。皆守土者必有惭德。穹苍降戒。正宜洗心悔过。感格天心。岂可于祈祷期内。妄施刑责。
残废笃疾。不可打。
怜其形秽。矜不成人。命己垂危。受伤即死。
孕妇不可打。
念其身怀六甲。打则恐致堕胎。
△事迹
张欧为廷尉。专以诚处官。官属亦不敢大欺。每上具狱事。有隙可生者生之。不得已则为涕泣面对而封之。武帝时擢御史大夫。
郭躬字仲孙。父宏。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宏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恕。为宏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躬少传父业。后拜廷尉。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决狱断刑。多所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着为令。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三人。剌史二千石侍中郎将者。二十余人。
刘旷平乡令。民有讼者。辄谕以大义。不加刑。期年风俗一变。囹圄生草。庭可张罗。及去。吏民无少长。泣送百里外。
武后屡兴大狱。徐有功数犯颜争之。前后活数千百家。诬构者。皆为平反。尝争李行褒不应族。周兴奏有功故出反囚。当斩。后仅免其官。寻起为侍御史。辞曰。臣不能枉升下法。必死是官矣。后固授之。因言豫王妃母庞氏不应斩。薛季昶奏有功阿党当绞。令史以白有功叹曰。岂我独死。诸人永不死耶。揜扉熟寝。后召谓曰。卿比按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人臣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后默然。庞氏得减死有功坐除名。凡以议狱故。三坐大辟。泰然不忧。赦之亦不喜。后益重之。擢殿中侍御史。当时语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杜即景俭也既而周兴。来俊臣。索元礼。侯思止。诸酷吏。相继诛灭。而有功荣显善终。卒赠都督。杜景俭官至宰相。其祸福不爽如此。开元初。窦希瑊等。请以己官让有功子惀。以报德。诏擢惀恭陵令。孙商登进士。至太保封公
严譔事则天为详审使。立心仁厚。平活八百人。原宥千余家。后拜散骑常侍。子尹凤翔三世皆寿八十五。
蔡确坐诗语。讥讪。议者欲重其罪。范忠宣独于帘前。开陈圣朝宜务宽厚不可以语言文字之间。暧昧不明之过。诛窜大臣。王博文。为政平恕。尝谓其子曰。吾生平决罪。至流刑未尝不阴择善水士处。屠太宰滽每注选至烟瘴地。停笔久之曰吾尝经其地。官多以瘴死。必择宜其风土者。因奏着为令。此真仁人之用心也。
邢宽字用大。祖父皆为法司。每为囚求宽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人皆感之。后生宽登第。廷试初拟孙曰恭第一。上谓曰恭暴字也。及见邢宽二字甚喜。擢第一。丹书其名。当时咸称其祖父宽仁所致云。
范纯仁尹洛多惠政。后为执政。其子道经河南。少憩村店。有翁从家出。注视其子曰。明公容类丞相。乃其家子乎。曰然。翁不语入具冠带出拜。谓其子曰。昔丞相尹洛。某年四十二。平生粗知守分。偶意外争鬬。事至官。得杖罪。吏引某褰裳行刑。丞相召某前问曰吾察尔非恶人。肤体无伤。何为至此。某以情告。丞相曰。尔当自新。免罚放出。非特某得为完人。此乡化之。至今无争鬬者。
马默字处厚。知登州。先是沙门岛流配罪人。制有定额。官给粮止三百人。每溢额。则取其人投海中默上疏。朝廷既贷其生矣。又投之海中。非朝廷本意。今后如溢额。乞选年深者仍移至内地。听其自便。神宗深然之。即诏可。着为定制。自是全活甚众。一日默坐堂上。忽昏困如梦中。见一神人。左右挟一男一女至前。大呼曰。我自东岳来。圣帝有命。奉天符。马默本无嗣。以移沙门岛罪人事。上帝命赐男女各一。后果生男女二。卒年八十。赠太保。
周敦颐初在南安。年甚少。有囚法不当死。转运使王逵欲杀之。敦颐争之不得。太息曰。杀人媚人。吾不为也。委告身欲去。逵为感动。囚得减死。
何比干字少卿。为汝阴狱吏。每逢节日。哀恳县令。自重减轻。自轻减免。全活甚多。后为丹阳县尉。设法矜恤有罪之人。狱无冤囚。民皆称为何父。一日有老媪至门曰君家世有阴德。君又治狱平恕。上天特赐神策。以厚君之子孙。因举策授之。凡九百余叶曰子孙佩印绶者当如此数。累世荣贵。悉如媪言。
翁愈祥为县令。究心祥刑便览一书。听讼必以日。见其老少肥瘠。轻重施刑。入夜必持炬烛熟视。然后加刑。民咸德之。后擢铨部。
陈轩字符舆。未第时。梦一官府。前有两高门。门各金书扁额。一曰左丞陈轩。一曰右丞黄履。后履官果至右丞。轩止龙图阁直学士。轩暮年语诸子曰。吾起自白屋。平生不作欺心事。今梦不与位符。自思昔守杭时。有达官以一老兵送府欲杖之。此兵年过七十不应杖。意欲令赎。达官再四不听。遂呼入行杖。即死杖下。至今二十年。恒以自尤。违法狥情。杀人招谴。宜其不登显位。汝等戒之。
新吕吕光洵之父豪于乡。县令曹祥杖之。后改行为善士。祥太仓人也。光洵后为御史。巡按三吴。行部至太仓。祥不自安。光洵曰。非君吾父安得悔过。盖载恩十余年如一日也。留竟夕乃去。夫祥为循吏。固不待言。若吕之父子不念怨。又不讳其事。贤于人远矣。昔王沂公暮年。子嗣不蕃。谓人曰。予行已不媿。但一事有恨。予初守郓州。为监司所轻。后秉政。阴迁本官畧无宁岁。不意死于道路。想必以此受报也噫沂公且不免以此受报。况他人乎。
汉武帝时。王温舒。为河内守。残虐刻酷。甫下车捕郡中豪滑。株连至二千余家。上书请大者族。小者死。帝可其奏。论决之日。血流十余里汉制立春后不复行刑。温舒顿足叹曰。嗟乎。使今冬得展一月。吾事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