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

七 杀
  谋 二人对议。故 知而犯之。劫 威力强取。斗 两怒相犯。误 出于非意。戏 两和相害。过失 不意误犯。
  六 赃
  以强盗 比同强也。以盗论 比同窃也。以枉法 比同枉法。不枉法 受有罪人钱,判断不曲者。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监临财物者。坐赃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者。
  六 色
  真强盗 谓以威若力。真窃盗 谓潜形隐面。真枉法 谓曲法受财。准盗论 谓准为盗论。恐喝 谓告讦取财。诈欺 诡谲曰诈,诬罔曰欺。
  五 流(《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髡发而配役者。反逆缘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亲口。不孝流 闻丧不哀、詈继慈母之类,得流者。子孙过失流 不意误犯尊长,得流者。会赦犹流 谓身虽会赦,犹得流者。五宅 下音咤,是五种狱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谓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镇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远地以居之也。
  三 度(谓度关三等也)
越度 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者。私度 谓由门改济,而无过所者。冒度 谓虽有过所,而冒人名者。
  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过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
  周刑
  墨 鲸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门,无妨禁卫也。
  劓 截其鼻使守关,谓其貌丑远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谓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也。
  宫 淫刑也。男子则割势,女人则幽闭,使守内,谓其绝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从尸辛,所以制节其罪也;从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斩,诛之以斧钺;二曰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烧杀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毙之于市肆也;七曰罄,缢之于隐处。
  汉刑
  笞 棰也。汉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减至二百。
  耏 音而,谓罪不至髡,完其耏鬓,止去其颊毛也。二岁役刑。
  完 谓不加以肉刑,而髡剃为城旦舂。四岁刑也。
  髡 孝文定律:“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死 高帝约法“杀人者死”,有三等:一曰弃市,谓当斩右趾及杀人者;二曰磔,谓戮而张尸于市也;三曰三族,谓诛及三族也。
魏刑
  赎 有十一等。罚金 有六等。杂抵罪 有七等。作 居役也。有四等。完 有三等。髡 有四等。死 有三等。
  晋刑
  输赎 用金绢赎罪也髡作 详见“汉刑”。弃市 详见“肉刑”。斩 详见“周刑”。枭首 详见“肉刑”。
  梁刑
  赎罪 用金绢赎罪也。笞 详见“汉刑”。耏 详见“汉刑”。髡钳 五岁刑。死 谓弃市、斩、枭首也。
  北齐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鞭 挝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耏 五等,自一岁至五岁。流 鞭之百,役之边裔。重者鞭背,轻者鞭臀,有六等之刑。死 重者革□□之,轻者枭首。
  后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鞭 自六十至一百。徒 自一年至五年。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死 五等,谓罄、绞、斩、枭、裂也。
  隋唐金宋刑
  赎铜 即输赎也。自唐宋以来,定数不等。今国家定例,每一下罚钞一两,其赎例有四。
  听赎 谓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罚赎 谓犯公罪而赎免者。收赎 谓老幼疾病之人应收赎者。荫赎 藉亲荫而收赎罪者,所谓藉荫亲属也。
  笞 捶击也,耻薄也。言人有小过,法须惩戒,微加捶挞以耻之。汉时则用竹,今时用楚,即荆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执持,可以击人者。古者用鞭,今时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罪隶,女子入于舂槁,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为七等。
  流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绞,谓身首不殊,缠缚而缢者。二曰斩,谓以刀刃杀诛其身首者。
  肉 刑(余死罪附)
  杀 戮也。神农氏杀诸侯夙沙氏。
  戮 杀也。黄帝擒戮蚩尤。
  剐 古瓦切。谓剔人置其骨也。唐安禄山反,执常山太守颜杲卿剐之。
  凌迟 即剐也。谓碎脔肢体,身首异处。
  支解 《汉纪》注:谓截其四肢也。
  醢 葅其骨肉也。商纣醢九侯。
  烹 鼎镬之刑也。齐哀公烹于周。
  诛 《释名》曰:“罪及余人曰诛。”帝尧诛三苗君。
  族诛 平除其族也。商纣有诛及九族之条。
  赤族 《汉书》注曰:“流血赤其族”。颜师古曰:“见诛杀者必流血,故曰赤族。”
  诛夷 《赋释》曰:“诛者,罪连一宗;夷者,杀及九族。”周刑。
  爰及五属 谓刑及五服之亲也。汉灵帝党锢五属。
  典 没罪过也。
  具五刑 汉令曰:“黥、劓、斩趾、枭首、殖骨,曰具五刑。”秦法。
  五虐 蚩尤性酷毒,作五虐之刑。谓车裂等类。
  车裂 杀而分尸也。商鞅残酷,秦人杀而车裂之。
  分尸 支解其体也。汉分王莽尸。
  凿颠 谓刃凿人脑顶也。秦商鞅法。
  炮烙 商纣造熨斗、火坑之刑。
  抽胁 谓抽人胁肋之类。秦商鞅法。
  枭 斩首悬于木上也。汉枭彭越之首。
  腰斩 以刃断腰也。秦腰斩李斯。
  剿 劳师诛杀也。《书》曰大用剿绝其命。
  轘 《左传》注:“车裂曰轘。”
  弃市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秦法。
  傌 音骂。汉贾谊曰弃市之法也。
  肆 《文选》注:“杀人陈其尸也。”
  斫 斩击也。蜀张飞欲斫严颜首。
炙 晋大将军颖炙杀长沙王艾。
  扑 以囊盛人而杀。秦法。
  脯 杀人以肉为乾。商纣脯鄂侯。
  锯 以木解人也。李克用锯孙揆。
  僇 音溜,戮也。秦法。
  捣 几舂也。梁侯景以犯法者捣杀之。
  坑 陷也。秦白起诈坑赵降卒。
  剭 汉诛大臣于屋南下,谓不露天也。
  横分 颜师古曰身首分离也。
  刭 《文选》注:“以刀割曰刭”。
  格 击死也。汉蔡遵格杀舍中儿。
  拉 摧折也。宋武帝拉杀诸葛长民。
  天 暌卦,《释文》:“刺凿其额曰天。”
  抵死 《汉?文纪》:“细民之愚,无知抵死。”颜师古曰:“抵,触也,亦至也。”
  沉命 应劭曰:“沉,没也,没其命也。”
  斧质 《项籍传》:“身伏斧质。”颜师古曰:“质,鍖也。古者斩人加于鍖上而斫之也。”鍖,竹林反切。
  首级 秦法,斩首一者进爵一级,故曰首级。
  殊死 汉律,斩刑也。
  钳灼 《江充传》:“烧铁钳灼强服之。”
  剥皮 《后晋纪》注:“刻割也。”
  瘐 汉注:“囚以饥寒死曰瘐。”
  累 《扬雄传》注:“诸不以罪死曰累。”
  杂 刑
  腐 宫刑也。谓丈夫割去势,不能复生子,犹如腐木不生实也。
  三族 秦文公法有三族罪,谓父母、兄弟、妻子,或曰父族、母族、妻族。
  髡钳 谓去犯人发,以铁束项也。《周礼》注云:“货财积于隐处,使髡者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