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纪年辑证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谓《史记·五帝本纪》正义引《竹书》云云、《广弘明集》十一引《汲冢竹书》云云,云:‘案《史通·杂说篇》引此以为《琐语》文,故不录,《路史》注以为《纪年》文,妄也。’其说盖本于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云:‘赵绍祖曰:“其言不似《纪年》本文”,此论甚确,(刘)知几定以为《琐语》,信也。’案刘知几《史通·疑古》两引‘舜放尧于平阳’,一云出《汲冢琐语》,一云出《汲冢书》。其云出《汲冢书》者尚有‘益为启所诛’、‘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三事,据《晋书·束皙传》及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此三事皆出《纪年》,则‘舜放尧于平阳’一条当亦为《纪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冢琐语》者,盖此事又见《琐语》,不能执此即定其非《纪年》。《存真》误以《疑古》为《杂说》,与陈逢衡《集证》同,盖本此而未检视原书,所误亦同。赵绍祖《校补竹书纪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误。《辑校》不录,《订补》补辑。
    《订补》云:‘《太平寰宇记》濮州鄄城县下有“尧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万廷兰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纪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录,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诞,不见经传,非圣者无法,不如去之。”是万氏所见《寰宇记》原本有引《纪年》二则,而为万氏所删去,刻本遂不见此文。干隆癸丑乐氏刻本亦脱去之。此二则文虽不见,然以万校语词观之,可确信其与《五帝本纪》正义所引相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中之《辨〈太平御览〉、〈寰宇记〉之误》条,所引《寰宇记》文,即万氏所见之原本。案《寰宇记》所云‘尧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县西北十五里’,与正义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于此文后即两引《竹书》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录’,疑《十道志》亦录自《括地志》,并改《竹书》为《竹书纪年》。以未见原本,不入辑。
  [六]《括地志》云:……《竹书》云: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相见也。《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存真》未收,仅于案语中引之,以为《琐语》文。《辑校》不录,《订补》补辑。参前条。
  [七]《括地志》云:……《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史记·高祖本纪》正义
    《竹书》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山海经·海内南经》注
    《汲冢纪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史记·五帝本纪》正义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0注见本书附录。
  [八]命咎陶作刑。《纪年》云。《北堂书钞》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冢纪年》曰:三苗将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龙生于庙,日夜出,昼日不出。《通鉴外纪》卷一注
    案:《外纪》注引作《随巢子》、《汲冢纪年》云云。《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二注,见本书附录。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与《纪年》略同。
  晋 纪
  [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 。《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 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0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0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