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琴铜剑楼藏书目录

  九年“夏季孙行父”节注“所以彰其絜。”“絜”不作“洁”,重刊本同。○案:闽、监、毛本并作“洁”,何校盖毛本也。
  十有五年“冬十有一月”疏“注据楚不殊解。”《记》云,闽、监、毛本下有“解云”,此脱。○案:此但脱“云”字。重刊本挤入,盖亦有“解”字也。“王者欲一乎”节疏“莫不一一系於正月。”“一、一”不单作“一”,但挤写一格耳。○案:闽、监、毛本皆脱“一”字,何校是毛本也。
  十有六年注“滕始”至“滕小”疏“书蘧篨与瞷”。“篨”不误“蒢”。○案:“籧”亦当从竹。文十三年,邾娄子籧篨卒,《释文》皆从竹,《石经》原刻亦从竹。磨改皆从草,余本与此作“蘧篨”。闽、监、毛本从之,非,《记》失校。
  襄公二年“楚杀其大夫公子申”疏“注,讳伐丧也。”《记》云,鄂本“讳”上有“注”字。○案:此“讳”上本有“注”字,重刊本同,则阮本亦有,惟毛本脱,《记》盖误据何校毛本也。鄂本是单注,安得有疏文,尤误。又案:此下三节疏,此本在“楚杀其大夫公子申”之下,闽、监、毛本并移於上。《记》失校。
  五年“莒将灭之”节注“凝谳于晋”。《记》云,闽、监、毛本“凝”作“疑”,此误。《释文》,疑,鱼竭反。如作“凝”,不得音“鱼竭反”矣。○案:谓“凝”为“疑”之误是也。谓《释文》音“疑”为“鱼竭反”,非也。《释文》“鱼竭反”盖为“谳”字作音,非音“疑”字。何氏以“疑”诂“殆”,何烦改读?若音“疑”字,曷不出上文“殆疑”邪?《类篇》:谳有三音:语蹇切,评狱也;又,鱼战切,议罪也;又,鱼列切。鱼列切,即《释文》之鱼竭反,列、竭同韵也。《礼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谳于公。”《释文》徐鱼列反,其为“谳”字作音此尤切证也。“疑”字亦有入声,《仪礼士昏礼》,“妇疑立于席西”注,“疑立,正立自定之貌。”《乡射礼》“宾升西阶上疑立,”注,“疑、止也,有矜庄之色”。《释文》“疑立”并鱼乞反,又音嶷。然其义皆不可以诂“殆”。且鱼乞反,《集韵》在九乞,“嶷”在《二十四职》,而“鱼竭反”则在《十七薛》,韵部又不同矣。“吴鄫人云”注“文与巫诉”《记》云,闽、监、毛本“文”误“又”。○案:余本文作“又”,此本疏中亦作“又”,似作“又”为是。盖“与巫诉”及“书灭鄫”自是两事,故当言“又”也。
  六年注“不书”至“为重”疏“不举灭为重”。《记》云闽、监、毛本作“举灭国为重”,脱“不”字。○案:重刊本误“不举灭”为“灭举灭”,《记》失校。考定四年,注云,“不举灭为重”,正与此疏合。闽本改作“举国灭为重”,监、毛本从之,非。何校但补“不”字,未去“国”字,《记》又袭之,亦非。
  十有六年“君若赘旒然”注“三委于臣而君遂失权”。《记》引浦镗云,“正”误“三”,从《六经正误》校。○案:余本亦作“三”,闽、监、毛本同。考疏中历举大夫之会于向,伐秦于戚,凡三,毛说未必是。又“大夫故得信在”。《记》云,鄂本“在”作“任”,此误。○案:此不误。《传》云,“信在大夫也”。注举《传》文,不当与《传》异。疏及各本皆同。何校亦无鄂本“在”作“任”一条。
  十有九年注“礼兵”至“张本”疏“故曰恩动孝子之心”。重刊本同。《记》“曰”误“心”。
  二十有三年“夏邾娄鼻我来奔”注“自近始也”。《记》云,昭廿七年疏引作“以近治也”,“始”为“治”之讹,当据正,按解云,正以地接于鲁,故先治之也。是疏本作“治”。○案:此说非也。余本亦作“始”,疏标注云“见於邾娄者,自近始也”者是。疏本不作“治”也。若从昭廿七年疏,作“以近治也”,但见“治”、“近”之义,转不见先治之义矣。何校改彼疏从此注是也。
  二十有九年注“季子”至“见让”疏“欲其高之”。“享”误“高”,重刊本同。
  三十年注“月者”至“录之”疏“二十八年,公○如楚”。《记》云,闽、监、毛本删“○”非。○案:二十八年,《经》,“公如”之间,本无他字,此衍一圈,闽、监、毛本依经删之,何云非邪?
  昭公三年“五月”注“襄公上葬”。余本同。《记》云,《穀梁》疏引作“葬襄公”不误。○案:《穀梁》疏,“葬”上有“上”字,《记》脱。此疏云,“言襄公上葬者,谓上文葬襄公时也”。则疏本自作“襄公上葬”非有误。
  十年“十有二月”《释文》“何云向戌与君同名”。“何云”下,《记》衍“向云”二字,重刊本摘录,亦误。注“去冬”至“贬之”疏“今无冬更无佗罪可指”。“更”不误“者”。
  十有一年“盟于侵羊”疏“直作详,无侵字”。“无”不误“字”。
  十有二年注“不足”至“史文也”疏“楚杀其大夫成然者,《左氏》作成熊,《穀梁》作成虔字”。闽、监、毛本删“楚杀其大夫者”六字移於“楚杀其大夫”《经》下。《记》云,割裂之甚。○案:非但割裂也,所移上不加“疏”字而加“○”,则又误疏为《释文》矣。“楚杀其大夫成然”《释文》○成然,《左氏》作成熊。案:闽、监、毛本既移疏於此经下,并削此《释文》不载矣。
  十有三年“不与诸侯专封也”注“故使若有国自归者”。“者”下缺一字,闽、监、毛本作“也”,《记》云盖衍。○案:余本亦作“也”,上《传》“言将自是为君也”注云:故与弑君而立者同文也。“与此句法正同。重刊本补之,是也。
  二十有一年“宋华亥”节注“宋乐大心”。“大”不作“世”。○案:《记》云,《公羊》作“世心”,廿五年《释文》可证。然谓毛本“世”作“大”,鄂本不误,此非也。此注“大心”,闽、监本并同,不独毛本也。何校云,官本亦误,与《记》所见异。考余本亦作“大”,是此注无作“世”者也。惟此本疏中作“世”不误,而闽、监、毛本亦并误为“大”矣。
  二十有二年“不与当也”节注“三者皆不当卒卒又名者。”余本“三”作“二”,有下“卒”字。《记》云,鄂本,“三”作“二”,无下“卒”字,当据正。○案:“三”作“二”,是也。无下“卒”字,非也。疏标注云,“猛未”至“当卒”,又云“卒又”至“篡”。是疏本有下“卒”字也。何校亦以鄂本为脱。
  二十有五年注“系马曰维”疏“云系牛曰娄者”。“云”不误“也”。《传》“庆子免君於大难矣”。《记》云《唐石经》原刻无“也”字。○案:《记》“矣”误“也”,重刊本摘录亦未正。
  二十有六年“不嫌也”注“起正居在成周”。《记》云,此本疏云,起成周为王居。闽、监、毛本亦误为“正居”。○案:闽、监、毛本改之是也。疏但“初起成周为王居”一语作“王居”耳。馀云:“不言入京师者,正欲起其正居在成周故也。”又云:“既为天子所入,正居明矣。”又云:“起正居在成周,实外之也”。并作“正居”,重刊本同。馀详余本《公羊附录》中。
  二十有七年“夏四月”注“本不出贼”。案:《记》以本字属上读,非也。疏云,“今此月者直是本不出贼”,可证。注“说与鼻我同义”疏“自近始也”。“自”字,此阙。闽、监、毛本臆补“以”字。“始”不误“治”,重刊本同。《记》云:何校本作“自近始也”,与襄廿三年注合。○案:襄廿三年,《记》据此疏以改彼注,此又云与注合,何前後矛盾邪?且十行本本不作“治”,据重刊本,则阮氏所见正同,不知何出致误也。
  三十有一年“叔术觉焉”注“几者,动之微者”。余本同。《记》谓翻本“吉”误“者”,非也。
  三十有二年“冬仲孙何忌”注“言成周者起正居”。案此注及疏,皆不作“王居”,何校亦不言鄂本作“王居”,可见廿六年鄂本作“王居”者,偶误也。
  定公元年注“据庄”至“正月”疏“公及邾娄仪父盟于昧”。“昧”不误“蔑”。重刊本同。注“本有”至“即位”疏“统者,始也”。“始”下不衍“王”字,重刊本同。注“执不地”疏“晋人执宋行人乐祈黎”。《记》引浦镗云,“黎”误“犁”。○案:当作“犁”误“黎”。又,“祈”亦误,当作“祁”。
  四年“晋士鞅卫孔圄帅师伐鲜虞”《释文》“圄,鱼吕反,《左氏》作圉。”重刊本同。《记》误“圉”为“圄”。“且臣闻之”节疏“为是拘昭公於南郢”。《记》云,何校本“于”作“於”是也。○案:“於”此不误“于”,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六年《经》“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记》云,上文“夏,季孙斯,仲孙何忌如晋”,有“何”字。○案:疏称古本无“何”字,有者,误也。《记》引上文为证,似以此亦当有“何”字矣。然《传》云,“曷为谓之仲孙忌”,则此《经》无“何”字明甚。“冬季孙斯伸孙忌”疏“则此《经》无可明矣”。浦镗云,“何”误“可”。《记》云,浦说非是。○案:何校亦改“可”为“何”,与浦说合,《记》以为非是,盖误。
  七年注“先是公侵郑”疏“冬,季孙斯仲孙何忌围运是”。浦镗云,《经》文《无》“何”字,惟六年“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记》云,浦说是也。○案:浦谓此《经》无“何”字是矣。谓“夏如晋”《经》有“何”字。亦衍文,非也。“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传》知其为仲孙何忌者,正据“如晋”《经》耳。否则《传》何从知之?解云,正决上文“夏,仲孙何忌如晋”之文也。若上文亦无“何”字,何所为决其非衍文明矣。
  八年法“公会”至“不致”疏“今此书致”。《记》云,何校本书下有“致”字。案:此有“致”字。重刊本同,毛本脱,何校是毛本。注“言大者力千斤”疏“谓之石”。《记》引段校本谓字上有“百二十斤”四字,下文“三斗有馀”四字乃衍文。○案:千斤之弓,以百二十斤谓之石计之,其力正得八石三斗有馀,非衍文也。
  十年“宋公子池出奔陈”《释文》“池,《左氏》作地”。《记》云,闽、监、毛本误以《释文》五字为注,此本、鄂本皆无之。○案:此及鄂本皆有,但加以圈,不混於注,非无之也。“帅师围费者”疏“解云,《左氏》”。“氏”不作“传”,重刊本同。
  十有二年“薛伯定卒”注“祸端在定”。《记》云,薛弑其君比,即在定十三年,则此作“定”非也。“定”当从“是”。○案:定,为薛伯名。此自指薛伯定不废其子,肇此祸端,非指鲁定公也。记误甚。
  十有四年注“书者”至“于庙”疏“至竟必假涂”。“涂”不作“途”。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
  十有五年注“得二”至“可知”疏“《蒙卦彖辞》云”。《记》云,“彖”当作“象”。○案:注引“再三渎,渎则不告”正是《彖辞》,似不必改“象”。“郑轩达帅师伐宋”《释文》“轩达,《左氏》作罕达”。重刊本同。《记》误为“罕虎”。哀公三年注“故冉有曰”至“伯讨”疏“若作仁字如此解之”。重刊本同。《记》误为“若非仁字”。
  七年注“讳获”至“来文”疏“今又言来”。“又”不误“文”。
  九年注“兵者”至“之尔”疏“今比二经”。“比”不作“此”,《记》云,何校本“此”作“比”。○案:闽、监、毛本并作“此”,重刊本同。似作“此”为是。
  十有一年注“不从”至“国也”疏“今亦云鲁公与伐”。“今”不误“合”。重刊本同。
  十有三年注“齐桓”至“褒也”疏“会于贯”。案:僖二年,《经》“会”作“盟”。九年《传》云,“贯泽之会”疏改约其文也。
  十有四年注“不地”至“异也”疏“云彗金精埽旦”。“精”不误“星”。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又“金精埽旦”。“埽”不作“掃”。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曰备矣”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重刊本同。何校是毛本。注“得麟”至“之状”疏“乃有训作之象”。“训”不作“制”。“则未知其为是与”节注“凤皇来仪”。“皇”不作“凰”,疏同。重刊本并同。何校是毛本。又“崇德政麟”。余本同。毛本“政”改“致”。又“德合者相反”。余本同。毛本“反”改“友”。

  △春秋公羊注疏二十八卷(校本)

  此郡中贝氏墉以宋本校於闽本上,即何氏煌所见宋椠官本也,亦谓之鄂本。案:隐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注:“兵动则怨结祸构”。闽、监本脱一“构”字,阮氏《校勘记》谓:“鄂本祸上有构”。“上”乃“下”之讹。又,隐三年,“夏四月辛卯,尹氏卒”疏:“贬去名,言氏者,起其世也。”闽、监、毛本“言”俱讹“者”。《校勘记》但出“氏者,起其世也”,脱去“贬去名者”四字,而云:鄂本“者”作“言”是,误改下“者”字为“言”矣。

  △春秋穀梁传六卷(宋刊残本)

  原书十二卷,每公为一卷,与《唐石经》合,今存宣公以後六卷。首行题“《春秋穀梁传》第七”,次行题“范甯集解”。每卷末有《经》、《传》、注、音义字数。又曰“仁仲比校讫”。第九卷末曰“余仁仲刊于家塾”。第十二卷末曰“国学进士余仁仲校正,国学进士刘子庚、陈几、张甫同校,奉议郎签书武安军节度判官厅公事陈应行参校”,共五行。又有分书墨图记曰:“余氏万卷堂藏书记。”每半叶十一行,注双行,行大字十九,小字廿七。“匡”、“恒”字阙笔。所附《释文》,专用音反,不全录。其足据以订注疏本之讹者,已详阮氏《校勘记》,所引何氏煌校本中“何氏所见”,即属此本。其字画端谨,楮墨精妙,为当时初印佳本,虽非全帙,固足贵也。卷七首叶有白文方印曰“虚中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