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

崇祯二年,太仆寺卿涂国鼎奏马价出入数目,并言:“祖制设立马政,专给团营骑操,防守都城,拱护陵寝。只谓本根重地,有备乃无患耳,原非为边镇。即後来折色,亦谓无事则易马输银,有事则出银市马,仍是备御京师之意。乃今折色银数尽给发各镇矣。如并其表马尽行改折,万一变生不测,计将安出?臣知为祖宗固守职掌,万万不敢徇边镇以误朝廷也。”(同上。 )
十五年,王家彦迁太仆卿,疏言马耗之故,请行官牧及金牌差发遗制。且言:“课马改折,旧增至二十四万两,已重困。杨嗣昌不恤民,复增三十七万,致旧额反逋,不可不厘正。”(《王家彦传》。 )
行太仆寺
洪武三十年正月丁卯,置行太仆寺於山西、北平、陕西、甘肃、辽东。永乐十八年,以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其旧在滁者改为南京太仆寺。(《职官志》。 )
永乐十年,杨砥迁北京行太仆寺卿,定牧马法,请令民五丁养种马一匹,十马立群头一人,五十马立群长一人,养马家岁蠲租粮之半。而蓟州以东至山海诸卫,土地宽广,水草丰善,其屯军人养种马一匹,租亦免半。帝命军租尽蠲之,余悉从其议。於是马大蕃息。(《杨砥传》。 )
宣德七年,发杂犯死罪应充军者於陕西行太仆寺养马。弘治初,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萧祯奏省行太仆寺官。兵部议:“洪武中,设陕西甘凉行太仆寺。永乐间,复於平凉设苑马寺,其属有六监、二十四苑。宫得其人,马牧常数万匹,足充边用。正统以後,边备渐弛,马遂日耗。久之,辽省同川等四监,太和等十九苑。今所存寺监官,言者每请裁革,是惜小费而忘备边之大计。恐马政遂废,请量省为宜。”於是革陕西行太仆寺少卿一员,寺丞一员,苑马寺少卿一员,寺丞一员,长乐、灵武每监监副二员。
明初〓置十二寺丞,訾以所属居行寺。弘治三年,议定分管寺丞三年一更。十年,简推素有才望者补本寺官,视太仆寺官升擢。
十五年,兵部尚书刘大夏奏:“在外寺监,近年各卿佐多用谪逐官及有过累者,府卫下僚多易视之,故自待亦轻,政务因以废弛。宜稍更其制:行太仆、苑马寺官缺,少卿於布按二司参议佥事推补,卿则於参政副使及本寺少卿推补;升任视太仆寺卿佐。其监苑庶官,亦请用北人素知牧马者。则官得人而政可举。”(已上《梦余录》。 )
嘉靖三年,从御史陈讲请,增段陕西、甘肃二寺各少卿一员,分管延绥、宁夏。(《职官志》。 )
十五年,议准陕西、山西、辽东行太仆寺,每年春秋二季点视官军骑操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桩朋银两买补,仍造清册送部查考。(《世法录》。 )
隆庆五年,题准行太仆卿、苑马卿、运使员缺,必以廉谨有才望者推补。其阶格:卿视布政司参政,使视按察司副使;得一体升转。
万历九年,议准陕西行太仆卿、少卿有缺,查访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补。(已上《会典》。 )○苑马寺
永乐四年九月壬戍,置北京、辽东、陕西、甘肃四苑马寺。五年十月甲午,增设北京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六年八月,增甘肃、平凉二寺监。十八年十一月戊辰,革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职官志》。 )
宣德三年,辽东苑马卿方圆言:“辽东有行太仆寺,又有苑马寺。今孳牧马止九百余匹,而官员繁多。乞革苑马寺,令行太仆寺领之。”命行在吏部兵部会议。以苑马旧制不可革。今孳牧马少,苑马寺留卿丞主簿各一员;俟马蕃息,仍旧。(《世法录》。 )
正统四年,革甘肃苑马寺,改牧恩军於黑水口,隶长乐监。弘治二年,革平凉寺丞一员。(《职官志》。 )
四年,奏准辽东、陕西苑马寺孳牧马匹,每三年一差官点阅。其各行太仆寺、苑马寺,於内府关领精微文簿,将骑操孳牧马匹,逐一填写缴部,送内府交收。
十五年,命都御史杨一清督理陕西马政。奏言:“陕西监苑之官屡经裁减。今欲大圆修举,原额似不可关,当复其旧。”(已上《世法录》。 )
十七年,杨一清奏:行太仆、苑马二寺员缺,简选才望参政副使补升卿,参议佥事补升少卿,以振马政。(《续通典》。 )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陕西苑马寺令巡查御史督理。各监苑倒失马匹,亏欠马驹,将寺卿丞并监员各官查参。(《世法录》。 )
卷三十九 职官十一
◎鸿胪寺(元侍仪司,隶礼部 )
吴元年,置侍仪司。洪武四年,定侍仪使、引进使。九年,改为殿廷仪礼司,役使、副、承奉、鸣赞、序班。十三年,改使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革承奉,增设司仪四人。二十二年,增设左右司丞四人。三十年正月已卯,改为鸿胪寺。以仪礼司正房显为卿,正四品;给事中仲牧、刘继宗为少卿,从五品;翰林院典籍马定为司丞,从六品。又设外夷通事隶焉。建文中,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制。(《职官志》《梦余录》。 )
洪武六年九月丙午,谕自今凡新任官及诸武臣於礼仪有不娴习者,令侍仪司官日於午门外演习之。(《大训记》。 )
永乐元年,引礼舍人杨善改鸿胪寺序班。善伟风仪,音吐洪亮,工进止。每朝谒引见奏时,上目属之。累进右寺丞。仁宗即位,擢本寺卿。正统中,擢礼部侍郎,进右都御史,仍视鸿胪如故。(《杨善传》。 )
仁宗初,谕鸿胪寺卿杨善等曰:“朕初即位,凡吏治贤否,民情休戚,皆欲闻之。而四方远者,无由尽达。自今方岳大臣来朝,即皆引见,朕亲问之。庶几可悉下情。”
洪熙元年,谕鸿驴寺曰:“故事:视朝後,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於宫门投进。今诉私事、モ私恩者,亦进题本,坏法乱政,弊莫甚焉。今後惟警急机务许进题本,其余并令公朝陈奏。违者论罪。”(已上《大训记》。 )
隆庆元年,议准鸿胪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满,止许加俸,不许升卿。
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已上《会典》。 )
◎尚宝司(元典瑞院。 )
太祖初,设符玺郎,吴元年十二月,改尚宝司,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尚宝司列署右掖之内。初以侍从儒臣勋卫领之,如耿散骑舍人,黄观以侍中,杨荣以庶子为卿。非有才能不得调。勤卫子弟奉旨乃得补丞。其后多以恩荫寄禄,无常员。(《职官志》、王圻《通考》。 )
明之各宝,皆内宫尚宝监女官掌之。遇用宝,则尚实司以揭帖赴尚宝监,请旨,然後赴内司领取。岁用宝三万余颗。岁终,尚实司奏进数目。
百官入朝,佩牙牌,镌官职於牌上。拜官则於尚宝领出,出京及迁转则缴还。(已上《梦余录》。 )
永乐十一年,征卫拉特,太孙侍行。帝命杨荣以闲陈说经史,兼领尚宝事。(《杨荣传》。 )
嘉靖二十二年,严嵩欲以子世蕃为尚实司丞。文选郎郑晓曰:“治中迁知府,例也。迁尚宝,无故事。”嵩怒,贬晓和州同知。世蕃寻迁倚宝司少卿。(《郑晓传》。 )
中书舍人(元中书省有直省舍隶客省使。 )
明初,设立相国、平章、左右丞、参政,即古宰相之职,故置左右司郎中、都事等官为之属。至洪武十三年,革丞相,余官皆革。後设殿阁大学士,备顾问,并不预政,故不置属。景、顺以後,搂务繁重,而内阁制诰两中书合人以书办供事朝夕,郎古之宰相属也。选用或由进士,或由举人、监生。儒士以纂修效劳者亦得入。殆称清华之秩矣。(王圻《通考》。 )
洪武七年,设直省舍人,隶中书省。九年,为中书舍人,正七品。(《职官志》。 )以翰林编修朱孟辨、工部照磨卢熊、吏部奏差史靖可为之。三人俱以博学能书称,故有是命。(《昭代典则》。 )十年,与给事中并隶承敕监。(《职官志》。 )十三年,革中书省,以省中节目寄之舍人,故称科而无堂官。(王圻《通考》。 )建文改为侍书,入文翰馆。成祖复旧制,寻设中书科署於午门外,定设中害舍人二十人。(《职官志》。 )
初置省会人。後革省为科。定中书舍人,每大朝会,则拟四员与翰林史官上殿,东西班对立;凡东宫节令朝贺,定拟二员文华殿导驾侍班;凡会试,一员入场收掌试卷:日给大官酒馔。与翰林、宫坊、尚宝司、六科,同为侍从之臣。其选用:自进士外,举人与纂修书成被恩典者,乃得之;监生、生儒,惟勋臣暨宫僚讲官子孙,承荫奉特旨者,乃得之。至文华殿门东房,别设中书舍人,专奉旨书写书籍等项。武英殿门西房,别设中害合人,专奉旨写篆册宝图书等项。内阁诰敕制敕二房中书,不属中书科。(《春明梦余录》。 )
永乐初,命选翰林文学之臣入直文渊合,参典横务,诏册制诰皆属之。而誊副缮正皆中书舍人分直更入,事竣辄出。宣德间,始选能书者处於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之东五楹,具稿付中謇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正统後,学士不能视诰敕,内阁悉委於中书、序班、译字等官,於是内阁又有“东诰敕厉”。(《职官志》,《琐缀录》。 )
十三年,高中进士,选庶吉士,授中书舍人。(《高传》。 )
成化四年十二月,中书舍人黄呈等奏称:“中书舍人纪录纶命,书写诰敕,在朝廷为近侍之臣。永乐、宣德间皆以进士举人为之,升擢亦异。比年来,有由勋旧录用者,有由技术乞恩者。猥以白丁冒居清秩,名器之滥,莫此为甚。请自今除中书舍人,一如永乐、宣德间例,”下吏部覆奏。从之。仍定其升进之格,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主事,其他升光禄寺署正。著为令。(《昭代典则》。 )
七年,中书舍人吕{常心}疏乞乡试。所司执故事,不许。宪宗特许之。合人得赴试自{常心}始。(《吕原传》。 )中书衙门在内府。後事权归内阁,而成化间李应祯以乡举选入文华殿者,尚与给事中争班次。杨一清集中每称,“予在西掖典外制时,舆某翰林同官,”云云。其後为一品大臣荫叙之官,始渐轻矣。(《野获统》。 )
李应祯为中书舍人,直文华殿。有旨命写《佛经》,辞曰:“臣闻‘为天下国家有九经’不闻有《佛经》也。”忤旨,廷扑之,因罢殿直。(《实录》。 )
正德元年十二月,以中书李宪改选给事中。宪,刘瑾乡人,谓:“中书由进士出身者,当与博士、行人一体选科道。”遂有是命。(《明通纪》。 )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九年考潇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二十年,选各部主事、大理寺评事,带原衔,直诰敕制敕两房。
四十四年,两房员缺,令吏部考选举人为中书舍人。员无正贰,印用年深者掌之。(已上《会典》。 )
张璁言:“成化以前,诰敕之体,犹为近古。近来藻情饰伪,致亵体制,宜加厘正。”(《春明梦余录》。 )隆庆元年,令两房办事官不得升列九卿。(《会典》。 )
万历元年,定两殿中书九年考满,官升至正五品止。如再有年劳,止得加升服俸。(《春明梦余录》。 )
大约舍人有两途:由进士部选者,得选科道部属。其直两殿两房舍人,不必由部选,自甲科、监生、生儒、布衣能书者俱可为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试中书台人,不得迁科道部属。後虽加衔九列,仍带衔办事。(《职官志》。 )
中书周令尝言,成化年间,中书与阁下如同僚然,投刺俱平交,盖本一堂共处。今之西房,即文渊阁也。阁臣居中,中书居东西两房,各办其事。已,撤内库十间,以西五间居阁下,谓之文渊阁,以东五间藏书籍,而东房中书亦迁居之。故今以阁下称中堂,而东西非房矣,犹称两房者,沿旧名也。(《世庙识余录》。 )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设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从九品。寻改行人为司正,左右行人为左右司副,更设行人三百四十五人。(《职官志》。 )十九年二月,置行人司官。(《昭代典则》。 )
二十二年六月辛卯,令孝廉、茂才年四十以下者,於行人司差遣试用。(《大政记》。 )
二十七年正月戊申,定行人司官秩职任。先是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称旨。至是定设行人司官四十员,以进士为之。凡颁行诏赦、奉使外夷、谕劳、赏赐、祭祀、徵聘贤才、赈济、军旅等事则遗之。余非奉旨,诸司不得擅差。行人之职始重。(《昭代典则》。 )
行人於捧节奉使外,每岁朝审则持节传旨抉司,遗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册,批缴内府。建文中,革行人司,而以行人隶鸿胪寺。成祖复旧。(《职官志》。 )
正统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缉事,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仇,或以私怨诬陷平人,缉事未能尽实。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後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至乘隙报怨,滥及无辜。”从之。(《续通典》。 )
十一年八月,行人尚褫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今文武大臣偶因微眚,遽陷囹圄,事或涉虚,旋即复职。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岂能无愧?请自今,有犯者召至午门,大臣会问。事实,则疏其轻重请旨裁决,不实,即奏还其职。”帝颇然之,惑於王振,不能改也。(《实录》。 )
景泰三年二月乙丑朔,停差陕西禁茶行人。(《大政记》。 )
张宁疏:“国家设行人,以通使命往来。自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止以承差任使。後欲其通达国体,不辱君命,始专以进士除授。定制以来,一应合差事件,俱属行人。间有别项官员,无非一时特旨,或因行人不敷故也。因袭既久,竟以为常。今各衙门官一切指此要求,苞苴公行,弊端百出。易於取觅者,归之请托;难於办给者,委之行人。致使为是官者,一筹莫展。乞申明旧制,遇有事务,先尽行人,方许差遗。别项官员?其奉特旨者,仍前不拘此例。如有请托等项,事发一体治罪。”(《春明梦余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