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要

万历中,西洋人利玛窦制浑仪、天球、地球等器。仁和李之藻撰《浑天仪说》,发明制造施用之法。其制,不外于六合、三辰、四游之法。但古法:北极出地,铸为定度;此则子午提规可以随地度高下,于用为便耳。
崇祯二年,礼部侍郎徐光启兼理历法,请造象限大仪六,纪限大仪三,平悬浑仪三,交食仪一,列宿经纬天球一,万国经纬地球一,平面日晷三,转盘星晷三,候时钟三,望远镜三。报允。已又言:“定时之法,当议者五事:一曰壶漏,二曰指南针,三曰表臬,四曰仪,五曰晷漏。”
七年八月,右参政李天经请造沙漏。明初,詹希元以水漏至严寒水冻,辄不能行,故以沙代水。然沙行太疾,未协天运,乃以斗轮之外,复加四轮,轮皆三十六齿。厥后周述学病其窍太小,而沙易堙,乃更制为六轮。其五轮悉三十齿,而微裕其窍。运行始与晷协。天经所请,殆其遗意欤?(已上《天文志》。 )
十四年,礼部言:“寺臣李天经等所制日晷、星晷、星球、星屏、窥筒诸器,多历家所未备。”又言:“旧法用日度,计日定率。西法用天度,因天立差。旧法用黄道矩度,西法用黄道纬度。虽微有不同,然其黄、赤仪器,与守敬简仪、仰仪、侯极、景符、玲珑、立运等仪,亦皆相似。特守敬之徒,沿习不察耳。”(《春明梦余录》。 )
◎句股
唐顺之《句股测望论》:“句股,所谓矩也。古人的执数寸之矩,而日月之运行,肉迟速之变,山溪之高深广远,凡目力所及,无不可知,盖不能逃于数也。句股之法:横为句,纵为股,斜为弦。句、股求统,句、股自乘相并为实,平方开之,得弦。句、弦求股,句、弦自乘相减为实,平方开之,得股。股、弦求句,同法。盖一弦实,藏一句、一股之实;一句、一股之实,并得一弦实也。数非两不可行。因句、股得弦,因股、弦而得句,因句、弦而得股。三者之中,其两者显而可知,其一者藏而不可知。因两以得三,此句股法之可通者也。至于远近可知,而高下不可知。如:卑则塔影,高则日影之类。塔景之在地者,可量,人足可以至于戴日之下,而日与塔高低之数不可知。则是有句而无股、弦,三者缺其二,数不可起,而句股之法穷矣。于是有立表之法,盖以小句股求大句股也。小句股每一寸之句,为股长几何;则大句股每尺之句,其股长几何,可知矣。此以人目、与表、与所望之高,三相直而知之也。人目至表,小弦也。人目至所望之高,大弦也。又法:表为小股,其高几何与至塔下之数相乘,以小句除之,则得塔高。盖横之则为小股至塔之积,纵之则为小句至塔顶之积,纵横之数恰同。是变句以为股,因横而得纵者也。句、股、弦三者,有一可知,则立表之法,可得而用。若其高与远之数皆不可知,而但目力可极,如隔海望山之类。则句、股、弦三者无一可知,而立表之法又穷矣。于是有重表之法。盖两表相去几何,为影差者几何,因其差以求句股,亦可得矣。立表者,以通句股之穷也。重表者,以通一表之穷也。其实,重表一表也,一表句股也,无二法也。”(《春明梦余录》。 )
徐光启曰:“句股即三边直角形也。底线为句,底上之垂线为股,对直角边为弦。句股上两直角方形并,与弦上直角方形等。故句三、股四,则弦必五。从此,可以句股求弦,句弦求股,股弦求句;可以求句股中容方、容圆;可以各较,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各和,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大小两句、股互相求;可以立表,求高深广远,以通句股之穷;可以二表、四表,求极高深、极广远,以通立表之穷。”(《句股义》。 )
◎权量
王焕如曰:“八音者,圣人致中和之器也。其制之长短、广狭、小大、轻重皆有数。三三迭运,九九相乘,天地万物之所生也,太和元气之所钟也,声律家谓之元声。黄钟者,天地阴阳之和也。今按黄钟之长九寸。十寸为尺,十尺曰丈。黄钟之管,其容子粟黍中者一千二百,为龠。十龠曰合,十合曰升,十升曰斗,十斗曰斛。黄钟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两四分,分六铢。铢十累,累十黍。黍凡二千四百,得两。十六两曰斤,二斤曰裹,十五斤曰称,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三之、九之、损之、益之,以合阴阳之中,以通律吕之和。长短、广狭、小大、轻重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以十有二声为齐量。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之以十二,天之道也。”(《春明梦余录》。 )
李之藻曰:“凡度:十丈曰引,五丈曰端,四丈曰疋,十尺曰丈,十寸曰尺,十分曰寸。而计田,则横一丈,纵六十丈为亩。四分其亩为一角,角得方丈者五十。十分其为一分,分得方丈者六,得方尺者六百。分以下厘毫析之,而以百亩为顷。五顷四十亩为邱。凡量:六粟为圭,十圭为撮,十撮为抄,十抄为勺。满十而进之,为合,为升,为斗,为石。石亦曰斛。凡衡:以两为君。两有十钱,钱有十分。自分下,什而析之,曰厘,曰毫,曰丝,曰忽,曰微,曰纤,曰沙,曰尘,曰埃,曰渺,曰漠。至细之倪,惟所立名。而十六两为斤,二百斤为引。此公私通用之则也。历法:每度百分,每分百秒。西历则积六十秒为分,积六十分为度;秒以下,俱以六十析之。(《同文算指》。 )
崇祯十四年,上欲考定乐律,命工部察周尺之制。工部不能定,移问礼部。礼部覆云:’周尺之制,古今推求不一。有周累黍者:《汉书律历志》云:‘以子黍中者度之,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一黍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颜师古云:‘中者,不大不小。’《唐礼乐志》云:‘黍真则尺定,尺定则律均。’宋窦俨司马光等,考定周尺,用上党黍十黍为一寸。是也。有用指者:古人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寻。大禹声为律,身为度。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许慎《说文》曰:‘中妇人手长八尺,谓之咫尺。’即周尺也。有用璧羡者:《考工记》曰:‘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盖璧径九寸,羡而长之,纵十寸,横八寸,周谓之度尺。则周之十寸、八寸皆为尺也。有用{艹票}粟者:{艹票},禾穗芒也。《淮南子》曰:‘律数十二,故十二{艹票}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是也。有用蚕丝者:《孙子算经》云:‘蚕吐丝为忽,自丝、毫、厘、分而成一寸。’是也。有用马尾者:《易纬》以十马尾为分。是也。详考之,窃谓:人指则长、短不同,璧羡则古璧杂得,粟有轻、重,马尾有巨、细,蚕丝秒忽杂辨,惟累黍之法为正。而又有谓:圭璧之属用指尺,冠冕、尊彝之属用黍尺者。又有谓:岁有丰歉,地有肥硗,累黍较验,亦复不齐者。故前代制尺,非特用累黍,又必求古器以杂较焉。《隋书》所载历代之尺,十有五种。第一种即周尺,与西汉刘歆铜斛尺、东汉晋武铜尺、晋荀勖律尺、祖冲之铜尺,皆合。今去古既远,欲求确据,惟我高皇帝时,命宋濂、冷谦等所定乐律,及刘基等所定钦天监晷影,可凭。而晷影尤其显者。宋和岘用西京铜望臬,即司天台影铜臬下石尺也。影表上可测天,度数不爽,况其他乎?唐顺之曰:‘钦天监表尺乃元郭守敬所造,比市尺止得八寸强。守敬精于律历,决非妄作。尝黑黍中者一千二百粒,日乾之,称量重五钱者,以九十粒横之,合为九寸,与表尺果合。’于今欲求周尺,似不能舍是而他求矣。抑又有说焉。高皇帝创制垂法,当时制为镇圭。定按周尺莫若以镇圭之尺为主。若欲别造准尺,必博A8古器,如表尺之属,兼求真黍,参互考定,非可悬虚臆决也。”疏入。得旨,著熙镇圭式造尺。
审度嘉量权衡皆出于律。自积黍之法不明,黄钟之说,纷如聚讼。近代郑世子考羊头山黍以时等则称之,百粒得二分五厘。至两龠,二千四百,重六钱。则今之六钱为古一两。以约度量,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斗即古之一斛。度以八为率,量以三为率,权以六为率。(已上《春明梦余录》。 )
◎时令
洪武四年正月癸卯,帝谓中书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于冬。京师尚尔,况北边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吾守边将士甚艰苦。尔中书其以府库所储布帛制棉衣。运赴蔚、朔、宁夏等处,以给将士。”(《大训记》。 )
又谓中书省臣曰:“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本业,而军费悉自民出。今春时和,宜令有司劝农事,勿夺其时。仍观一岁中之收获多寡,立为劝惩。”(《农政全书》。 )
五年五月戊午,夏至,祭方丘礼毕,驾远乾清宫,谓皇后嫔妃曰:“方农时,天久不雨,苗未入土。朕恐民之失望也,甚忧之。汝等宜皆蔬食,自今日始。俟雨泽降,复常膳如故。”(《大训记》 )
十二年七月,冯胜督建周王宫殿于开封府,将以九月兴役。帝赐敕谕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麦耳。近闻尔令有司集民夫,九月赴工。正当播种之时而役之,是夺其时也。过此地冻,不得入土,来岁何望,敕至放还。俟农隙之时,赴工未晚也。”(《明正统宗》。 )
十三年,置四辅官,以四时为号,命协赞政事,均调四时。会立冬,朔风酿寒,帝以为顺冬令,乃赐敕嘉勉。(《安然传》。 )
十五年,谕刑官曰:“方春,万物发生。而无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虽有决不待时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减死论。”(《春明梦余录》。 )
谕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辽东驿卒。天气尚寒,恐道途冻馁。令就济宁暂住,往春暖遣行。”(同上。 )
二十一年,解缙言:“治历明时,授民作事,但申播植之宜,何用建除之谬。所宜著者,日月之行,星辰之次,仰观俯察,事合逆顺。七政之齐,正此类也。”(《解缙传》。 )
武定侯郭英请筑鲁王茔所享堂周垣。上曰:“‘使民以时。’奈何当耕种之日,稳筑垣以夺农时乎?”止之。(《农政全书》。 )
永乐二年四月,谕法司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尔等,尽数日疏决。”(《大训记》。 )
又谕:“今春时和,东作方兴。宜申明教术,劝课农桑。”(《农政全书》。 )
宣德元年五月,谕三法司曰:“古者,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拔重囚,益其食。所以顺时令重人命也。祖宗时,遇隆寒盛暑,必命法司录囚。今天气向炎,不分轻重悉系之,非钦恤之道。卿等当体此心,即量轻重区别之。务存平恕,毋致深刻。”(《三编》。 )
五年二月,帝以春和,下诏宽恤。(《三编》。 )
七年二月,帝以春和,谕法司录囚。帝亲阅众囚,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刑法志》。 )
天顺五年二月,谕法司曰:“春阳肇序,万物咸新。在京文武官除赃罪外,诸犯录悉与湔除,命奉公守法。”(《明政统宗》。 )
成化十年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刑法志》。 )
嘉靖四年二月乙卯,御史王鼎言:“《礼月令》:‘仲春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今所犯笞杖徒流罪,淹系经年,不即遣释,多以禁死。足以干天地之和。”上是之。诏内外理刑官:“凡狱成者,各即放遣。违者,罪之。”(《实录》。 )
二十二年,御史何瓒言:“京师苦寒,小民冻馁枕藉。乞多方振救,并行江北诸郡加惠,以广德意。”帝曰:“今岁严寒,困穷可悯。亟行一体振之。”(《三编》。 )
二十四年正月,上以春多疾疫,命施药于朝天门外,溥济贫民。(《实录》。 )
三十二年,南京刑部尚书顾应祥秋奏决囚。比得决单已逾冬至二日。例当复请。应祥竟论决。御史参劾,上令应祥致仕。(王圻《通考》。 )
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奏:“五岁方恤刑,恐冤狱无所诉。请敕天下抚、按,方春时和,令监司按行州县,大录系囚;按察使则录会城囚。死罪矜疑,及徒流以下可原者,抚、按以达于朝。期毋过夏月。”(《孙丕扬传》。 )
三十八年十一月朔,日有食之。礼部右侍郎翁正春言:“前两岁,食四月朔,纯阳之月也。今食十一月朔,阳生之月也。仲冬之月,于律为黄钟,于卦为复。乃群阴已极,一阳初生之候。而有此亏蚀,其灾异尤甚。君德象日,宜照临宣布,不宜暗汶闭藏。自万历二十年后,货财日敛聚,人才日剥落。一切请补大僚,考选起废,率皆不报。六卿、九列之地,三、五晨星。阊阖徒号,天听愈杳。天下不见阳和舒育之气,如在穷阴冱寒之中。是以上天谴告如此。然日之依与更,止在一时:而皇上之寝与行,止在一念。诚翻然转移,立见改辙;将日中之治,可保无疆矣。”疏入,不省。(《三编》。 )
卷二十九 职官一
◎宗人府(元大宗正府。 )
洪武三年四月丙寅,置大宗正院。三十二年正月丙戌,改为宗人府,设令一人,左右宗正、宗人各一人。以秦王爽为宗人令,晋王冈为左宗正,燕王棣为右宗正,周王肃为左宗人,楚王桢为右宗人。其后以勋戚大臣摄府事,不备官。
永乐初,建都,以北京宗人府为行在,命驸马都尉永春侯王宁署府事。其在南者,为南京宗人府,不复降印。
正统三年,始建府治,以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瑛掌之。后遂为定制。(已上《梦余录》。 )○三公三孤(元置三公,未有三孤。 )
洪武三年,授李善长太师,徐达太傅。(先是,常遇春已赠太保。 )三孤无兼领者。(《职官志》。 )
建文、永乐间,罢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张辅太师,沐晟太傅,陈懋太保;蹇义进少师,杨士奇进少傅,夏原吉进少保。于是公、孤之官备。(《山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