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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
Ⅵ:163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陆年贰月拾叁日诏令:内外问刑衙问,今后问拟囚犯罪名,律有正条者,俱合依律拟断。无正条者,方许引例发落。亦不许妄加参语,滥及无辜。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63:1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比照酷刑事例,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人命者,发原籍为民。
Ⅵ:164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Ⅵ:165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按:顺治律本条有条例二款:
一、遇直隶及十四省恤刑之期,凡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原注: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辨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一、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系干钱粮婚姻田土,罪虽经赦,其钱粮等项须断处明白。
按:第二款系据「大明令」修定。
Ⅵ:166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Ⅵ:167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合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入,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Ⅵ:168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Ⅵ:169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弘Ⅵ:169:1 一、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弘278;嘉Ⅵ:159:2)。
嘉靖新例
(四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贰年拾月贰拾日该浙江道试监察御史陈题准:今后处决重囚,务在未刻以前毕事。
一、嘉靖柒年月刑部题准:今后该科三覆奏之外,许囚家属,于临决前壹日,即诉鼓状,科官薄暮封进。就将所诉囚事犯相连同起听决之囚,姓名开注明白,次日朝毕,皇上清心伏念一二时,将应决应留囚数姓名,午前传旨早出,午后不须重复奏请,即便行刑,庶得白日示众,兼免黑夜他虞。
一、嘉靖拾年捌月都察院题准:大辟之科,必于霜降之后,所以象其肃杀之威。至于冬至,阳气始生,断狱非时。以后遵照霜降行刑。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引「新例」,谓巡按四川监察御史戴金题,都察院议覆奏准。
一、嘉靖拾叁年肆月刑部题准:法司监候例该枭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奉有旨处决,俱照例枭首外,其余时月,并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节等节及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具本奏知。
按:死囚覆奏待报条,顺治律有条例二款:
一、臣民有罪当死,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一、禁刑日期,每月初一日,初二日,四月初八日,大祭享日亦禁。
按:死刑三覆五奏,系洪武三年定,见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卷二十八第二十九页引明会典。
禁刑日,据明会典,系初一日,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与清制不同。
据大明律例,禁刑日期复有,正五九月,闰月,上下弦日,二十四气,雨未霁,天未明,大祭享日。
王肯堂笺释亦云然。万历己酉刊本大明律引「管见」云:嘉靖四十五年题准:「闰月不禁」。
Ⅵ:170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伍年捌月奉圣旨:问理词讼,系是重事。必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为官的,亦都要遵守国法,保惜名节。近年在京在外问理衙门官员,往往任意偏断,不肯审察事情。或循情受贿,不畏法度,以曲作直,以是为非,致令衔冤负屈之人怀揣词状,擅入禁中,伸诉苦情,致有自缢身死者,其情良可眷悯。法司便申明律例,戒谕所属,通行与内外各该衙门知道:今后再有断狱欠明,以致各犯伸冤理枉的,若所愬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其有为人嘱托的,问刑官不许听从,就将嘱事官,指实参奏究问。如容情不奏,听两京科道官纠劾。若科道官有嘱托,及有知嘱托,容隐不劾,一体治罪不饶。缉事衙门也还要密切访察,奏来处置。但不许挟私诬陷。钦此。
Ⅵ:171 吏典代写招章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九 工律一 营造
Ⅶ:1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Ⅶ:2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为罪。
Ⅶ:3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麤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弘Ⅶ:3:1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长鎗斩马刀牌甲弓箭不如法者,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各府卫掌印官并管局委官,参问降级。(弘279;嘉Ⅶ:3:1)
胡Ⅶ:3: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靖新例
(二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拾壹年贰月工部题准:各处织造段疋,以明文到日为始。俱要查照原行丈尺花样颜色,定拟价直,呈巡按御史,选委廉干官员,公同领价,督令织造局官,拘集机户,一如招商之法,照依原定官价,责令织造。如无机坊去处,巡按御史备将原价,给文委官,赴织造地方巡按御史处告投,着落该管官司,召匠议价,令其每样先织壹疋,计其丈尺斤两,封收在官,以为定式,严限如法织造。各织附余素丝叁寸。织完,各该委官,验果与原样相同,方将价给商匠。原委官将段领回,各该司府送巡按,会同守巡验中,于各附余尾上,备书年分价色斤两,并经该辨验提督等官职名,及机户姓名,巡按御史用印钤盖,解部送库。
一、嘉靖贰拾肆年正月工部题准:各处军器,自嘉靖贰拾伍年以后,比照云南布政司事例,监收银两,通解本布政司,如直隶府分,于本处,各贮库,各呈抚按议处。如原存留各边者,咨行各镇巡抚,听其要解本色,即行如法成造转解。如愿折色者,即与解发,以便成就。如该解京者,听从彼中或近守巡,守巡官监造,或近兵备,兵备官监造。完日,照旧试验坚利,填注各官职名,就差原日管局指挥匠作管解到部。兵部本部各委主事覆行试验,如果坚利堪用,方许转发戊字库。仍会同科道官试验坚利堪用,方许般运入库。若兵部本部官验不中式,即将彼处监造验收官参究。不许姑息。若本处军民每年愿解折色,听从其便。本部委官当年添造,送戊字库收贮,以听取用。
嘉Ⅵ:3: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Ⅶ:3: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3:1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Ⅶ:3:1;嘉Ⅶ:3:1)止言长鎗等件,似未尽。又堂上并掌印官与委官一体降级,无乃太混乎?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惟例末增小宇注云:「各笞四十三十减等之罪,纳米还职」。亦本「笺释」。
Ⅶ:4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Ⅶ:4:1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官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充军。其各该都司并分巡分守官怠慢误事者,参究治罪。(弘280;嘉Ⅶ:4:1)
嘉Ⅶ:4: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Ⅶ:4:1)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Ⅶ:4:1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按:笺释云:「旧例(弘Ⅶ:4:1:嘉Ⅶ:4:1)侵欺那补,及开虚数者,与三年不行造册者同科,似混,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Ⅶ:5 带造段疋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Ⅶ:6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凡民间织造达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
Ⅶ:7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段疋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40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Ⅶ:7:1 「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一款,同弘Ⅶ:4:1;嘉Ⅶ:4:1。
嘉靖新例
(一款,嘉靖二十七年刊本)
一、嘉靖柒年玖月工部题准:各该抚按官,严督司府州县等官,但遇本部派到各项工料价银,并本色物料,追征违限叁个月不完者,府州县征收委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壹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守官住俸。俱准起解之日,呈请抚按衙门,方许开支。司府作弊玩法,抚按衙门参奏拏问,毋事姑息。
按:此款亦见「大明律疏附例」所附「新例补遗」。
Ⅶ:8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系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Ⅶ:9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明代律例汇编卷三十 工律二 河防
Ⅶ:10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论。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Ⅶ:10:1 一、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余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弘281;嘉Ⅶ:10:2)
弘Ⅶ:10:2 一、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弘167)
续例附考
(二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弘治十五年六月刑部等衙门议奏准:今后故决属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照依故决南旺等湖堤岸,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事例施行。其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得财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依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为首者,若系旗舍军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事例问发。【漕河例:凡故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堤岸,及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并遣充军。军人犯者,徙于边卫】